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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古代居住文化研究:居家行为与住宅文化探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宅建筑为居住者提供发生各种生活行为的场所。人的居住行为包括物质需求和文化精神需求,民居建筑以满足物质需求为第一目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文化精神的需求可能会超越物质需求。

甘肃古代居住文化研究:居家行为与住宅文化探析

第二节 居家行为与住宅文化

居家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之一,它包括主体的居家行为(即人的居住行为)和居家活动的物质载体(即建筑物)两个方面的含义,它既是一种行为动作,又是一种历史久远、积淀深厚的住宅文化。

居家活动与民居建筑物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方面,居家活动是一个家庭、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特定的组织和行为方式,人们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另一方面,民居建筑是人类居家生产、生活的主要载体,是居家文化的物质化表现形式之一。居家是人类特有的文化形态,与之相关的建筑名称、方位、规模大小以及社会规范、人伦道德、思想意识等术语相当多,它体现的是一个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文明发展程度。

一、居住行为

与人们居住行为相关的名物制度很多,主要有居、住、处等。“居住”活动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界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是人们的居止、栖身行为,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一种文化现象。

“居”就是居住,《说文》云:“居,蹲也。凥,处也,从尸得几而止。”段注曰:“足部曰蹲、居也。凡今人蹲踞字,古只作居。今字用蹲居字,为凥处字。别制踞为蹲居字,乃至居行而凥废矣。《楚辞·天问》‘崑崙縣圃,其凥安在’洪兴祖补注:‘凥,与居同。’《易·系辞下》‘上古穴居而野处’是指居止。《书·盘庚上》‘盘庚迁于殷,民不适有居’孔传‘不欲之殷,有邑居’是指居所。《大戴礼记·曾子立事》‘居由仕也’王聘珍解诂:‘居,谓居家也。’”[52]《玉篇·几部》:“凥,与居同。”可见,“居止”、“居家”是人类居住文化的综合表现形态,人类只有居止于房屋建筑之内才能为家,只有居住于家庭之中,才算得是有情感、责任和义务的居家行为。

“住”指的是人的栖身行为,是建筑物对居住者的容纳和接受。住宅建筑为居住者提供发生各种生活行为的场所。《说文》“无住有侸”段玉裁注曰:“人立曰侸,俗作住。”《广韵·遇韵》:“住,止也。”《释名·释宫室》“柱,住也”王先谦疏证补曰:“住、驻、柱,皆取止而不动之义。”《字汇·人部》:“住,居也。”随着中国古代居住礼仪文化的发展,在一座宅院内,什么人住什么方位、住什么样的房屋等等礼仪现象,都反映在居住制度之中,形成丰富的住宅文化。

处,也指人们的居止行为,古文作“処”。《说文·几部》:“処,止也,得几而止,从几从夂。處,処或从虍声。”《广雅·释诂二》:“处,凥也”。“処”、“處”,今均作“处”,用于住宅中,表示人的居住地。也用于表示住宅建筑的数量,用作量词,如几处房子、几处宅院等。

人的居住行为包括物质需求和文化精神需求,民居建筑以满足物质需求为第一目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文化精神的需求可能会超越物质需求。美国学者拉普普特(A·Rapoport)指出:某些地区“宗教上的禁忌带来的不舒适和复杂化,远远比气候条件更多地影响了住宅的形式”[53]。民居建筑的营建、居住是一种社会化活动,建筑是运用处于静态之中的物质实体来表现感情,是凝固的音乐、凝固的感情,民居建筑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因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婚姻习俗和社会等级、次序、性别、身份等文化元素都在房屋建造和居住行为上强烈地表现出来,居住活动不仅是人们的蹲、居、止等栖身行为,还代表了居住者的环境选择观、心理取向、伦理观念,以及处理居家内部、邻里及社区间社会关系的行为方式。黑格尔说:“建筑是与象征艺术形式相对应的,它最适宜于实现象征性艺术的原则,因为建筑一般只能用外在环境中的东西去暗示移植到它里面去的意义。”[54]

