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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宗族制度对中国思想和生活的长期影响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同一父系的一个族姓成员形成的一种制度称为宗族制。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和“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观点长期支配着我国人民的思想和生活,成为宗族制度的根基和灵魂。(二)西周的宗法制周灭殷后,作为全国统治者的封建领主政权为了适应现实经济政治情况及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而制定了一整套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宗法制度。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封建宗族制度对中国思想和生活的长期影响

宗族指同宗之人,《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根据同一父系的一个族姓成员形成的一种制度称为宗族制。这种制度渊源于古代的宗法制,宗法制即宗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区别亲疏及按族姓间的尊卑、长幼规定相互关系的法则,以及有关封建伦理的规制、习俗和思想意识等。是由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也是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的反映。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它始终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宗族制度的产生、形成、发展变化过程勾勒了一个概貌,并对族权与政权的关系,宗族制的作用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冀就正于高明

一、宗族制的产生和形成

(一)夏商时期牢固的血缘关系

我国在夏代开始进入奴隶社会,但它和商品经济较发达、分工较细的西方希腊罗马相比较,氏族制的崩溃是不彻底的。夏王朝是由十二个姒姓的氏族部落组成的。“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那些邦国组织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那些用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人们共同体内部并未明显呈现分裂,而是一个氏族构成了一个军事单位,每一族众都作为族的一员而生存战斗。以致在奴隶制国家成立较长时间后仍以种族奴隶为主,氏族的血缘纽带还强韧地起着作用。征服者并未彻底破坏被征服者的氏族组织,也不改变其生活环境,而是让他们就地进行农业生产,于是这些牢固的氏族组织形态就很难进行从种族奴隶到生产奴隶的转化。夏王朝国内阶级斗争的表现形态是氏族内部落酋长的职能向集中的王权转化而引起部落成员的反抗。夏统治者则凭借军事力量对其他各部落的征服和压迫。因此,不论夏族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落,其原始氏族的血缘关系都仍旧保存下来。

商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关系继续保留下来。殷墟甲骨文中的奴隶大量冠以族名。直到西周初期虽已进入封建领主制经济,但在分封诸侯时,还给鲁国以“殷民六族”,卫国以“殷民七族”,晋国以‘怀姓九族’。这些都是殷商遗民,周统治者的种姓奴隶。由此可见,中国的奴隶制产生虽早,但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尚须依靠氏族制遗留下来的集体劳动,因而保存有较多的氏族社会的生活和形态生产方式,而没有发展到成熟的奴隶社会阶段。像夏商两代这种氏族社会瓦解得不彻底而形成的奴隶社会,因氏族血缘关系的保留形成对外具有排斥性,对内有强烈凝聚性的特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和“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观点长期支配着我国人民的思想和生活,成为宗族制度的根基和灵魂。

(二)西周的宗法制

周灭殷后,作为全国统治者的封建领主政权为了适应现实经济政治情况及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而制定了一整套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宗法制度。其内容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以及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嫡长子制。周天子的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他是天的长子,天下的大宗。“大宗维翰”“宗子维城”。大宗是天下的树干,宗子是统治中心,是都城。周王政治上是天下共主,掌握最高的军、政、司法等大权。宗法上又是天下的大宗,并世代保持其独尊地位,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相对于天子为小宗,在本国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他们以国名为氏。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他们以官职、邑名、辈分等为氏。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同上,被称为宗子的世袭嫡长子,掌握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成员在政治上代表贵族统治人民。这种领主世袭的宗法制体现了贵族的统治。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1]就是指的这个体系。西周统治者将氏族纽带作为维系其隶属关系,各级都以大宗宗子的资格实行敬宗收族,以联系族属的感情,这就是宗法制的根本精神所在。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帝位的继承一般都是按照嫡长子继承原则进行的。西汉文帝不是嫡长子,他在与南越王赵佗书中还自称是“高皇帝侧室之子”,以表明自己是庶子。

分封制。周初大封诸侯以加强其统治,“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先后建立七十一国,其中兄弟之国十五人,姬姓之国五十三,余为异姓。通过联姻分封异姓诸侯,同姓的称叔伯,异姓的称甥舅,都被血缘宗族关系连为一体。同姓为主,异姓为后,“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以此确立了“宗”的地位,以巩固扩大其统治。有人认为,宗法即兄弟之法,处理好嫡长子与别子的关系,对于最高一级嫡长子的最高统治权和天下共主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分封制的公、侯、伯、子、男各级贵族分别从周天子那里受封,得到大小不等的领地,占有土地及在土地上耕作的农民,形成“封略之内,何非居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的封建领主世袭土地所有制,它就是宗法制最实在最本质的经济基础。当时,边远地区的巴、蜀、楚、吴、越都受到周王封赐,或以珍宝,或令其贡献地方土特产如楚贡包茅。这对中国文明、南北文化的初步一体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古代的人把祭祀和战争看作同等重大的事。各族人民都要祭自己的祖先。《说文》对“宗”宇的解释是“尊祖庙也”。“宀”是房顶,“示”是神主,合称为“宗”,即是供奉祖先神主的庙宇或称祖庙。它代表着国家的统治权,同宗之人相聚合。“族”字有丛聚,集合之意。《尔雅·释木》中说“木族生为灌。”《白虎通·宗族》中也说“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聚合之道,故谓之族”。宗法制既然是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系宗族的团结,因此,它十分强调“尊祖敬宗”的原则。西周统治者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这样庄严隆重的宗庙祭祀制度,形式在尊祖,目的在于收族,以此来组织团结一族之人。政权、族权、神权结合在一起,各级统治者各自控制着祖庙而统治着族众。只要“田里不鬻”,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不改变,“士农工商不迁其业”,社会制度不改变,统治权也就巩固了。周人强调“尊祖敬宗”,以“宗”统横,以“祖”率纵,利用血缘纽带纵横交错将族人世代维系在领主贵族周围,而统治者则在君臣与宗族、国与家的双重关系中巩固其统治。顾炎武认为“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3]就是指的这种精神。

总之,从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制定的宗法制度,即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并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宗法制度既是政治权力的统治,又有血亲道德制约的功能,因而在后来它限制了人们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也束缚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在古代,血缘关系将若干单独的个人紧密地联系成一个整体,借以克服他们无力克服的困难,承受他们所不能承受的压力,抗拒自然和社会带来的各种不虞灾祸。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的状况下,为了保护本族人口兴旺,安居乐业,周人从远古氏族遗留下来的自然血缘关系中找到了维系氏族整体的法宝。和氏族社会中人不能离开他的氏族一样,宗法社会中的个人离开了他的宗族也将陷于绝境。宗法制度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是“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的,周人和完全崇尚鬼神绝对相信天命的殷人不一样,他们提出“天命靡常”“天难测”的观点,进一步将人类本身的血缘关系作为压倒一切的因素,并以之为基础,从而制定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这反映了历史的进步,统治者不能专靠鬼神,要用人间的道理来说明统治的合理性。

血缘关系的难于瓦解是和农业社会分不开的。远在六千年前,我国就进入农耕社会。农业在夏代经济中已占重要地位。《论语·宪问》“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论语·泰伯》称禹“尽力乎沟洫”,这都说明了夏人对农业的重视。在中原这块广阔的大地上,人们经营农业,定居生活。耕种不能离开土地,因而形成热爱乡土聚族而居的传统习俗和观念。所谓“人情同于怀土”,和“狐死正丘首”都是这种感情的流露,也正是农业民族的深刻标志。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经济是和小农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广大农民进行耕织结合的带有商品性和半商品性的农副业生产,聚族而居更能增强个体经济的生命力。所以,和血缘关系一样,经营农耕的自然经济也是聚族而居的基础,更是宗族制度得以牢固持续的经济基础。

聚族而居的传统除了血缘关系解体不充分及农业生产生活的自然经济因素制约以外,还有遗产诸子均分制及历史上几次著名的中原大族南迁。其中规模较大的有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北宋南宋之际。迁移路线一般是经长江下游,以江苏、广东、福建为最后一站。其中多数是举族南迁而来,此后就定居下来。“鲜有迁移他邦者”。迁移地的土客之分又加强了各族本身的向心力。很多族姓绵延上千年。广东一乡一姓,或一乡二三姓,“自唐宋以来蝉联而居”。福建不少族姓历数十世“谱系不紊”,聚数千家“昭穆井然”。可见由家族扩大而形成的宗族在我国不少地区源远流长势力雄厚,形成我国聚族而居的传统并且是全国普遍的现象。从古到今、从南到北,很少例外。一族一姓上自“始近祖,下至绵远子孙,经数十世,历千百年不去甚仰”。往往用姓氏作为村名的,如“斜阳古柳赵家庄”。这都反映了由宗法制形成的宗族聚族而居的状况,以至绵延到解放前都是盘根错节难于分解的。它的作用是强化了宗族制度,为宋以后的建祠修谱提供了条件。

