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居建筑的等级制度
住宅建筑从地穴发展到地面,逐渐演变为堂室、宅第、宫殿、民居等不同类型的建筑,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伟大进步。随着私有者和阶级社会的出现,在奴隶主贵族、封建官僚地主与广大奴隶、平民、其他贫苦百姓之间,住宅建筑的使用和享受均出现了严重的阶级分化,住宅建筑随之表现出鲜明的阶级差异性。建筑材料、装饰工艺的使用都首先必须与居住者的身份地位相称,不同阶级、不同阶层和地位甚至不同经济条件的人,其居住环境和条件有着很大的差别;民居建筑的名称、制式,甚至细微的装饰工艺开始完全分化,走向贫富两个极端,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和现象。
一、住宅建筑的贫富分化
封建社会建立后,当年的奴隶主摇身一变,成为封建官僚贵族、地主富商,继续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权,其府第宅舍之奢华,可与帝王宫室相比。他们的居住状况充分反映了建筑技术的进步程度,如东汉外戚梁冀,曾权倾朝野,到处修建第舍,他老婆也疯狂扩建豪宅,“对街为宅,殚极土木,互相夸竞。堂寝皆有阴阳奥室,连房洞户。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疏青琐,图以云气仙灵。台阁周通,更相临望;飞梁石蹬,陵跨水道。金玉珠玑,异方珍怪,充积臧室。远致汗血名马。又广开园囿,采土筑山,十里九陂,以像二崤,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间”[84]。历代史书文献对封建王公贵族、富商们的豪奢府邸均有大量记载,如《西京杂记》载当时茂陵富人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于北邙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屋皆徘徊连属,重阁修廊。行之,移晷不能遍也”[85]。封建地主、富豪们的住宅多为数重院落组成的规模很大的建筑群,堂、屋、廊、阁等建筑充斥其间,与贫苦百姓的“塞向墐户”形成鲜明的对照。汉代桓宽《盐铁论》记载当时富人和穷人住宅建筑的贫富悬殊状况时说:“古者,采椽茅茨,陶桴复穴,足御寒暑、蔽风雨而已。及其后世,采椽不斫,茅茨不翦,无斫削之事、磨砻之功。大夫达棱楹,士颖首,庶人斧成木构而已。今富者井干增梁,雕文槛楯,垩(夔)壁饰。”[86]可见,当时平民的住宅档次很低,房屋加工粗略,多为茅草屋。王充《论衡》尖锐批评了当时社会贫富不均在住宅建筑方面的表现:“富人之宅,以一丈之地为内,内中所有,柙匮所(赢),缣布丝(帛)也。贫人之宅,亦以一丈为内,内中空虚,徒四壁立,故名曰贫。”[87]
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反映的是阶级对立,就连大唐盛世之时,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也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呐喊,他所揭示的依然是永恒的贫富对立和阶级对立。
阶级永远存在于人类社会,不平等性是阶级社会的本质,只要阶级存在,人类赖以生存的住宅建筑就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数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财富不患寡,而是患不均,任何阶级社会的发展都是富者连陌千里,贫者无立锥之地。阶级不可能自己消灭自己,它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
二、封建等级制度对民居建筑的“正名”
秦汉以前,所有人的居所均可称“宫室”,在建筑称谓上并无尊卑、上下之分。《尔雅·释宫》:“宫谓之室,室谓之宫。”郭璞注云:“古今之异语,明同实而两名。”邢昺疏曰:“宫,穹也,屋见于垣上。穹,崇然也;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是所从言之异耳。古者贵贱所居皆得称宫,故《礼记》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又《丧服传》曰:‘继父为其前夫之子筑宫庙。’是士庶人皆有宫称也。至秦汉以来,乃定为至尊所居之称。”[88]唐人徐坚《初学记》载:“自古宫、室,一也,汉来尊者以为帝号,下乃避之也。《礼记》曰:‘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又曰:‘儒有一亩之宫、环堵之室。’此则士庶通谓之宫矣。”[89]
汉代以来,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逐渐完善,这一现象发生了彻底改变。首先是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作为封建统治者,夺取政权之后的第一要务也是“正名”。因此,“宫室”成为皇家和官僚贵族专用之名,民居之称谓必须与居住者的身份地位相符。汉代规定:列侯、公卿“食禄万户”以上者,且门当大道的住宅称“第”;食禄不满万户,出入里门的住宅称为“舍”。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日趋完善和专制制度的强化,在统治者不断“正名”的政治氛围下,住宅建筑的称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等级界限越来越严格,《初学记》“宅亦曰第,言有甲乙之次第也”引《汉书》高祖诏曰:“列侯食邑者皆赐大第室,更二千石受小第室。”注曰:“有甲乙次第,故曰第。一曰‘出不由里门,面大道者名曰第。爵虽列侯,食邑不满万户,不得作第。其舍在里中,皆不称第’”[90]。
首先,天子、皇帝拥有的是整个国家,《唐会要》说:“人宅于家,主宅于国。”[91]其住宅建筑是唯一的,是唯一用“宫殿”命名的。
其次,封建贵族、官僚、地主阶层是封建统治最大的利益集团,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核心力量,其住宅建筑无论是府,还是邸,相对于皇宫而言,也是民居建筑之特殊种类。
第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没有任何政治、经济特权,只能拥有自己的家及其居舍,其住宅称呼不可僭越。
唐宋时期,“宫殿”之称已固定为皇家特有。唐代,王公贵族、官员、百姓的居所一般都称“宅”,皇太子称帝前的寓所也称“宅”,如《贞观政要》载:“户部尚书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无所”;“魏征宅内,先无正堂。及遇疾,太宗时欲造小殿。”[92]皇子的住宅也称宅,只有在称帝之后,才改称为“宫”或“府”,《唐会要》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帝在藩邸时,居崇庆坊宅中。经雨,地忽为池。及即位,以宅为宫。”[93]又,“贞观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幸庆善宫,在武功县,即高祖旧宅也。”[94]有些官员因为崇佛崇道,而将宅第改为寺观,如:“西明寺,延康坊,本隋越国公杨素宅”;“福先寺,游艺坊,武太后母杨氏宅。”[95]又:“景云二年,左散骑常侍魏知古谏曰:陛下为公主造观……况两观之地,皆百姓之宅。卒然逼迫,令其转移,扶老携幼,投窜无所。剔椽发瓦。”[96]
宋代对民居建筑的称谓有着严格的规定:“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监、曰院,在外监司、州郡曰衙……天子所居曰衙,故臣下不得称。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97]同时,从宋代开始,随着里坊制的逐渐瓦解,人们在住宅营建方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住宅建筑的称谓出现五花八门的现象,有宅、民屋、宅舍、舍宅、舍屋、家、房等。
随着住宅建筑正名工作的全面展开,对民居建筑的分类和研究工作也逐渐展开,它不断为封建等级制度创造理论依据和学说,如唐人徐坚《初学记》将与居住有关的各类建筑总分为“居处部”,下设堂、宅、库藏、门、墙壁、园囿等类目。宋代,建筑史学与理论研究更加成熟和完善,官式建筑有政府规定的《营造法式》,住宅建筑则有欧阳询《艺文类聚》之“居处部”,对住宅建筑形制的分类方法更加细致,有宅舍、庭、坛、室、斋、庐、道路等;李昉《太平御览》的分类方式基本同此,如“居处部”包括的住宅建筑有宫、室、宅、第、邸、屋、家、舍、庐等。
三、民居建筑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一)居住行为礼制
居住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行为,是在漫长、久远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文化现象。中国古代有着发达、完备、详尽的与人们居住行为相关的思想、礼制和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说诞生,它将上古时期流传下来的文献典籍辑录成册,被后世尊为“六经”,其中礼制方面的典籍主要有《周礼》、《礼记》和《仪礼》,也称“三礼”。在礼制思想下,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住宅营造活动必须符合“礼”的规范,并成为一种建筑制度,“礼和建筑之间发生关系就是因为当时的都城、宫阙的内容和制式,诸侯、大夫的宅第标准,都是作为一种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制定出来的。建筑的制度同时就是一种政治上的制度,也就是礼之中的一个内容,为政治服务的,作为完成政治目的的一种工具”[98]。
战国时期,“阴阳五行”学说盛行,这种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思想为礼制增添了新的内容,《大戴礼记》曰:“礼义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也。礼之象,五行也;其义,四时也。”[99]阴阳五行学说迎合了儒家思想的需要,所有的营建活动必须确立次第等级,一切建筑技术和艺术是完成阴阳五行学说既定的建筑图式的工具。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意识形态统治体系,成为历代王朝教育和规范人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准绳。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都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之上,家庭则以家长为核心,并按照亲疏关系与其他人构成人际关系网络;在建筑领域则表现为:在一个建筑群内部,各建筑物完全按照人际关系网络展开;一个院落、一组建筑群表现的是一种社会理想、一种政治秩序和伦理关系,并上升为国家典范。