二、住宅与居住文化

人类社会的发展,除了人们的日常工作推动其运转外,居家行为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必不可少的动力之一。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性存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人类特有的社会关系主要靠衣食住行来承载和维持,居家行为的物质载体是住宅,住宅和居家行为构成人类社会特有的住宅文化内容。住宅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与人们衣食住行相关的每一个大大小小的建筑物、器物、用具等,都有其特定的名称和术语,有其特定的功能用途,有其特定的文化含义。

(一)家

人类社会以“家”为基本存在形态,“家”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家”的观念出现于新石器时代,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其中包括人类社会的进化成果以及人类血缘情感的纽带。

“家”首先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社会文化观念,其次才用于指示人的居所和房屋建筑。《玉篇·宀部》:“家,人所居通曰家。”《尔雅·释宫》“牖户之间谓扆,其内谓之家”郭注云:“今人称家,义出于此。扆,倚”;邢疏曰:“《释》曰‘牖者,户西窗也’。此牖东户西为牖户之间,其处名扆。云其内者,其扆内也。自此扆内即谓之家。《说文·宀部》云:‘家,居也。从宀,豭省声。’《礼记》云:‘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郭云:‘今人称家,义出于此。’”[55]

“家”也是民居住宅的基本计量单位,在这一层面上讲,家就指一座住宅,一处住宅就是一个家,一个家庭就是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数量的建筑物的完美组合,它既包括种种物质材料(宅地和各种房屋建筑)的最佳组合形态,又包括社会、宗族成员间的社会责任、道德情感和义务。家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居住环境,是人们情感的寄托和归宿,也是家庭成员从事正常生产生活、与社会产生各种关系的纽带。

“家”还代表了男权社会的一种观念。人类社会自进入父系社会以来,男子(丈夫)成为家的主人,男权社会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家族成员、家庭血缘间稳定关系的形成,保证了人类社会伦理的健康发展。《字汇》解释说:“家,如居也。又妇谓夫为家。《孟子》:‘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又,大夫之邑曰家。又《论语》三家,百家诸子,国家……天子无处,以天下为家。又‘官家’: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故称帝王曰官家。又‘宅家’:天子以天下为宅,四海为家,故曰宅家。”[56]《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朱熹注曰:“女以男为家。”[57]又,《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孔颖达疏曰:“男子一家之主,职主内外,故曰家。”可见,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家庭,有夫有妇才成为完整的家庭。

“家”是人类社会成员与房屋建筑物间特定情感的物态化表现形式,《正字通·宀部》说:“居其地曰家。”就是这个意思。“家”还表现为在特定社会中由一定血缘纽带、伦理关系形成的宗亲思想观念,它包括特定地域的标识符号,即人们的所居之地、族姓、徽号等,也包括居住者所拥有的物质财产、家族成员、人口数量等,如《史记·吕不韦列传》“始皇九年……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司马贞索隐:“家,谓家产资物。”[58]

总之,“家”以居所(住宅)为依托而存在,包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名物制度、伦理规范等内容。在狭义上,“家”只是一定的人口和财资;在广义上,它包括人们的居址、居所建筑物、财资、姓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家庭、家族、宗亲、聚落、社会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人类由家庭、宗族演变为聚落,由聚落演变为国家和社会,家和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其中饱含着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等,“家”还体现了居住者对住宅空间的归属感、亲密感、私密感、领域感。