二、战国隋唐五代宗族制度的变化

(一)豪民大族

西周末年,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渐趋解体,《诗经·瞻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这是担任全国大宗的周天子(幽王)公然掠夺下面领主的土地,当然是违反宗法制度的。领主经济是以宗族的土地占有为经济单位,地主经济是以家族的土地占有为基础。战国时期,农工商业都有发展,商品经济活跃,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也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促使“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凝固的领主制经济崩溃,而代之以地权流动的地主制经济。等级制度随之松弛,相应的宗法制度也日趋没落。政治上“王纲解纽”诸侯互相兼并。战国七雄中,仅燕为姬姓,最初分封的诸侯几乎全都不存在了。“自世卿士禄废而宗法始坏”“秦用商君之法”。“尊君而卑臣”使庙与宗俱废,《隋书·经籍志》“秦并天下,划除旧籍,公侯之子孙先其本系”。尊祖敬宗传统的废弃意味着宗法制度的败坏,而其总根源则来自地权的流动。地主制经济与领主制经济在本质上都是封建性的。其最大的区别则在于地主制经济社会中地权的流动。土地的丧失使世卿世禄制难于保存。所谓的宗法制已失去原来的意义而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封建伦理为内容。地主政权设立郡县,郡守县令由国家任免而大权归于君主之手。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基层政权组织。地主政权否认领主贵族所有世袭特权特别是土地所有权,而是根据臣下对国家的贡献给予不同的待遇,如秦汉时的军功地主因军功而得土地。土地是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地权流动则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取得土地。如掠夺、侵占、买卖等方式。到了西汉初年逐步形成了众多的豪民地主,强宗大族。《汉书·游侠传序》“及至汉兴,禁网疏阔,未之匡改也。是故代相陈貂从车千乘,而吴濞、淮南皆招宾客以千数。外戚大臣魏其、武安之属竟逐于京师,布衣游侠剧盂、郭解之徒驰骛于闾阎,权行州域,力折公侯”。这些来自不同阶层的人们都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到了西汉中叶,随着社会的两极分化,而豪民势力大增。武帝时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渐趋成熟,世族制已逐渐萌生,政府对他们进行压制打击。景武昭宣之际,政府任用酷吏,这是地主阶级及其政权的矛盾。但终西汉之世政治上尚未形成世家大族。父子两代担任三公的只有韦贤、平当、于定国三人,这说明西汉中期以后世族还未完全形成,更没有达到把持官职的地步。东汉的第一代皇帝刘秀及其从龙之士大都属于南阳大地主集团。东汉章帝认为“每寻前世举人贡士咸起畎亩,不系阀阅”,其后逐渐形成豪门大族。杨氏、袁氏都以世代公卿被称为望族。中叶以后,“选士而论族姓阀阅”,“贡荐必阀阅为首”。

(二)世族的形成与发展

门阀地主特权得到法律上的确认。门阀制的确立是在魏晋之际,其标志在政治上是九品中正制的确立;在经济上是赐客制和依官品占田、荫客、荫亲属制。一部分人世代垄断政府中的主要官职。曹魏时居显位的已多是先代功臣之后,“非其子孙,即其曾玄”。九品中正制并未抑制世族势力的发展反而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状况。建立西晋政权的司马氏是河南温县大地主。当官者都是“世族贵戚之子弟陵迈超越,不拘资次”得到较高职位。

当东汉政权濒临崩溃之际,西汉所建立的卿、亭、里等基层组织也失去了作用。从此直到北魏三长制确立以前的数百年中以血缘为纽带而结合起来的人们共同体曾经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北方不少豪族通过血缘关系的结合,在坞堡壁垒之间部勒宗姓,加以武装,或聚族以自保,或举宗而避难。前者如东吴孙静、魏的许褚,后者如川荀或及田畴、李典等。魏明帝时,杜恕“以疾去官,遂去京师营宜阳一泉坞,因其垒壁之固小大家焉”。西晋灭亡后,北方民族矛盾尖锐,各民族建立的政权不断更迭。此时,汉族中不少有力大姓豪族往往组织武装展开反民族压迫的斗争。山东河北一带坞屯壁垒,所在屯聚。当刘聪入山东时“齐鲁之间郡县壁垒降者四十余所”,其不降者尚不知有多少。刘曜石勒攻魏郡、汲郡、顿屯、陷五十余壁,其未陷者更不知有多少。苏峻得数千家,结垒于本县。郗鉴“得归乡里,……三年,众至数万”。李矩“素为乡人所重,乃推为坞主,东屯荥阳,后移新郑,招收离散,远近多附之”。魏浚在洛阳陷落时“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渐修武器,于是咸襁负至者甚众”。祖逖在北方组织武装,“河上堡固,先有任子在胡者皆听两属,时遗游军抄之,明其未附,诸坞感戴,胡中有异谋,辄密以闻”。对于这样一些大小不等的宗族组织首先应该承认它们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而又渗入地缘因素。其中的领导人都是某宗族中的强人而部众则并不都是同宗之人,往往形成许多以某族为主并加其他族众的混合组织。其次这些分布各地的宗族组织在社会动荡的时候大都是反民族压迫的带头人,起着防御外侮、保卫乡土的积极作用。

在此历史阶段经济土的变化则是庄园制的形成。两汉到魏晋时期,在北方各地已经形成许多大家族土地所有的庄园。晋代允许官吏“以品之高卑荫其亲戚,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4]。庄园主以本族人为主要劳动力,为之耕战,而族人的身份则是受荫庇者,负担很重,“豪强征敛,倍于公赋”[5]。没有人身自由,“人身唯系于主”[6],近似于农奴。强有力而身居显贵的宗族领袖,即庄园主们,要团结宗族子弟作为坞屯自守筑壁相保的一种基本力量,而贫穷的族众也要依靠显贵的族主——世家豪族大地主来出面织织武装共同保卫使自己不至转死沟壑或沦为其他封建主的佃农或农奴,遭受更为残酷的剥削。于是,他们双方在同一血缘的基础上加上现实生活中休戚与共的关系而进一步结合。这些“壁主”“宗部”“宗主”等世家豪族大地主往往带有极浓厚血缘关系的家长色彩。由于当时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缺乏统一的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来覆盖全国。宗主们在已经崩溃的统一政权的废墟上建立坞屯以自守,筑壁相保,一旦有警,便命令依附于自己的农民,开门而迎敌人,起到保卫本乡本土的作用。所以在建安以后经历着长期持续的战乱,而一些世家大族的经济实力不但并未被摧毁反得到持续发展,而且在他们的荫蔽下一定程度上保护一些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在进一步加强他们和佃客、部曲、宾客等隶属关系的过程中也加快了我国中古时期封建化的步伐。这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起着促进作用的。否认这一点是非历史主义的。

进入东晋南北朝后,世族的发展又以南北区分,而北方又有东西之别。《新唐书·柳冲传》云:“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肖为大,东南则为吴姓,宋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庐李郑,吴中亦号郡姓,韦裴李薛杨杜首之。”

以上诸姓中又以琅琊王氏、陈国谢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尤为有名。当时南北普遍风尚无过于重氏族、尚门第,甚至重门第而轻视权位的大小。下面对世族地主分南北进行考察。

南朝。在西晋灭吴后,江南大族势力仍强,拥有较多的财富,“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庄园内“僮仆成群,闭门为市”,以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基础并未动摇。大族的社会地位和势力仍然举足轻重,他们的武装组织是镇压农民起义的主要力量。所以,他们的代表周能三定江南即镇压石冰、陈敏、钱的三次起义。但也起着消灭割据势力,稳定江南政局的作用,为东晋政权的建立与稳定打下了基础。

东晋的建立取得南北大族的支持而主力为北方大族。所失“亡官失守之士,避难来者,多居显要,驾驭吴人”。但对南方大族也予以重视。如容忍周。《晋书·周处传》“宗族强盛,人情所归,帝疑惮之。于是(时)中州士人佐佑王业,而自以不调,内怀怨望”。南方大族“阴谋诛诸执政,推及戴若思共奉帝以经纬世事”,后因谋泄未成,其子周勰又谋起兵,也未成功。对于这种阴谋夺权的大族,晋元帝却以“周氏奕世豪望,吴人所宗,故不穷治,抚之如旧”,由此可见南方大族势力之盛。所以晋元帝建都南京后,还有“寄人国土,心常怀惭”的自卑心态。

在掠夺财富,特别是占领土地方面,东晋政权下的南北大族也发生过矛盾。因为太湖流域的土地是南方大族势力所及,不能容许其他力量占有。其后,以王谢为首的地方大姓都率领宾客宗族纷纷流寓到浙东会稽一带,进一步扩张到温台等地。其他如中原的林、黄、陈、郑都迁移到福建。从此,南北大族集团便从地域上划分了各自的经济势力范围,彼此的矛盾也相对缓和了。

