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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有土地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明代前期的土地关系中也分为国有(官田)和私有(民田)两大类,国有土地占有相当的比例和分量,其官田数量也是前所未有的。明代的国有土地中占重要分量的当属屯田,而其中又以军屯规模和作用最大,其程度远超过民屯。

明代国有土地及其重要性

历时十七年之久的元末农民大起义,以其不可抗拒之势,推翻了以蒙古贵族为统治核心的封建王朝,彻底冲毁了元朝统治者对各族人民所施行的残暴民族压迫歧视政策及疯狂的掠夺性经济压榨。而重新登上金字塔顶端的统治者地位的,则是出身农民阶级并亲自参加领导农民起义的朱元璋。朱元璋窃取了农民战争的胜利果实,于1368年在南京正式建立了一个封建王朝——明朝。年号洪武,是为明太祖。

在明代前期的土地关系中也分为国有(官田)和私有(民田)两大类,国有土地占有相当的比例和分量,其官田数量也是前所未有的。据统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在全国土地中官田就占民田的七分之一[1]。在后期则逐渐呈衰落趋势而向私有转化。

在经过农民起义洗礼之后建立起来的明王朝,土地关系的紧张虽有所缓解,但由于长期遭到战争破坏,人口锐减,土地抛荒,社会经济衰退一时难以复苏,为扭转这种社会凋零、经济残破的现状,身为开国之君的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减免赋税、与民休息及鼓励人民开荒垦田的积极政策,在这些措施中主要的是屯田。

明代的国有土地有:军屯、民屯、商屯、江南官田,其他的还有草场牧地、职田学田等。明代的国有土地中占重要分量的当属屯田,而其中又以军屯规模和作用最大,其程度远超过民屯。据当时史料表明,仅军屯就占官田的十分之七,足见军屯的比例之大。

一、军 屯

明代的军屯,始于元顺帝十六年(1356年),而早于一般说的龙江屯田(1358年),在明王朝建立之前。

当时的统治集团为自身利益的需求,为了保证夺取最高政权的战争顺利进展,在当时连年战火烽烟,土地荒芜、人民饥馑、国贫民穷的窘迫状况下,要供给如此庞大战争军队的粮食给养,是很困难和危险的。作为开国之君的朱元璋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才主张下令屯田的。因此,在至正二十三年(1362年)朱元璋在他下令屯田的命令里说:“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将士屯田,且耕且守”,[2]而且,作为农民出身的朱元璋更深知农民的疾苦,“若但使兵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3]因此,无论是从当时的治国平天下,以及长远的“长治久安”来说,军屯对于维持国家政权稳定的军队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需。当时,无论是统治者的主观因素或客观环境都促使统治者进行屯田,何况还有前朝屯田的经验及屯田所获得的巨大利益。

朱元璋在初期命令屯田时,最大的收获是戊戌年(1358年)康茂才所进行的屯田,他在龙江屯田共得谷一万五千石供给军饷,[4]尚余七千石。这时的屯田较少,以后才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而屯田的作用主要是用于保证战争的顺利进行。早期的军屯采用的是营田方式,并置营田使。

在朱元璋称帝建立明王朝之后,继续实行军屯,并使其更加完善和扩大。这一时期的屯田性质已完全不同于初期屯田。

明代的军屯是利用军队来进行卫所屯田。

根据明代军屯的法令规定,屯军是由各卫所专门抽出一部分旗军来进行的,也叫“屯田正军”,或“屯军”,“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缓冲为差”。[5]这里的“地方缓冲”是指内地和边境的区分。一般在边境的卫所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而在腹地的则是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在全国各地屯守比例也不尽相同。屯军的家属及随营的余丁称为“军余”,他们以户为单位,列籍于都督府,与正军同时分配在军屯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

军屯土地称为“分”。每军一分,每分五十亩。在配给每名军士屯种土地时,均授予每名屯军一份同户帖一样的证件,叫“户由”,也称“由帖”或“票”[6],它是授予屯军屯田土地的凭证和依据。

每名屯军一般配给的土地为五十亩,但又可根据具体情况,如土地“肥瘠不同”“远近不同”而有所增减,土地肥沃的地方分得的亩数就较土地贫瘠的地区少。因此,“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7]如沿海江浙两广四川云南一分地一般是三十、二十亩左右,最少至十亩。而在西北甘肃、宁夏等地区因土地是沙碱地,气候干燥少水,一分地在百亩左右或五十亩不等。

军屯生产的组织形式是以“屯”为基本单位,一屯有若干人或若干户。屯的基层组织是“屯所”,即“屯田百户所”,屯田百户所之上是千户所、指挥所。

屯所的正式设立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屯所的设立,也就是守卫军队和屯种军队在建制管理上的分离,也是卫所屯种管理的专门化。