(二)院落

中国传统民居建筑以“院落”为单位,院落是居家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院落即庭院,是居家行为的物质载体。一个家就是一个院落,它包括四周围绕的垣墙以及空间内的各种建筑物。院是由墙体围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空间形态,《说文》云:“寏或从阝。完声。”段注曰:“完亦义也。《广雅·释室》云:‘院,垣也。’《左传》‘缮完葺墙以待宾客’李涪云:‘完,当为宇。’按,‘缮、完、葺’三字成文,犹下文云‘观、台、榭’,亦三字成文也。则‘完’当是‘院’字。”[59]庭院,《辞海》解释为:“庭者,堂阶前也;院者,周垣也。宫室有垣墙者曰院。”[60]《汉语大字典》解释为:“第一指院墙。围墙,也作‘寏’。《广雅·释宫》:‘院,垣也。’《玉篇·阜部》:‘院,周垣也,亦作寏。’《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第二指有墙垣围绕的宫室、房屋,如四合院、大杂院。《广韵·缐韵》:‘院,院垣。’《增韵·缐韵》:‘院,谓庭馆有垣墙者曰院。’《字汇·阜部》:‘院,宅也,室也。’第三指房屋围墙内的空地。《集韵·阮韵》:‘院,垣中也。’李白《之广陵宿常二南郭幽居》:‘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61]在院落式民居建筑中,围墙是非常重要的形体构成元素,可谓第一要素。没有围墙,就没有院落的存在。院墙,古文作“寏”,《说文》云:“寏,周垣也。从宀。奐声。”段注曰:“寏之言完也。《西京赋》曰:‘缭互绵联,四百余里。’薛注曰:‘苑之周围也。’善曰:‘西都赋之缭以周墙也。’”[62]院落的墙体主要起遮挡、隐蔽、分割内部空间的功能,《营造法式》载:“《春秋左氏传》:‘有墙以蔽恶。’《淮南子》:‘舜作室,筑墙茨屋,令人皆知去岩穴,各有室家,此其始也。’《尔雅》:‘墙谓之墉。’《说文》:‘堵,垣也,五版为一堵……垣蔽曰墙。’《释名》:‘墙,障也,所以自障蔽也。垣,援也,人所依止以为援卫也。墉,容也,所以隐蔽形容也。’”[63]院落围墙的砌筑方式五花八门,体现着居家主人的身份地位和文化品位。

一座院落即围墙以内的空地及空地内的房屋建筑物。《辞海》云:“司马光西江月》词:‘深院月明人静。’《后汉书》卷六七《仇览传》李贤注:‘《广雅》曰:落,居也。’案,今人谓院为落也。白居易《长庆集》卷五十五《宴散》诗:‘笙歌归院落,灯火下楼台。’”[64]“宅”与“院”构成住宅院落的基本单元——“进”。“进”有一定的方向性,指向下一处院过渡,因此有“一进院”、“两进院”等,每一“进”在纵、横两个方向构成一“落”,与“进”属同一层次,是民居宅院的最小单位。一处民居院可布置多处院落,形成“庭院深深几许”的情形,规模大的院落还设有花园,布置山池,栽种花木等。

庭院空间是家庭生活展开的区域,与建筑实体相比,它是一处虚空间,借其他建筑的外形来围合成对外封闭、对内开敞的空间。

孙大章先生《中国民居研究》根据庭院空间的构成形制,将庭院空间分为三种形式:合院式庭院空间体系、厅井式庭院空间体系、融合式庭院空间体系[65]

(三)居住建筑物

民居建筑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词汇,是专指一种建筑类型,它具体表现为各个大小、体量、色彩不同的房屋。在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家是对一处建筑的统称,房屋、房舍、屋舍、府舍、屋宇等均指人们的居所,是家庭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物质形态上,它包括建筑物的实际围合材料和空间存在形态,如空间、规模、构造、结构、材料、环境、设备等;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它包括家庭成员的组成结构、长幼尊卑关系以及与社会其他成员往来接待的礼仪行为等。