由于政治上的参与,世家大族的社会地位较之他们的经济情况更为优越。被称为“服冕之家”“流品之人”。大族地主极端轻视寒族,他们“视寒素之子,轻若仆隶,易如草芥,曾不与之为伍”[7]。高门寒族互不往来。官位身份,十分锢闭,大族极端排斥寒门,特别南迁的北方大族,以贵族自居,凌蔑南士而自相标榜。当时秘书郎与著作郎多的贵族起家之选,所以有“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的谚语。世族为了保持其特权,一般都是自矜门第,重视郡望(每郡显贵的世族称为郡望,意即他们世居某郡,为当地人所仰望)。如清河崔氏、太原王氏等。在社会上的等级区分愈严,大族愈亦自相标榜,所谓“竞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8]

当时大族所重视的有:

1.重谱牒

由于重视门阀,因而谱牒百氏之学成为专门的学问。“谱牒因门阀而兴,而门阀之制亦藉谱系以维持不敝,谱牒荒则门阀亦替矣”。从东汉到隋唐,高门大姓以盛行谱牒为标志,兴起了世族门阀制度。它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却不同于西周宗法制,其原因是“自秦而下,仕者不世,庙与宗俱废矣。自汉以后,谱学复兴,其子孙虽历久远,无庙无宗犹不忘其祖先,不致遗其族属者,由有谱牒之力也”。谱牒之学影响到政府用人时也必须稽考谱籍而辨别其真伪。南朝宋齐以下不熟悉谱牒之学即不能居吏部之职。如南齐时王晏认为肖鸾不谙百氏不能居吏部,足见世族高门不仅居要职而且反持国家用人之权。这时修谱和选拔官吏联系在一起,重在“稽谱选官”。隋唐以前,地主阶级在家庭关系上重视谱牒是要对宗族世系的说明,是为了保持其特殊门第,同时也为备选官吏而重谱牒。《南史·王僧绰传》说他“参掌大选,究识流品,任举咸尽其分”。就是选举时任用上品而排斥下品。

2.慎婚姻

世家大族为了表示自己门第族望的特殊,为了使自己的身份官位能永远稳定封锢起来,所以不与寒门庶族通婚。如高门王源嫁女与寒门富阳满氏而被沈约弹劾,认为“王满联姻实骇物听”,要求把王源免官禁锢。这种“婚宦央类”要受到本阶层人士的排抑。所以侯景因求婚高门不得而憎恨士族。

3.严家讳

高门世族严格避免直接称呼祖先之名,而外人也要避免在某人的子孙面前称呼他们祖先之名,直到隋唐这种陈规陋习还存在。例如有人因李贺的父亲名晋肃便认为李贺不应参加进士考试。韩愈写了《讳辩》一文,对这种习俗给以有力的驳斥。

高门大族标榜自己门第的做法,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势力,和古代的世袭贵族不相上下。封建王朝有代谢,而某些大族却历久不衰,世代担任政府要职。以至那些编写史籍的人也居然不以王朝为断限而以家族系统为线索,将子孙附于父祖传中。如李延寿的《南史》以王谢高门,南朝四代卿相多出两家。其编书体例竟以两家贯宋、齐、梁、陈四代,将齐梁陈归于宋,使四个王朝的断代史成为王高等两族的家谱,足见当时重视高门大族的偏见。

北朝时北方因民族关系复杂,中原大姓多聚族而居,有一姓至几千家的。《北史》载河北“郡有韩、马两姓各二千家”。北魏时,河东薛氏“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家”。北齐文宣时,“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9]由于以家族为经济实体的大庄园还保留氏族制的血缘纽带,世家豪族也是几个家长制的大家族的总代表,从而形成宗主督护制度,《通典·食货三·乡党》说“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制。所以人多隐冒,五十家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他们与政府的地方机构取得一定程度的联系因而合法地荫庇丁户,形成“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10]的情况,分割国家统治下的户口。这里又渗入了地缘关系。

在这个历史阶段世家大族的特点是南方大族只关心家族的荣辱兴衰而较少过问朝代的更迭。北方大族则隐蔽户口和政府争夺劳动力。隋灭陈后,南方大族多衰落。颜之推《观我生赋》云:“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至是(侯景之乱)在都者覆灭略尽”。及西魏陷江陵“俘虏朝士”“逢赴洛之陆机,见离家之王粲”多为奴隶,南方的朱张顾陆亦趋式微。

(三)门阀的衰落

唐代实行官修谱系之书,其目的是要压抑南北朝的世家大族。《旧唐书·高士廉传》云:“朝议以山东人士好自矜夸,虽复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女适他族,必多求聘财。太宗恶之,以为甚伤教义,乃诏俭与御吏大夫韦挺等刊正姓氏。于是普责天下谱牒,仍凭史传,考其真伪,忠贤者褒进,悖逆者贬黜,撰为《氏族志》。”《氏族志》仍以崔氏为第一等,后降为三等。李世民认为,在他统治下特定《氏族志》的目的是要推崇今朝冠冕(仕宦之家),并规定《氏族志》分等第的标准是“不论数世以前,只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高宗依照李义府的建议,规定高门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姻,被称为“禁婚之家”。但这些禁婚之家却益矜贵,互相聘娶。高宗时,宰相李敬玄三娶皆山东旧族,可见人们对族望的重视。唐文宗有“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的感慨。太宗以后,唐政府有几次修改谱系,目的同样是要抑制旧世族而提高当时的文武勋戚等新贵的门第,使其列入较高等级,而新的谱牒仍然是国家选拔官吏的依据,所谓“于时有司选举必依谱牒而考其真伪”。《通志》卷二《氏族略·氏族序》云:“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簿状,家之婚姻必由谱系”,“唐代有图谱局,用博古通今之人知撰事”,“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详实,私书有滥,纠以官簿,官籍不及,稽以私书,使贵有常尊,贱以等威者也”。同样的,政府用人要参考谱系,只不过隋唐两代的高门除旧世族外又掺入了许多新贵罢了。但尽管政府扶持新贵族,而旧世族的力量并未泯灭。在推行科举制度的情况下不少官宦虽从科举出身而门阀地主势力不衰,保持其崇高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举制在政治中的作用。唐代宰相共三百六十九人;凡九十八族,而崔家十房有二十三人,卢氏有八人,足见世族力量之雄厚。直到黄巢起义门阀世族遭到沉重打击。

五代时,门阀制度已为陈迹,“衣冠谱牒泯灭”。苏洵云:“盖自唐衰,而谱牒废绝,士大夫不讲,而世人不载”,“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宋代主户中的上三等户,特别是上二等称为官户,形势户有特权,等于以前的高门,但不是世族。

综观世族门阀地主的产生渊源于汉代。而它的特权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并成为制度则在魏晋之际。其标志在政治上是九品中正制的确立,经济上是赐客制和依官品占田、荫客、荫亲属制。所以,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是门阀地主的经济基础,但上层建筑的作用也应重视。如东汉重名节,一些经学世家累代为官,控制宗族乡党,门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一个个的社会势力,成为门阀地主的一部分。

在孙恩卢循起义后,南朝皇帝多庶族出身,并用寒人掌执要,标示着门阀地主的开始衰落。经过南方侯景之乱,北方的河阴之变,南北世族均由盛转衰。直到唐末五代门阀地主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这个历史阶段门阀世族所重视的不是宗族而是较小范围内家族的荣辱兴衰。因为此时封建大土地所有者及其政权还处于上升发展时期,不需要凭借宗族力量来压制人民,而宗族的组织也较为松懈。

三、宋以后宗族制度的变化发展

(一)引起变化的原因

宗族制度是一种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内容的社会制度,它包括广泛,但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最具决定性的。在这里,我只把经济基础作为宗族制度变化发展的主要前提条件和生态环境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提出。

1.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西周是封建领主制。进行个体生产的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是在各级领主贵族中实行宗子制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即宗族土地占有制。宗族占有大量土地。宗子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下面再按等级分封土地。封土建国由宗子支配。由于“田里不鬻”土地不能买卖,地权是凝固的,因而在经济上掌握大小不等土地的各级领主以血缘关系得以世袭领土和爵位,占有土地和人民进行封建剥削并在其领土内享有政治、军事及司法之权,即贵族们因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得到政治上的统治、军事上的指挥、司法上的裁判权,这些权力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而合法存在,这时土地所有权和政权、族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这就使西周严格的宗法制度得以持续较长时间。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权的凝固转化为流动,即所谓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这给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带来更大的变化。领主没落而地主登上历史舞台。从秦到清,尽管皇室贵族还保持世袭爵秩勋位的特权,但社会等级结构已松弛无遗。土地之来去无定,人之贫富无常。顾炎武认为“秦用商鞅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此及其上,虽王公大夫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这一方面说明遗产土地是均分于各家族而不是按照宗法制由宗主控制按等级分配。另一方面则是宗主制停废之后主要由国家法纪统治人而不是依靠宗法制的族权来控制,土地制度的变化带来宗法制的瓦解,族权削弱,国家控制人民形成政权与族权的分离。

