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违规处罚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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