人们通常将住处称为屋子。《说文》云:“屋,凥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从至。至,所止也。屋室皆从至。”段注曰:“屋者,室之覆也。引申之凡覆於上者皆曰屋。《诗笺》:‘屋,小帐也。’凡尸皆得训主。屋从尸者,人为屋主也。此从尸之又一说也。上象覆,旁象壁。室下亦曰至所止也。”[66]《广雅诂林》云:“《说文》云:‘市居曰舍。’舍,《释名》云‘于中舍息也’。房,《说文》云:‘室。在方也。’《释名》云:‘房,方也,室在两方也。’屋,《说文》云‘居也’。府,文书藏也。”[67]“屋宇”一词在古代史籍文献中使用得较多,如《北史·高道穆传》:“尚书令崇之子,多有非法,逼买人宅,广兴屋宇,皆置鸱尾。”[68]洛阳伽蓝记》载:“建中寺,本是阉官司空刘腾宅。屋宇奢侈,梁栋踰制。”[69]《梦粱录》:“临安城郭广阔,户口繁多,民居屋宇高森。”[70]《朱子语类》:“李先生所居狭隘,屋宇卑小……又接起厅屋。”[71]《明太祖宝训》卷四:“命中书省令天下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所依者,给以屋宇。”[72]可见,家是由各种房屋建筑组成的一个单元,如今,房屋的概念与古代基本相同。

房屋建筑是人民居家行为的物质载体,与这一物质载体相关的名物制度主要有:

1.堂屋

“堂”是古代民居建筑中的正位房屋,也称正寝。“堂”的名称出现于周代,“原意是相对内室而言,指建筑物前部对外敞开的部分,堂的左右有室,室的两旁有房、有厢,这样的一组建筑统称为堂,也泛指天子、诸侯、大夫、士的居处建筑。汉代以后,一般指衙署和宅第中的主要建筑。在建筑形制上,堂由台阶、屋身、屋顶等几部分组成。但堂只有阶,没有陛,屋顶在唐代只能用歇山顶或悬山顶,宋代只能用悬山或硬山顶”[73]。《释名》云:“堂,犹堂堂,高显貌也。”[74]《尔雅》“门侧之堂谓之塾”疏曰:“门侧之室,夹门东西者名塾。”[75]春秋战国时期,堂屋已经成为居家住所中最重要的建筑,其建筑规模和尺度因主人的地位不同而有变化,以“筵”为建筑规模的计量单位(一筵长九尺)。后来,发展为以楹或间为计量单位。随着民居建筑等级制度的建立,堂屋建筑有了明确的等级规定,其宽度不过三楹或三间。(www.xing528.com)

在宫殿式建筑中,“堂”指的是前层建筑。汉至唐代,“殿堂”、“堂屋”并称,《晋书·淳于智传》:“堂屋五间,拉然而崩。”[76]魏书·郑道昭传》:“今国子学堂房粗置,弦诵阙尔。”[77]在平面布局上,堂屋处于院落中最重要的位置,位于中庭后面,其左、右侧设东、西厢房,后有寝室,各建筑间以廊庑相连。自古至今,堂屋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建筑物,是主人接见宾客、举行典礼和长辈、有特殊身份之人的起居之处。唐代及其以前的住宅建筑常以“殿”、“堂”并称,唐代以后,民居建筑再不称殿,只称堂,只有天子居所、庙宇建筑才称为殿堂,《说文·土部》“堂,殿也”段注曰:“许以殿释堂者,以今释古也。古曰堂。汉以后曰殿。古上下皆称堂。汉上下皆称殿。至唐以后,无有称殿者矣。”[78]

“堂”的建筑形制,古今不一。《礼记正义·檀弓上》:“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郑注:‘封,筑土为垄堂,形四方而高。’”[79]仪礼》载:“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疏曰:“堂深,谓从堂廉北至房室之壁堂下。”[80]李斗《工段营造录》对宅院内各建筑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描述:“正寝曰堂,堂奥为室,古称一房二内,即今住房两房一堂屋是也。今之堂屋,古谓之房;今之房,古谓之内……住室有中柱,三楹居多;五楹则藏东、西两梢间于房中,谓之套房,即古密室、复室、连房、闺房之属。”[81]《汉语大词典》认为:“堂屋有夯土使高出地面成四方形的屋基,俞樾《群经评议·尚书三》:‘古人封土而高之,其形四方,即谓之堂。’”[82]《辞海》的解释与此大同小异[83]。可见,古代的堂是建于夯土高台之上,坐北向南,且两座建筑相连,前面是堂,不住人,是举行礼仪活动的场所;后面是室,供人居住。