在地主制经济封建社会前期,特别是魏晋南北朝这一历史阶段,商品经济发展不快,地余于人,高门大族占有大量土地,世代相传少有变化。由于经济政治地位的稳定,他们恃其门第,高自标榜其家族,对于尊祖敬宗睦族收族的宗法原则并不特别予以重视。隋唐盛时,旧士族门阀趋于式微,新的高门往往与官爵及政治地位相呼应而不依靠宗族力量。唐中叶时以后均田制破坏。此后,政府也不再对土地制度进行调整,而兼并之风也日盛一日。宋代不抑兼并,并认为私人土地的扩张是为国家守财,用不着限制。于是自耕农愈来愈少,佃农在农民总数中的比例居于绝对优势。清初,由于经过大规模农民战争的冲击,土地关系有所缓和,但中叶以后土地又迅速集中。道光时常熟大户占土地总面积十分之九,自耕农仅占十分之一。生产资料这样高度集中,必然加速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致使大土地所有者为之感到不安和忧虑。

2.人身依附的松弛与剥削的加重

佃农与土地的结合方式是封建剥削的根源和条件,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佃农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即地主用暴力统治压迫佃农使他们具有某种的人身不自由而依附于地主。一般称为超经济强制或经济外强制。没有这种依附关系,独立经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农民就不会把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封建租佃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反映到封建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它是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战国到西汉初,出现了佃耕土地的农民。他们“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上不得者万数”。这种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还是当时社会中出现的事物,为数不多,还处于走向定型的过程中。东汉时期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而依附关系也更加强。依附农民“父子低首,奴事贵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统治下的佃农是中国当时地租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除耕主人田外,还使用地主的其他生产资料及生产工具等,主佃关系等级森严。佃农无独立户籍,“客皆注家籍”,附属于主人名下,既生产又打仗。其地位略高于奴隶,是土地的附属物,其劳动产品“与大家量分”。在当时,这种生产关系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被剥削者不仅不反对,而且“小人惮役,多乐为之”。优于受国家的统治,隋唐时,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已日益削弱,宋代是租佃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客户成为佃农的专有名称。政府将他们编入国家户籍册上,称为编户齐民。北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政府规定客户起移,不取主人“凭由”(以前须主人给凭由才能搬家)。在收获完毕,即可离开原主另租田耕种。如田主“非理拦占”,允许客户“经县论详”决定去留,说明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削弱。南宋及元依附关系又转而加强。明清时期,一般情况除土地外佃农已有其他生产资料,主佃间等级差别缩小到最低限度。清代佃农交租上仓,地主要付“脚力钱”。康熙时,佃农可以“驱牛荷来,择地而往”。雍正五年(1727年)政府规定“民田佃户具有凡人等级身份”而不再是土地的附属物。乾隆时,佃农对地主“交租之外,两不相问,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也不能甚加凌虐”。不少地区出现无主仆名分的单纯凭契约纳租的主佃关系。

与佃农人身依附关系逐步削弱的同时,地主加强了经济强制,其表现形式则是地租剥削的加重。除了一些地区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分成租绝大部分转化为定额租而外,明中叶出现押租。清代盛行于长江流域。它是在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地价上涨,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商品经济发展,农村阶级斗争激烈等情况的冲击下,地主阶级将借贷关系的抵押方式用到租佃上来而形成的。佃农的抗租运动清代特盛。鸦片战争前,江南佃农“结党鼓众,不许还租”。有的逐主殴差,烧毁租屋,“视业主田竟同己业,收获之后,先尽用花销”。有的拒捕抗官,地主无奈,只得购米输官,无力者还身受敲扑。因而地主阶级及其政权就转而乞灵于宗族制度。

(二)士大夫的提倡与政府的扶持

宋到明清,除了经济上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外,政治上的中央集权也不断加强。旧的世族地主由于农民战争的扫荡被推出历史舞台。国有土地日衰,国家以地主身份通过租佃关系直接剥削农民的机会不多,但国家与地主阶级利益的一致性较之以往更为紧密。当地主阶级难于控制农民的情况出现时,感觉敏锐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便考虑到如何在政权以外采用其他补充手段来加强地主阶级的统治,于是从宋代开始不少人就希望通过宗族制度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例如张载看到当时一些新兴的官僚地主已和魏晋南北朝领主化的历时久远的世族地主不同,兴废不时,富贵难常保,“且如公卿一旦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盛极一时,但三四十年之后,人既死而家族散,土地财产荡然无存而家亦随之败亡。“功名富贵若常在,汉水亦应西北流”,这是地主官僚们共同发出的慨叹和惋惜。张载在其《宗法》中提出“严土断重谱牒,立大宗之法,以管慑天下人心”,即是要尊祖敬宗睦族收族以管理族人的意思。他认为只有恢复宗法制度才能使官僚富贵常保,否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程颐认为“若宗子法立,则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他把立宗子法,强化地主宗族约束族众和稳定封建统治联在一起来考察。朱熹更设计出建立宗子法的方案。具体内容为立祠堂、设祭田等。明初方孝孺也竭力提倡恢复宗法制,他要求通过尊祖敬宗,发扬孝睦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人们能统一于宗法的孝睦,国家就能长治久安。他直接把宗法宗族制、国家政治、封建法纪联系起来。许多士大夫认为古来的乡遂聚民是聚于人,以守族聚民是聚于天然。“聚于人者容易有散之日,聚于天然者固无日而散之矣”。聚民的办法是健全宗族制度。正是由于这些代表儒家思想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官僚们的大声疾呼促使国家政府对此问题也重视起来,并抱着同样的目的而扶持宗法制度的发展,原来宗法宗族制度是带有等级性的,所以最初规定庶民之家不得建祠立庙。但到明中叶的嘉靖十九年(1540年)因礼部尚书夏言的建议而放宽尺度,允许庶民之家建立宗祠家庙追祭远祖,这是宗族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从此,在国家规制上,建祠祭祖不复再有贵贱等级的区分。伴之而来的祠堂、族谱、族田等加强宗族物质基础的事物大量涌现于各地,宗族制度相应于这种氛围而发展起来。但时变势异,此时已是封建社会后期,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达到成熟阶段,封建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桎梏的历史条件下,要完全恢复西周的宗子宗法制度必不可能。所以,从宋到明清盛行的宗族制度不是西周宗子制的复苏而是有它特殊的内容。最突出的是:

1.修祠建谱

祠堂是供奉祖先牌位之所,象征祖先遗体。春秋祭祀全族成员在此祭祀先祖,这是祠堂的首要功能。明清两代建立祠堂之风盛行,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形成“家礼祠堂之制,贵贱通行用之”。清代屈大钧认为“宗废故宜重族,族乱故立重祠,有祠而子姓以为归一家以为根本,仁孝之道由此而生”[11]。近代冯桂芬也说:“宗法行而盗可不作,宗法行邪教可不作”。族众通过祭祖抒发尊祖敬宗的感情,这对走向松懈中的血缘宗族关系思想无疑是有增强意义的。而作为共同祭祀祖先场所的祠堂必然对族众起着精神纽带的作用,而且由于追祭的祖先牌位不限于高曾祖考而是可以上溯到十数代甚至数十代,因而在一个村镇中几乎所有的地主和农民都被容纳进同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宗族不断扩大既有血缘也有地缘,祠堂所联系的族众大增。在一个聚族而居的村镇甚至一个州县,所有同一始迁祖的子孙都可通过祠庙联系在一起了。

和建祠联系的是修撰族谱。所谓“系之以谱,聚而凝之”,目的在于制之。这时的修谱和魏晋南北朝隋唐不一样,不是修谱和选拔官吏联在一起,重点在稽谱选官。为了选官而区别门第,而是为了实现尊祖敬宗、睦族,再通过睦族、收族发展到控制族众,借以维护封建伦理体制,制止农民的反抗斗争。这对于正在趋向松解的血缘宗法思想无疑起着强心剂的作用。所以明清的修谱建祠把成千成百的同族(包括各阶级)编织在一起了。这时聚族而居的传统又为建祠修谱提供了条件。

2.置族产

即建立族田,包括义田、学田等。士大夫们看到宗法制不行,宗法血缘思想松懈,必须通过经济关系作为物质基础以加强对族众的联系,从而达到收族睦族以控制族众的目的。这就是最初设置族田的真正原因。最早设义田的是北宋范仲淹。他在苏州故里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称为义庄。岁收租八百斛,族之聚者九十口。

3.订立族规

即作为族众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内容一般都是以纲常伦理道德为其条规。如福建连城“族重家法鲜乱宗之子,室严规范少再醮之妻”[12]。桂阳朱氏族规要族中各户依限向国家输纳钱粮。“庶国为良民,家为肖子”。于是从睦族收族,进而对族众进行封建伦理道德的训诫再进而实行宗法的制裁,一步步加紧。在此情况下,执行族规的族长的权力也日益扩大。

