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林
摘 要:在我国,音乐文献学的学科概念已提出21年,对此有不同阐释。要弄清学科概念,就需要定义。在明确了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研究方法和目的意义,进而弄清楚了音乐文献学的属性特征后,可以试着为音乐文献学下这样的定义:音乐文献学是运用普通文献学理论的方法,以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揭示其形态演变、社会流传和整理利用特殊规律,并为音乐活动提供文献信息保障的一门专科文献学。
关键词:音乐文献 音乐文献学 音乐文献工作
中图分类号:J60-05
一、对音乐文献学的不同阐释
1985年许勇三先生提出了“音乐文献学”的学科概念[1],立即引起了音乐文献工作者和音乐学界人士的关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音乐文献学的研究逐渐兴起。如今,它已成为音乐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方兴未艾,成果昭然。
认真回顾我国这20年来的研究成果,会发现这样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音乐文献学研究带有其学科本身的特殊性,它既具有多学科的属性,又在理论和方法上与许多相关学科交叉[2]。二是音乐文献学研究队伍基本由两部分人士构成。一部分来自音乐界,主要是音乐理论研究者和音乐专业教师,他们当中的多数人侧重于中国古代音乐文献和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研究,并且产生出了大量关于中国古典音乐文献或某一类型、某一专业音乐文献的目录学、版本学、辑佚学和校勘学的研究成果[3]。另一部分则是音乐文献工作者,其所进行的有关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学学科体系的研究,更多地引入了现代文献学的新理论与新技术方法,从更宏观的角度研究了古今中外音乐文献产生的背景、形态、类型、流传、整序和利用规律[4]。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研究者们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那就是虽然他们面对的都是共同的研究对象——音乐文献,却因为专业领域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或研究对象选择上的宽窄而导致了思考角度、切入点、落脚点、研究方式的差异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先后出现了与“音乐文献学”学科名称相关、相似或具有某种统属、交叉和并列等关系的多种学科或名称,如中国音乐文献学[5]、古典音乐文献学[6]、中国音乐(古代部分)文献学[7]、中国古代音乐史史料学[8]、中国当代音乐文献学[9]、钢琴文献学[10]、戏曲文献学[11]、音乐资料学[12]、音乐文献目录学[13],等等。至于归结到究竟什么是“音乐文献”,“音乐文献学”的科学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范畴等几个有关音乐文献学的最基本概念,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和阐释。比如“有的认为‘是以实际音乐作品为出发点,专门对作品与作品之间的风格与技术手法演变做深入研究的一门科学’。有的把音乐文献学作为‘音乐资料学’的从属部分,局限于‘文、史古籍中所记载的一切有关音乐的参考资料’;有的认为是‘为音乐文物研究、民族民间音乐形态研究提供关于历史理论的完整的对比资料’,‘从文献学角度,再现中国音乐和中国音乐学的历史脉络’等等”[1]。
上述现象并不奇怪,这是许多学科在建立之初都经历了的必然过程,包括音乐文献学其中的一个上位学科“文献学”也不例外。不过大家都知道,如果一门学科的属性不明确,学科界限过于模糊,研究者将无所适从。无法想象一个研究者能在没有经过比较科学、合理界定的音乐文献学领域内开展明晰和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因此,为了让音乐文献学尽早走出潜学科状态,我们还需要对究竟什么是音乐文献学进行深入地讨论。
笔者出于兴趣,也对音乐文献学做过一番思考,并写了《论音乐文献学》[14],对音乐文献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学科特点进行了探讨。如今又是16年过去,综观对音乐文献学的众多研究成果,感到这门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仍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学科地位也需要进一步说明,这是萌发再论音乐文献学的缘由。
二、究竟什么是音乐文献学
