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乐录音作品的概念
音乐录音作品可以被简单解释为“以音乐为内容的录音作品”。因此,音乐录音作品的概念,建立在对“录音”和“录音作品”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上。
(一)“录音”的概念
“录音(record)”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录音”,通常有动词和名词两种词性。动词的“录音”,表示“记录声音”的行为,即“将声能转变为其他形式并加以保存”,比如磁性录音、光学录音,等等;名词的“录音”是一种被记录下来的声音信号及其相应的载体,比如记录着声音信号的锡箔圆筒、唱片、磁带、硬盘、U盘,以及通过网络流媒体格式传输的声音信号,等等。
但是,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录音”一词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记录声音的过程”和“由记录所产生的声音信号及其载体”,而是在电声技术的推动下,演变成为包含合成、转换、记录、处理、控制、传输、播放在内的一整套声音节目的创作流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录音”“扩声”和“声音合成”等概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声音节目(信号)及其载体。这就是“录音”一词的广义解释。
相比于狭义的“录音”概念,广义的“录音”概念的重点并不在于“记录”,而在于对声音作品的“创作”。通常,“录音”一词中的“录”字,使人们很容易将“录音”等同于“记录声音”,而忽视了其根本上的“创作”属性。但是,纵观录音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并不存在真正的“记录”—所有的录音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创作”,只是创作的理念有所不同而已。
(二)“录音作品”的概念及分类
《辞海》将“作品”这个词解释为“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因此,我们用“录音作品”一词,来表示经过录音创作所得到的成果。实际上,“录音”这个词本身就包含有“通过电声方式的创作手法获得的声音节目(信号)及其载体”的意思。也就是说,名词的“录音”基本等同于“录音作品”。但是,为了强调录音创作所产生的成果,而非录音的创作流程及具体方法,我们通常会用“录音作品”一词来进行表述。此外,之所以要将录音创作得到的成果称为“作品”,也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录音创作所得到的成果是一种艺术创造的产物。
有时,为了强调“录音作品”是在媒体上播出或现场演出的“节目”,我们也会称之为“录音节目”。
“录音作品”的类型,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的“录音作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1.纯粹的声音作品,即不包括画面及实际场景的声音作品,比如唱片、广播节目,等等。
2.声音与画面结合的作品,如电影、电视节目、电子游戏,等等。这类作品并不是纯粹的“录音作品(狭义)”,因为声音只是这类作品的一个构成元素。但是,如果从听觉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可以将它们算作是一种通过声音创作人员的创造而得到的录音作品。同样的,从视觉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将它们称为是影像创作人员所创造的视频作品。
