什么是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它与“音响”有什么区别?“音响艺术要素”又是什么,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解释,并分析音乐录音作品的播放、接受和审美过程。
一、“音响”的概念
“音响”是一个有多重含义的词语。《辞海》对“音响”一词的解释为:(1)声音;(2)指诗文的声韵效果;(3)犹消息,踪迹。实际上,这里的解释并没有涵盖“音响”一词的全部内容。通常来说,人们对“音响”一词的常见理解如下。
1.“音响”等同于“声音”。
这种对于“音响”的理解,主要强调声源是否发出了人耳可闻的声波,即我们经常说的“响不响?”“有没有响动?”“有没有声儿?”“有没有动静?”。在影视艺术当中,所谓的“语言音响”中的“音响”也是指这个意思,因此,“语言音响”一词也就等同于“有声语言”。
2.“音响”指代现代媒体艺术(电影、电视、广播、游戏等)的声音部分当中,除“语言”和“音乐”以外的其他一切声音元素。
此时,“语言”“音乐”“音响”三个词语在逻辑关系上是并列的,分别用来指代不同种类的声音。而“音响”一词所指代的这类声音元素,具有非语义性和非音乐性的特点,如鸟叫声、风声、雨声、枪炮声、操场上的环境声,等等。如果进一步划分,在这些“音响”当中,由画面中的动作主体所发出的声音通常被称为“音效”或“动效”;而由画面中的背景物体或场景中的环境所带来的声音,被称为“环境音响”“环境音效”“环境声”“背景声”。
3.“音响”指声波的物理要素所引起的人耳听觉感受。
这时的“音响”也被称为“音响效果”(Sound Effects),主要包括由声音的振幅、频谱等要素所引起的响度、音调、音色等听觉感受。比如,“室内音响环境”一词中的“音响”就是指这个意思。
4.“音响”指“音响系统”或“音频系统”,即用于记录、创造和播放声音的电子系统。
通常,这种意义下的“音响”尤其用来指代音响系统当中的声音播放系统及节目载体,如“高保真(Hi-Fi)音响”一词中的“音响”,就主要指光盘播放机、功率放大器、扬声器、耳机等设备以及光盘等形式的节目载体,其核心是扬声器(或耳机)这种电声转换设备。因此在这里,“音响”一词有时也等同于“扬声器”。
二、“声音”“音响”和“音乐”
关键术语
音响:“音响”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分属于技术层面、艺术层面、物理层面和感知层面等不同的逻辑层面,而且经常在这些逻辑层面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交叠。本书中当中的“音响”一词,如无特别说明,主要是指在确保声音可闻性的前提下,人耳感知到的听觉效果(音响效果、音响特征),即上述“音响”含义中的第三种。
(一)“声音”和“音响”
什么是“声音”,它与“音响”有什么区别?
在一次访谈中,北京电影学院林达悃教授从古代文献、物理含义和国家规范三个方面,对“声”“音”“响”三个词语做出了明确的说明:“‘音’是‘声’的有调部分,就是说线状谱的部分叫做‘音’;‘声’是包括了‘音’的概念在内的更大的概念;‘响’是声音到达人耳后,人做出的反应,是一种感觉。‘响’是主观的,而‘声’是客观的。”[1]
如果我们从音乐声学和心理声学的角度对上述解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就可以认为:“声”的本质是声波,即在介质中传播的可闻波动(频率范围在20Hz—20kHz,声压级范围在听阈到痛阈之间);“音”是声波当中的一种,即在时间上具有周期性,在频谱上具有基波和谐波关系的声波;而“响”则是“声”传播到人耳以后,由人的听觉系统及心理特征所产生的感觉。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声”“音”“响”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果进行严格的定义,那么我们经常所说的“声音”一词,其含义应该等同于“声”;而作为人耳听觉对声音的感受,“响”实际上又应该分为“声响”和“音响”两种。所谓的“声响”,是人对于所有的“声”所产生的听觉感受;而“音响”,仅仅是人对于“声”当中“音”的部分所产生的听觉感受。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用“音响”来替代“声响”,本书在表述中也采用了这种习惯性的用法,即用“音响”一词来表示人对于声音(包括纯粹的“音”)所产生的听觉感受。
不过,在有些文献中,“音”或者“声音”有时又会被等同于“音响”。[2]对此,更为合理的解释是,“声音”一词实际上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从物理学的角度来定义的声音,认为声音是空气质点振动由近及远的传播,声音即声波;其二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定义声音,认为声音是声波在听觉上产生的主观感觉(即‘音响’)。究竟应采用哪一个定义,取决于所研究的领域和对象。”[3]
在本书中,对于“声音”的定义,采用了物理学(声学)的视角,即将“声音”定义为声波,而将“声音”在人耳产生的听觉感受,定义为“音响”。
(二)“音乐”的概念(www.xing528.com)
《辞海》对于“音乐”一词的解释为: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展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这个定义,就会发现它多少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已经分析过,人们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并不一定只会依靠听觉器官,有时视觉器官也会参与其中。此外,后文也将指出,音乐的展现过程并非只依赖于时间因素,空间因素实际上也是必不可少的。