总之,以经济利益和封建伦理法纪的宣传对族人进行联系控制就是建祠修谱与族田的最大功能,使血缘与地缘互相结合,而宗族成为一个具有浓厚政治性的社会基层组织。

(三)宋以后宗族制度与西周宗族制的分歧

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宋以后的宗族制度和西周的宗法制是不一样的。

首先,宗族组织的层次不同。西周的宗族组织是由祖而宗而族的。所谓祖宗是知有祖而后有宗,有大宗以统众族,有小宗以统近族故曰宗族,先有宗而后有族。宋以后的原则是“尊祖莫大于合族,合族莫先于立宗”。这种宗族是由既成的聚族而居的条件以立宗收族,追溯到共同的祖先以及始祖进而形成组成社会细胞的实体。在这里,“家族”是实在的,“祖’与“宗”都是抽象的。实在的“家族”统一于抽象的“祖”“宗”观念之下。因而有些人干脆撇开血缘系统把古代同姓国王显宦写在自己的谱牒上作为祖先以相夸耀。

其次,宗法制度实行的范围不同。西周宗法制度主要行之于统治阶级中,“礼不下庶人”。宋以后的情况不同,公卿得官后,就自立为宗,向上追附始祖,向下以自己的宗统收族。明中叶以后允许庶民之家建祠立庙和祭祠远祖,清代宗法扩大到整个社会。“立后者不分嫡与庶,官绅素封,均得自立为宗,向上追附始祖向下统收族众。”

再次,宗子的地位不同。西周宗子是嫡长子世世为之,他以祖先替身的名义执掌全族政治经济大权,在宗族中处于极受尊崇的地位。宋以后,宗子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因无世卿世禄制作为经济基础。宗子的主要职责是主持祭祀,而且很多地方不立宗子,以家长行小宗宗子之权,以族长行大宗宗子之权。族长的产生习惯于“公推”,其被推的标准是以士大夫“禄之大小官之尊卑”来担任主祭。于是宗子地位的尊卑取决于其政治地位,当官的庶子旁支可以取代宗子主祭。按血缘分尊卑的传统变成了宗族内部按官爵功名分尊卑,所谓百世不迁之宗不复存在。

最后,宗族组织的性质不同。西周的宗族组织在政治上是政权组织的细胞。经济上,即使采邑禄田归封君士大夫所有,但宗子负有养赡族人的责任,因此号称为全族同居共财的经济共同体。《礼记·丧服》云:“昆弟异居而共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宋以后的宗族组织虽然在本质上与封建政权有联系,但和乡党、里甲、保甲不一样,不是政权组织的一部分而是在政权之外。或者就在政权组织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团体,自有重于国法的族规宗法和以祠堂族长为代表的森严的权力机构。经济上,一般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族产(田),但仍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应是分居各灶拥有私人经济的族人的结合体。

所以,它不是西周宗法制度的复苏,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从原始氏族制发展而来的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次第演变为士族门阀制及后期的宗族制度,前后之间彼此有联系而又有区别,而儒家的修齐治平的思想始终指导着它的前进发展。

四、族权与政权

族权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形成的一种有系统的权力,初期是和政权甚至神权相结合的。从宋到近代的族权仍和神权、政权是同等重要和相提并论的,是从家庭公社的父权中引申出来的。它最初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性的社会权力。由氏族社会经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继续存在并随着宗族制度的完善而逐步膨胀起来的。其组织结构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庭系统组成的。

(一)族产是族权的物质基础

族权是由三种因素构成的,即“祠堂”“族产”“族规”结合的产物,而族产是三者中的主要因素。它开始于北宋范仲淹在苏州设置的义庄,开始时有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岁收租八百斛,族之聚者九十口,其后逐步发展。宋元时已有人把祠堂义田集合在一起。例如南宋时莆田林氏,元代金华张氏。明代族田义庄发展较快。清代族田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阶段。置田者除一般官僚地主外,首先为绅衿,即有功名而未仕者。这种人清中叶以后成为农村基层社会实际上的统治力量,他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次为大商人。如安徽两准盐商鲍氏,广东佛山经营冶铁业的霍氏、陈氏等。还有私人地主土地转化为族田者。有的将祖先遗产捐置,也有兄弟分家,提留部分作为祭产。于是这些私人土地转化为公产。也有在宗族组织建立之后,通过各种手段将私人地主土地转化为宗族地主土地。又有集资置族田的宗族组织而族田收入按所捐股份均分。其实这已是只有族田之名而无其实了。所谓“本朝崇尚风义以义田祭产敬宗收族上闻者岁不下十百家”[13]。苏州义庄林立。江西诸姓皆有祠,祠有祭田。遂州城乡一些地区族田占总耕地面积85%。广东人民多聚族而居,每族皆建宗祠,随祠置有祭田。安徽士大夫家或千余人或数百人则建宗祠置义田,轮收祭田租收入以供祠务。总之,清代族田之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规制之详密,设置之普及都是空前的。太平天国革命后数十年发展更为迅速,清末民初达到顶峰。而族田设置者的成分是复杂的。包括士农工商官僚到素封地主各社会阶层。清世宗在《御制圣谕广训万言》中提出宗族组织要“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修族谱以联疏远”“置义庄以赡贫乏”。这四种联系宗族的纽带中置义庄乃是前三者的前提条件,也是三者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清人俞越认为“三代以下不世禄,义庄则虽无世禄,而有世田”。可见族田在当时人心目中的重要性。

明清大量设置族田,较宋元时仅着眼于尊祖敬宗睦族收族的目的又前进了一步。由于当时封建地主经济日益受到商品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冲击,族姓内部阶级对立与分化日益严重,要重振宗法宗族制度仅依靠封建伦理说教已难奏效。通过族田的经济手段对族众进行联系和控制显得更为重要。地主阶级很清楚这一点。顾炎武说:“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能如此则“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14]。在社会动荡,阶级矛盾加剧时,他们企图通过族田义庄的经济功能控制族众使农民对宗族产生向心力,因而缓和阶级矛盾起到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正如冯桂芬所谓“宗法既行,发无饥寒,自重犯法”的真实目的所在。而且族田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地主阶级乐于扩充发展它。其特征是:(1)所有权属于合族并注册作为集体所有的“公产”,得到政府的保护。末代有义庄祭田典卖的禁令已载入法典,明律规定族姓子孙有违禁投献及典卖祖坟山地者,“向发边卫,永远充军”。而且在缴纳赋税方面历朝都有优待。在“公产”的名义下族田租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2)族田采用封建性的租佃经营方式,是族权的经济基础。尽管也有本族人租佃,但原则上是租与别族而不许本族人租种。(3)按规定族众可以分享族田田租收入。但族田田租收入是宗祠费用的稳固来源,一般立祠堂就得有族产。“祭必有田而后可以备物”。宗族是基层社会实体,它的活动是以族产为物质基础的。置族田名为合族之利,而事实上是某些地主通过经济权力控制族众树立自己在族内及地方上的封建权势,以遂其压迫掠夺劳动人民的目的。所以族田经过长期积累成为封建地主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的所有权的稳定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起着维护稳定的作用。

族田的作用。由于族田义庄的协济办法与当时半自给性半商品性的个体农民能互相适应,因而对农民的经济生活以至个体农户的农业生产都产生了一定的有效作用。因为在地主经济制约下,决定了佃农大多数在经营方面一般属于个体小产业在农村中居于主导地位。个体农民经济不稳定,必然不断分化。在一个族姓中形成贫富悬殊,那些生活拮据的农民中有少数因族产的协济而增强其忍受剥削的能力也是有意义的。禁止买卖族田土地,所有权比较稳固,这种经济纽带对族众当然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所谓“一族有义田所赡之,一族不为非;百族有义田所赡之,百族不为非。此有俾于法令所约束者”。

但族田的消极作用也很明显,由于它是豪绅地主控制下带有家庭血缘性质的封建土地,它的形成更是受到落后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影响,在封建社会后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化的前进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www.xing528.com)

我们从族田的消长还可以看出地权的集中与分散、阶级关系的变化、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及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等。

明清之际,安徽、江西、两湖是农民军与政府军交战之区。这里的宗族组织不是自然形成,而是通过地主阶级用敬宗收族的手段建立起来的严密的宗族组织。这不完全是以血缘为纽带而是更多以政治思想和经济为纽带,因而政治色彩较强。清代,江苏、广东、福建等地也是由于阶级矛盾尖锐,部分私人地主向宗族地主转化,变私人地主所有土地为宗族地主的集体所有。族田以“公产”的外衣出现,在一定的时间内掩盖了它的封建剥削的实质,模糊了一些农民对它的认识,把它当成和自己休戚相关的真正的公产来保护,从而冻结了地权的运动,维护了封建剥削。因而在农民战争时期族田往往得以保全,这说明阶级矛盾激化,土地关系的变化和族田的增减是有联系的。