1.民居建筑活动必须符合“礼”的规范和要求
“礼”是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立国之本,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之本,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敢问何谓礼?”对曰:“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100]又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101]封建统治秩序、礼仪教化与住宅建筑等级制度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营建活动及建筑物的大小、高低、多少、先后、尊卑等外在形态必须体现、符合封建统治秩序和礼制规范的要求,正如《礼记·曲礼》说:“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102]这是对礼制规范下建筑活动的深刻诠释。
2.人们的居住行为必须符合礼制的要求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求,四者紧密相关,不可分割。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一种统治思想,它也制定了一系列非常完备、成熟和系统的规范人们行为举止的准则。《礼记·内则》说:“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辩内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103]那么,住宅建筑如何体现礼制思想?墨子著名的“宫墙之高足以别男女”的观点对此进行了全面阐释,他说:“宫墙之高,足以别男女之礼,谨此则止,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也……故圣人作宫室者,便于生,不以为观乐也。”[104]为了使抽象的人们的居止行为之礼更加具体化,北宋大文豪司马光说:“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自注:如盖头、面帽之类)。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自注: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自注:盖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致内外之物,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厨。”[105]因此,封建社会的住宅建筑在某种程度上说,其目的不是追求奢华和享乐,而是弘扬封建礼制文化。这样,古代民居建筑形成了一套程式化、固定化的布局模式,其表现的核心观念就是分贵贱、别男女,在一座院落中,北屋为尊,两厢次之,倒座为宾。
3.住宅建筑之礼是国家之礼
在封建统治者的眼里,无论各级官、民,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居住的和谐、秩序、安稳与国家的繁荣昌盛密切相关。人们能否安居,它关乎家庭、家族、聚落的兴衰,也关乎州郡、国家的兴衰,可谓是立国之本。《黄帝宅经》说:“夫宅者,乃是阴阳之枢纽,人伦之轨模。非夫博物明贤,未能悟斯道也。故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若不安,即门族衰微。坟墓川冈,并同兹说。上之军国,次及州郡县邑,下之村坊署栅,乃至山居,但人所处,皆其例焉。”[106]在这里,“阴阳”讲的是天地、内外、开合等各种矛盾关系;“人伦”讲的是尊卑、长幼、亲疏等对立统一范畴,是将住宅建筑文化上升到人本的高度,上升到关乎人伦道德的高度,从而形成中国传统民居建筑的文化特性。“由于长期受到影响,礼的意识就融会到古代大部分的建筑制式中去,从王城到宅院,无论内容、布局、外形,无一不是来自礼制而做出的安排,在构图和形式上以能充分反映一种礼制的精神为最高的追求目的”[107]。
民居建筑作为人们“家”的载体,它在建筑物的布局和细部艺术处理方面也在极力明确家庭各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民居建筑就是在这种伦理观念的支配下设计和使用的,它深深地刻印着尊卑之礼、长幼之序、男女之别、内外之分等宗法伦理思想,因为自古以来,中国人一直认为,国、家是一体的。
(二)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诞生于私有制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和特权阶层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倡导者和执行者。与衣冠而治的舆服制度一样,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们的“住”和“行”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等级规范,历代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并竭力维护这一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绵延如此长久的历史,封建等级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封建社会,一切事物皆因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等级规定,在建筑形制方面更为明显,“我国自周代以来即极注意社会的整体秩序及礼仪制度。汉有大第室、小第室、甲、乙帐的等级。至唐则有‘开元礼’明文规定各种人等的建筑制度,下不得僭上。高低、尊卑、统治者及被统治者的房屋建筑各不相同,各有分寸,决不杂乱。这种完整的建筑整体观念的贯彻实是古时封建社会的特色”[108]。
民居建筑是封建国家典章制度、等级思想和伦理制度的物质化表现形态,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历代封建王朝都在积极而不断地修撰有关建筑等级制度方面的条款,以限定和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要求所有的人必须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品秩高低来明确自己的住宅形式和等级次序,否则就是僭越和违规。
住宅等级制度首先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个阶级之间的彻底对立。对统治阶级而言,除了天子居住之皇宫建筑外,还有诸王、侯、将、相乃至一般府吏的住宅建筑,这部分人的数量较少,但享有社会特权,他们的住宅一般称之为“府”,府区别于高级住宅,因为它建有执行政务的殿堂,《宋史·舆服志》:“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109]王府是指建有执政殿堂的诸王的居所,对于王府建筑的制度,秦汉及以前未见明文规定。唐至清代,等级规定已很详细,包括建筑的形制、正门几间、围墙的基高与正门、正殿、翼楼、寝门、寝殿、后楼等建筑的体量大小,以及各建筑的间数、台基高度、屋顶用瓦的种类(琉璃瓦、筒瓦、板瓦)、油饰颜色、雕饰纹样、门钉数目、殿内装饰与纹样等,严禁任何僭越行为。对被统治阶级而言,主要指普通人民大众,人口数量最多,社会地位最低,建筑形制最为简单,历代王朝均毫不例外地将其纳入社会的最底层予以原则规定,但不像前者那样细密。
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就渐露端倪。夏、商、周三代,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大多表现在祭祀建筑方面,以一种“礼制”的面貌出现。后历经汉、唐、宋、元、明、清时期,这种等级制度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得非常严酷。
1.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初创阶段
周代的住宅建筑等级制度主要表现在房屋修建费用的支出和人们对房屋占有量的不同等方面。士及其以上的特权阶层的住房均由政府修建,而广大平民、奴隶的房屋都是自己修建;在房屋数量的占有方面,平民(包括奴隶)与士、卿大夫、诸侯、天子各种特权阶级形成鲜明的对比,并有严格的等级规定。
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普通平民,他们只有一间房子,一室、一门,无宗庙;处于第四阶层的是士,其住房规模是一室一房一堂,有正寝,无燕寝,但有下室,有二门(外门、寝门),并有一处宗庙;第三阶层是卿大夫们,他们是比较高级的官员,特权较大,其住房规模是一室二房一堂,有正寝,有燕寝一,有二门(外门、寝门),有三处宗庙;处于第二层的是各地的诸侯,他们是一方之王,特权更大,住宅布局有正(路)寝,有燕寝三,有三门(皋门、应门、路门),有三朝(燕朝、内朝、外朝),设二观,还有五处宗庙;处于社会最高地位的是周天子,他拥有天下,拥有整个国家,其住宅规模有正(路)寝,有燕寝五,有五门(皋门、雉门、库门、应门、路门),有三朝,设二观,有五处宗庙[110]。在房屋建筑体量大小方面,《礼记》描述了当时堂房建筑的规模:“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111]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多数王朝都短命而亡,没有形成较完备的住宅建筑典章和制度,仅有零星的文献记载,如《南史·萧摩诃传》载:“旧制,三公黄閤听事置鸱尾。后主特诏摩诃开黄閤,门施行马,听事寝堂,并置鸱尾。”[112]《北史》卷五十、《陈书》卷三十一、(元)李冶《敬斋古今黈》[113]等文献都记载了这一事。
2.隋唐时期——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日趋完善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政府管理机构更加完善,住宅建筑等级制度已成规章,并逐渐演变为一种比较完善的国家管理制度,人人必须遵守,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宫殿是最高等级的住宅建筑,只为皇家所有;各诸侯、大夫、士人、平民因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拥有和享受住宅的待遇和权利也大不相同,其间的等级界限非常分明。
