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
2.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3.质量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www.xing528.com)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当质量管理人员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确定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责任、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订方案。切忌急于求成,不能对症下药,采取的处理措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5.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编制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督,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发生的质量事故不论是否由于施工承包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如果不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的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7)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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