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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于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www.xing528.com)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6.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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