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对族田的影响也大。清政府入关后和江南汉族地主展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为了支持统一战争和打击江南汉族地主,政府在江南实行重赋役的措施。其后果之一是引起地价下跌,地主们相率以有田为戒。认为“昔日田为富字足,今日田为累字头”。在此情况下,族田数字不断下降。平定三藩,满汉地主合流,政府统治稳定。苏南土地日益集中,出现不少佃农抗租的现象。族田的增加也逐步上升。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族田兴衰的关系。江苏南部地窄民稠,商品经济繁荣,不少农村从单一性粮食生产结构转向粮食与经济作物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多种类型生产结构的形式。出现生产过程连续和农工紧密结合的专业化生产区。例如松江府为植棉中心形成棉纺业专业区;以苏州为中心的蚕桑形成纺织业专业区。清中叶以后,这些地区的区域生产有更大发展。人口增加,劳动力高度密集;人均土地大幅度下降,粮食不足。相应的是大量土地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有的交易面积达万亩。地权转移的速度快,“十年之内,已易数主”。而族田增长的速度也快,置族田者多为非身份性的中小庶民地主,他们的共同目的是要通过“公产”“族田”保住私人土地从而巩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除苏南外,广东、福建等地也是粮重租苛,米价滕贵,人与地的矛盾突出,竞争激烈,社会动荡,地权极不稳定,传统的土地制度受到冲击,私人地主难于稳定其土地所有权。于是将私人地主占有的土地向宗族集体占有转化,变私有为公有。应该说,清中叶以后,在宗法血缘关系日益削弱的情况下,而皖南、苏南府所属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宗族仍能顽强地持续下来,族田的经济作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总之,宋元明清数百年间发展起来的族田义庄已经不是氏族公社集体所有的残余形态,而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地主制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名义上,它是一个族姓的公产,具有经济共同体的形式,但实质上则为少数地主(即缙之徒)所支配控制,它是作为地主经济的附属物而存在,它以出租的形式对其他各族农民进行封建剥削,起着支持延缓封建制度的作用。从族田的发展、分布、经营、作用以至兴衰都直接反映土地关系的变化,宗族组织的消长,乡绅阶级力量的强大等。

(二)族权即绅权

恩格斯认为“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15]。在地主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绅士们的权力是作为专制集权国家的一个有力助手而出现于社会舞台上,并与之共同统治宰割天下的劳动人民的。绅权,这种特殊的有系统的权力是官僚制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相结合的产物。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绅士是包括身份性和非身份性地主,当时有所谓“方巾御史”“白衣中书”“圆领卿官”等名称,他们的权力有时超过国家法令。福建漳泉一带百姓有“不畏官府畏强梁”之语,就是指那些以威势武断乡曲的恶霸豪绅。由于绅权的强大以致某些地区有官势无王法,使人发出“王章何在,民命何堪”的叹息。“私家可以当法堂,官势等于令旨”,可见绅权威势的逼人。而绅权与族权的合一又成为必然的趋势。

一般在实际的宗族活动中,以族长为首的宗族地主就是族权的化身,他们的命令族众不敢违抗。因为他们主祭,代祖宗立言行事,而且掌握全族的财政大权及族田的经营管理。在经济上实行赡族的财富虽然为数不多,但对一般个体小农来说,却也不无小补。故他们都要俯首听命于族长受制于族权。

严格说来,从宋到清的宗族组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宗族组织了。从开始建立之时起就摒弃了传统的宗子主祭的办法,最主要的是把原来按血统分尊卑改为按官爵分尊卑的标准。宗子主祭是古代通行的制度,后世不讲,以行辈最尊者当之,但还需考虑到官职大小这个因素。有的行辈虽尊却又是没有官职和功名的“白丁”,白丁是庶人,不能有祠,而且白丁主祭和祖先不相称,是对祖先的不恭敬,于是主祭要用有爵位和官职的人。至少非绅士不能担任此职,这样就逐步地把非地主阶级的族人从主祭中排除出来,使该职为地主阶级所垄断。一般至少是素封之人才能主祭,而处于族尊的地位,特别是那些建置族田的绅士们。一个族姓内族长、房长到家长如竹之有笋树之有根,从上到下,等级森严。族长与各家长间也是等级关系。

清初,地方的基层组织有里社、保甲。入关后,事役繁重、在编造粮册时,这些组织往往要依靠乡绅之力,于是地方绅士们便乘机私立“官户”“儒户”名目,飞洒诡寄,逃避赋役,停编审后,里社并入保甲。政府规定保甲长由“士民公举”,并动员乡绅出来任职。理由是“保卫闾里,贤者之所应为。古者里宰、党正皆士大夫之选,非里胥贱役可比,宜踊跃从公,以襄善事”[16]。又认为乡绅出任保甲之职“礼宜加隆”,在“初举之时,本县具名帖用印启。相请公堂,揖让延坐待茶,其或咨访逾时,款以小酌”。有些地区更规定在贡生、绅衿中选一名品行端洁者聘为乡正,专门负责监督保甲的工作。有的族规还规定族有讼事,不得越族长而迳诉有司。这时族权和司法行政权结合在一起,成为制裁约束农民的工具。很多乡绅在未出仕之前乡居时,都积极参与这些工作。台湾淡水,保甲长的四分之一为绅衿。云南、四川“户长牌头,大多是文武生监之人”。也有乡绅只在幕后操纵控制保甲长,安插私人以左右地方事务,有大事才亲自出马与保甲长联名具禀同官方交涉。

上述参与政权的乡绅往往是宗族组织的头面人物,即族长。政府只需掌握族长(豪绅)就掌握了绅权与宗族,于是宗族就能发挥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政府为了使宗族组织在统治农民方面发生实际效力,必须给族长以实际权力。于是形成了里社(后并入保甲)与宗族组织之间任职的某些交错,甚至完全融合在一起。在浙江、江西、两湖等地普遍表现为乡绅包税。清代税收机构有数种,宗族办的立足于宗法,乡绅联合办的立足于乡绅地主。苏州地区各姓义庄后来发展变成了宗族地主收租的机构,官办及官绅合办的立足于国家的暴力机构,但各种收税机构的运转都是族权绅权及国家政权的超经济强制。江西临川巨族陶氏有千数百户,其族长兼乡绅的双重领导身份实行包漕,甚至能与政府抗衡。

保甲的编排是因地制宜,以自然村落为基础。所以许多地区的保甲又是地域的名称,因而和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相互交错。这种交错使身兼二职(保甲长与族长)的乡绅具有很大的权和势,从而干涉地方事务,其影响及于县署和里社、保甲,一切控制于乡绅之手。清代初期,里社、保甲、宗族三者并列。中期停止编审,里社并入保甲,宗族势力不断发展形成宗族与保甲的交错,后期政权衰微,宗族势力膨胀,由乡绅控制的宗族组织包括有团练、保甲、里甲,具有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方面的职能。以此在基层社会中保甲与宗族组织一直并存,相互交织,盘根错节构成了坚实的封建统治基础。由此可见,族权是地主绅士所掌握的统治族众的有力工具。一个族姓之内,族权总是为豪绅地主所控制,利用宗族关系维护他们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它所依靠的是封建政权,它的强大标志着封建统治力量随着阶级斗争而日趋严密。

(三)政权与族权

西周时,政权与族权结合在一起,战国以后二者逐渐分离。秦汉时随着经济发展政治发生变化。官僚制代替世卿世禄,地方政权由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政权与族权逐步分离。这一历史阶段,国家政权往往给族权以限制,不让它干涉损害国家利益。秦始皇迁徙六国豪强,刘邦徙齐诸田、楚眙、屈景、燕赵韩魏诸大族十余万口于关中。武帝徙强宗大族并令不得族居,但这只局限在六国旧贵族之后,而且在迁徙之后仍在他们定居的地域保存其血缘结合。当时全国土地有很大部分在自耕农手中,他们是国家赋税徭役的负担者,政府的政策是依靠和保护他们的,对于兼并自耕农土地的强宗豪族则给以限制和打击。武帝时,刺史以六条察州,其中就有“限制豪族田宅逾制”,打击“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等条文。景武昭宣之际,大量任用酷吏以削弱豪族势力。如灌夫家在颍川“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以致有“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的儿歌,当在朝廷辩论这个问题时,御史大夫辑安国也认为“灌夫通奸猾,侵细民,家累巨万,横恣颍川,陵轹宗室”,是“支大于本,胫大于股”[17],应该诛锄。《汉书·赵广汉传》“为颍川太守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万莫能禽制。(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褚首恶,郡中震栗”。尹翁归为东海太守,杀大豪许仲孙。《史记·郅都传》“济南銬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景帝派郅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銬氏首要,余皆股栗”。《后汉书·酷吏传》“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陵横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宄,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挠之威,违众用已。表其难测之智”。这反映地主阶级及其政权的矛盾。其后中央集权国家尽量压制宗族以维护国家威势,而不少宗族首领也逐步参加到政权中成为官僚。这是他们在封建政体下生存的必须付出的代价。