3.将录音创作手法与真实场景结合的现场作品,如需要扩声参与的音乐会、戏剧演出、综艺节目演出,等等。这类作品的特点在于,观众所看到的景象是真实的舞台场景(有时也会有影像参与),而听到的声音则是通过录音(扩声)的电子化手段而产生的,并不是由表演人员(或乐器)直接发出的(有时候,“电声”和“原声”这两种声音会同时被观众听到)。这类作品与以上两类作品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具有不可重复性,即表现为一种即时性作品。另外,与第二类作品相似,这类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能算是纯粹的“录音作品(狭义)”,但声音创作人员在其中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而狭义的“录音作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录音作品”,大多是指上述广义“录音作品”中的第一种,即纯粹的声音作品。而本书所分析的“录音作品”,也主要指狭义的“录音作品”,但偶尔也会涉及声画结合的“录音作品”。
关键术语
音乐录音作品:“音乐录音作品”一词可以从录音及音乐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从录音角度上讲,广义的音乐录音作品,包括一切有电声手段参与的、以音乐呈现为目的的艺术作品;而狭义的音乐录音作品,则是指完全通过电声播放方式呈现的、纯声音形式的音乐作品。从音乐角度上讲,音乐录音作品是一种需要电声手段参与才能加以呈现的音乐作品,它是音乐在当下最重要的存在方式和欣赏方式,其特性与“现场原声音乐”存在很大的不同。
(三)“音乐录音作品”的概念
简单来说,以音乐作为具体内容的“录音作品”,就是“音乐录音作品”。不过,由于“录音作品”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因此,“音乐录音作品”实际上也分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
广义的“音乐录音作品”,是一种有电声手段参与的、以音乐呈现为目的的艺术作品。这里的“电声手段”可以包括录音、扩声、声音合成等多种技术方式。同时,这种“音乐录音作品”的具体呈现方法也可以包括纯声音方式、声画结合方式,以及声音与真实场景结合的方式。因此,广义上的“音乐录音作品”,包括音乐唱片、音乐会录像制品和有扩声参与的音乐会现场演出等多种形式。
而狭义的“音乐录音作品”,则专指那种完全通过电声播放方式呈现的、纯声音形式的音乐作品,如音乐唱片、音乐磁带,以及通过在线流格式播放的“音乐”,等等。
但是,上述这种对“音乐录音作品”的理解方式是从“录音创作”及“录音作品”的角度进行的。相比之下,另一种理解方式则是从音乐艺术的视角出发,将“音乐录音作品”理解为音乐在当下最重要的一种存在和欣赏方式。
在留声机发明以前,长期以来人们欣赏音乐都必须通过现场演奏的方式。但是在当今这个时代,聆听“音乐录音作品”已经成为普通大众乃至专业人士最为重要的音乐接受和审美方式了。为了将传统的那种通过现场演奏和“原声”(即不需要电声手段参与,完全通过物理振动和空气传播产生的声音)形态呈现的“音乐”,与当今这种通过录音方式和“电声”(或电声与原声混合)形态呈现的“音乐录音作品”相区别,本书将前者称为“现场原声音乐”。
从音乐艺术的角度来看,与“现场原声音乐”相比,“音乐录音作品”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音乐录音作品”在声源形态上是以“声像”方式存在的。
“音乐录音作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使用“电声”方式加以呈现,这使得它在声源形态上呈现出与“现场原声音乐”完全不同的状态。
“现场原声音乐”是依靠声学乐器或者人声演唱发声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听到的每一个声源都是真实存在的。比如,当我们在现场聆听一支交响乐团的演奏的时候,我们听到每一件乐器的声音,都是由物理上真实存在的声源发出的。声音中关于乐器位置和乐器体积方面的信息,与乐器自身的位置、听音者的位置,以及乐器自身的体积直接相关。这种对“现场原声音乐”欣赏的状态,可以被称为“基于声源的听音”。如图1-1所示。
图1-1 对“现场原声音乐”的欣赏是一种“基于声源的听音”