永乐三年(1405年)制定的屯田规则中规定屯田人员是: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或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这些都由提调屯田都指挥总辖管理。[8]并且对屯田军是: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和不及一百名的,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9]

都指挥使以上,还有总镇一方的“总兵官”,从最低的管屯百户到最高的都司中的管屯都佥书都统称为“管屯官”。

管理屯田的百户下面还有总旗二名和小旗十名。一名总旗带屯军五十六人,一名小旗只带五六人。[10]这里的总旗小旗有些像地方制度中的“里甲”“里长”“甲长”,因而在军屯中总旗小旗又称为“旗甲”。并在嘉靖的新规定中,对于拖欠屯田子粒负有直接过失责任的旗甲有“挚问”的规定。[11]

简言之,负责管理屯田耕种事务的管屯官职如下: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佥书(屯指挥)、都指挥佥书(管屯都指挥)。

这些屯田官对屯田军生产的好坏,屯田子粒征收多寡都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是上交子粒有余的受赏,拖欠则受罚。还因职位高低的不同,赏罚也有差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的屯田赏罚“凡管屯都指挥、指挥及千百户所管军旗,各以其岁所入之数通计,以为赏罚。一岁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外人余十二石者,百户赏钞百锭,千户百十一锭,指挥百二十锭,都指挥百三十锭。……均余六石者,都指挥、指挥、千百户俱无赏罚。均余五石者,百户罚俸一月,千户二十日,指挥十五日,都指挥十日。”[12]明代屯军规定一分屯地每年所交纳的子粒正粮是十二石,余粮六石。正粮是供军士的粮饷,而余粮上交。所以文中“余粮六石”者“则是不赏不罚。在这个条例中,官越大受赏越多,而受罚时,官越小罚得越多。惩罚严重时甚至会剥夺他们的月粮。

除了以上提督管理屯军的机构和组织外,还有朝廷的户部尚书,他职掌着天下户口田赋的政令;地方上则有承宣布政使司,该司于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虽不直接参与管理,也有监督之责。

明代的军屯管理如同民户土地一样,军屯土地也有图籍叫“屯田黄册”,又通称为“屯田册”或“屯种军伍文册”[13]。“屯田黄册”的内容主要记有屯军的姓名,屯田土地的位置,屯地顷亩及子粒数额等。[14]它均是由全卫屯种旗军所领“屯田户由”[15]总合构成的。因此,凡是由防守军下拨到屯种军的都需大造“屯田黄册”,以此为依据凭证。宣德以后,由于屯田遭到破坏,屯军逃亡,致使图籍混乱。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时,各卫所已经再无所谓“黄册”了,它随着屯田的消亡而消失。

明代的军屯是由政府提供耕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国家机构工部设有“屯部”,专门管理屯田事务而供给军屯的生产工具及耕牛。

屯田上的收获物必须上交给官府的卫所屯仓,叫“屯田子粒”,也叫税粮。夏秋两季所交税粮分别为“夏税”和“秋税”,“屯田子粒”的交纳很像在官田上佃种及民屯上交纳的地租,但两者之间又不尽相同。

按规定,每屯地一分,征收一分子粒。在初期尚无定制,也就是在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年)才规定每名屯军屯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收贮屯仓供屯军自用,余粮十二石是作为本卫官军的俸粮及守城军队的军饷。[16]“余粮”实际上就是屯军向国家政府交纳的地租。而屯军则是国家土地上的佃农,而这种“与官中分”的剥削率是很重的,“诏各都司卫所下边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17]此后政府均改为正粮十二石,余粮为六石,并成为明代通行的制度。但在实际征收时又往往超过此数额,如云南楚雄卫的屯军在永乐间所交纳子粒时则超过余粮的50%。甚至“官旗揽纳,加倍征收”的情况更是常事。[18]

军屯的士兵除了自己需交纳子粒外,管理他们的总旗小旗也有一份屯地。但总旗小旗虽然领种的屯地多,交纳的屯田子粒反而少。

屯军除交纳屯田子粒外,还要上交一定数量的“屯草”,它是屯租的一部分。其数额也不一定:最低的一分屯地需纳草二束,最高可到每分屯地纳草二十八束。其他尚有纳九束、八束、三四束的。

屯田子粒在交纳困难时,可改征其他物类,如折银、折钞、折布,当然它是在屯军无力交纳本色(税粮)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改征的,而且只能改征一半,不能全部改折为其他物品代替。

