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代住宅建筑的种种称谓
住宅建筑是人类最早的建筑形态之一,是古代建筑之一种。在人类发展史上,住宅建筑因其独特的建筑特征而形成了特有的历史文化现象,其中包括丰富的历史典故、概念术语、制度演变、出入禁忌、居住风俗等,摩尔根说:“住宅建筑本身与家庭形态和家庭生活方式有关,它为人类由蒙昧社会进至文明社会的过程提供了一幅相当全面的写照。住宅建筑的发展状况,上起蒙昧人的窝棚,中经野蛮人的群居院落,下至文明民族单门独户的住宅。”[1]从某种意义上讲,住宅建筑的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和家庭、家族及国家的发展史。
一、民居
民居是住宅建筑中最普遍的建筑形态,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普通民众建立了深厚而密切的关系,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密不可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私有制、阶级社会的出现,民居建筑被打上了深深的阶级制度和等级制度烙印。
(一)“民”与“民居”释义
“民居”是人民大众居所的固定称谓,这一词语看似简单,其实它背后隐藏着深厚的人类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因素。那么,什么是人民大众、什么是民居呢?
1.关于“民”
“民”,从其字面意义上讲,就指普通的人和百姓,在阶级社会专指被统治阶级。上古时期,“民”、“人民”等称谓具有蔑视的意味,“民”的本义就是“奴隶”,梁启超《太古及三代载记——附三苗九黎蚩尤考》一文认为:“民,因其冥昧,亦谓之‘民’”,自注曰:“民之本义为奴隶。”[2]郭沫若认为:“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左目为奴徵。”[3]说明在奴隶社会,人民就是被奴役的广大民众。
“民”的本意是处于混沌、蒙然无知的众人。《说文解字》:“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4]又,《说文解字诂林》说:“民者,氓也。萌而无识也。《诗》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民者,象其蒙然,衣服憧憧而行之见也。天下有道,庶民不议。故民字无口也。古文民上为髻,形下其足行中,象蒙然衣被之状,衣食而已。今文民象之也。”[5]《辞海》解释为:“民,人民,古代泛指被统治的庶人;一说古代的‘民’本指种地的农民(《求古录·礼说八》)。”[6]《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基本相同,认为“民”是与“君、官”对称的词汇,也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民,指人、人类、奴隶。古代指有别于君主、群臣百官和士大夫以上各阶层的庶民(多与君、臣、人相对)。现代指有别于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人民群众。《诗经·假乐》‘宜民宜人,受禄于天’朱熹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文选·张衡<东京赋>》‘民忘其劳’李善注引薛综曰:‘民,谓百姓也。’”[7]先秦之时,“民”这一概念逐渐演变成为与贵族相对的平民群体的统称,当时还将民众按其职业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种,称为“四民”,如:“《书·周官》:‘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国语·齐语》:‘四民者,勿使杂处……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8]此外,“民”还按其居住区分为“野民”、“负郭之民”、“国民”等,国民和野民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如:“《周礼·地官·县正》:‘若将用野民(亦作氓),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战国策·齐策六》:‘齐负郭之民有孤咺者。’《荀子·儒效》:‘都国之民安习其服。’”[9]《管子·君臣下》又有“小民”、“中民”之分:“中民乱曰詟谆(注:对上非议不满),小民乱曰财匮。”[10]
总之,“民”是与国王、君主、皇帝相对的人群,都属于被统治阶层,但其内部也是有等级区别的。
2.关于“民居”
民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封建专制社会,除了皇帝一人外,所有的人都是他的臣民,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从广义上讲,“民”还包括王公贵族、官僚衙吏等处于上流社会各阶层的人群,这些人都是天子之民,天子拥有天下,其统辖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是天子的臣民,官僚贵族的王府、宅第居所也属于民居范畴,是与帝王专用的“宫殿”、“皇宫”相对而称的住宅建筑。由于封建等级制度的限定,王公贵族、富商、官僚地主的住宅有其特定的名称如“王府”、“府邸”等。从狭义上讲,只有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无职无权的人群才是纯粹的“民”,这些人的住宅和居所才称为“民居”。