唐代实行均田制,对修建宅院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小按所有者的身份地位和官阶等级来分配,“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有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凡给田之制有差,园、宅之地亦如之”[114]。唐代建国之初,就开始完善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规定“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115]。贞观元年(627),再次规定:“自王公以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断。”[116]随着大唐王朝政权的巩固和加强,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逐渐规范化、系统化。
唐代曾多次颁发《营缮令》,以规范国内建筑行业,计有永徽令(公元651年颁布)、开元七年令(公元719年颁布,见《唐六典》卷六)、开元二十五年令(公元737年颁布,见《唐令拾遗》)等。唐文宗即位后,鉴于当时各地在车马服饰规章方面存在严重的僭越和奢糜现象,下诏颁发了《仪制令》,要求严格依据官员的品秩勋劳等级享受住房待遇:“王公之居,不施重栱、藻井。三品堂五间九架,门三间五架。五品堂五间七架,门三间两架。六品、七品堂三间五架。庶人四架,而门皆一间两架。常参官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诏下,人多怨者。京兆尹杜悰条易行者为宽限,而事遂不行。”[117]大和六年(829),又颁发了《礼部式》、《营缮令》等法律文件,《营缮令》是唐王朝关于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成文法典。
唐代《营缮令》的原本很少流传下来,今浙江宁波天一阁藏明抄本《宋天圣令》,其中卷二十八《营缮令》包括根据唐令修改后形成的宋令27条、因制度变化不再使用的唐令5条、附录4条。2006年,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对该本进行了校注[118]。宋代《天圣营缮令》不仅可以校正唐令文字,还大大丰富了唐代《营缮令》的内容。此前,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先生在《唐令拾遗》中复原了《营缮令》8条,包括《计功程》、《别敕有所营造》、《宫殿皆四阿》、《王公已下舍屋》、《修理宫庙先择日》、《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可造料字》、《刺史县令检校堤防》,其中有关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条文有:“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令:诸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五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仍通作乌头大门。勋官各依本品。六品、七品已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其祖父舍宅门,荫子孙虽荫尽,听依仍旧居住。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楼阁、临视人家。”[119](日本)池田温先生《唐令拾遗补》又补充了7条[120]。
上述唐代《营缮令》是国家工程建设的令文,比较系统地体现了唐代的住宅建筑等级制度。《唐会要》载录的内容最完整,前面的文字与《唐令拾遗》相同,后面多出了一段文字:“近者或有不守敕文,因循制造,自今以后,伏请禁断。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仍不得辄施装饰。”[121]
从唐代《营缮令》的内容可以看出,唐代住宅建筑的规制重在控制主体建筑堂舍和门屋的体量大小。因为堂屋是宅第的核心建筑物之一,是居住者接待宾客、举行各种典礼的场所;门屋是整个宅第的门面所在,体现了居住主人的气派和庄严,这两部分建筑物均涉及政府对宅第建筑礼仪规定的重点内容,因此特以“门堂之制”加以规范。但对于堂舍和院落的数量并未加以控制,这给宅第的总体扩张提供了较大的伸缩余地。实际上,唐代的王府是相当豪华的,不仅有累累六、七堂,而且多附有园林。
后来,时任唐朝政府宰相的李林甫等人曾组织纂修《唐六典》,其中对唐代住宅建筑制度方面的记载更为具体。《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设《开元前令》篇,《营缮令》收录其中,除引用原有条文外,还对那些与广大官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石雕刻、砖瓦用材也予以规定:
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栱、藻井。王公、诸臣三品已上九架,五品已上七架,并厅厦两头,六品已下五架。其门舍,三品已上五架三间,五品已上三间两厦,六品已下及庶人一间两厦。五品已上得制乌头门。凡石作之类,有石磬、石人、石兽、石柱、碑碣、碾磴,出有方土,用有物宜。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已上四十事[122]。
法规条文有了,相应的违法违规惩处措施也一应俱全。《唐律》规定:“诸营造舍宅,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令,皆令改正,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123]《唐律疏议》专门针对那些“舍宅车服器物违令”者制定了比较严厉的惩处措施:“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若有犯者,并同此坐。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124]
此外,如果官民在修建房屋宅舍时,侵占或破坏了公共街道、树木、农田,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125]这一律令在有效遏制封建权贵们肆意僭越王制、无限扩充宅院和占领公地民田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对保护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百姓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两宋时期——住宅建筑等级制度更加完善
宋代两朝,战事频繁,国家积贫积弱,但两宋各级政府仍然大兴土木不断,官僚地主广建宅院,社会风气追求享乐和奢靡。为加强对公私建筑营造活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政府组织将作监编修了国家法典《营造法式》,建筑等级制度通过营缮法令与建筑法式的相辅来实现。民居建筑等级制度在继承唐代典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在实践中加以完善,更加细密。记录宋代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文献有三处:
(1)《宋史·舆服五》
景祐三年诏: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朱黝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凡器用毋得表里朱漆、金漆,下毋得衬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勿得用金稜器,其用银者勿得涂金[126]。
(2)《宋史·舆服六》。宫室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皇帝居所。皇帝之居曰殿,总曰大内,又曰南内。
皇子居所。皇太子宫曰东宫。
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监、曰院,在外监司、州郡曰衙。在外称衙而在内之公卿、大夫、士不称者,按唐制,天子所居曰衙,故臣下不得称。后在外藩镇亦僭曰衙,遂为臣下通称。今帝居虽不曰衙,而在内省部、寺监之名,则仍唐旧也。然亦在内者为尊者避,在外者远君无嫌欤?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凡公宇,栋施瓦兽,门设梐枑。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拒鹊。六品以上宅舍,许作乌头门。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仍之。
百姓房屋制度。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127]
(3)《宋会要·舆服四》。该书的记载基本同上,唯“四铺作闹斗八”一语改为“四铺飞檐”;开头一句为“天下士庶之家”[128]。
宋代也有成文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住宅等级制度的贯彻落实,这就是《宋刑统》。
《宋刑统》的体例结构、条款及大部分内容完全沿袭《唐律疏议》,只是《疏议》的内容略为细密。《四库全书总目》指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129]对于官民违规僭越修建宅第房舍的处罚措施则完全沿用《唐律疏议》的对应条款,如: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疏曰】:“诸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若有犯者,并同此坐。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130]
两者的文字几乎没有变化。
鉴于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住宅建筑违规僭越的现象屡禁不止,景祐三年(1036)八月,北宋政府再次颁布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己酉诏: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毋得为四铺作及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间朱黑漆梁柱牎牖,雕镂柱础。凡器用,勿得表里用朱漆金漆……违者物主、工匠论违制,工匠黥隶他州,募告者赏钱五万。其过百日而不变毁者坐之。”[131]
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宋代首先制定了第一部系统的建筑工程预算和施工管理方面的法规——《擅兴律》,对建筑施工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规定:“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脏论减一等。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脏庸,坐脏论减一等”;“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脏庸,坐脏论减一等。”[132]这一法律条文有效地遏制了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贪污浪费和舞弊行为,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4.元代——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残暴性