明代军屯的屯种者原则上是正军屯种。后来,由于屯军逃亡,只好让屯军随营的余丁(军余)顶种正军的土地,这些顶种的余丁称“顶种军余”,泛称“屯丁”。

在明代的军籍制度中,规定正军之下必带一名余丁,这名余丁在营主要是协助正军以供给这名正军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军装等)。按规定这名余丁不服军役。因此在正军军屯时,余丁也不随正军屯田,但他必须协助正军屯田耕种,以完纳正军的屯田子粒,而政府另行规定余丁“其舍人余丁愿耕种听”,[19]可自愿领种屯地,土地均受自政府,余丁因老病事故不必把土地退还官府,可以作为长期占有的产业,也可自由买卖。他们交纳的是税粮而不是屯田子粒。“余丁出息借力,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20]余丁在自己开耕的土地上生产耕种,一方面是供给正军协助正军屯田,另一方面则是自给自养,“军田五十亩为一分,一军承之,余丁则田无定数,许其过割”[21]。余丁土地虽然也属卫所管理,但其性质却近于拥有占有权的民田。

本来余丁是比正军略有一些自由的军余,但由于屯田正军不堪忍受苛重的剥削,又无法保证完纳子粒而逃亡后,军余又被迫顶种正军抛下的土地,继而变成了屯田正军,以保证屯田子粒的完纳。

军屯土地来源主要是官田、没官田、抛荒地等。而边镇卫所屯地主要是荒闲地。

所谓“官田”,其中包括元代军屯和民屯的土地。元代的军屯规模很大,因此留给明王朝的屯田自然也不会少。其中一部分则是农民起义消灭后的蒙古贵族及官僚地主所遗留下来的庄田及土地,这些土地绝大部分落入封建国家手中成为“官田”,作为军屯之用。

其次是“没官田”,这些官田以各种罪犯名下没收的土地,如当年战争时期曾帮助过张士诚的豪绅大地主的土地及张士诚的功臣弟子等,均属籍没之列。这些被籍没的江南大豪绅不仅人多土地也多,仅南京沈万三“赀巨万万,田产遍吴下”。当时有人说:“太祖初年,凡大族诛且徙”。当时仅松江一府所没收的就有路、曹、瞿、台、陶、金、倪等大地主家土地。

在封建国家中,寺观道院占有的土地也很多,而且还经常受赐于封建国家,因而在农民起义过程中这些寺观难免劫数,遭到毁坏而成废寺,它们的田地理当成为官田。

总的说来,明代进行军屯的人数约有一百八十余万人,屯田数额根据王毓铨先生的估计为六十三万多顷。一般为“九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三顷九十五亩零”[22]

二、军屯的破坏

明代的屯军和军余都来自军户,而军户是明朝因袭以往封建统治者实行的特定人户充当军差办法,把人民分成若干不同行当的户来承担不同的差役。明代的户就有军、民、匠、灶、医、阴阳、音声等各行当。这些不同的差役,有不同的户籍,并规定籍不准混同,役皆永充。军户就是专门充当军役的人户。根据万历《大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23]而军户基本上是世袭军户,军户著军籍,隶属兵部。

明代的军户在军、民、匠、灶之中最为低下,身份近于奴隶。因为是特定的军户,如正军逃亡必到其户下勾一继丁补充,如本户无丁就在同族中勾丁。在明代,无论是守御军、屯田军还是军余,他们的军户身份及地位有如“罪下死囚一等”。显而易见由于军户的这种地位,使得明代的屯军与生俱来的就是封建国家土地上进行强制性生产的农奴

明代的军屯是一分地交一分屯粮。无论是分地不足亩数(五十亩一分)或是分地土瘠沙碱肥瘠,耕种困难,有收无收歉收一概不管,屯军都必须交纳自己的屯田子粒足额,决不许亏欠。因而屯军赔纳情况有增无减,致全国各屯田卫所莫不如此,也是引起屯军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屯军赔纳子粒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总兵镇守等各种官吏及地方豪强侵占屯田。在这些侵占屯田的浩大行列中,上自王公贵戚及各镇守使、总兵、都指挥使,下至千户百户以及他们的舍人弟子、地方豪强都向屯田土地伸出了贪婪罪恶之手。其侵占的方式各异:侵夺、隐占、抵换、盗买、纳献等无奇不有。而其中侵占屯田的还有“监守自盗”的屯田管军、管屯、镇守总兵等屯官。对于他们来说,侵占屯田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易如反掌之事,而屯田土地也是被他们私下卖出去的。明代的军屯被这些官豪势要以各种方式侵吞的土地就占十之七八。侵占的屯田不仅数量多而质量也均属“上乘”。这些土地又多属城郊附近的“膏腴”“肥饶”之地。他们不仅侵占屯地,也侵占水利。水利是屯田的重要支柱,霸占了水利也就等于占有了屯地。宣德六年至二十年,西北地区是“官豪势要及各管头自……将膏腴屯田侵夺私耕,又挟势专占水利;以致军士虚包子粒,负累逃徙者多”。[24]这种情况至成化十二年(1476年)后仍然如故,毫无改善,并且是“所司不能禁”[25],它一直持续到明末。

在屯田侵占的同时又造就了大批的勋贵地主和卫所武官地主。如镇守宁夏的宁阳侯陈懋,仅他占有土地就达三千多顷。他又利用自己的地位,大肆役使军士替他耕种土地,并利用地租所获得的收入和商贾共同收籴中盐,从中牟取暴利。

