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4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一)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情况
从文化部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开始对世界文化遗产和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物保护项目实行监测巡视制度。因保护不善,致使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与完整性受到威胁的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将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又颁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程序、职责和内容,规范了进行监测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遗产地级的三级监测体系,国家文物局进行的主动性监测和反应性监测越来越多。这些保护管理措施,对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于1994年委派专家小组来我国,对1987年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莫高窟等5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了实地监测考察,之后又不断地对我国新的世界遗产项目进行监测和多次的专业考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我国世界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世界遗产尚没有一项列入濒危名录,也没有被除名的危险,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已做得非常好,我们需要改进和努力的地方依然很多。
(二)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总体看来,虽然我国现已成为世界遗产第二大国,但我国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缺少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经验和保护技术储备,遗产地政府重利用而轻保护,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过度商业性开发、多头管理,依法对世界遗产保护缺少法律依据等,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在中国苏州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我国的布达拉宫、明清皇宫、武当山古建筑群、苏州古园林等4处世界文化遗产被列入评估名单。2007年6月23日至7月3日,在新西兰“花园城市”基督城举行的第三十一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被黄牌警告的5处世界文化遗产分别是明清故宫、天坛、颐和园、丽江古城、布达拉宫,世界遗产大会要求中国在本次大会上就这5个项目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解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和重点,一是保护遗产自身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是保护遗产及周边环境的整体性。我国的这些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明清故宫周边的建筑生态环境越来越与故宫的明清建筑风格不协调;故宫、天坛、颐和园的大修不应该改变遗产的原始风貌,应尽可能使用原材料并维持建筑原本结构进行修复,同时加入风险防范、旅游管理的整体规划。
丽江古城的纳西族居民在近10年间从原来的4万人左右减少到几千人,大多数原住居民搬离了古城,代之的是成千上万的游客。许多商业街区店铺的经营者都是外地人。到了晚上,满街的大红灯笼和酒吧掩盖了古城的原有风貌。这些都影响了该处世界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世界遗产原本的真实性变了味。丽江古城在开发旅游项目的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该处世界遗产和周围环境的完整性,按照传统建筑方法保存当地居民的房屋。
布达拉宫应重新对遗产边界作界定,扩大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的缓冲区;同时还需要对拉萨城市规划方案进行修改,以尽量完整地保存古城的原貌。
另外,武当山遇真宫主殿被焚毁,苏州拙政园周边兴建博物馆等,这些都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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