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院式民居建筑的基本特征
一、合院式民居建筑形成的原因
甘肃民居建筑属于我国北方民居建筑体系。我国的北方地区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在地理概念上,“北方,多指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1],也指位于北纬33°~42°之间的区域[2]。在这一区域内,各地的气候差异很大,大部属北温带和寒带气候区,多为高原和平原。在文化概念上,这一区域是汉民族文化形成和发展的中心,汉族是历史上经过多次民族融合产生的,历史上曾发生过三次民族融合的大潮,第一次从春秋战国到秦统一,各民族国家逐渐向先进的华夏族靠拢;第二次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各少数民族走向汉化,成为汉民族,同时汉民族大规模向江南地区移民,与南方诸民族融合后形成汉民族文化;第三次是宋、辽、金、元时期,当时的蒙古、契丹、女真等少数民族相继进入中原,他们在向中原汉族学习先进文化的同时均被同化,成为汉民族文化的一部分。
汉族民居建筑风格在地域上可分为北方、南方、客家及港澳台四大类,其中北方民居建筑又分为华北、东北和西北三个地区,其中又具体包括北京民居、胶东民居、陕西民居、山西民居及黄土高原地区窑洞民居和东北长白山地区井干式民居六大部分。
汉代,合院式住宅院落已经很普遍[3],以“中轴对称,前堂后室,左右两厢”为主要布局特征,分布范围很广,成为我国北方地区汉民族最常见的居住形态。合院式建筑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至今国内学界有很多说法,如空间说、人体说、伦理说、宗法说以及防御说、文化说等,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空间说
“空间说”者认为,合院式住宅建筑的起源与穴居有关,是随着人类居住空间的不断变化而形成的。人类在“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穴居是原始人唯一的居住方式,窑洞建筑与人类居住过的原始山洞有同构关系。穴居到后来发展演变为陇东地区的地坑院,在平地上向下挖数米,形成方形深坑,再在坑的四周挖成居住窑洞。后来,地坑院逐渐向上升起至地面,保留了四壁围合的原始构筑形态,这样就形成了合院式民居。
2.人体说
张玉坤《中国传统四合院建筑的发生机制》一文认为,建筑的原型与人体的结构相统一,人体结构与建筑结构也相对应,建筑营造的本质就是在适应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来营造人工生态系统,合院式住宅完全能满足人体住、行的舒适比例尺度和需要。“居住建筑是人们实现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理想的中介,是物化的人体,因而,居住建筑结构往往模仿人体结构来加以营造”[4]。清代风水家林牧《阳宅会心集(卷中)》也将住宅建筑比拟成人体形态,以人体各部的比例决定建筑的比例及平面关系。此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们的建筑营造实践当中,都将人、自然、建筑三者紧密结合起来,以追求最大的舒适感,人对舒适的感觉在住宅建筑中更为明显。
3.伦理说
很多学者认为合院式民居建筑的发展与社会伦理观念的发展有关,它们存在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用来规范社会成员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自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正如《周易·系辞上》所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5]人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等级结构中,社会的等级结构决定了人的尊卑地位,这一思想在现实中又上升为一种伦理观念,古人常用这一观念来解释自然万物的运动规律。
在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下的伦理观对合院式住宅建筑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余卓群认为:“《乐记》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这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反映,在民居上则反映为程式化的定势,构成一定的形象”;“堂是文化形象的实体,院空间核心的虚体。这种虚实相间、阴阳互补的形态,是整个民居的中心坐标,决定了建筑差序有别,长幼有序,由密到疏,由强到弱,由清晰到模糊的格局,富有浓厚的宗法意识,正是礼乐秩序的一种强烈表现。”[6]美国建筑理论家拉普普特《住屋形式与文化》指出:“住宅形式如何决定,便看这个闭体怎样来定义庇荫、居住和需求。这反映在人们对家、私密性和领域感等观念不同的诠释中。”[7]同时,封建宗法思想也对合院式建筑形制产生很大影响,宗法制度肯定了族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民居院落的布局和各建筑的功能无不体现这种浓厚的宗法思想:一是对尊卑关系的宏观关照,具体表现为院落内各建筑的位置、台基的高度均因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二是对尊卑有序、内外有别的微观调整,建筑的上位、下位必须有序地展开,男、女住房必须有所区别,家族内的尊卑、辈分、长幼关系必须明确,住房一定要按照中为上、侧为下、左为上、右为下、后为上、前为下的次序进行。正房的明间为起居会客之所,左次间住祖父母,右次间住父母,厢房住子侄(长子住左厢,次子住右厢)[8]。只有合院式建筑才能满足这种伦理思想的实践需要。