镇守总兵等官是如此侵占屯田,而管理屯田的屯官决不甘落后,更是捷足先登利用职权大肆侵占屯田,如百户唐兴就侵占屯田达一千二百余顷。[26]由此类推,众多的屯官侵占屯田土地就更多得不计其数了。

总兵镇守等官,屯田官及地主豪强虽然大量侵占土地,但他们却不纳粮,而屯军在丧失土地的情况下却要继续交纳子粒,这就是赔纳。这是直接导致屯军逃亡的原因。

宣宗实录》宣德六年:“宁夏甘肃田地可引水灌溉,……然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其卑下疥地,则分与屯军,致屯粮亏欠。”[27]

弘治十六年(1503年):“豪官势家,乘机侵占。屯军迫于赔粮,往往窜逃,乞令有地者照例纳粮,无地者暂准停免。”[28],“无地者暂准停免”是巡抚江东都御史提出的请求,而并没得到批准,否则屯军不会因此而赔粮。“但其中有有军无军余者,有军余而无力不能播种者,故远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经岁赔粮。”[29]

总理九边屯田佥事都御史庞尚鹏疏称:“查得各卫屯田或本军在逃,地归卫官,而隐占之弊生。或两图便益,私相典卖,而埋没之弊生。或势豪利其膏腴,逼勒抵换;或官舍因其邻近,径自侵渔;而兼并之弊生。或承佃年深,攘为己业;或指称隙地,投献权门;而雄据之弊生。是以粮多虚赔,为害滋甚。”[30]

确切地说,这些屯田由于屯军在逃,屯地变成屯官手中之物而私下典卖,大量的国有土地实际已不复存在。豪势之家看中屯田地肥,逼其抵换,也有官势因屯地靠近自己土地私自侵占,也有租佃出去时间长久,便变为承佃人的私产,也有谎称屯地为空闲地投献给豪门权势的,等等。由于以上诸多侵占屯田土地情况发生,这就形成地去粮存的情况,致使屯军“虚赔”。这就更增加屯军的负担。由于豪强的兼并,“富者有田而无税,贫者有税而无田。”[31]有田的不交粮,而无田的屯军却要虚赔纳粮,这是当时的奇闻怪事。

镇守官也是“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之度外。……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概卫。或捐旧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年复一年,皮尽而骨立矣。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32]

屯军由于田去粮存,苦于纳粮之重而不得不把土地又投寄于富豪势要手中,而这样田去一分则多增一分税粮,屯官又把这些份额税粮分摊给各屯军,从而更增加屯军的额外负担,致使屯军苦不堪言。正所谓是“赔补愈重,逃亡愈多,逃亡愈多,赔补愈重”[33],使屯军更深陷于“田归豪室,赋累贫军”[34]赔补的泥潭之中不能自拔。

屯田土地的丧失还有另一个原因是自然环境及各种灾害造成的,如沿海沿边屯田“有原系膏腴可耕之田,一遇山水泛滥,辄漂没成河者;或有沙石及硷薄不堪耕种者。……地虽荒芜,其粮仍在。”[35]而西北边的延绥则是“一望黄沙,弥漫无际,寸草不生。”[36]寸草不生的地方及沙碱之地又怎能生产粮食呢?而国家照样收税粮,一分一厘也不减少,而在沿海边被大水冲没之地则是“渐次坍没”,“亦成废地”,“近年子粒,俱系各军包赔。甚为可怜。……屯种贫军难以包赔。极贫之户,未免卖房鬻子”,[37]连屯地都丧失了,又拿什么来包赔,只有卖房卖子以完纳子粒。

自然环境极差以及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赔补,而逃亡屯军的分地也要赔交。因为屯地是一分屯地一分粮,地去粮不去,自然就该其他屯军如数交纳逃亡屯军所欠的屯粮。“定辽等卫逃亡事故及遇例释放官军所遗无名屯粮五万余石,久累见在军士赔纳”[38],屯军则是“白手而输税者”[39],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赔粮方式,而更有甚者还要在原基础上“加倍征收”[40]。有些屯官则要先取“样粮”一升,实则是多收税粮一升,还要“尖斛加耗”。更有甚者向屯军任意多增收子粒至一石[41],云南楚雄卫的屯官可向屯军要“年例”,[42]可以说屯军遭受到的剥削极为严重而方式甚多。屯官及国家对这些军屯奴隶极尽压榨之能事。

根据明代的法令,正军本身是豁免一切差役的,也包括余丁在内。自然屯军也是理应受到这一规定的保护的,豁免其一切差役,而事实远非如此。

屯军的差役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繁重,至嘉靖时“以均徭则有上中下门则诸银差”,还有“所吏、屯头、旗甲、库禁、水夫、兵牌、城夫诸力差”。[43]这些名目繁多的差役几乎使屯军“力不能支”。连当时的庞尚鹏都发出:“科差无度,最为屯田之梗”[44]的感叹。