元蒙少数民族统治者对内实施残酷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受蒙古族本身游牧生活方式的影响,政府没有颁布像前朝那样细密、完整的住宅制度和规范。
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贵族、官僚地主和其他特权阶级的根本利益,元朝政府也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增加了一些维护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内容,和其他法律条文一样,这些惩处措施也反映了元朝统治制度的严酷性,如《元史·刑法志》规定,广大民间从事住宅建筑活动者,“诸坟墓以砖瓦为屋其上者,禁之”;“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133]。
5.明代——住宅建筑等级制度更加细密
明代,汉人重新掌握国家政权,封建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这种专制性浸透到广大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礼教再次兴盛,祠堂建筑普遍兴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建筑技术比前代更加进步,砖石建筑材料广泛运用,民间建筑类型增多。
明王朝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特权,在借鉴前朝成败经验的基础上,朱元璋分封诸王到各地镇守,诸王在京城中不设王府,在北京建有“十王邸”,供进京亲王临时居住。各地王府的建置规模巨大,有城池、宫殿、堂、库等建筑,数量最大的可达七、八百间,仅次于皇帝的紫禁城。因此,各地王府建筑往往是当地最突出、最引人注目的建筑。
明初,太祖朱元璋认为前朝亡国是因为过度追求享乐奢靡的生活,他也深感当时大明社会存在“闾里之民,服色居处与公卿无异,贵贱无等,僭礼败度”的不良风气,他认为“此元之失政也”。为此,他令中书省专门制定了房舍服色等第方面的禁令,规定:“职官自一品至九品,房舍、车舆、器用、衣服,各有等差。庶民房舍不过三间,不得用斗栱彩色。”[134]此后,依照这一方针,明朝政府逐渐颁发了一系列住宅建筑等级制度方面的规章,涉及住宅建筑的方方面面,从帝王到庶民,从建筑名称到建筑规模,从布局到装饰,从建筑物的体量大小到色彩应用等等,非常细密,非常完善。
明代的住宅建筑典章制度主要见于《明史·舆服志》、《大明会典》、《明太祖实录》、《大明律》等,其中《明史·舆服志》、《大明会典》记载的内容最为完整,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皇帝)宫室之制。正殿曰奉天殿,后曰华盖殿,又后曰谨身殿,皆翼以廊庑。奉天殿之前曰奉天门,殿左曰文楼,右曰武楼。谨身殿之后为宫,前曰乾清,后曰坤宁,六宫以次列。宫殿之外,周以皇城,城之门,南曰午门,东曰东华,西曰西华,北曰玄武。
亲王府制。洪武四年定,城高二丈九尺,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正门、前后殿、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黛。四城正门,以丹漆,金涂铜钉。宫殿窠栱攒顶,中画蟠螭,饰以金,边画八吉祥花。前后殿座,用红漆金蟠螭,帐用红绡金蟠螭。座后壁则画蟠螭、彩云,后改为龙。立山川、社稷、宗庙于王城内。七年,定亲王所居殿,前曰承运,中曰圜殿,后曰存心;四城门,南曰端礼,北曰广智,东曰体仁,西曰遵义。太祖曰:“使诸王覩名思义,以籓屏帝室。”九年,定亲王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覆以青色琉璃瓦。又命中书省臣,惟亲王宫得饰硃红、大青绿,其他居室止饰丹碧。十二年,诸王府告成。其制,中曰承运殿十一间,后为圜殿;次曰存心殿各九间。承运殿两庑为左右二殿,自存心、承运,周回两庑,至承运门,为屋百三十八间。殿后为前、中、后三宫,各九间。宫门两厢等室九十九间。王城之外,周垣、西门、堂库等室在其间,凡为宫殿室屋八百间有奇。弘治八年更定王府之制,颇有所增损。
郡王府制。天顺四年定。门楼、厅厢、厨库、米仓等,共数十间而已。
公主府第。洪武五年,礼部言:“唐、宋公主视正一品,府第并用正一品制度。今拟公主第,厅堂九间,十一架,施花样兽脊,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惟不用金。正门五间,七架。大门,绿油,铜环。石础、墙砖,镌凿玲珑花样。”从之。
百官第宅。明初,禁官民房屋不许雕刻古帝后、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狻猊、麒麟、犀象之形。凡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子孙许居父祖房舍。[135]
洪武二十六年(1393),再次颁布住宅建筑等级定制:
官员营造房屋,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及绘藻井,惟楼居重檐不禁。
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三间,五架,用金漆及兽面锡环。家庙三间,五架。覆以黑板瓦,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栱、檐桷彩绘饰。门窗、枋柱金漆饰。廊、庑、庖、库从屋,不得过五间七架。
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斗栱、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五架,绿油,兽面锡环。
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三架,黑油,锡环。
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
品官房舍,门窗、户牖不得用丹漆。功臣宅舍之后,留空地十丈,左右皆五丈。不许那(挪)移军民居止,更不许于宅前后左右多占地,构亭馆,开池塘,以资游眺。
三十五年,申明禁制:一品、三品厅堂各七间,六品至九品厅堂梁栋祗用粉青饰之。庶民庐舍。据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庶民庐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饰彩色。三十五年复申禁饬:不许造九五间数,房屋虽至一、二十所,随基物力,但不许过三间。正统十二年令稍变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136]
《大明会典》也有同样的记载,主要内容与上述记载基本一致,只是个别文字有出入,全文为:
凡房屋。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员盖造房屋。并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绘画、藻井。其楼房不系重檐之例,听从自便。
公侯。前厅七间,或五间,两厦九架造。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屋三间五架。门用金漆及兽面,摆锡环。家庙三间五架。俱用黑板瓦盖。屋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栱、檐桷、用彩色绘饰。窗、枋、柱,用金漆或黑油饰。其余廊庑、库厨、从屋等房,从宜盖造。俱不得过五间七架。
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许用瓦兽。梁、栋、斗栱、檐桷,用青碧绘饰。门屋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及兽面,摆锡环。
三品至五品。庙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檐桷,用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摆锡环。
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
一品官房舍除正厅外,其余房舍,许从宜盖造。比正屋制度务要减小,不许太过。其门窗、户牖,并不许用朱红油漆。
庶民所居房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及彩色妆饰。
又定:在京功臣宅舍地势宽者,住宅后许留空地十丈。左右边各许留空地五丈。若见(现)住旧居所在地势窄隘,止仍旧居,不许那移军民以留空地。官员之家,住宅照依前定丈尺,不许多留空地,过此即便退出。令子孙赴官告给园地,另于城外量拨。功臣之家,不许于住宅前后左右多占地丈,盖造亭馆,或开掘池塘,以为游翫。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孙家人于市肆开张铺店,生放钱债,及出外行商、中盐、兴贩物货。
三十五年。申明军民房屋,不许盖造九五间数。一品二品,厅堂各七间;六品至九品,厅堂栋梁,止用粉青刷饰。庶民所居房屋、从屋,虽十所、二十所,随所宜盖,但不得过三间。
正统十二年令。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137]
《明会要》对于明代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作了有益的补充:“明初,禁官民居屋不许雕刻古帝后、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狮子、犀象之形。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子孙许居父祖房舍”;洪武二十六年再次重申:“官员营造房屋,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及绘藻井。惟楼居重檐不禁。又诏:品官房舍门牖不得用丹漆,庶民庐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饰彩色。”[138]
从上述文字可见,明政府的住宅建筑等级规定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房屋的建筑制式和结构,包括庑殿顶、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房屋以及楼阁式建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第二,房屋的面阔进深尺度,亲王府的堂屋面阔可达十一间,庶民百姓仅限于三间五架椽;第三,屋顶盖瓦及其色彩应用;第四,木作门窗装饰物及色彩的应用。对于宅院和房屋的占有数量并未明确的规定,庶民占有的房屋数量可达一、二十所。这种制度对于明代住宅建筑能够保持传统建筑的风貌起到很好的作用,“明初建筑崇尚古风,讲究制度,强化建筑等级制度,住宅建筑单体简约,古老的前堂后寝格局重新被推崇,成为品官宅第的经典模式。住宅建筑按长幼、男女、尊卑的关系限定明确的活动空间”[139]。
