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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和程序要求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和程序要求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www.xing528.com)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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