与上述情况不同,“音乐录音作品”是依靠电声设备对录音载体进行播放而发声的,这就使得我们听到的真实声源的数量,完全取决于扬声器系统或者耳机的配置状况。以常见的立体声扬声器系统为例,我们在通过该系统欣赏“音乐录音作品”的时候,只能听到左右两个声源。而我们在左右扬声器之间所获得的多个声源的感觉—“声像”感觉,实际上是人耳的“听觉定位”机能对立体声信号进行处理后的结果,如图1-2所示。同时,在理想状态下,听音者与扬声器之间的位置是固定的(听音者位于“最佳听音位置”),乐器“声像”的位置和体积,完全取决于“音乐录音作品”自身的设计和扬声器系统的特性。对于这种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基于声像的听音”。
图1-2 对“音乐录音作品”的欣赏是一种“基于声像的听音”
因此,尽管“音乐录音作品”和“现场原声音乐”都算是音乐作品,都能够呈现给听众关于音乐的声音信息,但是如果从声音本身的声源形态上分析,“音乐录音作品”与“现场原声音乐”可以被认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作品。
2.“音乐录音作品”有可能是“重复性”艺术,也有可能是“一次性”艺术。
很多人都认为,“现场原声音乐”必须通过真实的演奏和演唱来呈现,属于一种不可重复的“一次性”艺术。与之相比,“音乐录音作品”是可以反复播放和欣赏的,因此属于一种“重复性”艺术。这种观点,实际上缩小了“音乐录音作品”的范畴。
按照前面的解释,以音乐作为具体内容的“录音作品”,就算是“音乐录音作品”。那么,“音乐录音作品”不但包括音乐唱片、音乐会录像制品这样可以重复欣赏的声音制品,也包括需要扩声参与的音乐会现场演出,比如流行歌手的个人演唱会。而后者与“现场原声音乐”一样,属于不可重复的“一次性”艺术。因此,从音乐艺术的视角来看,“音乐录音作品”也有可能拥有“现场原声音乐”的鲜活性和不可复制性。(www.xing528.com)
3.“音乐录音作品”有可能呈现为纯粹的“听觉艺术”。
按照传统的观点,音乐在传统艺术门类当中属于“听觉艺术”,与之相对应的是绘画和摄影这样的“视觉艺术”,以及戏剧和电影这样的“视听艺术”。但事实上,音乐在很多情况下并非一种纯粹的“听觉艺术”。
以“现场原声音乐”为例,人们在欣赏这类音乐形式的时候,会同时接受听觉与视觉信息。尽管确实有人会在聆听现场演出的过程中闭上眼睛,完全借助于听觉来感受音乐的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听众并不会排斥演出过程中的视觉信息。这是因为,乐手(歌手)在演奏(演唱)的过程中,会展现出丰富的动作和表情。这些动作和表情对于音乐欣赏的作用并不一定总是正面的,但是它们的影响力却不可低估,有时候甚至会大于音乐当中听觉信息对人们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即使我们认为人们在欣赏“现场原声音乐”时,听觉信息所发挥的作用是主要的,而视觉信息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我们也应该将这种音乐形式看作是一种“听视艺术”,而非单纯的“听觉艺术”。
同样的,在“音乐录音作品”当中,需要扩声参与的音乐会现场演出,以及音乐会录像制品这样的类型也应该算是“听视艺术”。只有像广播音乐节目和音乐唱片这类不提供有效的视觉信息的“音乐录音作品”,才能够算是纯粹的“听觉艺术”。
4.“音乐录音作品”是很多现代音乐类型的存在方式。
一切通过扬声器或耳机播放的音乐,不管是在现场演出的,还是在家庭播放的,都属于“音乐录音作品”的范畴。因此,对于很多现代音乐类型,比如摇滚乐、现代灵歌、电子舞曲、嘻哈乐等而言,“音乐录音作品”就是它们存在的唯一方式。或者说,由于这些音乐类型需要借助于电声手段才能够加以呈现,因此它们根本就不具有“现场原声音乐”这样的存在方式。从历史上看,这些音乐类型当中的很多种,都是借助于录音技术才得以产生、发展和传播的,它们自然也就完全属于“音乐录音作品”的范畴。
总的来说,“音乐录音作品”这个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其一,从录音角度理解,“音乐录音作品”是以音乐为内容的“录音作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其二,从音乐角度理解,“音乐录音作品”是一种与“现场原声音乐”完全不同的音乐本体存在方式,也是人们当前最重要的音乐传播和音乐欣赏方式。