这种差役甚至滋蔓全国的边镇和内地的各卫所屯军,以致成为法定的差役。“卫所有力差,有银差”。除此之外,名目繁多,但也不外是:养马、采薪、采草、烧炭、营造修渠筑堤等水利工事等。在有漕运的地方,屯军如遇需要则要补选漕运官军。总而言之,凡是需要应役的地方,都是屯军应尽的责任。

以上屯军应的是官府的官差,他们还要应付镇守总兵等官及各种指挥、千户、百户及地方豪强的私差。他们可以任意私役这些屯军为他们进行修筑私房、采樵、治炭薪、开窑、采木、围猎、贩私盐等等活动。当然这当中最主要的还是替他们耕种庄田。

一个副总兵就可私役军士三百人[45],贵戚会昌侯孙继宗私役军士达一千多人。[46]而浙江都司都指挥等官共私役使用军士达四千五百八十人。[47]大同一次竟占役军士达一万多。[48]就连在京城附近的军士也不能幸免,动辄役使军士就达万计。如南京,各卫军士总计是十五万,而操备者、漕运、驾马快等则达八万之多,役使军士超过总军一半还多,其余的还要替“内外势要官私役纳贿”。[49]如前面所述,宁夏的宁阳侯大量侵占屯田之后,除利用军士替他耕种外,也是大肆役使军士替他“车九百余辆,满载大盐池盐,经卖于西安等地”,又遣军士二百余人,驾船去捕鱼伐木。

中都留守司都督,侵占军屯土地十余顷,轮番使用军士一百八十余人,军匠七十余人[50]替他干活,某镇守甘肃的太监占军田一百余顷,私役军士九百多人替他耕种田地。[51]宁夏总兵等官广置庄田,也是动以千百官兵为之耕种。在北京以北从长安岭到独石口一带的广大地区,田连阡陌的都是总兵等人的私人庄田。而这些庄田大都是驱使广大军士耕种,他们是庄田上最好的无偿的劳动力。

这些勋贵武官及地方豪强在侵占土地后,除役使军士替他们耕种土地之外,还要军士替他们进行长途运输中的各种经商活动以扩充其财富。无论是他们的庄田,还是放牧、造作、兴贩等活动,越是扩大而动用役使的军士就越多。几乎是无官不私役军士。而私用军士干活经商等,都直接破坏和影响军屯生产;而他们也是占夺土地,役使压迫剥削军士,最主要最直接破坏军屯的罪魁祸首。

明代的屯军,本来就是从缺乏人身自由,封建依附关系极强的军户中征来的。而他们在军屯土地上从事的是农奴式强制劳动,遭受着极重的税粮剥削及各种各样的官差私差奴役,等同供人驱使的奴隶。在这片土地上艰难挣扎的屯军对于如此困苦的境遇,唯一的反抗方式就是消极怠工和逃跑。

他们起初是对屯田土地“听其生草”。[52]而陕西一带的则是“弃地不耕”[53],河南等地的屯军是一人所耕之地“不足供半岁之食”[54]。这是由于屯军故意消极怠工,否则一人生产的粮食不致不够供半年食用的。

消极怠工并不能改变他们被奴役的地位和艰难处境,残酷的经济剥削迫使他们相继逃亡。弘治二年(1489年),西安府等二十卫所由于连年遭受旱荒,屯军逃亡者就达一万九千多人。弘治十六年(1503年),甘肃各卫军丁,为逃避上级官吏检查马匹倒毙及欠粮之责,而逃亡屯军达三万之多。[55]屯军逃亡主要原因是“皆卫所官贪酷所致。”[56]

在嘉靖四十年(1561年)宁夏就已“即今一岁中,各卫屯堡逃丁已至千余,年复一年,不尽不止。”[57]而庞尚鹏在《清理固原屯田事》中道:“查得靖虏卫屯地多系沙碛,肥瘠难齐。”“其间完纳者十一,包赔者十四,力不能支逃者已十之五六。查先年屯军二千三百名,今已逃亡千五百一十六名矣”。[58]由于土地肥瘠不等,要屯军按数交纳屯田子粒当然是困难的。因而是赔者超过完纳者,由此逃亡的屯军比原定人数过半还多。

