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的标志为:
1978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届大会上,采用了由米歇尔·奥利夫(Michel Olyff,比利时著名图像设计师)设计的世界遗产标志。这个标志表现了文化与自然遗产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代表大自然的圆形与人类创造的方形紧密相连。标志是圆形的,代表世界的形状,同时也是保护的象征。标志象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体现缔约国共同遵守《公约》,同时也表明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遗产。它与公众对《公约》的了解相互关联,是对《公约》可信度和威望的认可。总之,它是《公约》所代表的世界性价值的集中体现。
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由米歇尔·奥利夫设计的该标志可采用任何颜色或尺寸,主要取决于具体用途、技术许可和艺术考虑。标志上必须印有“WORLD HERITAGE”(英语“世界遗产”),“PATRIMOINE MONDIAL”(法语“世界遗产”),“PATRIMONIO MUNDIAL”(西班牙语“世界遗产”)的字样。但各国在使用该标志时,可用自己本国的语言来代替“PATRI-MONIO MUNDIAL”(西班牙语“世界遗产”)字样,英语、法语保持原样。
为了保证标志尽可能地引人注目,同时避免误用,1998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二届大会上,通过了《世界遗产标志使用指南和原则》。尽管《公约》中并未提到标志,但是自1978年标志正式通过以来,委员会一直推广采用标志,用以标示受《公约》保护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决定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同时负责制定如何使用标志的政策规定。按照委员会于2002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的要求,世界遗产标志、“世界遗产”名字本身,以及它所有的派生词都已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进行了注册而受到保护。标志还有筹集基金的潜力,可以用于提高相关产品的市场价值。在使用标志的过程中,要注意在以下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即在正确使用标志推进《公约》目标的实现、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普及《公约》知识与预防不正确、不适当以及未经授权、出于商业或其他目的滥用标志之间保持平衡。《世界遗产标志使用指南和原则》,以及质量控制的模式不应成为推广活动开展合作的障碍。负责审定标志使用的权威机构,在做出决定时需要有所权衡和参照。
二、世界遗产委员会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21个成员由182个缔约国选举产生。(www.xing528.com)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3年,名录上有981项世界遗产;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2001年年底做出决定:全世界每年入选世界遗产项目总数为30个,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有一处入选。在2004年于中国苏州召开的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又调整为一国一年可以申报两项世界遗产(但至少一项是自然遗产),提名总数也增至45。
三、我国与世界遗产委员会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委员会成员。
2003年10月,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大会上,章新胜代表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此次大会的口号是“保护世界遗产,促进共同发展”。章新胜担任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主席。同时,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苏州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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