二、音乐录音作品的分类
“音乐录音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逻辑进行分类。
(一)按照声音信息的纯粹性分类“音乐录音作品”有可能只提供纯粹的声音信息,也有可能在此基础上提供画面信息,或是真实的视觉信息:
1.纯“电声”形式的“音乐录音作品”,也就是狭义的“音乐录音作品”,如音乐唱片、音乐广播节目、在线音乐流媒体。
2.“电声”与视频画面结合的“音乐录音作品”,如音乐会的电视现场直播节目、音乐会录像制品、MV(Music Video,音乐录影带)。
3.“电声”与真实场景结合的“音乐录音作品”(也可能会有“原声”及视频画面参与),如流行歌手个人演唱会、需要现场扩声的交响乐音乐会。
(二)按照电声信号的获取方式进行分类
目前,电声信号有两种获取方法:一是使用传声器拾取物理的声波动;二是进行电子声音合成。因此,“音乐录音作品”可以被划分为:
1.通过对声学乐器(通过声源的物理振动产生声波的乐器)及电声乐器(通过电子拾音器将声源的振动转换为电信号,再通过播放设备产生声信号的乐器)进行声音拾取,并以拾取到的电声信号作为素材进行声音创作所得到的“音乐录音作品”。这种作品中的电声信号是按照“拾音—处理—播放”方式呈现的,如交响乐录音作品、钢琴录音作品、合唱录音作品、电吉他独奏录音作品。
2.完全通过电子乐器(即通过声音合成方法)产生电声信号,并以其为素材进行声音创作所得到的“音乐录音作品”。这种作品中的电声信号是按照“声音合成—处理—播放”的方式呈现的,如纯粹的电子音乐录音作品(无人声声部)。
3.混合以上两种手法得到电声信号,并以其为素材进行声音创作所得到的声音作品,如带有人声、电吉他、电贝司、鼓组和弦乐声部的流行歌曲录音作品。
(三)按照录音作品的制作工艺分类
按照录音作品通常采用的制作工艺,“音乐录音作品”可以被划分为:
1.一次合成式的“音乐录音作品”,即在乐队演奏的同时完成录音成品制作的“音乐录音作品”,如古典音乐会的电视现场直播节目。
2.多轨录音式的“音乐录音作品”,即在制作流程中分为“前期多轨录音”与“后期制作”两个阶段的“音乐录音作品”,目前绝大多数的“音乐录音作品”都属于这一类型。按照前期多轨录音的具体方法,多轨录音式的“音乐录音作品”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1)同期多轨式的“音乐录音作品”,即在前期录音中,乐队中的所有乐器同时演奏,但是将不同的乐器或乐器组记录在不同的音轨上。近些年制作的大部分的古典音乐录音作品属于这种类型。
(2)分期多轨式的“音乐录音作品”,即在前期录音中,不同的乐器或乐器组按照不同阶段分别演奏,并记录在不同的音轨上。近些年制作的大部分的流行音乐录音作品属于这种类型。
(四)按照音乐的类型分类
我们还可以按照“音乐录音作品”所呈现的音乐类型来进行分类。比如:
1.古典音乐录音作品,如交响乐录音作品、室内乐录音作品、艺术歌曲录音作品、歌剧录音作品等。
2.中国民族音乐录音作品,如民族管弦乐录音作品、民族器乐独奏录音作品、民族声乐录音作品、戏曲音乐录音作品等。
3.流行音乐录音作品,如爵士乐录音作品、摇滚乐录音作品、电子乐录音作品、乡村音乐录音作品等。……
不过,由于音乐作品的分类方式往往有时间、地域、风格、体裁等多种因素,因此这种按照音乐类型对“音乐录音作品”进行划分的方法并不严谨,只是一种艺术角度的分析方法而已。
由于视觉信息会对“音乐录音作品”的审听和分析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本书以下的内容当中,我们将力图避免视觉因素的“干扰”,选择狭义上的,即纯“电声”形式的“音乐录音作品”[1]进行分析,如音乐唱片、通过下载方式获得的纯音乐文件、在线音乐流媒体等。不过,偶尔也会涉及“电声”与视频画面结合的“音乐录音作品”,如音乐会录像制品等。此外,针对这些音乐录音作品所采用的分类方法,则会按照音乐的类型进行划分。
[1] 以下行文中的“音乐录音作品”一词,如不加引号,或不做特殊说明,一律指这一类音乐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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