在院落式民居建筑中,主要建筑物厅、堂、长辈住房等都排列在主轴线上,附属建筑则位于次轴线上。堂是家庭的中心空间,院内所有的建筑都从属于堂屋,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天地之道在人之道”,即宗法礼制思想。明、清以来,堂屋一般正对大门入口处的垂花门,在多进院落中也有将厅堂放在第二进庭院者,但都设于轴线上,“正屋为主人,为本身,厢廊为手足,为仆从”[84]。进入一座民居院落时,首先进入堂,然后才进入室内,二者之间有一过渡空间,逐渐深入,孔子曾经以此比喻子路的学问深浅,《论语·先进》说:“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疏曰:此“言子路学问之深浅,譬如自外入内,得其门者。入室为深,颜渊是也;升堂次之,子路是也。今子路既升我堂矣,但未入于室耳。”[85]与此相应,在楼式四合院内,家堂供于与堂屋相对的楼上,供奉“天地国亲师”牌位和祖宗牌位。

堂和殿的功能基本一致,其区别在于建筑物前面设置的台阶不同。《急就篇》师古注:“凡正室之有基者谓之堂。”王应麟补曰:“殿则有阶陛,堂有阶无陛。《演义》曰:‘堂,当也,当正向阳之屋。’”[86]明人计成说:“堂者,当也。谓当正向阳之屋,以取堂堂高显之义。”[87]堂屋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堂是主人日常起居的地方,是家长权力象征之所在地。《仪礼·士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东,北面盥。”郑玄注曰:“洗在北堂,所谓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东隅,东、西直房户与隅间。”贾公彦疏曰:“房与室相连为之房,无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云洗在北堂也。‘北洗’者,所谓经中北洗也。‘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户外,半以南得堂名,则堂是户外之称,则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无北户,房有南户矣。”[88]后人称父母为“高堂”,也源自对家长权力的尊崇,如李白《送张秀才从军》:“抱剑辞高堂,将投霍冠军。”[89]秦汉时期的宫殿、官府和民居院落布局形制都是前堂后室式,也称“前朝后寝”,其中正房的北侧是主妇的居室(后室),也称为“北堂”,后来以“北堂”代称母亲,如:《诗经·卫风·伯兮》载:“焉得谖草,言树之背?”“谖草”即“萱草”,指母亲;背,指北堂。又,孟郊《游子诗》云:“萱草生堂阶,游子行天涯;慈母依堂前,不见萱草花。”

第二,堂是主人行大礼、举行家庭、宗族重大礼仪的地方。《艺文类聚》载:“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下堂见诸侯,天子之失礼也,由夷王以下。”[90]

第三,堂屋建筑是家庭成员饮食、议事、待客的地方,也是迎神祭祖的场所。宋人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二从家庭成员间的人伦关系角度对其布局模式进行论述,并描绘了堂、室等建筑的分布示意图,注曰:“人家堂、室、房、户,不能一一如此,当以帷幕夹截为之”;卷四《居家杂仪》再次申明了堂屋建筑的特殊功能:“冬正朔望,宗族聚于堂上。”[91]

旧时文人避世隐居之所也称堂或草堂。今日的堂,其功能与古代一致,是院落内的主体建筑,是最尊贵的房屋,通常为家庭成员的长者居住,称为正屋、正房、堂屋、堂房等,有时仅指正房居中的一间。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集中居住在高楼大厦里面,城市住宅建筑已失去了传统的堂文化,只在那些保持原生态的村落合院式民居中依然保存和延续着传统的堂文化。