东汉到南北朝,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它的封建制割据性得到长足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强大影响,出现了一些以宗族为核心俨然与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三国时,袁绍、刘表、曹操、孙权等开始时所以能站稳脚跟,保住地盘,主要由于各个地区宗族地主集团的支持。后起的刘备也拉拢荆州地主集团与自己合作,而各个地主集团也希望刘备的政治力量能代表并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当刘备退走江陵时,“荆楚群士从之如云”。其后又和益州地主集团联系而进入四川。诸葛亮用严刑峻法打击那些不合作的强宗豪族,统治权才趋于稳定。江东孙氏父子兄弟都重用和信任江南和皖北世族大地主集团。由于政府和豪强大族经济利益的一致,故在江东政权成立之初统治集团内部比较团结。在政府的扶持下,南方大族地主的庄园经济有所发展,实力也雄厚。直到唐代,吴郡陆氏有六宰相,顾氏也有宰相。大族权力扩张,意味着政权力量的缩小。所以曹操对中原大族多所抑制。如诛杀孔融、逼死杨修,荀或也因反对曹操的加九锡而不得其死。

西晋统治者本身是河南大族,所用之人“皆先代功臣之胤,非其子孙,即其曹玄”。东晋建都南方,首先得到北方大族的支持进而为南方大族所承认。《晋书·王导传》:“元帝徙镇建康,吴人(大族)不附,居月余,士庶莫有至者,异患之。会三月上巳,帝亲观禊,乘肩舆,具威仪,(王)敦。导及诸名士皆骑以。吴人纪瞻顾荣皆江南之望,窃觇之,见其如此,乃相率拜于道左。导因进曰,顾荣、贺循皆此土之望,未若引之,以结人心。二子既至则无不束矣,帝乃使导躬造循、荣。二人皆应命而至。于是吴会风靡,百姓归心”。又“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导劝帝以其贤人君子,与之图事”。没有南北大族的支持,东晋政权是难以稳定的。

东晋南朝时政权与族权是互相支持互为依存的,但大族们与政权的依存关系又往往视其本身经济力量的强弱而略有差异。从南下北方大族王谢对政权的态度都可看出这一点。王氏经济力量较薄弱,对政权的依赖性较强,除少数人淡然自守外,大多数人对仕宦都比较积极。每当改朝换代时,王氏总有人捧玺授绂,“将一家物与一家”。在皇权的争夺中,他们的态度是“持中”,或“中立”以保全门户。反之,谢氏则由于生业甚厚,不仅田园多,而且规模较大。如谢灵运在会稽始宁有巨大田园,进行多种经营。他曾得意地说自己一切都能自给“谢工商与衡牧”。因此对皇权的依赖相对而言也小一些,在易代之际政治态度也淡一些。当南齐取代刘宋时命令谢籫解玺给肖道成,籫的答复是“齐自应有侍中”,引枕高卧而不理会。这种不合作的态度也往往使帝王不满,招来杀身之祸。如谢混、谢灵运、谢緿的被杀。王谢二族对政权态度之不同的经济原因是他们掌握财富的多少。

宋到明清。北宋以后,由于土地兼并,人身依附削弱,农民反抗意识的提高等诸因素,迫使统治者希望用宗族制度来补充政令之不足。这是由于中国是农业社会,生产力低下,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居于统治地位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势必造成国家政治统治力的不足,法律自身发展的不完备进而影响到国家权力对整个社会控制力覆盖面的不足。这就需要在政权之外另有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自治性的社会群体,以其特有的权力及其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来填补国家权力法律之不足,以及难以达到的空白点。如果这种社会群体的首脑集团居于整个封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的愿望和意愿是同国家政权的利益完全一致,那么,这种社会群体实际上就同里社、保甲一样,以二级结构的形式成为国家对整个统治的一个环节。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封建社会末期,这种力量的需要尤为突出。而宗族组织恰好可以起到这样的功能。明清时,明政府除用政权统治农民外,往往利用宗族乡族势力以缓和阶级矛盾的对立和激化,而收到统治农民的实效。明代的宗族组织已成为一个变相的基层组织。族姓制定族规,族长对族众审判制裁,也有由政府制定乡约,把政权直接渗透到宗族组织中去。于是,祠堂是法庭,族长是法官,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由是,宗族组织由宣传维护封建礼教,进而执行封建礼教再进而成为地主阶级审判制裁农民族众的基层政权组织,实际与政权结合为一,只不过披上一层血缘关系的外衣而已。清代的《保甲书》说得更明确,他们认为县虽然是政治统治的基层单位,但“以一邑之大,人民之众,上与下不相属,政令无与行,威惠无与遍”,“以邑令一人之身,坐理数万户口赋税,色目繁猥,又倍于昔时……于是族有正,择其才者而授之,然后县令之股肱备也……政令有与行矣,威惠有与遍矣”。这是根据地主政权的需要而提出的。由于以血缘为纽带,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治性的宗族组织担当辅助政权统治人民的角色。族权也不断发展成为有系统的权力。康雍时期,政府实行大力扶植族权,发展宗族组织的政策,使之成为政权的辅助力量而发展壮大。雍正圣谕强调族权的重要性,提出四点扶植宗族势力的办法。所谓“富户自保其家,犹富户之宣力于国也”。当时有的地方官把政权下放给宗族。江苏嘉定县令陆陇其每迁民有宗族之争,令族决之,不过一年“公庭草满,吏胥稍稍易业去”。雍正以后更有不少地区实行宗族与保甲相结合的统治。乾隆初江西巡抚陈宏谋“酌定祠规”“选立祠正”“官给牌照,假以事权”“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割”[18]。这是正式推广族权与政权的结合。有人主张宗族保甲相辅而行“宗法为先者,祭之于家也,保甲为后者聚之于国也”。以宗族为核心带动保甲。“宗法行而保甲、社会,团练一切之事可行”。“保甲为经宗法为纬,一经一纬,参照互考”。

但地主阶级及其政权也是存在矛盾的。因为宗族壮大是代表地方势力的扩张,对于中央集权的强大稳定是不利的。在族权发展过程中,一般统治者对族权既扶持利用,又加以扼持和压制。不像对保甲、里社那样大张旗鼓,挟令而行的程度,而是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反映到对宗族组织具体施行的政策也是反复无常。例如雍正(三年)同意顺德县令王念禺的奏请三、四年在广东番禺等地严保甲,立族正。但当广东巡抚鄂尔达要进一步扩大宗族在地方的势力时,他却认为“此奏甚不合时宜,其乖谬曷胜”[19],对之持否定态度。在乾隆以前清政府竭力维持政权与族权的平衡。乾隆对地方宗族的政策也依违于扶植与抑制之间。从明末到清初江西宗族权力已发展到威胁地方政权的程度,许多祠堂就集中在政权所在地,在城内及其周围形成了较大的宗族势力。有些地区族权甚至取代了政权的职能。江西巡抚陈宏谋等主张将基层政权下放给宗族,其办法是“官给牌照,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之事”。目的是因势利导,不仅承认族权的合法,而且使之变为政权的一部分,将政权族权紧密结合。然后利用族正、族约具有“地近而情亲,分尊而责专”的特点来协助强化地方政治。乾隆当时肯定了这一扶持宗族的办法。后来江西宗族更快发展宗祠较陈宏谋时多了一倍,达九千余座,后继巡抚辅德采用强硬手段实行毁祠,并主张抑制恶性膨胀的宗族势力,乾隆认为是恰当的。后来有人主张扩大宗族权力时,他断然予以否定。在宗族弊病日益严重情况下,他不赞成把地方基层统治权力正式下放予宗族。他已意识到族权与政权抗衡及其危害的趋势。因此,他认为“实力弹压”和“有犯必惩,以清嚣险之习”乃政权的责任。若将基层政权的统治权力正式下放给宗族,不但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助长族权肆无忌惮地发展,是“杜弊反而滋弊也”。

清王朝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其阶级本质与宗族组织及族田建置者是相同的。在对待宗族的政策主要是扶持利用,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以及解决宗族族田的纠纷。有时发生族田被宗族中地主剥削殆尽,宗族纷争等问题政府也无法解决。

乾隆以后到清末,宗族势力更加膨胀。抗粮拒捕,持械互斗,无所不为。政府无力控制而采用下列政策:

1.将基层政权力量下放给宗族

道咸之际,政府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此时,政府不仅给宗族以权力,还有约束。如规定有“地粮不清,问同姓绅富”“令各族乡耆清查”。如再不清,则“封禁祖祠,搜刮神主,押割田禾”。又如追凶犯不获也要“查封祠屋,勒限锁纳”,甚至拆屋烧祠,谓之“抄乡”。

2.加强对族田的管理和限制

他们认为不法宗族大抵都是“豪家巨族,田连阡陌,盈千累万,溢久而使然也”。因此限制族田数量以削减族产作为宗族械斗的惩罚,加强管理族田租入的支出。

但事实上已经膨胀起来的宗族政府是难以使之就范的。同时政府又认为宗族械斗对于瓦解农民起义是有利的。在械斗中官府可以控制农民起义在械斗区的蔓延,保证官军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并削弱械斗区的宗族势力。