《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泗州卫“屯种之军,初为名七千五百一十有四,降而为名四千三百三十,又降而为三千五百三十”。[59]逃亡的屯军人数几乎占了一半。而屯军大量的逃亡,也是遍于全国各处卫所并非局部地区,逃亡虽然有各种原因,如:包赔屯粮、科派杂役、额外勒索、卫官敲诈及私役等,但重要的还是不堪忍受这种非人的待遇及超经济强制的残酷剥削而导致屯军的大量逃亡。而屯军本身的逃亡就是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使他们在封建统治的夹缝中求得一线生机。他们逃亡的出路也仅限于投靠官豪势要或豪绅大地主为奴仆和佃户,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庇护这些世代为军籍的谁也不敢收留的军奴。也有走投无路“受官逼迫,不得已逃窜山林,或啸众为非。”[60]他们只有躲进山林,聚众为“盗”,成为与官府对抗的“盗贼”。

明代政府,对于军屯土地的占夺及私役军士,在《大明会典·明律》及朱元璋亲自编写的《大诰武臣》中,都有严禁和严惩的律和例。

“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61]

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在前例上作了补充:“凡军职舍余及旗军余丁人等,若侵种不系用强或不及五十亩者,依侵占官田问罪,照常发落。”[62]

以上律文不知是否起过作用,明政府虽然一再用法令禁止侵占“官田”和清查土地,可是作用甚微。相反,没有起到阻止事例继续发生,而侵吞和役使行为却有增无减,直至明朝灭亡。

促使军屯破坏的因素除了侵占屯地外,其次就是军屯土地的“转佃”与“民佃”,出卖与“民田”化。它的变化过程正是使军屯从非法、半合法化从而走向合法化的私有过程,也是国有的官田转变为私有民田的过渡方式。

“转佃”是屯军在无力耕种的情况下,私下将其分地转佃给别人佃种,本人坐收其租后,再交纳屯田子粒。

而“民佃”是政府官吏将逃亡屯军所留下来的屯地或屯军本人不能耕种的屯地,召民承佃,直接向官府交纳屯田子粒。

这两种方式虽然都是租佃屯地,但也有其不同之处。前者(转佃)需双方自愿,而后者(民佃)虽也有自愿承佃的,但更多的则是官府强制派佃的。这种情况多数出自于土地薄瘠强派给一般农民的,而土地较好的则多是“有力人户”及“豪右”主动承佃的,其目的是通过转佃给一般农民进行再剥削。

军屯的破坏,也就是屯地的典卖,在明代官田是绝对禁止买卖的。而典卖之风起于何时不很确切,在弘治时已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弘治六年(1493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63]而侵占、盗卖就使军屯土地失去五六,而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64]而盗卖之风不仅相当早而且越演越盛。

典卖屯田有“因贫而自相典卖”的,有“户绝而亲管典卖”[65]的。总之屯军因贫苦无力耕种才典卖,而其售价又是十分低廉的。其主要原因是买卖屯田是犯法的,一般人不敢轻易接受,因此它只能低价卖给有权势的少数豪右之家。而“豪强之有所冯者,占田二三分,甚至五六分”,“应纳之粮,分毫不输”,豪强者不但占地,也不交纳子粒,而且是公开对国家法令的蔑视,而政府官员甚至“无敢诰问”。[66]

而屯军把自己的屯地转佃他人之后,由于屯军自己就十分贫穷,无力赎回田地,时间一长,租佃人则“复诡冒转售”,进而将屯田私吞。[67]

屯地被转佃或典卖之后,屯军则无立足之地,只有去“以帮运、帮操为名……而坐收不赀之利,……虽得半价,且甘心焉”。[68]这种情形,不甘心又能怎样。

大量屯田丧失的严重程度,也曾引起统治者的恐慌,也曾几度提出清查的主张,却遭到众多豪强官吏的反对,甚至激起兵变,而“豪强占据,一行清查,必犯众怒”。[69]因为为官者本身就是“盗”田的犯罪者,而清查整顿屯田之事,一而再再而三的无期搁浅,这只能预示军屯必然瓦解的结果。

至此,军屯已经由侵夺、转佃、典卖之局部向民田转化过渡,其过渡的最后结果还是由封建政府将其屯田召人承种,许其为“己业”“世业”,照“民田”起科,将屯田子粒改为民粮,使其公开化而更加合法。于是,在崇祯初年“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70],也就是把军屯改为民田。至此完全废除军屯。

明代的军屯是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元代的军屯在规模上是以往朝代无法相比的。在制度上也是日趋完善:它从边镇屯田发展为全国性的内外屯田,从且耕且守屯戍结合的形式发展为专职屯军分别管理,操守军队和屯军的分离也正是元代在此制度的创举。而明代的军屯则是这种制度的发展和延续。

当然,明代的军屯内同时又存在着另一种私有经济,因为按照屯军的规定,除屯军垦田一分为“不必百亩”,而有力者可开到“三五百亩,或千余亩,以百亩屯田,余皆为屯军余地”,这清楚地表明,屯军有能力的可开地三五百亩,上千亩,而一分屯地仅为五十亩而不超过一百亩,那么多开垦出来的土地则为屯军的私田,并可不交纳子粒,对这些屯军家属,政府同样规定:“若官员军余家人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有司不得起科”[71]。这种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屯军内部的两极分化,因为对于一般屯军来说完成自己的分地尚不能保证子粒的交纳,更无力多垦。而多垦的只有屯官,他们可以私派屯军为他们多垦屯地,发展他们的私人土地。它表明在明代军屯内部又同时并存着国有与私有制。

