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录音作品到底算不算一种艺术作品?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过,在艺术界或者音乐界中,有不少人曾经对音乐录音作品的艺术性提出过质疑。这些人的主要观点是:由于音乐录音作品是通过电声手段录制下来的声音制品,因此它是一种“罐头音乐”,并非现场演奏的“活的音乐”,缺少“现场原声音乐”那种鲜活性和不可重复性。甚至,有很多著名的音乐家,都曾经以此为由,拒绝录制唱片或者很少录制唱片。
对于这种观点,本章第一节的内容中已经做过说明:广义的“音乐录音作品”当中,实际上包含着“一次性”艺术的成分,并不只是“重复性”的声音制品。此外,即使我们分析的对象是纯“电声”形式的音乐录音作品,也不能因为它的可重复性而否定其艺术性。
关于音乐录音作品的艺术性问题,我们可以用电影来进行对比。在电影诞生初期,由于“蒙太奇思维”尚未形成,而且电影的内容大部分都是纪录片,因此很多人都认为电影只不过是对现实生活的影像记录,算不上是一种艺术。不过很快,电影就通过其独特的视听语言形态以及团队化的创作方式,成为一门独立的艺术形式。如今,尽管电影也是一种可重复播放的视听作品,但是没有人会对其整体上的艺术性产生质疑,只不过具体的电影作品存在艺术性的高低差别而已。
除电影以外,文学、绘画和雕塑等传统艺术都具有可重复欣赏的特质。可见,“重复性”并非影响作品艺术性的关键问题。实际上,决定一个艺术门类的关键,在于其语言形态、语法规则、创作人员和创作流程等因素。与“现场原声音乐”相比,音乐录音作品的这些艺术因素都产生了变化。因此,即使我们不能将音乐录音作品从音乐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艺术门类,这也不妨碍它成为音乐当中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音乐录音作品当中的艺术因素变化主要体现为:
1.语言形态的变化
与所有音乐一样,音乐录音作品使用声音语言来传递信息。但由于需要通过扬声器系统或者耳机进行播放,音乐录音作品带给人们的声音感受是一种“声像”式的感受,而非“声源”式的感受。对于这一点,前文已经做过说明。而这就意味着音乐录音作品已经拥有了自身独特的艺术语言的形态。
2.语法规则的变化
音乐录音作品的很多语法规则都符合一般音乐的语法规则,即所谓的“作曲技法”。但是,由于“电声”的呈现方式和录音创作的参与,音乐录音作品的某些语法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本书将这些可能发生明显变化的部分称为“音响艺术要素”。关于“音响艺术要素”的分析,将在本章第四节进行。
3.创作人员和创作模式的变化
通常,人们会将作曲家作为音乐的创作者。同时,由于演奏家(包括演唱家、指挥家等)往往会对音乐的形态产生重要的影响,人们也经常将演奏(演唱)称为对音乐的“二度创作”,同时将演奏家纳入到音乐创作人员当中。
对于音乐录音作品而言,录音师的创作一般都会在根本上决定音乐的形态,因此,人们一般会将录音师当作音乐录音作品的“三度创作者”,而将音乐录音作品作为继乐谱、演奏之后的“三度创作”。
这种“三度创作”的观念,实际上是按照从乐谱到演奏,再到音乐录音作品的传统创作模式得到的。但是,如果我们将音乐录音作品从乐谱和演奏的从属关系中脱离开来,并将它视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就可以发现,音乐录音作品在语言形态和语法规则上的重大变化,以及创作模式和创作人员的相应变化,都会导致我们将所有与音乐录音作品创作相关的工作视为“一度创作”。更准确地说,我们不应在音乐录音作品的创作中划分所谓的“几度创作”,而应当将所有与这种作品创作有关的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音乐录音作品的创作,已经从作曲家的个人创作模式,发展成为一种由作曲家、演奏(演唱)家、编曲人、制作人、录音师等人员构成的团队创作模式。不同的工种会共同为音乐录音作品的诞生贡献力量,而它们之间是很难分清主次的。团队创作模式是某些艺术门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如戏剧、电影等。同样,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音乐录音作品的艺术性。(www.xing528.com)
4.创作流程的变化
上文谈到,很多现代音乐类型,比如摇滚乐和电子音乐,本身就是以音乐录音作品(广义)的形式存在的,并不存在与其对应的“现场原声音乐”。这种特性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这类音乐录音作品的创作流程,有时并不能够按照作曲、演奏和录音三个步骤依次进行。比如,作曲过程本身就是由编曲人通过编曲软件直接完成的,在此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电声乐器和声学乐器的演奏及录音;而在录音后期制作当中,录音师也可以通过合成器产生全新的声部,或者通过音频拼接的方式对原有的作曲内容进行修改。