今汉族合院式民居建筑大部分堂屋的“堂”、“室”合二为一,其主要功能是举行家族仪式、待客、供长辈居住,与古代一致。但临洮、陇西、岷县一带留存的“虎座厅”、“磨房厅”是比较特殊的堂屋建筑,颇有古意,堂在前,室在后;在堂、室之间设有前墙将两者分隔开,墙外为堂,墙内为室;隔墙的左、右各设窗,中间设门,就是延续了古代“升堂入室”的居家文化传统;堂之左为寝室(卧房),右为厅房,供接待宾朋之用。

2.厢房、厦房

厢房在堂屋前院的两侧,与堂屋横向垂直,但不相连。《汉书·周昌传》:“吕后侧耳於东箱听”,颜师古注曰:“正寝之东、西室皆曰箱,言似箱篋之形。”[92]《旧唐书·来瑱传》:“不居瑱厅及正堂视事,于东厢下构一小室而寝止。”[93]

早期的厢房为庙堂建筑之附属建筑物,以突显庙堂建筑之尊贵。《尔雅·释宫室》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注曰:“夹室前堂。但有大室。”孔颖达疏曰:“凡大室有东西厢夹室,及前堂有序墙者,曰庙。但有大室者,曰寝。《月令仲春》郑注云:‘前曰庙,后曰寝。’以庙是接神之处,其处尊,故在前。寝,衣冠所藏之处,对庙为卑,故在后。”[94]后来,厢房成为人们举行重要礼仪时的临时休憩地或居所,《汉书·礼乐志》:“皇帝就酒东厢,坐定,奏《永安》之乐,美礼已成也。”[95]曹植《大魏篇》诗云:“御酒停未饮,贵戚跪东厢。”[96]今日的厢房专指合院式民居院落中的次要建筑物。

在一个完整的合院式院落内,北面为正房(堂屋),东、西两面为厢房,南面的建筑为倒座,以正房(堂屋)最为尊贵,厢房处于次要位置。《太平广记》记载了一位日者寇鄘买了一个无人敢住的院落,其中“有房三间,甚庳(低矮),东、西厢房共五间。地约三亩”[97]。《明史·礼志》:“命改筑先蚕坛于西苑。北为蚕室,左右为厢房,其后为从室。”[98]

“厦房”也称“夏房”。与厢房不同,古代的厦房是与堂屋连成一体的,即堂屋两侧增加的稍间,宋代称为“出际”。《营造法式》载:“《尔雅》曰:‘桷直而遂谓之阅。’”梁思成注:“谓五架屋际椽正相当。”[99](清)李斗《工段营造录》说:“厅事无中柱,住室有中柱,三楹居多;五楹则藏东、西两梢间于房中,谓之套房,即古密室、复室、连房、闺房之属,凡此又子舍、丙舍、四柱屋、两徘徊、两厦屋,东西霤之属。”[100]

堂屋与厢房、厦房的位置关系及建筑形制,古文献的记载比较混乱和复杂,历代注疏各执一词,如《法言义疏》云:“震风陵雨,然后知夏屋之为帡幪也”,疏曰:“《楚辞·哀郢王》注云:‘夏,大殿也。’又,《招魂》云:‘夏,大屋也。’……《士冠礼》郑注云:‘周制,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又,《檀弓》注云:‘夏屋,今之门庑,其形旁广而卑。’‘夏屋以近北为正室,中半以南为堂,其制与商屋殊。后人定宫室之制,人君宫殿始有重屋四阿,卿大夫以下但为南北檐,皆以近北为正室,中半以南为堂,如周人夏屋之制,故亦称夏屋耳。’按:法言此文单以夏屋为大屋之义,不关宫室制度,与王逸、高诱说合。”[101]清人任启运在总结前人记述的基础上,著《宫室考》一书,对古代住宅建筑(主要是皇家建筑)之称谓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在论及堂屋和厢房的位置关系时,他说:“房东为东厢,西为西厢。北牖、东牖、西牖、南户,属诸堂,东为东堂,西为西堂。”这一论述也有让人有似是而非、不知所云之感,清代大学者纪昀也指出了这一论述之不足:“如其所说,则东西厢在房之东西。东西夹室在堂之东西。东西厢之南,东西夹室之北,则四东西堂矣。然考之经传,实全无根据。而启运谓在东西夹室之后,误矣。”[102]