(一)要想弄明白究竟什么是音乐文献学,莫过于给音乐文献学下一个定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11月1日批准,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中,对“学科”是这样定义的,“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我们说音乐文献学是一门学科,就是因为它也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而不是一些概念杂乱无章的堆砌。音乐文献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它们构成了一个符合逻辑的概念系统,人们能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其进行知识的发掘和重组,并由此明确音乐文献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它在现代科学系统中的地位如何,以及对音乐学的发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等等。
为音乐文献学下定义,就是要用尽可能简洁明确的语言对其学科概念的本质特征做出规定性的说明,这个说明要求科学地揭示音乐文献学的基本属性,而且根据对它的基本属性的进一步阐释,我们可以指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并框定大致的研究范畴和选择必要的研究方法。对音乐文献学的学科的定义,笔者在《论音乐文献学》一文里,将其阐释为:“音乐文献学是以音乐文献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其形态变化、社会流传和整理利用特殊规律,并为开展音乐文献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的一门专科文献学”。然后解释道:“音乐文献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主要源于普通文献学,同时结合音乐文献的特点而有所侧重和发展。建立音乐文献学和对音乐文献深入研究的目的,除了丰富普通文献学的内容外,最关键的,还在于向音乐艺术教育、学术研究、作品创作和演唱演奏实践提供完整、切题、及时的文献信息服务[2]。”今天看来,这样的定义尚有不足。虽然在进一步的阐释中已经对音乐文献学的目的做了比较完整的说明,但在“定义”的文字中,在关于建立音乐文献学学科的目的性表述方面,采用了“为开展音乐文献工作提供理论依据”这样一种狭义的“理论音乐文献学”的表述。难怪有论者将笔者所主张的音乐文献学解读为“音乐图书馆学”或“音乐图书情报学”[15]。
(二)为音乐文献学下定义应首先明确什么是音乐文献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音乐文献学主要研究的是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
1. 为什么是“音乐文献”而不是“音乐作品”
许勇三先生认为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是“音乐作品”和“作品与作品之间的风格与技术手法演变[3]”。受此影响,后来李晓东等先生在发表的有关论述“钢琴文献学”的文章里,也明确说:“‘钢琴文献’就是钢琴作品”,钢琴文献学的研究对象“便是钢琴音乐作品[4]”。
笔者对许先生的意见曾提出过不同看法,认为音乐文献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应该是“音乐文献”,因为“音乐文献”与“音乐作品”并非同义概念。“所谓音乐作品,是指产生于作曲家头脑中的,根据一定的音乐逻辑,采用适当的音乐语言,构思创作出的反映一个完整具体,并可供演唱和演奏的乐曲。音乐作品可以有多种存在形式,它既可以保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又可以记录在乐谱或唱片、录音磁带等类型的文献上,还可以借助人声的演唱或乐器的演奏,以在时间中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所谓音乐文献,则是指记录有音乐知识信息的一切载体。它是音乐艺术历史、音乐理论研究成果和各种音乐作品转换成相应的信息符号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记录在纸张、塑料或其他载体材料上的各种物化知识的集合[5]。”
笔者对“音乐文献”的定义引申自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GB3792.183),《总则》对“文献”做了严格的定义,即“文献是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也就是说,文献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信息与物质形态的载体结合的统一体,而“音乐作品”还仅是非物质形态的以音乐为内容的知识信息而已。所以我们说:“音乐文献是根据文献内容所反映的学科性质划分出来的一种专科文献,其概念的外延是由音乐文献的类型来界定的[6]”。在音乐文献形态和类型方面,因为文献是由知识内容、信息符号、载体材料和使二者有机结合的技术手段四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只是由于各个时期或各种类型文献使用的符号、载体和记录技术,以及记录的知识内容和出版的目的、用途各不相同,其文献的形态特征和类型也各种各样,这些印刷型的和非印刷型的、有声的和无声的、图像静止的和活动的、符号可视可读的和以“密码”形式出现的唱片的“沟纹”或电子数字信息编码构成的书、刊、谱、唱片、胶片、磁带、光盘、计算机磁盘,等等,可谓五花八门,不一而足[16]。