“民居”是住所的统称,是一般民众的住所,其主要功能是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栖息等实际需要。每一处民居都是由不同功能和用途的房屋建筑物组成的,与房屋建筑有关的名物制度很多,主要包括建筑技术层面和社会伦理层面两部分,两者构成中国民居建筑文化特有的现象。有关房屋建筑技术层面的名物制度主要集中在《考工记》、《营造法式》、《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等文献中;有关住宅、起居、社会伦理层面的名物制度、礼仪习俗也多散见于这三部文献及其他各种史籍文献中。
与民居建筑有关的技术术语、住宅制度、起居习俗、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名物制度主要靠工匠们师徒相传而来,部分方志文献中也有零星记载。要研究古代民居建筑,必须先了解与之相关的社会历史及居住文化,李允鉌指出:“要了解一种建筑形式、一个建筑体系,也就首先要了解和研究产生它的历史文化背景。”[11]民居建筑饱含着丰富的历史渊源、法式制度、礼仪规范、文化风俗和宗教信仰等内容,与之相关的术语也很多,如民居、穴居、厅堂、居室、厦房和厢房、掌尺、槅扇、空间等。这种概念、术语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其中既包括结构功能、法式制度方面的概念,也包括官方或皇家钦定的术语名称以及各地匠人和建筑师们专用的行业术语;既有方位指示方面的语言,也有蕴含抽象寓意的词汇。
(二)民居称谓的演变
“民居”一词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民居”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建筑物,而是“百姓、民众安居”的意思。对那些居住在特定住所、民宅内的人称为“居民”,如《礼记·王制》:“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12]说的是一地居民人口的数量必须适应当地的资源限度和城镇的承载度。又有“民宅”之称,《周礼·地官司徒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疏曰:“郑玄谓:‘廛者,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者。民宅曰宅。”[13]这里所说的“民居”与今日之民居意思相近,指的是特定的居住区。宅,居所的意思,古今“宅”字所指的对象一样,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今人仍使用“某某宅”或“某某宅基地”一词,其中包括某某宅所占的土地和修建于其上的房屋建筑物。(www.xing528.com)
《说文》曰:“宅,所托也。家,居也。居,蹲也。屋,居也。”[14]“民宅”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第一,即通常说的住处或宅院,如《尔雅》:“宅,居也。”疏曰:“谓居处也。”[15]《急就篇》“室宅”颜师古注曰:“宅,总言院宇之中也。”[16]《说文解字诂林》云:“《尉缭子》曰:‘天子宅千亩,诸侯百亩,大夫以下里舍九亩。’《玉篇》曰:‘人之居舍曰宅。’”[17]第二,指修房盖屋营造活动,《释名·释宫室》:“宅,择也。择吉处而营之也。”[18]第三,引申为整个庭院之内或富贵人家的宅眷,如《太平广记》:“官僚宅院、民间妇女皆设幄幕而看之。”[19]“民宅”比“民居”在内涵上更为具体、贴切;在外延上更广,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古人择地、营建活动及居家方式等内容。《周礼·大司徒》云:“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唐)贾公彦疏曰:“以相民宅者,谓既知十二土之所宜,以相视民居,使之得所也。”[20]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住宅建筑从形式到名称,从规格、体量到装饰内容等都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出现了一系列严密的规范和礼仪,形成了专门用于标识居住者身份和等级地位的制度,继而发展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工具。
先秦时期,所有的住宅可称为“宫室”。秦汉以来,“宫室”一词已演变为帝王居所的专用名称,“宫”、“殿”二字相连,特指皇家、府衙、宗教建筑物,具有高贵、庄严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任何人不得僭越使用。宫殿和普通住宅在建筑体量、称谓、规格等方面有了明显的区别,如《艺文类聚》引《决疑要注》云:“凡大殿乃有陛,堂则有堦无陛也。左墄右平者,以文塼相亚次,墄者为阶级也。”[21]同时,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阶级的住宅也有府、第宅、府邸等专用称谓,具有尊贵、敬仰、不可侵犯的意味;普通百姓的居所则统称为民居、民屋、民家、宅舍、舍宅、舍屋等,属于最通俗、最卑微的称谓。
