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如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
有关规定及现行的中国法律上,尚没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条例。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已对隐私权问题进行了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对侵犯名誉权问题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还没有专门的侵犯隐私权罪,侵犯隐私权只是作为侵犯名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处理的。
二、不属于侵犯隐私权范畴的新闻活动
(一)公众视野(Public View)范围内拍摄不侵犯隐私权
1988年2月24日,著名演员刘晓庆在四川自贡演出完,去灯会观灯,一名摄影记者上来拍照,遭刘阻止,刘晓庆认为未经其允许不准拍;但记者说:这是灯会,不是你家。在公共场合,拍照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但如果拍摄影响了当事人的行动和生活,比如凑近跟拍或紧追不舍,则可能引起当事者不满。所以记者可以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完成拍摄。
马格南图片社一位摄影记者在海滨拍摄了一对夫妇在沙滩散步的照片:蔚蓝的大海、橘黄色的沙滩、柔情蜜意的情侣、身后忠实可爱的小狗构成一幅非常人性化而又非常美丽的图片,大受读者欢迎。但照片中的男人提起诉讼,说图中女人不是他妻子,妻子见后拿着照片要离婚,告图片社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隐私权并破坏了他的家庭。
1992年三位青年起诉马格南图片社,因为图片社的一张照片上有他们在赛马场跑道上的场景,照片使老板和同事怀疑他们不务正业,把钱花在赛马上,他们的前途会因照片受到损害。对这两起诉讼,法院认为,照片是在公众场合下拍摄的,受到保护,最后判图片社胜诉。
(二)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Public Persons)的隐私权小于普通人
公众人物是指政府高官、影视体育明星、宗教人物、文艺演员及其他社会名流等。政府官员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应该受到舆论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决策程序等。文艺、体育明星、名流,因为他们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和显要的身份,这是新闻价值所在,所以他们的隐私权也小于普通人。
(三)当事人同意
现在的市民报纸及生活杂志上有很多情感专栏,专门揭秘他人的情感故事,往往都是一些不堪回首的闺阁之私,甚至会讲到婚姻的细节、两人的谈话等,但这并不算侵犯隐私权,因为这是当事人同意接受采访并口述于记者的,记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常常隐去他们的真实姓名,即使配有照片,也对面部等重要部位打上马赛克。这样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样也使记者完成了信息报道的工作,是一种很稳妥的方法。(www.xing528.com)
现在娱乐界的很多明星,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出卖自己的隐私,借媒体之笔哗众取宠;有的与媒体达成某种默契,利用媒体“偷拍”的机会,大胆表演爆料,炒作人气;还有的商家在产品发布或扩大知名度的时候,也往往喜欢利用私人事情进行营销,比如2010年11月,俏江南餐饮集团的执行董事,号称“京城四少”之一的汪小菲和台湾著名艺人大S闪电订婚,一时间流言四起,闹腾娱乐版面20多天,表面是上才子和佳人的喜结连理,而背后则捧红了整装待发准备上市的俏江南集团、男主角的三亚房地产计划以及女星节节攀升的片酬,难免让人怀疑这是在宣传炒作。不管媒体有没有侵犯隐私权,至少当事人是默许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配合”的痕迹,所以当事人同意是媒体避免侵犯隐私的有效抗辩。
(四)符合公共利益
一般认为关涉到犯罪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分子不能就媒体对其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加以报道而认为侵犯其隐私权,并且与犯罪事件有牵连的人,如受害人、罪犯的家庭的隐私也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限制。报纸上经常刊登通缉犯的照片,不能算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人肉搜索、网友爆料等自然形成的舆论监督方式蔚然成风。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2008年12月11日,网友发帖呼吁对周久耕展开“人肉搜索”。
2008年12月14日,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配发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
12月15日,网友发帖称其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配发图片称,此表价值约10万元。
奢侈的香烟和手表完全超出了公务员工资的承受范围,一场查处贪官的舆论硝烟骤然浓烈起来。半个月后,周久耕被免职,次年2月周久耕被绳之以法。
个人信息一旦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时,不具备隐私权的特性,新闻媒体对其所作的报道也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三、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新闻活动
(一)越界(Transpass)
越界指侵犯他人隐私权进入私人场所拍摄或使用不正当方法拍摄私人场所内的场景。
2010年10月,跳水名将郭晶晶及其他众多运动员在参加比赛热身时的情景,遭红外视频偷拍,随后公开在网络上。身着泳装的郭晶晶惨被透视,三点尽露,举手投足都被清晰记录。一时间舆论哗然,娱乐明星人人自危,连普通人看了都气愤不已。这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摄影骚扰侵犯人身自由权
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猎取他人隐秘的生活信息,公之于众,谋取利益,是不正当的行为。时下,娱乐之风甚嚣尘上,不少小报记者挖空心思追逐明星的隐秘内闻,然后赚取巨额利益。出卖明星的隐私,满足受众不健康的猎奇欲、窥私欲,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这样的记者也被称为“帕帕拉奇”、“狗仔队”。
隐私权是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有合法享受自己私人空间和留守私人秘密的权利,但一旦其涉及公共利益,则必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必须切实掌握隐私权、知情权的外延和内涵,做到既不侵犯他人隐私,也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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