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应增设苏州遗产管理职能权力机构
园林遗产是苏州的重要品牌,保护世界遗产是苏州市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如果没有由政府设立的有利于统一管理的专门遗产保护职能权力部门,要实现对苏州园林遗产的有效保护,落实《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和要求是很困难的。
作为世界遗产地,苏州肩负着与国家和世界遗产管理组织沟通和交流的重任,承担着对公众进行世界遗产保护宣传教育的责任,有履行接受国家每2年一次、联合国每6年一次对世界遗产地监测的义务,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来统一组织实施。苏州有9个世界遗产园林和众多的名胜遗迹,目前正把苏州古城作为世界遗产园林的扩展项目正式列入申遗计划。
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体制尚未理顺,法制不够健全,经济发展速度又快,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世界遗产的格局尚未形成,遗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正处在实践探索阶段。但从保护发展的趋势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具备相对合理性,也有许多积极的因素,因此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今后需要在坚持法规和世界遗产资源保护准则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完善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遗产资源管理体制,这是符合中国大国国情和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现实选择。
在国家尚未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部门前,苏州应有与世界接轨的超前意识,由地方政府批准在现有的主管部门中增设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列入政府编制,明确职责,使其具有合法的行政管理地位,统一负责扩展项目的申报和对全市遗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其监测、评估、科研、宣传、教育等保护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改变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真正的有效保护。
从遗产的管理模式看,可考虑专家提出的“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我国对遗产管理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建设部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遗产地行政级别制约着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文化遗产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应获得与之相称的一流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的学术级别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应当不同,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包括以更灵活的方式让社会去经营。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好各级文化遗产。
目前苏州与世界遗产有关的部门是隶属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视作局机关一个职能处室,人员由机关及基层单位抽调组成的“苏州市世界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但这个办公室是没有经过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认可的临时机构,既不是政府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也不是一个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法定权威,无法有效地对全市遗产单位和古典园林形成统一的保护和管理。
二、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实施苏州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法》的专门法律,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苏州古典园林等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要走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之路,使苏州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遗产保护环境中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
我国第一部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以世界遗产为专门主题的立法活动的先声。继之,福建省也制定了《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使作为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武夷山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
建议针对苏州遗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对已有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尽快进行修订,结合世界遗产园林保护工作实践,增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规定的相关保护条款。在世界遗产这个大主题下,将《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甚至《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协调起来,能够集中利用立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真正达到保护世界遗产这一人类的宝贵财富的目的。
三、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多元化遗产保护资金保障机制
世界遗产不能片面地定位于第三产业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公约》是“保护公约”。应该强调,世界遗产是祖先和大自然馈赠给我们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资源,让其代代相传,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世界遗产公约》指出,可对世界遗产进行展示,但不允许擅自进行改造,必须保护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www.xing528.com)
保护是宗旨,是利用的前提。无论从什么角度说,用市场手段配置文化遗产的开发与消费都是不可行的。但要对世界遗产实施有效的保护,离开资金的支持,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需要通过政府的调控,构建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资金投入的保护机制,设立“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发动全社会进行捐资,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争取世界遗产保护基金的支持,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实现保护资金上的一种良性循环,使世界遗产能获得持续性保护。
但是只讲保护,不讲利用,遗产保护就会缺少经费来源。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利用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保护。实践中应探求实施有效保护的具体措施,促进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
通过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资金投入的保护机制可能实现保护资金的良性循环。另外,还可设立世界遗产科研机构,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依靠科学研究来决策保护工作。
目前,苏州园林世界遗产保护资金的运作方式是从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门票收入总盘中统筹补贴,作为政府用于古典园林保护的投入,政府财政专项投入还未能形成有效渠道。应尽快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多元化遗产保护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不断挖掘园林文化内涵
园林文化内涵的挖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展示古典园林的历史遗存,深化对古典园林保护意识的认识。主要途径有查档阅卷,向各界有关人士求教,把历史上逐年消失、遗忘、灭迹的历史遗存逐一挖掘,重新展现。如拙政园用石刻形式再现明代文徵明《三十一景图》、沧浪亭重现林则徐留下的珍贵遗迹等。
(2)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编辑出版《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大型画册、《苏州园林旅游丛书》《苏州古建丛书》,拍摄专题电视艺术片《苏园六纪》,创办《苏州园林》杂志和《苏州日报·园林专版》。
(3)开展学术研究,系统剖析9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园林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参与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研讨活动。
(4)建立园林专业档案馆,积极寻找历史遗迹,征集、汇总有关古典园林的资料信息,强化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丰富园林的文化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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