不过,抛开这些问题不谈,《辞海》当中的这个定义明确指出,“音乐”是一个艺术学上的概念,而不单纯是物理上的“声音”或者人耳感受到的“音响”。这一点,对于理解“音乐”的概念是相当重要的。
实际上,中国古代文献对于“声”“音”“乐”之间的关系是有非常明确的说法的。比如,《诗序》当中就曾指出:“声成文谓音,音和乃成乐。”这就是说,有组织的(实际上是可以分辨音高的)“声”是“音”,而和谐的“音”构成了“乐”。所谓的“和”或者是“和谐”,我们可以大致将其理解为和声、复调等音符纵向排列(同时出现)的规律,而这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艺术的范畴。因此,“乐”就是按照一系列艺术规则组织在一起的“音”的体系,而“音乐”一词,可以被认为与“乐”具有大体相当的含义,只不过它既定义了物理上的范畴,又彰显了艺术上的理念。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们以艺术的视角,对人耳感受到的“音响”素材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艺术产物,就是“音乐”。“音乐”的存在,依赖于接受者本身的艺术理解力和感悟力。正如“对牛弹琴”这个成语所描绘的那样,如果接受者本身缺乏音乐艺术修为,那么他就无法将耳朵获得的“音响”转化为艺术上的“音乐”。
“声音”“音响”和“音乐”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4所示。
图1-4 “声音”“音响”和“音乐”之间的关系
三、音乐录音作品的产生、接受和审美
基于音乐的艺术特性,人们对于它的欣赏,就是一种以审美为主体的活动。通常,人们会将“美”分为“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等范畴,[4]而音乐的美毫无疑问属于“艺术美”。因此,当“乐声”以“音响”的形态被人们感知以后,听音人还必须通过艺术的方式加以领悟,才能够感知到音乐中的美。这也就是说,音乐审美应该属于艺术感受之后的一个阶段,也就是真正让人领悟到艺术魅力的一个阶段,如图1-5所示。
图1-5 音乐的物理产生、听觉感知、艺术感受和审美感悟四个阶段
总结:
1.音乐在本质上(物理层次)是一种声音,也就是由物体振动产生,通过介质传输而实现的一种声波,这就是“音乐的声音本体属性”;
2.音响是人耳接收到声音以后,在大脑所形成的听觉效果,它属于“音乐的听觉感知属性”;
3.通常意义上的音乐是一种艺术门类,也就是人类以艺术的方式对听觉感知到的音响进行加工后所产生的艺术感受,它可以被认为是“音乐的艺术感受属性”;
4.音乐美是音乐艺术进入审美层次后的产物,属于人类精神活动中“情”的部分,亦可以被称为“音乐的审美感悟属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四个阶段并非按照从前到后的绝对顺序依次完成的。除了声音的物理产生阶段以外,听觉接受、艺术感受和审美领悟这三个阶段实际上都依赖于人的生理功能和心理状态,因此,它们几乎是同时完成的。这也就是说,音响、音乐和音乐美是人的大脑同时产生的感觉。基于这一点,艺术学或美学对于音乐的分析,经常会将听觉感知和艺术感受两个阶段合为一体,称为“艺术接受”;还有些研究者,会将艺术感受与美学感悟两个阶段合为一体,称为“审美接受”。按照前一种合并方式(也是最常见的方式),我们也可以将音乐审美活动分为音乐的产生、接受和审美三个阶段。
另外,上述音乐审美活动的四个(或者三个)阶段,对于包括音乐录音作品在内的所有音乐而言都是适用的。但是,作为音乐在当下最为重要的一种存在方式,音乐录音作品的产生、接受和审美过程却与一般的“现场原声音乐”存在明显的差异。比如,在具体的产生过程中,音乐录音作品需要通过扬声器和耳机进行播放,从而造成了“声像”式的声源形态;而在信息感知的过程中,人们聆听音乐录音作品时所接收到的基本上是纯粹的音响信息,而不是音响信息和视觉信息的混合体。对于这些差异,前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与这些表现在物理产生和听觉感受阶段的特征相比,音乐录音作品另一个重要特性,就是人们在艺术感受过程中,可以将音乐录音作品所表现出的“音响艺术”当作一个独立的审美对象进行欣赏,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听录音”这种审美方式。对此,我们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
[1] 林达悃. 影视录音沉思录[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10:142.
[2] 韩宝强. 音的历程—现代音乐声学导论[M].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5—8.
[3] [英]David M.Howard,Jamie Angus.音乐声学与心理声学(第三版)[M].陈小平,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0:4.
[4] 也有理论认为,美是创造的产物,是艺术的特质,自然中无所谓美。在人们感觉自然特质为美的时候,自然的这些特质就已经告别表现情趣的意象,成为艺术品了。这实际上是对艺术美和自然美概念的不同理解。(朱光潜. 朱光潜谈美[M]. 北京:金城出版社,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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