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摄影与著作权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作者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作品享有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关于摄影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有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2年,中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在英、法、德等10个国家的共同倡议下签订,于1887年生效,期间修订和补充过7次,到1999年,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36个。1992年10月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现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使得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就中国目前对摄影图片著作权的规定来看。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摄影师拥有底片,那么基本可以认为拥有版权,但是专业人士还是建议大家及时进行登记,取得版权证书。申请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材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就可以发放证书。根据司法规定,这种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一个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不出反证,那么直接可以推定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因为想要举出反证来证明作者不是著作权人从而推翻著作权证书,是非常困难的,从这个方面来说,摄影师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应及时登记。还有一种情况,即作品在报刊等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且有真实署名,那也可以把这个合法出版物作为证据,如果有底片,那证据就足够了。目前已经发生过几千件版权侵犯案件,因为权利人的证明非常简单,有合法的出版物,甚至不用其他证据都足以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摄影作品。其中第4节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国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情况主要有:侵犯新闻摄影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或使用他人作品未经作者同意等。
随着网络信息传输的日渐快捷,新闻图片的下载、使用、剪裁非常方便。一方面,这使新闻图片能够大范围的传播和影响受众;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侵权的行为成本,盗用、修改他人图片的事情时有发生。(www.xing528.com)
《楚天都市报》2011年1月30日第8版《法治专栏》刊登了一篇文章《数码相照,如何享有我的著作权》,讲的就是一起针对数码照片侵权与否的官司。54岁的摄影爱好者史先生是武汉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他以网名“栋子”在网上发表作品。2008年12月27日,他拍下了150张长江大桥的照片,并选取其中11张编成一组主题为《大江两岸》的组照,以网络发帖形式上传摄影网交友论坛。2009年3月,他看到武昌火车站一工地围栏上,张贴出一系列喷绘风景画,其中一幅正是《大江两岸》组照中的一幅。6月份,史先生将照片使用者——武汉市城投集团及相关的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律师费等相关损失共2.2万元。
2009年12月,官司有了结果,法官判其败诉,因为其一,栋子所提供的照片证据仅是打印件,没有底片,也未见存储原始照片的相机,所以无法认定作者就是栋子;其二,由摄影网站出具的栋子通过“网帖”发表该照片的证明,认定无效。按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站审查发帖只是一种网络存储行为,而并不具备认定著作权的义务。也就是说,栋子上传到该网站登出的照片,并非一种发表作品之举。
随后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湖北摄影家协会常务主席史建文称,随着数码相机普及,加上网络技术的应用,如何确定一张照片的著作权非常重要。有的相机厂商在专业相机上研发设置签名系统,通过该系统,照片的拍摄与作者标识可同步存储。记者随后又采访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鲁志扬律师,他称,作为市民,目前有两种方式对著作权进行固定,一是公开发表,但最好选择书刊等平面媒体或者审查严格、具有权威性的网络署名发表,若在网络论坛上自由上传,则最好在照片上制作个人logo即水印,作为权属证明;二是对拍摄的照片通过版权局登记版权,登记的时间越早越好。[2]
新闻记者在拍摄和使用新闻图片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取得拍摄者和被拍摄者的同意,最好是与拍摄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被摄者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书》,以免引发法律纠纷。在特定时期内所拍摄的新闻图片,比如灾难、战争、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会议及事件的政务新闻的图片,要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接受审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思考与练习:
1.新闻摄影与名誉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2.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3.新闻摄影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4.新闻摄影与著作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注释】
[1]夏征农:《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9页。
[2]http://www.abbao.cn/ShowIssue.aspx?issueId=1088ca3c-c5eb-4d20-9d65-6ae9a552a48c,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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