明代的军屯,在初期尚能起到积极作用,它保证了朱元璋夺取政权的战争顺利进行。在明王朝建立后、统治集团不但没有停止屯田,反而用大量的军队继续进行更大规模的屯田,它为统治者聚敛财富,供养了整个统治集团及庞大的军队。但这种落后、束缚人身自由农奴式的屯田,使统治者不仅无力保住军屯,相反却促使军屯逐渐破坏走向瓦解。它的转化是从国有变为私有,不过是从统治集团手中转到王公贵戚、豪强地主私人手中,无疑是统治集团内部对土地财富的重新分配与争夺战。

三、民 屯

明代的民屯“按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72]简言之,当时进行民屯的劳动力来源有:其一是移民,从地少人多的地方移到地广人稀地区进行屯田,其二是用招募方式和犯罪谪贬人员屯田。民屯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规模也远比军屯小得多。民屯土地是封建国家所有,屯民必须向国家交纳地租,屯民实际上则是封建国家的佃户。它的生产及收获物则是军屯的辅助和补充,向军队提供部分军饷。

明代的移民屯田其范围也比较广泛。洪武五年(1372年)“徙四川等地之民于北平附近屯田。”[73]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县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屯田”。[74]洪武三年(1370年)迁苏、松、嘉、湖、杭地区无地农民四千多户到临濠屯种。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迁山西泽潞二州无地之民往彰德、真高、临清、归德等处进行屯田。[75]可以说移民范围是从南到北,就其一次移民数量来看也是不少的,如洪武四年(1371年),一次迁徙沙漠地区的蒙古族就达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在北平屯种,设屯二百五十四处,开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76]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迁青、登、莱、洛南等地的人民到“东昌屯种”其数也达一千五十一户,人口亦有四千六百六十六口。[77]从洪武到永乐移民屯田的数目就达二十三万二千六百多户。这期间仅大规模的移民就共达十五次之多。[78]

移民屯田的原则一般是从人多地少的地域迁徙到地广人稀的区域,而移民对象是根据丁多田少的地、丁数量来进行抽签,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兖、济南、登、莱五府民稠地狭,东昌则地广民稀,……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的田不及一顷,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顷,十五丁田不及三顷,……皆令分丁就东昌开垦闲田”[79]。而抽丁大约是三抽一。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曾迁移湖广常德、辰州两府的农民到云南屯田,其办法就是“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80]

其次就是无田者,既然丁多地少的人户都要三抽一,而无田者则理所当然的是必迁之户。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苏州府崇明县就有无田者二千七百户,全部奉命迁往江北屯种。[81]再就是降兵和降民及贫民均在被迁之列。洪武十七年(1380年)“命北平降卒已编入京卫者,悉放为民屯田。”[82]连降兵早已编入卫所部队的,都要放出去进行民屯。被迁之民的路费及屯田所需的耕牛种子均由政府提供。洪武三年(1370年)“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83]又同年曾迁松、嘉、杭等五府之民屯种也是国家给予“牛种舟粮”[84]出资迁移的。

国家除了提供具体物品外,也有以钞代替的。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在迁移山西泽潞无田的农民往彰德、真高屯种时,每户给钞二十锭。[85]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又迁江南苏松地区的无田之民往淮河迤南等处屯种的,每户则是三十锭,以备农具。[86]

民屯也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形式。

洪武三年(1370年)在河南置司农司,[87]后司农改属户部和都督府共同管民屯事务及征收租粮一切事宜,在组织形式上和一般民户有相同之处,基本上是仿照地方里甲制度组成的,只是以“社”“屯”区分。“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88]这种把一般民户编为“社”、屯民编为“屯”的做法,其目的也在便于监督管理民屯。

民屯的每一“屯”户数不一,最多者每屯户数可达一百五十户,最少也有七十三户,一般在一百户以上。每屯平均地亩数为五百二十八亩,土地的分配原则是“计民授用”,或“验其丁力计亩给之。”[89]也就是根据每户生产能力分配土地。一般每户土地约为五十亩,“凡迁民一户,例拨荒田五十亩”[90]。而有能力自愿开垦荒地的无论是一般民户或移民户则不受此限制。[91]

招募民人屯田,主要是招募无业流民,如“狭乡无田之民”,或“流移未入籍之民”[92]。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尝从整等钞锭……分田给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93]政府对于流民自愿应募屯田是给予积极鼓励支持的。