汉代以来,民居建筑的封建等级制度逐渐形成,特别是“民居”一词逐渐演变成所有普通民众住宅的统称,其中也包括官僚贵族的府邸,如《魏书》:“世宗景明元年七月……大水,平隰一丈五尺,民居全者十四五。”[22]《水经注·泗水》:“左右民居,识其将漏,预以木为曲洑。”[23]《新唐书》:“总章二年六月,冀州大雨,水平地深一丈,坏民居万家。”[24]《资治通鉴》:“献帝二年。李傕遂放火烧宫殿,官府、民居悉尽。”[25]《西夏书事》:“嘉定十二年……地大震,民居坍损,威戎寨城圮更甚。”[26]《太平御览》载:“青城县岷江暴涨,漂垫民居”;“使人复将廓去,经涉巷陌,闾里整顿,似是民居。”[27]《金史·石琚传》:“天长观灾,诏有司营缮,有司辟民居以广大之。”[28]《元史·武宗二》:“三年六月,襄阳……大水,山崩,坏官廨民居。”[29]《明史》:“土知府王春陷会川,毁民居府治,至是遂堕其城。”[30]《清史稿》:“晋州濒滹沱河,河决徙道,荡析民居。”[31]
二、民居之别称——宅舍、府第等
(一)宅舍、府第
汉代以来,普通民众的住宅建筑名称出现了种种变化,有宅舍、屋舍、庐舍、民屋、舍屋、房舍、第舍等称谓,如《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修园庙旧宅、田里舍。”[32]陶潜《桃花源诗并记》:“土地平旷,屋舍俨然。”[33]《梦粱录》:“监造官司,营房、舍屋皆隶焉。”[34]《元史·食货四》:“世祖中统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35]《艺文类聚·居处部四》收录了大量有关宅、舍的文献记载,如“《晏子》曰:‘臣之先臣,居此宅焉’;《汉书》曰:‘萧何买田宅,必居穷僻处,不治垣舍。’《风俗通》曰:‘宅不西益,俗说西者为上’”;“耿纯率宗族归光武,时郡国多降邯郸,纯兄归烧宗家庐舍”[36]等。也有称“第舍”者,如《太平广记》:“表至,权于苍龙门外为立第舍。”[37]今人也延续和使用古人的“舍”、“舍下”、“寒舍”等词,用于称呼自己的住所,具有谦称的意义。
“府邸”、“府第”主要用于对封建贵族、官宦、富商、地主等有特殊社会地位或特权者的住所的称呼。“府第”、“府邸”、“府宅”三者同义。府,《辞源》、《辞海》、《汉语大字典》的解释基本一致:“特指达官贵人的住宅如相府、王府。”[38]《史记·曹相国世家》:“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39]府第的建筑规模比普通百姓的居舍大而庄严,故有“府”之称,具有象征身份地位的意义,如《汉书·王莽传》:“自四辅、三公有事府第,皆用传。”[40]“府第”一词也借指官宦人家,如《梦粱录》卷二《荫补未仕官人赴铨》:“临安辇毂之下,中榜多是府第子弟”;卷十三《铺席》:“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卷十六《米铺》:“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41]也有称“府宅”者,如《隋书·高祖纪》:“公私府宅。”[42]后来,“府”也表示对别人住所的尊称,如尊府、府上等,至今仍在使用。而那些地处穷僻之乡的一间茅草小屋或一孔窑洞,当然不可称之为“府”或“府第”。
“邸”,指古代地方官员区去京师朝觐期间的临时栖身住所。后来也指王公大臣或高级官员们办事的住所或居住,即“官邸”或“府邸”,历代皆沿用之,如《汉书·王莽传》:“会日暮,官府邸第尽奔亡。”[43]《后汉书·窦融传》记载,当时窦氏家族的宅第规模宏大无比,“自祖及孙,官府邸第相望京邑”[44]。《宋史·毕士安传》:“王请对愿留府邸,不许。”[45]《明史·职官一》:“凡宫殿、陵寝、城郭、坛场、祠庙、仓库、廨宇、营房、王府邸第之役。”[46]也有称“府舍”者,如《汉书·元后传》:“君其召诸侯,令待府舍。”[47]《晋书·贾充传》:“果见充行至一府舍,侍卫甚盛。”[48]
此外,还有“客邸”、“邸舍”、“邸阁”等称谓,也是供人居住的建筑物,但不是居家的住宅形式。“客邸”,即旅社,“供客商堆货、寓居、从事交易的行栈,也称邸舍或邸阁”[49]。“宅第”、“宅邸”与“府第”一样,用于民居建筑之称,具有象征身份地位或等级的意义。古诗谓“谁家起甲第,朱门大道边”,即指官宦人家的住宅建筑。
汉代,住宅建筑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等级制度,《初学记》云:“宅亦曰第,言有甲乙之次第也。《汉书》曰:‘高祖诏,列侯食邑者皆赐大第室,更二千石受小第室。注曰:有甲乙次第,故曰第。’”[50]
(二)阖庐
“阖庐”是南方地区对民居建筑的称谓。《晏子春秋集释》“吾细人也,皆有盖庐,以避燥湿”集释云:“俞樾云:《左传·襄十七年》‘吾侪小人,皆有阖庐,以避燥湿寒暑’语意与此同。《吕氏春秋·知化篇》:‘吴为丘墟,祸及阖庐。’阖庐亦民居也。”[51]
总之,住宅建筑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既包括宅院、居室、家具、六畜、仓储等,也包括建筑工艺、宗族制度、风俗习惯、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等。住宅建筑是构成一个家族、村落、镇域的基本单位,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物质文明的物态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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