明代官员僭越王制的现象屡见不鲜。《明会要》记载:天顺二年(1458),尚书陈汝言“造舍违式”;工部赵文华的府宅过于豪奢,惹怒皇上[140]。明政府对住宅建筑僭越违规的惩处措施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条文非常详尽,处罚很重。《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近三十年,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及147条的《钦定律诰》正式颁布,各级官员、百姓在房屋建筑方面违法违规的惩处措施全载入《礼律》中,《礼律》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专设对违反礼制规定者的处罚措施,如《仪制》“服舍违式”的处罚条款为:“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一起发赴京,藉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141]这种森严的建筑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居建筑形式的多样化创造。
此外,《大明律》中的《工律》专门规定了工程建设及管理方面的制度,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其中《营造》对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用的木石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
虽然法律是严酷的,但社会一旦形成追求享受奢华生活的风气,则很难遏止。明嘉靖(1522—1566)以后,宅第房舍奢僭之风日渐昌盛,官宦人家均雕梁画栋,高楼飞阁;国家制度松弛,风俗趋侈,建筑雕饰普遍追求豪奢、大气,僭越制度之例比比皆是,无以禁止。奢靡、奢侈之风推动着社会腐败现象的迅速蔓延,官员腐败导致大明王朝腐朽,最后亡国。
6.清代——住宅建筑等级制度高度完善
清代,我国封建社会再次进入大统一和多民族国家巩固发展的时期,封建专制制度得到继续深化和加强。在住宅建筑等级制度建设方面,清初基本沿袭明制和汉人的惯例,清朝入关之前的崇德年间已颁布了有关住宅建筑等级方面的规章——《第房屋规制》,其中规定:“亲王府制:正屋一座,厢房二座,台基高十尺,内门一重,在台基之外均缘瓦,门柱朱髤;大门一重,两层楼一座,及其余房屋均于平地建造;楼大门用筒瓦,余屋用板瓦。郡王府制:大门一重,正屋一座,厢房二座;台基高八尺,内门一重,在台基之上;正屋内门,门柱朱髤,厢房用筒瓦,余与亲王府同。贝勒府制:大门一重,正屋一座,厢房二座;台基高六尺,内门一重,在台基之上,均筒瓦,门柱朱髤,余与郡王府同。贝子府制:大门一重,正屋一座,厢房二座,均于平地建造,用板瓦,门柱朱髤。”[142]
随着清王朝统治政权的逐步巩固,全国趋于稳定,国内工程建设全面展开,相应的工程管理制度、等级限定方面的法规逐渐完善起来,至今保存的文献资料非常丰富,可谓繁琐复杂,其中最重要者是雍正十二年(1734)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全面规范和指导全国各地各类房屋建筑的营造技术和等级标准。
清代充分吸取明代诸王久居自家封地必生异心的教训,规定诸王必须住在北京内城。清初的王府多数是在明代官僚贵族府第的旧址上按清代的制度改建或重建而成,《乾隆京城全图》上标有北京城内的王府36处,后来,王府的数量不断增加。辛亥革命之后,王府多沦落或易主,或拆建成医院,或成为大学的校舍、机关办公之所,还有相当一部分王府院落成为今日多户共居的大杂院,拆卖毁改,面目全非。如今,较完整的王府建筑约留存有十几处[143]。
清代,宗室成员的爵位有十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思将军。只有前六等之人才由皇室赐配府第居所,其中属于前面四等者的住所称“王府”,其余者(包括公主住所)只能称“府”。根据这一品秩序列,清王朝也建立了一套非常细密、完整的官民住宅待遇标准和等级制度。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清代官民的住宅等级包括七个等级:
亲王府制度:基高十尺,外周围墙。正门广五间,启门三。正殿广七间,前墀周围石栏。左右翼楼各广九间。后殿广五间。寝室二重,各广五间。后楼一重,上下各广七间。自后殿至楼左右均列广庑。正门殿寝均绿色琉璃瓦,后楼、翼楼、旁屋均本色筒瓦。正殿上安螭吻,压脊仙人以次凡七重,余屋用五重。凡有正屋正楼门柱,均红青油饰。每门金钉六十有三,两栋贴金,绘画五爪云龙及各色花草。正殿中设座,高八尺,广十有一尺,修九尺,座基高尺有五寸,朱髤彩绘五色云龙;座后屏三开,上绘金云龙均五爪,雕刻龙首有禁。凡旁庑楼屋,均丹楹朱户。其府库仓廪厨厩,及祗候各执事房屋,随宜建置于左右,门柱黑油,屋均板瓦。
世子府制:基高八尺,正门一重。正屋四重。正楼一重。其间数修广及正门金钉、正屋压脊,均减亲王七分之二,梁栋贴金,绘画四爪云莽各色花卉,正屋不设座,余与亲王府同。
郡王府制:与世子府同。
贝勒府制:基高六尺,正门三间,启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均用筒瓦,压脊二狮子和海马;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
贝子府制:基高二尺,正房三间,启门一,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安望兽。余与贝勒府同。
镇国公辅国公府制:均与贝子府同。
公侯以下官民房屋:台阶高一尺,梁栋许绘画五彩杂花,柱用素油,门用黑饰。官员住屋,中梁贴金。二品以上官员,正房方得立望兽,余不得擅用。(顺治)
十八年题准:公候以下、三品官以上房屋,台阶高二尺。四品官以下至士民房屋,台阶高一尺。[144]
《大清会典》也记载了上述制度,内容大同小异,只是有些表述更为细致,但对建筑物台基高度的表述数据,两者间有很大差别,不知孰是孰非。兹录于下:
亲王府制。正门五间,啟门三,缭以重垣,基高三尺。正殿七间,基高四尺五寸;翼楼各九间,前墀环护石栏,台基高七尺二寸。其上后殿五间,基高二尺。后寝七间,基高二尺五寸。后楼七间,基高尺有八寸。共屋五重。正殿设座,基高尺有五寸,广十有一尺,修九尺,后列屏三,高八尺,绘金云龙,雕龙有禁。凡正门殿寝均覆绿琉璃脊,安吻兽。门柱丹雘,饰以五彩金云龙纹,禁雕刻龙首。压脊七种,门钉纵九横七,楼屋旁庑均用筒瓦,其为府库、为仓廪、为厨厩及典司执事之屋,分列左右,皆板瓦,黑油门柱。
世子府制。正门五间,啟门三,缭以重垣,基高二尺五寸。正殿五间,基高三尺五寸。翼楼各五间,前墀环护石栏,台基高四尺五寸。其上后殿五间,基高二尺。后寝五间,基高二尺五寸。后楼五间,基高一尺四寸。共屋五重。殿不设屏座。梁栋绘金彩花卉,四爪云莽金钉,压脊各减亲王七之二,余与亲王府同。郡王府制与世子府同。
贝勒府制。基高三尺,正门一重,啟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筒瓦,压脊五种。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
贝子府制。基高二尺,正门一重,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用望兽。余与郡王府同。
镇国公辅国公府制。均与贝子府同。
凡第宅,公侯以下至三品官,基高二尺,四品以下高一尺,门柱饰黝垩,中梁饰金,旁绘五彩杂花。二品以上,房脊得立望兽,公门钉纵横皆七;侯以下至男递减之五五,均以铁;士庶人惟油漆,与职官同。余各有禁,踰制者罪之。赐宅以秩之崇卑定宅之大小,其折价以宅之大小酌价之等差若。[145]
为了保障大清王朝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权威性,严惩私自僭越行为,《大清律例》也专设“官民服舍违式”方面的惩处条款和措施,首先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然后再次申明住宅建筑等级制度条款: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殁,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兽面铜镮。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锡镮。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黑油,铁镮。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栱、彩色、雕饰。[146]
为了及时修补法律条文存在的漏洞,严惩那些擅自僭越住宅建筑等级规定的官民,清朝历代皇帝不断颁布各种“禁令”,对住宅建筑的规章制度不断补充和完善,这是比法律条文更快捷、更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措施,它可以超越法律程序和条框限制,对违规者予以直接处罚,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封建住宅等级制度的管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特权利益。早在顺治初年,就颁布了“住宅车马服饰”等级禁令,对违规者严加治罪,如:“王府营建悉尊定制,如基址过高,或多盖房屋者,皆以治罪。”[147]顺治四年(1647),郑亲王建造王府时违规,“殿基踰制,又擅用铜狮龟鹤。罚银二千两”[148]。乾隆皇帝也多次颁布“禁令”,许多禁令的内容涉及京畿地区的市容市貌保护与整治方面,多次强调城市民居房屋的修建必须符合市容观瞻需要,不得随意乱拆乱建,私自乱拆将治罪。
清代的住宅建筑等级规制之细密程度远远超过了前面任何一个朝代,体系比较复杂,最为完善,包括房屋的建筑制式和结构、房屋面阔进深尺度、屋面覆瓦样式和脊兽等次的应用、门窗装修色彩等次、建筑物台基之高下尺度、室内用具座椅的雕饰和色彩等级等各个方面,其中特别规定“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明、清时期的民居建筑完全趋向程式化,官式建筑高度定型化,装饰艺术形成一定的规格,这样不但便于估算工料,加快施工速度,而且房屋的建筑造型更加合理。
7.民国时期——传统民居建筑走向多元化