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音乐文献与音乐作品的概念有多么的不同。只有当音乐作品被印刷或录制到一定的物质形态的载体上,成为乐谱、唱片、CD或计算机存贮信息时,才能被视为众多音乐文献类型中的一种或几种。那些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或者正在演唱和演奏中的以在时间中运动的方式存在或表现的音乐作品,仍然而且仅仅是“音乐作品”,却不是“音乐文献”。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首先,这个研究对象作为研究的实体是存在的,是有意义的。其次是需要说明这个对象是什么,也就是要划分研究对象的主要类型,揭示其主要特征。
而且,这个对象的某些方面在其他学科或专业中可能也被研究到,但作为一个整体,绝不会是另外一门学科或专业的主要研究对象。音乐文献工作虽然为音乐的教学、科研、创作和演出提供音乐作品,而且为此需要开展搜集、典藏、分编等工作,甚至于还要开展版本的鉴别以及编制诸如书目、索引一类的检索工具,但真正到了需要对其内容、风格和技术手法演变进行研究和分析时,音乐作品就成了音乐作品分析学(课程)的主要研究对象。同理,在音乐作品分析学研究音乐作品时,可能要借助音乐作品赖以存在的乐谱、CD等等类型的音乐文献,也会对其出版(生产)的时间、版本以及校订者、演唱者、演奏者、指挥者等等音乐文献学和音乐文献工作也要研究(并主要由其提供)的文献特征大感兴趣,但研究者绝不会将这部作品在转换成为文献时采用了什么质地的载体、开本大小、篇幅长短、转速快慢、装帧形式、谱式编码、检索点的选择、各种著录信息源与计算机编目字段的关系、采用何种语言文字等等外在特征,纳入到“风格与技术手法演变”的分析之中。而这些内容却是音乐文献学要研究的一个方面。至此,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只有“音乐文献”才是音乐文献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它是音乐文献学的发端,是构建音乐文献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一句话:是音乐文献学赖以建立的根本。
2. 为什么还要包括音乐文献工作
音乐文献工作包括对音乐文献的整理与揭示、组织与管理、传播与利用、标准与方法,还有新技术的应用与人员培训、音乐文献的合理布局等等[17]。它反映了流传和利用音乐文献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以及被搜集、整序、传播和利用的动态过程,所以我们可以将音乐文献工作简述为科学组织音乐知识并促使其有效利用的工作。
研究文献工作,就是研究如何科学地组织知识和如何有效地利用知识的方法和规律。如果说普通文献学研究的是文献工作的一般方法和规律的话,那么音乐文献学则要研究音乐文献工作的特殊方法和规律。
音乐文献工作在开发、组织和利用音乐知识方面,既有普通文献工作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殊规律、程序和方法。这是由于音乐文献形态、类型和搜集、分编、典藏、传播以致读者利用方式的特殊性决定的。找出其中的特殊规律,制定相应的专门标准和规程,才能更好地保障开展音乐研究、音乐教学、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等等音乐活动时对不同音乐文献的不同需求。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音乐文献工作必须始终围绕音乐文献利用这个核心开展,而开展和研究音乐文献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音乐文献在各种各类音乐活动中的最大利用效益,这是音乐文献学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价值与意义所在。
(三)音乐文献学的定义中还应说明这门学科的基本属性、学科范畴,并能从中概括出音乐文献学的学科体系和研究内容
音乐文献学具有普通文献学和音乐学的双重属性,因为“音乐文献学是普通文献学和音乐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既是音乐学的一门分支,又是从属于普通文献学的一门专科文献学。因此,它同时兼有两个学科的基本属性:在普通文献学方面,音乐文献学是在普通文献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以音乐知识信息为记录内容的专科文献研究的深化和具体实践。它的建立,使普通文献学的外延进一步扩展,而其内涵更加丰富;在音乐学方面,音乐文献学则是为音乐学从知识载体的角度,来探索音乐艺术的产生与发展历史、音乐信息转换、记录、存储、传播和再现过程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和方法[7]。”
既然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是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那么,它的学科范畴就包括了有关音乐文献实体、音乐文献工作及其产生、流传、整序和利用的过程与规律。作为更广阔的音乐文献学的研究领域来说,则是有关这些范畴的理论与实践。