这就意味着,对于这些音乐录音作品来说,其创作流程已经无法将作曲、演奏和录音进行明确的划分了—每一种创作方式都可能被应用在创作流程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而对音乐录音作品艺术效果产生影响。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也可以认为音乐录音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二、音乐录音作品的三种审美方式
音乐美学理论认为,作为艺术门类之一的音乐,具有非实用性的审美功能;而作为综合活动构成元素之一的音乐,则具有教化、宣传、教育、认识、宣泄、科学利用等多种实用性功能。不过,相比而言,音乐作为艺术门类所具有的审美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审美功能是音乐的本质功能,音乐的本质就体现在人与音乐的审美关系当中。[1]
因此,既然音乐录音作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同时又是音乐这个艺术门类在当下最重要的存在方式,那么我们对于它的接受方式,就必然属于一种审美化的接受。或者说,我们对音乐录音作品的欣赏,属于一种艺术审美活动。
不过,我们可以发现,在欣赏音乐录音作品的时候,不同人的欣赏侧重点,或者说审美方式是有所不同的。按照音乐爱好者通常的说法,我们可以从“听作品”“听演奏”和“听录音”等不同角度,来展开针对音乐录音作品的审美活动。这三种审美方式,体现出了欣赏者对于音乐录音作品当中所蕴含的不同创作领域(作曲、演奏、录音)的重视程度。
所谓“听作品”,就是以音乐的作曲特征为主要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这也是以作曲家、作曲专业学生为代表的群体在欣赏音乐录音作品时的主要出发点。他们关心的重点是作品当中具体音乐内容的作曲手法,如旋律、和声、配器、曲式等。如果作品在这些特征上达到或者超出他们的预期,就会被认为是优秀的、能够带来审美愉悦的作品。
所谓“听演奏”,就是以音乐的表演特征为主要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这也是演奏家或乐器演奏(演唱)的学习者在欣赏音乐录音作品时的主要出发点。他们关心的重点是作品当中的演奏家对于音乐作品的处理方法,如速度、技巧、配合水准等,还会热衷于将不同音乐录音作品中的不同演奏效果进行对比。
所谓“听录音”,就是以音乐的音响艺术特征为主要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这也是以“发烧友(”Audiophile,音响爱好者)[2]为代表的群体在欣赏音乐录音作品时的主要出发点。尽管好的作曲、好的演奏对他们来说也非常重要,但是相对而言,这些人群会更多地关注作品的音响艺术效果,如音色特点、空间效果、音量变化等,并从中获得审美愉悦。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针对音乐录音作品的审美方式是无法绝对分割的,大多数的欣赏者都会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展开审美活动,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而本书所要进行的音乐录音作品分析,就是指在欣赏音乐录音作品时,以“听录音”为重点所展开的一种审美活动,即“音乐音响艺术审美”。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的“音响艺术要素”进行分析,并评价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
[1] 张前. 音乐美学教程[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56—59.
[2] 对于“发烧”一词,唐道济在《音响入门指南》一书(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7月版)中称其实质为“对音响的追求与爱好到如痴如醉地步的一种现象”,而“发烧友”则是指那些“热衷欣赏、喜爱播放优美音乐,以及使用最现代声频设备和技术的人,他们那种锲而不舍、义无反顾的追求精神,常使圈外人士难以理解”。他指出,“发烧”的根本应该是通过对优美音响效果的欣赏达到对音乐本身的欣赏,而很多“发烧友”常常陷入对音响设备及其调整方法的极端追求,这也是很多圈外人士对“发烧友”的直接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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