清末民国时期,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和封建王朝的崩溃,帝王宫殿、苑囿建筑逐渐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城市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几千年的封建枷锁被打破,人们获得更大的自由,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住宅建筑带着难以察觉的变化进入了现代社会,不断改进,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东南沿海地区的开埠城市、通商口岸成为近代化住宅发展的主要地点,这些建筑大体上是一、二层楼的砖木混合结构,外观多为“殖民地式”或欧洲古典式风貌,构成了中国建筑近代化转型的初始面貌。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从传统农业转入近代工业。这种变革直接影响到了民居建筑的变化,新的民居建筑风格逐渐形成。北方一些大城市出现了成排并联的合院式民居建筑,它保留了部分传统四合院的特点,但在总体布局、材料的应用、内部结构和细部设计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因为土地价格上涨,建筑密度加大了;另一个变化是民居的大门不再强调传统方位,而是以交通方便、出入自由为主,院落大门的方位各不相同。
中国近代新型民居建筑风格形成于20世纪20~30年代,主要因为:第一,大量西方国家的各种居住文化和风俗习惯流入中国,改变了国人传统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我国近代建筑师留学归来时带来了西方的建筑设计理论和方法,并及时应用于社会实践当中;第三,有钱有势的官僚、军阀、政客、富商们积极刻意地模仿西洋建筑形制和生活方式,大量修建仿西洋式住宅建筑。西洋式民居建筑遍布全国各地,尤以东南沿海城市为最多,这些建筑都被赋予了西方古典式的神韵,突出轴线,讲究对称,强调构图的主从关系,形成规整对称、主次分明、比例严谨的立面构图,“不同风格建筑语言的完美组合,建筑总体形态的宏观控制,建筑尺度、比例、节奏、韵律的精细推敲,建筑材料、质感、色彩的恰当运用与建筑细部处理的精细完美”[149],完全符合富商、官僚、军阀政客们追求豪华的心理。
同时,传统民居建筑文化遭遇前所未有的矛盾和挑战,一方面是全盘西化式,一方面是中西合璧式。如在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装修、庭院绿化方面,或继续延续中国封建士大夫的居住习俗,或采用中西合璧式。很多民国时期的民居建筑是“欧化的技术设备、中国旧式的园林布置手法和各种各样的西方住宅样式交织在一起,成了很复杂的综合体”[150]。
民国时期,甘肃境内还出现了多股封建军阀势力,他们依仗权势,武装割据,巧取豪夺,广建豪宅和公馆,形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住宅建筑,典型者如马步青在临夏修建的东公馆—蝴蝶楼及在武威修建的蝴蝶楼,鲁大昌修建的公馆等。
总之,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阶级一方面通过倡导封建礼制来维护住宅建筑的各项特权和等级制度,另一方面则制定各种严刑峻法以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但历代总有那么些权势显赫者、富商大贾们怀着难以遏止的追求奢侈享乐的欲望,他们明或暗、或多或少地不断进行僭越王制的行为,以显示他们的权势、财富和荣耀。当一个王朝走向“礼崩乐坏”、衰落乃至灭亡时,前朝遗留下来的等级僭越事实得到新建王朝的默许和认可,同时又制定新的制度,而新的制度同样地不断遭到一批新人的不断僭越,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民居建筑的等级制度是在不断僭越和不断遭受打击的矛盾中发展的,多数僭越行为在严酷的政治高压下偃旗息鼓了,僭越者走向变通之路,在求丽、求精、求富方面发展,追求宅第房舍的精雕细缕、器具用物的奢华装饰,结果是“这种装饰题材和内容的不断创新和追求,导致民居建筑装饰技艺的不断进步,带来了民居装饰艺术的繁荣”[151]。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民居建筑艺术尽管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在封建礼制文化的影响和束缚下,艺术风格一直处于因循守旧状态,并在封建社会末期趋于停滞和僵化,广大建筑匠师们的艺术创造性受到封建社会来自多方面的打击和压制。封建礼制一直是妨碍民居建筑艺术发展和变革的桎梏,所有的住宅建筑设计无一例外地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官方颁布的种种禁令律条也充分表现了儒家道学的落后性。
【注释】
[1]韩非著,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卷十九《五蠹》第四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085页。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一《礼运第九》,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68~669页。
[3](宋)李昉撰,孙雍长等校点:《太平御览》第一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669页。
[4]王效青主编:《中国古建筑术语辞典》,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121页。
[5]中国文物学会专家委员会编:《中国文物大辞典》,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942页。
[6]吴毓江撰,孙啟治点校:《墨子》卷一《辞过第六》,中华书局,1993年版,45页。
[7]王效青主编:《中国古建筑术语辞典》,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121页。
[8]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1949—1979)》,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②谢端琚:《甘青地区史前考古》,文物出版社,2002年11月版,35页。(www.xing528.com)
[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青工作队:《甘肃天水师赵村史前文化遗址发掘》,《考古》,1990年第7期,578~586页。
[10]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东乡林家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1984年第4集。
[1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安大地湾史前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12]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秦安大地湾405号新石器时代房屋遗址》,《文物》,1983年第11期,15~30页。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泾渭工作队:《陇东镇原常山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3期。
[14]庆阳地区博物馆:《甘肃省宁县阳坬遗址试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0期,869~875页。
[15]甘肃省博物馆:《甘肃兰州青岗岔遗址试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29页。
[16]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兰州马家窑和马厂类型墓葬清理简报》,《文物》,1975年第6期;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甘肃兰州青岗岔半山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第二集,《考古》编辑部出版社、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7]何砚奇:《兰州新石器时代文化论述》,《兰州学刊》,1986年5期。
[18]甘肃省博物馆:《甘肃古文化遗存》,《考古学报》,1960年第2期。
[19]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0年第2期。
[20]黄河水库考古队甘肃分队:《甘肃临夏姬家川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2期,69~71页;黄河水库考古队甘肃分队:《临夏大河庄、秦魏家两处齐家文化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0第3期,9~11页;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考古研究所甘肃考古队:《甘肃永靖张家咀与姬家川遗址发掘》,《考古学报》,1980年笫2期,189~205页。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工作队:《甘肃永靖莲花台辛店文化遗址》,《考古》,1980年第4期,297页。
[22]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1949—1979)》,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23]谢端琚:《甘青地区史前考古》,文物出版社,2002年11月版,213页;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武威地区展览馆:《甘肃永昌三角城沙井文化遗址调查》,《考古》,1984年第7期,598页;蒲朝绂:《试论沙井文化》,《西北史地》,1989年第4期。
[24]中国文物学会专家委员会编:《中国文物大辞典》,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942页。
[25](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第十六,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153页。
[2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泾渭工作队:《陇东镇原常山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3期,201~203页。
[27]张孝光:《陇东镇原常山遗址14号房子的复原》,《考古》,1983年第5期,475~477页。
[2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32页。