前面说了,音乐文献是音乐文献学的最基本概念,是构建音乐文献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通过或者以这个基本概念为中心向四周的展拓,或者以这个基本概念为起点按逻辑顺序向纵深的推演,或者把这个基本概念和有关的概念横向联结,便形成了一系列的外围概念、相关概念、隶属概念和并列概念,等等,把这些概念有机地组织起来,就形成了概念群。
概念群是围绕基本概念这个核心展开的一系列概念的集合,如与音乐文献实体有关的音乐文献构成、类型、生产等具象性概念群和属性、特点、功能、价值等抽象性概念群,与音乐文献活动有关的搜集、分编、考校、典藏、布局、揭示、传播、利用和保障这些活动的各种技术、方法、用户教育等等应用性概念群,以及与音乐文献学研究有关的对象、性质,任务、学科地位、学科史等基本理论概念群,等等。
如果再按照其固有的隶属关系、包含关系、并列关系、联结关系等将它们有机地组织起来,便形成了一个能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音乐文献学学科概貌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下,基本概念与一般概念,基本概念群与一般概念群,基本概念与借用概念、引用概念等被逻辑地加以区分和归类,最终构成了音乐文献实体、音乐文献工作和音乐文献学基础理论三大概念范畴。这三大概念范畴规定和限制了音乐文献学的内涵和边界,反映了音乐文献学的具体的研究内容[18]。
(四)为了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音乐文献学,我们可以试着给它下一个描述性的定义
我们在明确了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研究方法和目的意义,进而弄清楚了音乐文献学的属性特征后,可以试着为音乐文献学下这样的定义:音乐文献学是运用普通文献学理论和方法,以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揭示其形态演变、社会流传和整理利用特殊规律,并为音乐活动提供文献信息保障的一门专科文献学。
这是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它概略地列出了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对象(逻辑起点)及其变化、流传(传播)、整理(组织、管理和揭示)、利用的动态过程;能概括出研究内容和范畴(学科体系)、研究理论和方法,以及该门学科的目的意义,而且还说明了它的学科性质(专科文献学)。
如果要用更简洁、更抽象的语言来表述,也可以说:音乐文献学是研究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规律的一门专科文献学。当然,还能再进一步抽象成:音乐文献学是研究音乐文献及其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
本来,越是抽象的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越是丰富,它勾画出的学科边界也越发模糊。对音乐文献学这样的潜学科,人们的了解程度还很不够,而且在对其许多基本概念方面还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宜使用过于抽象的定义,因为描述性定义更能帮助人们对音乐文献学的理解和研究。(www.xing528.com)
那么,是不是再描述得细一些,比如将“旨在揭示其形态变化、社会流传和整理利用特殊规律”,改为“揭示音乐文献产生、发展、收集、整理、传递和利用的规律”不是更好吗?实际上这样做并不科学,因为音乐文献学的研究内容远不止上述几项。这种近乎详列所有研究内容的表述仍难免挂一漏万,更何况音乐文献学是一门发展的学科,其研究也必然会随音乐文献形态和类型的创新、音乐文献工作的创新,以及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创新而不断丰富。
总之,抽象过度或抽象不足,都会影响对音乐文献学的定义和人们对其理解的程度。上述定义,对以前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已不再局限于理论音乐文献学的表述方式,而是突出了音乐文献学作为一门为音乐学服务的应用性学科的特点。
上述看法或许受笔者专业、学识和工作性质的局限而有失偏颇,在此不过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和同仁对音乐文献学的关注和研究,以促进这门学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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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黄钟》2008年第1期(被CSSCI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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