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空间的定义
“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可供全体市民免费使用的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空间,是用于休闲、集会、娱乐等活动的场所。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聚居规模不断扩展,城市公共空间日益呈现出功能性意义模糊、形式多样化的特点”[1]。社会学家把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关系称为“首属关系”(Primary Relation);而通过媒介建立的关系称为“次级关系”(Secondary Relation)。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人们建立人与人之间首属关系的重要场所。
关于公共空间的话题是建立在20世纪中叶由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系列论文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和公共意见的概念形成于18世纪,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中先后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公共领域:早期古希腊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市民公共领域。古希腊公共领域指城邦民主基础上的公民公共生活领域,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原型;代表型公共领域指在中世纪及巴洛克时代,王权或宗教力量自诩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生活模式;市民公共领域是随着近代资产阶级市民阶层的崛起而形成的。[2]
当然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公共空间的概念不是同一范畴里的。之所以在此纳入公共领域的概念是为了强调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以及西方公共领域的传统。公共空间为市民提供了平等对话的空间,有学者称:“从早期城市起,公共空间与公共建筑在城市中的地位就如公共生活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地位一样重要。……可以说,空间作为一种载体已经成为公共生活机制的组成部分,它对公共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配合了公共生活机制的运行。”[3]
(一)公众型公共空间(www.xing528.com)
我将古希腊公共空间和市民公共空间一同归纳入公众型的公共空间范畴,因为在构成公共空间的源头上没有太大的区别,皆源于古希腊城邦具有公民权的公民“对话机制”。在这样的公共空间里,不同身份的城市居民聚集在一起进行交谈、辩论、演出或竞技,“在希腊民主制度中没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力量对空间秩序提出特别的要求,就像后世王权与教廷力量在公共空间中所表现出的那种支配欲一样。”[4]在现存的古希腊广场和剧院的遗址中,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社会对公共空间的认识:没有后世代表型公共空间中强烈的王权或宗教意识,与此相应的其中塑立的雕塑大多以神话人物、英雄、优秀的公民形象为主,而且在地理位置上雕塑不占据公共空间的主要位置。由于王权政治及宗教力量的强盛,希腊公共空间的模式并没有能够延续下去。只是到了近代西方市民阶级形成后才又出现类似的公共空间。哈贝马斯认为正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公共领域的概念才得以普及。市民社会的公共空间具有某些与希腊公共空间同构的东西。当然在公共空间的建设方面,希腊公民不可能具有现代社会中个体的庞大财富来私人投资建设公共空间,所以在公共空间的形式及艺术品的布置上,现代社会的公共型空间具有更大的自由性。现代艺术得以在欧美现代城市公共空间广泛的设置,其重要原因便是私人投资者的取舍倾向给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
(二)代表型公共空间
虽然罗马广场“本身并没有任何完全不同于其希腊化原型的新特点”(芒福德),但是“作为市民公共活动的场所,帝国广场却被打上了君主个人的烙印,成为主题化的广场”。[5]而后在中世纪及巴洛克时期的公共空间中,权力意志代表着公众意志,形成了从希腊公众型公共空间到代表型公共空间的转化。代表型公共空间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能为权威职能部门的意志所确定,权威部门宣称它为公共意志的代表者。所以在代表型公共空间内,雕塑、建筑具有绝对的权威意识,巴洛克城市的中央轴线往往汇聚到城市的中央广场,最终聚焦在中央节点的君主雕像上。
对于中国城市的公共空间,有学者这样认为:“若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线索来考察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就会发现中国长期处于以代表型公共领域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阶段。封建皇帝是国家的化身,是国家共同体的唯一代表。他受命于天,是大公与大私的统一体。相应地,中国古代城市中的公共空间基本上属于代表型公共空间。”[6]但与西方代表型公共空间不同的是,中国君主在公共空间的占有上是一种霸权式的方式,其用宏伟的建筑体量挤压城市的公共空间,或者说中国古代城市根本就缺乏西方语义上的公共空间,代表型的公共空间只能是学理上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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