[29](清)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庄子集释·杂篇·盗跖》第二十九,《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版,994页。
[30]中国文物学会专家委员会编:《中国文物大辞典》,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942页。
[31](晋)张华撰,范宁校正:《博物志》卷一“五方人民”条,《古小说丛刊》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12页。
[32]单德启等著:《中国民居——绪论》“中国民居概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4年2月版,10页。
[33](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系辞下第八》,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02页。
[34]杨鸿勋:《仰韶文化居住文化居住建筑问题的探讨》,《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63页。
[35]谢端琚:《甘青地区史前考古》,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122页。
[36]赵雪野:《西峰市南佐疙瘩渠仰韶文化大型建筑址》,《中国考古学年鉴(1995)》,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
[37]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大地湾F901发掘报告》,《文物》,1986年第2期;郎树德:《大地湾遗址房屋遗存的初步研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
[38]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秦安大地湾405号新石器时代房屋遗址》,《文物》,1983年第11期,15~30页。
[39]郎树德:《大地湾遗址房屋遗存的初步研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
[40]郎树德:《大地湾遗址房屋遗存的初步研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
[41]李学勤主编:《中国文化通志·历代文化沿革典——商西周文化志》上编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版,154页。
[42](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56页。
[43]李学勤主编:《中国文化通志·历代文化沿革典——秦汉文化志》第八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278页。
[44]《周礼注疏》卷第三十九《冬官·考工记第六》,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236~1238页,1245页。
[45]《孟子注疏》卷二《梁惠王章句下》,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7页。
[46]《周礼注疏》卷第四十一《冬官·考工记下》“匠人”,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347~1354页。
[47]《周礼注疏》卷第四十二《冬官·考工记》“匠人”,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365~1366页。
[48]单德启等著:《中国民居——绪论》“中国民居概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4年2月版,6页。
[49]《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87~588页。
[50]《汉书》卷四九《晁错传》,中华书局,1964年版,2288页。
[51]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观堂集林》第三册卷三“艺林”三,中华书局,1961年版,124~125页。
[52]单德启等著:《中国民居——绪论》“中国民居概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4年版,6页。
[53]《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封守”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149页。
[54](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七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338页。
[55]《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穴盗”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160页。
[56]《汉书》卷四九《晁错传》,中华书局,1964年版,2288页。
[57]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五十九《儒行》第四十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583页。
[58]《汉书》》卷六十四上《吾丘寿王传》,中华书局,1964年版,2797页。
[59]《后汉书》卷五一《李恂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1684页。
[60]《晋书》卷四五《列传》十五《崔洪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1287~1288页。
[61]《后汉书》卷八三《逸民列传》第七十三《台佟》,中华书局,1973年版,2770页。
[62]《三国志·魏书》卷十一《管宁传》注②引《傅子》,中华书局,1964年版,354页。
[63]甘博文:《甘肃武威雷台东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2期,19页。
[64]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南滩魏晋墓》,《文物》,1987年第9期,87~88页。
[65]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张掖郭家沙滩清理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8期。
[66]兰州文物编辑委员会:《兰州文物》,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65页。
[67]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岐山风雏村西周建筑基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0期。
[68]萧默:《敦煌建筑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177页。
[69](宋)王溥:《唐会要》卷十九“百官家庙”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391页。
[70]孙毅华:《敦煌石窟全集》二十一卷“建筑画卷”,(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71]王颂:《浅议北宋宅第建设》,《山西建筑》,2007年第7期,75页。
[72]刘敦桢:《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版,186页。
[73]《宋史》卷一五三《志》一〇六《舆服五》“士庶人服”,中华书局,1977年版,3575页。
[74]萧默:《敦煌建筑研究》,文物出版社,l989年版,179页。
[75]陶渊明:孙钧锡:《陶渊明集校注》下篇《归去来兮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180页。
[76]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市文物管理处、元大都考古队:《北京后英房元代居住遗址》,《考古》,1972年第6期。
[77]王畅安:《纯阳殿、重阳殿的壁画》,《文物》,1963年第8期。
[78](宋)陈元靓:《事林广记》前集卷七《人纪》,中华书局,1999年版。
[79]《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2869页。
[80]《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中华书局,1964年版,3760页。
[81]《新唐书》卷二一七《列传》一四二下《回鹘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6144页。
[82]《后汉书》卷八六《西南夷列传·冉駹夷》,中华书局,1973年版,2859页。
[83]《甘南藏族自治州概况》,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45页。
[84]《后汉书》卷二十四《梁统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1181~1182页。
[85](汉)刘歆撰,(晋)葛洪集,王根林等校点:《历代笔记小说大观——汉魏六朝》卷三“袁广汉园林之奢”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96页。
[86]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一《散不足·通有》第三;卷六《散不足》第二十九,中华书局,1992年版,42页,349页。
[87]黄晖:《论衡校释》第十三卷《别通》第三十八,《新编诸子集成》第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590页。
[88](晋)郭璞注,(宋)邢昺疏:《尔雅注疏》卷五“释宫”,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7页。
[89]徐坚:《初学记》卷二十四《居处部》,中华书局,1962年版,579页。
[90]徐坚:《初学记》卷二十四《居处部》,中华书局,1962年版,579页。
[91](宋)王溥:《唐会要》卷二十一《皇后诸陵议》,中华书局,1955年版,410页。
[92](唐)吴兢撰,姜涛点校:《贞观政要》卷六《俭约》第十八,《二十五别史》本,齐鲁书社,2000年版,198页。