二、合院式民居建筑的几种形态
传统合院式民居建筑形态是“由房屋与墙四面围合,中间形成院落或天井的民居样式,包括其组合变化”[9]。合院式建筑通过组合变化成为四合院、三合院,还有二合院,比较少见。
(一)四合院
四合院是合院式民居建筑的主要形态,最为常见,它是“由东、西、南、北四面房子围合起来形成的内院式住宅。老北京人称它为四合房”[10],其主要特征是“中轴对称,前堂后室,左右两厢”,由正房、东西厢房和倒座组成的一个独立院落,平面布局呈“口”字形,房屋布局对称均齐。在这一围合空间内,各幢房屋相互分离,房屋间以走廊相连或者不连;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有严格的划分;各幢住屋的门窗皆朝向内院;围墙包裹着整幢住宅[11]。
四合院是一种中庭式院落,秩序感很强。李允鉌先生指出:“古代的房屋建筑是以‘间’作为表示数量的单位的,对于建筑群来说则以‘院’来表示。‘院’在中国人的心目中,长期被认为是建筑群的基本构成单位了……庭院是中国建筑的一口‘气’,是它的文化生命的体现……庭院的内敛性,是中国人自古内敛、沉静、含蓄之个性的体现,是田园风光在建筑文化中的一种折射。”[12]因此,四合院式民居建筑蕴藏丰富的传统文化精神,这一文化精神通过院落的空间组合与布局来实现。(www.xing528.com)
1.院落布局体现一种权力意识
受传统儒学文化的影响,院落空间体现的是传统伦理下的家族制度和家庭组织结构。房屋建筑多采用纵向延伸的组织形式,这种轴线设计使庭院空间的组合更加完整、统一,主从关系明确,形成有规律的层次感,一个院子就是一个层次,一个层次表达一种空间性质和空间形态,是传统文化含蓄内向、深藏不露的气质和性格的表现。
同样,家族内部的尊卑、主从、长幼等关系通过建筑的主从关系、呈规律性变化和过渡来实现。一般以北屋为尊,两厢次之,倒座为宾,这种含义往往在等级越高、族规礼教越严的豪门府第建筑中表达得更加清晰。
2.中庭式布局,形成多个空间组合
合院式民居院的空间有很多功能,如场所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等[13]。院落空间的组合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
第一,以封闭的院墙、房屋间通透的连廊、房屋建筑本身等围合成院落空间,以长方形为多。因为“长方形还具有一种天然的内向围合性,使得中心位置一目了然。这样的平面不仅具有天然的等级意义,同时也极易形成中轴对称的格局,这种格局同样具有完整、庄严而又主次分明的特点”[14]。主要房屋坐北朝南,对面为倒座,辅助建筑沿院落的其余三边布置,房屋是横向的“一”字形布置,保持了院落空间的完整形态,也是“择中而居”思想的表现。王国维先生指出:四合院建筑“必使一家之人所居之室相距至近,而后情足以相亲焉,功足以相助焉……为四栋之室,使其堂各向东、西、南、北;于外则四堂,后之四室亦自向东、西、南、北而凑于中庭矣。此置室最近之法,最利于用,而亦足以为观美。”[15]
第二,各建筑与墙体间、建筑与建筑之间形成角落型空间。由于墙体、房屋的基本构架、联系各房屋之间的廊房都是独立存在的,在庭院四角或墙体之间形成边角、角落空间,它是主体使用功能分割空间后留下的“边角料”部分。
上述两种不同的空间界面由于长、宽、高的不同,或朝垂直方向发展,使庭院向天空开放;或向单一方向渗透,产生或明或暗、不均衡的动态感,加深了院落的艺术趣味性。此外,大型宅院多在主院一侧常设偏院,偏院的面阔较窄,仅设正房和厢房三间,围合成南北纵长的院落空间。
3.院落式空间具有私密性和半私密性
对私密性的需求广泛存在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个人和家庭尤为突出。适当的私密性对保证居住者的身心健康、规范行为伦理和保护正常的社会交流是必须的,如果处理不当,会给居住者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产生不愉快感。传统民居建筑对私密性的需求尤为重要。古代民居的庭院空间均为封闭内向式,这种布局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较为私密的空间。为了获得更多的私密感,一般在庭院内设有照壁,通过空间的曲折变化来隔绝外界视线。
4.便于接近自然
院落空地是人与自然直接接触的场所。大型院落有专门的花园,是闲暇休憩的好去处。小型院落虽然没有专门的花园,但可通过栽种花木、配置山水风景、种植蔬菜等,来满足居住者接近自然的心理愿望。
(二)三合院
三合院是由正房和两侧厢房组成的一个独立院落,正房在中轴线上,平面布局为“门”字形。正房对面不修房屋,直接是院墙。若正房对面有倒座,则为四合院。
刘敦桢先生认为,三合院的平面一般都不是很大,但有平房与楼房之分,“它的变体或以一个横三合院与一个纵三合院相配合,或以两个方向相反的三合院合并为H形,或前后两个三合院的面阔一大一小重叠如凸形,或在三合院周围配以附属建筑,构成不对称的平面与外观”[16]。在实际生活中,三合院多为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人家所建,或为大户人家多进院落之附院或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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