今兰州地区将民居院落之厢房称之为“厦房”,厦房的建筑形制有“三堂五厦”(堂屋三间,厦房五间)、“五堂七厦”(堂屋五间,厦房七间)等,属于民间匠人之俗语,是将厦房和厢房混用。

3.厅堂

厅堂,也称“厅事”,是民居院落“纵轴线上的主要建筑。常为会客、议事、行礼的场所。《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规定厅堂的构件材份等级仅次于殿堂。在江南园林建筑中,厅堂是主体建筑。明代计成《园冶》说:‘凡园圃立基,定厅堂为主。’”[103]厅堂、厅事是主人举行宴请、迎宾、会客活动的重要场所。

厅的建筑结构也有多种,《工段营造录》载:“厅事,犹殿也,汉、晋为‘听’,六朝加厂为‘庭’。《老学庵笔记》云:‘路寝,今之正厅,治官处之厅多厂,今谓厂厅’”,“六面庋板为板厅;四面不安窗棂为凉厅;四厅环合为四面厅;贯进为连二厅及连三、连四、连五厅;柱檩木径取方为方厅;无金柱亦曰方厅;四面添廊子飞椽攒角为蝴蝶厅;仿十一檩桃(挑)山仓房抱厦法为抱厦厅;枸木椽脊为卷厅;连二卷为两卷厅;连三卷为三卷厅;楼上下无中柱者,谓之楼上厅、楼下厅;由后檐入拖架为倒坐(座)厅。”[104]厅的命名非常讲究,花样繁多,很有学问,它体现了房屋主人或建造者的文化艺术品位,有以文字命名者,如一字厅、工字厅、之字厅、丁字厅、十字厅等,表现了建筑物本身的外部造型特征;有以建筑材料命名者,如楠木厅、柏木厅、桫椤厅、水磨厅,突显建筑物材质之高贵;有以花草命名者,如梅花厅、荷花厅、桂花厅、牡丹厅、芍药厅,表现了主人的人文情怀;有的根据建筑物的主次程度、所处位置而命名,如大厅、二厅、照厅等。厅非常讲究名称的交错搭配,若以玉兰为房名,则以藤花榭命名。

有时正厅建筑与堂屋一样,具有特定的尊贵地位,如《玉台新咏·陇西行》:“请客北堂上,坐客毡氍毹。”[105]

4.火炕

火炕也称土炕,是北方地区人们在冬天用于室内取暖的生活设施,在北方黄土高原地区的陕北、晋北、甘肃、宁夏等地非常普遍。在甘肃大部分地区,早晚温差大,日照不足,房内比较潮湿,火炕是每一个家庭所必需的,人们的生活多离不开火炕,家庭日常生活都围坐在炕桌边进行,形成一种特殊的“火炕民俗”。

