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1.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经过分析、论证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某些墙板类墙体部位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施工方法不当产生的微裂,不影响使用及外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生产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也可不做处理。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墙表面轻微的蜂窝、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修补处理。
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属于修补处理这类具体方案很多,例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某些事故造成的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可根据其受力情况,仅做表面封闭保护。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和外观。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承重结构墙体,影响结构安全。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装饰工程大量性的返工处理问题还是以达不到装饰设计、装饰效果要求的分项工程为多。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法则应正确判定。
(二)质量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事故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变化而发展变化,有时一个混凝土构件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某个基础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确定应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危险性较大的质量事故,首先应予以封闭或设立警戒区,只有在确认不可能倒塌并做可靠支护后,方准许进入现场处理,以免人员伤亡。
2.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且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稍有疏忽将会引起整幢房屋的倒塌。(www.xing528.com)
3.凡涉及结构安全的情况,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的稳定性。
4.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应进行验收并予以初步确认。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填写报表报相关单位办理交工验收文件。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请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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