[93](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三《雅乐下》“讌乐”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609页。
[94](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三《雅乐下》“庆善乐”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614页。
[95](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十八《议释教下》“寺”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845页,848页。
[96](宋)王溥:《唐会要》卷五十《尊崇道教》“观”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871页。
[97]《宋史》卷一五四《志》一〇七《舆服志六》,中华书局,1977年版,3600页。
[98]李允鉌:《华夏意匠——中国古典建筑设计原理分析》第一章,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1页。
[99]黄怀信主撰:《大戴礼记汇校集注·本命第八十》,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1373~1374页。
[100]《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一《昭公二十五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66~1675页。
[101]《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一《昭公二十五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701~1703页。
[10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卷第二《曲礼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256页。
[103]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二十八《内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58页。
[104]吴毓江撰,孙啟治点校:《墨子》卷一《辞过》第六,中华书局,1993年版,45~46页。
[105]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四《居家杂仪》,《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版,43页。
[106](佚名)《黄帝宅经》,《古今图书集成·艺术典·堪舆部》,中华书局,1934年影印本。
[107]李允鉌:《华夏意匠——中国古典建筑设计原理分析》,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1~41页。
[108]刘致平:《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总结》(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124页。
[109]《宋史》卷一五四《志》一〇七《舆服六》“臣庶室屋制度”,中华书局,1977年版,3600页。
[110]沈文倬:《周代宫室考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11]《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三《礼器》第十,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51页。
[112]《南史》卷六七《列传》五七《萧摩诃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1648页。
[113](元)李冶:《敬斋古今黈》卷四,《丛书集成初编》本。
[114]《旧唐书》卷四三《志》二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1826页。
[115](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十三《将作监》“左校署”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596页。
[116](唐)吴兢撰,姜涛点校:《贞观政要》卷六《俭约》第十八,《二十五别史》本,齐鲁书社,2000年版,193页。
[117]《新唐书》卷二四《志》一四《车服》,中华书局,1975年版,532页。
[118]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下册《营缮令》卷第二十八,中华书局,2006年版,343~350页。
[119](日)仁井田陞著,粟劲、霍存福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735~740页。
[120](日)池田温:《唐令拾遗补》“营缮令第三十一”,(日本)ヨシダ印刷株式会社,1997年3月版,831~1452页。
[121](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一《舆服上》“杂录”,中华书局,1955年版,575页。
[122](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十三《将作监》“左校署”条、“甄官署”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596页,597页。
[123](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一《舆服上》“杂录”条,中华书局,1955年版,575页。
[12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六第403条“舍宅车服器物违令”,中华书局,1983年版,488页。
[125](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六第404条“侵巷街阡陌”,中华书局,1983年版,488页。
[126]《宋史》卷一五三《志》一〇六《舆服五》“士庶人服”,中华书局,1977年版,3575页。
[127]《宋史》卷一五四《志》一〇七《舆服六》“臣庶室屋制度”,中华书局,1977年版,3600页。
[128]《宋会要辑稿》第四十四册《舆服四》之六,中华书局,1957年版,1796页。
[129](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二《史部政书类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712页。
[130]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73页。
[13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九,中华书局,1985年版,2798~2799页。
[132]薛梅卿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十六卷《擅兴律》“兴造料请”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96页。
[133]《元史》卷一〇五《志》五三《刑法四》“禁令”条,中华书局,1976年版,2682页。
[134]《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1076页。
[135]《明史》卷六十八《志》四十四《舆服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1667~1675页。
[136]《明史》卷六十八《志》四十四《舆服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1667~1675页。
[137]《大明会典》卷六十二《房屋器用等第》,万有文库本。
[138](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七十二《方域二》“百官宅第”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1399页。
[139]孙大章:《中国民居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140](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七十二《方域二》“百官宅第”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1400页。
[141]《大明律》卷十二《礼制二·仪制》“服舍违式”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94页。
[14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六九《工部·第宅》“第房屋规制”,光绪重修本。
[143]王其明:《中国王府建筑述略——明清王府建筑研究有待开展》,《古建园林技术》,2005年第1期,6~8页。
[14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六九《工部·第宅》“第房屋规制”,光绪重修本。
[145]《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十二《府第》,四库全书本。
[146]《大清律例》卷一《礼律·仪制·服舍违式》第175条,四库全书本。
[14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六九《工部·第宅》,光绪重修本。
[14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六九《工部·第宅》“禁令”条,光绪重修本。
[149]杨秉德等著:《中国近代建筑史话》,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105页。
[150]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理论及历史研究室《中国建筑史》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近代建筑简史》,中国工业出版社,1962年版,5页。
[151]刘森林:《中国古代民居建筑的等级制度》,《上海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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