由于政府实行这种一举三得的政策,因而也未全力以制止这个集中体现宗族弊端的械斗,甚至加以纵容姑息。中期以后,南方盛行械斗,一般由两姓相斗,联姓相斗,联乡相斗,扩大为乡族之争。最突出的为咸同间,广东土客联籍相斗,历时十年斗争千百次,屠戮百余万,焚毁数村,蔓延六七邑,形成械斗地区“白骨遍野,骷髅成堆”的景象。后来又发展到中部以及北部,引起械斗的原因主要是豪强地主的操纵与阴谋主使。

政权与族权之争属于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即地主阶级与其政权之争,是中央集权与割据势力之争。两种势力的互为消长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强和弱的标志,政权与族权互相结合又互相排斥形成对立的统一。过分膨胀的族权势必影响到国家政权的专制统治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历史上酷吏的职能是限制绅权。二者的结合可以加强中央集权,二者的背离形成国中之国,权力的分化表现着封建社会的离心力。但封建社会并不能加以消除,直到封建政权退出历史舞台。

五、族权在封建社会的作用

(一)积极方面

1.传统文化的形成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经济及宗法观念制约下,形成聚族而居经营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居于统治地位。这种布满全国农村的小生产单位,父子兄弟长期在一块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在共同的经济条件下过着简单朴素的生活。“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同经济条件很容易建立起深厚的思想感情,因而孝敬父母、友爱兄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应该承认,几千年来,农民小家庭中这种孝睦友爱的传统,对于农业生产的持续与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孝敬思想在中国家族中也长期具有深厚的凝聚力和顽强的生命力。

2.储备和输送人才

封建社会中新旧王朝交替之际,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的宗族组织往往为新王朝输送人力和物力,特别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社会的修复提供了前提。他们以儒家思想和守法观念为指导,当官则支持倚重宗族势力;作为一般地主绅士则竭力置族田、建祠堂,维系宗族结交官府以加固自己在地方的势力。政府为了得到地方宗族的支持,不仅不得罪于巨室,而且使地方基层组织的里社保甲与宗族结合起来成为政府的辅助力量,并进而给予宗族乃至乡族组织以各种精神上物质上的支持。在地方上握有实力的宗族则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向国家政权输送知识分子,并保证国家政策家喻而户晓贯彻到基层和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中间而畅行无阻。

3.加强中央集权

政府利用宗族关系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进行控制,较之单纯依靠地方的力量更易奏效。清人冯桂芬认为“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即族长)能治之,牧令远而宗子近也。父兄所不能教者,宗子能教之,父兄可以宽,而宗子可以从严也,宗子实能弥乎牧令父兄之际者也”[20]。由宗族而产生的族权可以弥补家庭教育国家政令之不足。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冯桂芬也肯定了宗法宗族制度的作用。他认为宗法与保甲“一经一纬”“变则团练易于合力”[21]。这对于巩固封建制度加强中央集权而言的确很是奏效,但在控制镇压农民时则是反动的。

(二)消极方面

1.混淆阶级关系

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是受封建土地所有制制约的。主要的阶级是农民和地主,他们是组成封建社会的基础。但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较之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十分明显的。首先,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将君权、政权与宗法相结合。皇帝是上天之子,又是天下人民的父母,他的任务是上承天意,为民父母,“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从宗族的角度看天子是家长,君父处于同等地位。推而广之,地方官是父母官是人民的家长。朱元璋在洪武五年(1372年)诏谕更规定“佃农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系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22]。清初法律也有同样规定。这明显也将封建租佃关系与宗法结合,于是在阶级对立之中又掺杂着血缘的亲属关系。既有阶级对立,又有血缘的联系。而且在这里,把人们的一切关系都收入宗法体系,宗法伦理神圣不可侵犯。血缘的尊卑、长幼观念掩盖了地主与农民之间对立的阶级关系,使得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通过血缘与地缘关系有了缓冲余地。结果是缓和了矛盾,混淆了阶级关系把互相对抗的阶级关系披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血缘地缘关系冲淡了阶级关系。

2.乡族势力的形成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不只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发达,而且还盛行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明清时期不少人将奴仆称为“义男”“假子”“家人”等。直到近现代,福建仍有“养子”,所谓“俗向喜乞养他人子”为后,直到子复生子,使阶级血统混乱不清。这种俗向最初只在巨族大姓中有之,有清代乾嘉之际福建盛行械斗,乡人恃丁多为强,竞相仿效。此外还有同姓通谱之俗(即联宗),通行各地。一般小姓利用“异姓称族”的关系组成集团,以对付大族。如仙游“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而小姓积怨既久,乃集小姓以与之敌”[23]。这就使不同阶级阶层通过联宗关系而集合起来加强封建统治阶级结构的坚韧性。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扩大到以地缘为纽带的乡族。乡族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有重要地位,日本人称之为共同体。他们或以祠堂,或以神庙,或以某种社团为中心联结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势力作为封建统治的补充工具。这是中国地主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

3.宣扬封建道德维持封建身份体制

地主阶级通过尊祖敬宗以加强对农民族众的控制,其精神赖以支撑的中心思想是用封建道德孝悌伦理来束缚人民思想。封建政府把伦理关系订在封建法典,这既扩大了族长的权力,又巩固了封建秩序。在维持身份制方面如安徽地区婚姻论门第,分上中下三等。所役细仆不得触犯主人,“犯则正之公庭”[24]。出身于佃仆、奴仆的子孙得不到良人的社会地位。

4.起到辅助封建政权的作用

族长、族绅利用宗族组织宣扬封建伦理,制裁族属的违法行为,督促族众向国家完粮纳税,使封建秩序得到巩固。培养宗族为政治势力以控制地方事务。“学田”“义田”往往资助某些宗族成为地方上的强大政治势力进而成为封建政府在各个地方的统治基础,左右地方局势,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并壮大其势力。

5.利用家族宗族以至乡族关系的势力对抗农民起义

清代中期白莲教起义,地主阶级组织的团练这种地主武装成为农民军的劲敌。宗族制还协助政府镇压本族农民起义。封建社会后期,如清代绞杀太平天国革命军的湘军淮军都属于地主武装。后期曾国藩认为办团练“现在办理之法重在团而不在练。”所谓“团”即指以宗族为核心而组成的族团。他又说“团则齐心合力。以一族之父兄治一族之子弟,以一方之良民办一方之匪徒。匪徒去则良民安生,乃所以为团也”。“匪徒”“良民”均指一个族姓,这种行为为咸丰所称道。

6.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中叶以后,全国范围内某些地区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而代表封建势力的宗族制却从各方面起着绊足石的阻滞的作用。如利用宗族势力把持某些地区不准开矿和制纸烧瓷等,而且宗族势力往往渗透到各种行会中去。如行会会员多是同宗同族,会首是本宗族的“巨家大富”和“德高望重”之人。会长与会员经济上不相平等,行会利润多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封建剥削,行会组织技术不传他人。总之,行会中的许多限制往往是族规的延伸。

7.豪绅地主通过宗族关系侵吞国家赋税

明中叶,国家税亩几减一半,而豪强欺隐约占失额之半。豪绅地主利用宗族为谋私利的工具。

所以宗族制是掌握在地主手中压迫掠夺其他族内贫弱者的组织,又是统治剥削本族农民的工具。既是维护豪绅地主政治权势、经济利益的组织,又是维护巩固封建制度的支柱。通过宗族制把地主阶级利益和封建政权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应该说宗族制度的二重性在封建社会前期地主经济上升阶段积极作用是明显的:西汉的豪强地主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对南北经济的开发有作用;到了明清则负作用多于正作用。

【注释】

[1]《左传·桓公二年》。

[2]《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3]顾炎武:《分居》,《日知录》卷13。

[4]《晋书》卷26《食货志》。

[5]《魏书》卷110《食货志》。

[6]《唐律疏议》卷2《斗殴》。

[7]《文苑英华》卷760《寒素论》。

[8]刘知己:《史通》卷19《邑里》。

[9]《通典》卷3《乡党》,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10]《慕容德载记》,《晋书》卷127《载记第二十七》。

[11](道光)《海南县志》卷8,第10页。

[12](民国)《连城县志》卷17《礼俗》。

[13]陈康祺:《燕下乡胜录》。

[14]顾炎武:《说经》,《皇朝经世文编》卷8。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16]《保甲条例》。

[17]《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

[18]陈宏谋:《再檄选举族正檄》,《培远堂偶存稿》卷14。

[19]《朱批谕旨》。

[20]冯桂芬:《复宗法议》,《校昭庐抗议》。

[21]同上。

[22]《洪武实录》卷73。

[23]陈盛韶:《仙游县》,《问俗录》卷3。

[24](同治)《祁门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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