火炕的使用,在先秦文献中就已出现,如《诗经·瓠叶》就有“炕火曰炙”的描述,孔颖达正义:“炕,举也,谓以物贯之而举于火上以炙之。”[106]有些学者据此认为这就是现在意义上的炕,非也。古人取火的设施是灶火或坑火,《诗经》描述的正是灶火(坑火),用坑火取暖的事例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如《左传·昭公十年》:“寺人柳……炽炭于位”;《汉书·苏武传》:“凿地为坎,置煴火。”[107](汉)刘向《新序·刺奢》:“宛春谏曰:‘天寒起役,恐伤民。君衣狐裘,坐熊席,隩隅有灶,是以不寒。’”[108]这里说的也是“坑火”取暖,不是“炕火”。据此,上古及秦汉时期,普遍流行将灶火设在居室内西南角的位置,这是屋内最尊贵的位置,摆放灶火,用于款待宾客和取暖之用。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炕火取暖风俗形成于魏晋时期。《水经注·鲍丘水》载:“水东有观鸡寺,寺内起大堂,甚高广,可容千僧。下悉结石为之,上加涂塈,基内疏通,枝经脉散,基侧室外,四出爨火,炎势内流,一堂尽温。盖以此土寒严……故崇斯构。”[109]按:“塈”也作“暨”,“塈”即土坯,西北人至今称土坯为“胡塈”或“墍子”,系从西域传入中国,是黄土高原地区生土民居建筑的主要用材,土坯尺寸常为300毫米×350毫米×65毫米[110]

唐及宋金时期,土炕取暖之术已广泛运用。《旧唐书·东夷·高丽传》:“冬月皆作长坑,下然煴火以取暖。”[111](宋)范成大《丙午新正书怀》一诗描述了那时人们在冬天烧火炕取暖的情景:“厉风翻雪海漫天,百计逃寒息万缘。稳坐被炉如卧炕,厚裁棉旋胜披氊。”[112]《大金国志》也记载了当时金国女真人烧火炕取暖的生活习俗:“其居多依山谷……穿土为床,煴火其下”;“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113]因此,顾炎武认为:早期《诗经》、《左传》、《汉书》等文献记载的灶火、坑火近似于土炕,但不是真正的火炕,“北人以土为床而空其下以发火,谓之炕。古书不载。《左传·昭公十年》……是盖近之,而非炕也。庾信《小园赋》:‘管宁藜床,虽穿而可坐,嵇康锻竃,既煗而堪眠。’此即今之土炕也。但作‘坑’字。此今人暖房之制,形容尽之矣。”[114]吕思勉先生也认为:火炕之俗系从高丽传入金国的女真人,再由女真人传入宋代中原各地,南宋以后成为北方地区人们冬天取暖的习俗了[115]

元、明、清时期,土炕的使用多见于各种文献记载,其构筑形制和今天的土炕完全一致。清人胡朴安《中华风俗志》记载陇中地区人们使用土炕的情景:“狄道县天气极寒,八月以后至竖年之三月,一般居民,非皮不温,非火不暖。宿榻土筑成,夜间置火盆其中。”[116]这一习俗延续至今。

土炕系土坯和泥灰砌筑,其基本结构是:内砌两三条烟道,连通灶膛和烟囱;墙外留门,供塞柴火等燃料;炕边用砖石垒砌,上面安置石条或木质炕沿围护。土炕比移动式床大,冬暖夏凉,坐、卧十分方便。房屋建筑功能不同,炕的位置也不同,一般都砌在一间房子的左面或右面;或占据整面,炕与墙体间留一小巷道;如果在厨房里,则在门内左右两边置厨灶,这样,灶内的烟火与相邻居室内的火炕相通,可供隔壁房屋取暖。回族民居建筑由于受宗教文化的影响,特别强调西炕的位置,供日常做礼拜之用。

土炕是甘肃民居建筑必备的取暖设施,但有人批评土炕是西北地区的农村陋俗,如民国二十四年《重修镇原县志》载:“有一事最可厌恶者,则火坑是已。男女、父兄、子弟、妻妾、姊妹同宿而无别,亟于聚会,无所避忌,则德育无可言。终日炀火,脑识昏聩,故思虑不通敏,则智育无可言。燥热既甚,筋络弛缓,则体育无可言。故欲化导北方,以屏去火坑为亟。”[117]这种不顾自然和经济条件现实的说法过于武断和极端,不可取之。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土炕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值得提倡,但其工艺需要改良,无需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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