招募屯田和移民屯田一样,设有佐贰官员管理。“十人为一甲,甲有头,五甲为一屯,屯有总。”[94]并给予“一屯稻田十五顷,共二十顷”,屯内设有屯老一名,给田四十亩,屯总和甲头各一名,专门负责监督屯田耕种及征收税粮事务。[95]

民屯根据税粮征收条例,头三年免征,洪武三年(1370年)“召诱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给牛种,中分收受”,[96]洪武六年(1373年)规定“招集流亡,务农屯田,什一取税”[97],这两者之间差额较大。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规定屯田与民田俱照起科,每亩税三升三合。[98]后因田赋不均,又略有降低十分之七。[99]

民屯中还有罪徙屯田,也就是利用犯人进行屯田。按明政府的律令,凡是流罪死罪的人均发送屯田。而官吏“犯私罪当罢职者”同样送往屯田。[100]洪武九年(1376年)“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数万”[101]。而洪武十六年(1383年)广东的瑶族人民因反抗封建统治而被“发往泗州屯”的就有一千三百多人。[102]这类屯田主要在凤阳、泗州一带。洪武五年(1372年)“诏令今后犯罪当谪两广充军者,俱发临濠屯田,”[103]洪武八年(1375年)政府规定:“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死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104]

在管理上是隶属于当地的卫所,“并垦除粮荒田,自给口食,三年以后,量征屯粮,若遇赦不愿还乡,听其改报民籍,前田永与为业。”[105]这些罪囚自己开荒种田,自供口粮,与一般屯田民一样三年后征收屯粮。罪囚在赦免释放后不愿还乡,可改为民籍,其土地可归自己为永业。当然他们不同于一般民屯,而是通过军队监督强制屯田的,屯田期限是“流罪三年,死罪五年”。生产资料及科差轻重都以罪行轻重为准。政府规定:“犯杖罪者,其牛具种子皆给直,五年后如民田例科差。”照民田交税及担负各种差役。

明代的民屯,虽然只是作为军屯的一种补充形式,为卫所军队提供一部分军粮,但其积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调剂了剩余劳动力,使荒闲地得到充分利用,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同时又增加了国家税源。当然明代的民屯和前代又有所不同,“许其永业”但不能买卖,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在国家手中,也就是意味着使用权和占有权的分离。民屯规模虽然远不如军屯大,但其取得成绩是显著的。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106]。而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屯,租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107]

明代的民屯,虽然说是“自愿”应募,但就其本质而言,还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从“移民就宽乡”,或是三丁以上抽一丁及无田之家,更不用说罪徙屯田。一经进入屯田,政府就用“里甲”方式编制和管制起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规定不能逃跑,否则“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108]。其目的是让这些廉价的劳动力永远向封建国家提供无穷的租税和徭役,而且屯民所受的经济剥削也是很重的。在租税方面,虽然规定亩征三升,而实际情况则是每亩科米是三升三合,合粮一石,科草二束。[109]嘉靖年间广东屯民是亩征一斗七升,到洪武末年几乎是三升的六倍。至宣德之后,租税日愈苛重,出现“民屯多负”租粮,“民屯多甫兵饷”。在徭役方面,屯民也是不堪重负,包括银差和力差。但他们的境地却是“生齿众而地不加,一遇水旱,死徙多矣,虽以民屯出三社之役,犹为不给”[110]。在残酷的经济压迫和剥削下,屯民只有纷纷逃亡,田野荒芜而造成民屯的破坏,是必然的结果。而愈到后期,宣德以后更由于官吏贪污成性侵吞屯田租粮,而逐渐使屯地变为地主豪强武弁的私产,民屯遭到彻底的瓦解。

四、商 屯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其时间短规模小,是军屯的辅助形式。商屯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因素。在明代,食盐为国家政府所垄断,政府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凡经营此项的商人必须把粮食运到边防仓库交纳后,才可向当地政府领到卖盐的执照,也就是盐引,然后凭盐引支盐按指定的地点才能销售,这种制度叫“开中制度”。它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开中制度根据以上的情况分别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环节。开中制度的实行对于政府是很有利的,它既可免除军粮转运的麻烦,还能增加军粮储备。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商人为了省除长途运粮的不便,同时也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们就近在边防地带雇人垦荒耕种,同时政府也积极鼓励其开荒种地。而政府对于收获物只是“量征其租十之一、二”[111]。而商人则是“利甚厚”[112],这就是明代商屯产生的前因后果。

根据洪武四年(1371年)的规定,根据路程的远近,商人们交五石至一石不等,就可支取到一小引(二百斤)盐引。也根据情况“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113]而有所不同。除交米外,根据政府需要,也可交纳布绢、银钱、马等物。

商屯的破坏,则是由于政府后来无法控制对盐的生产,生产盐的“灶户”纷纷逃亡,致使盐生产量逐年下降,当时仅松江府所欠盐课就达六十余万。同时,灶户的盐课也改实物为货币征收,而食盐在民间私人生产和销售也同时流行起来,政府对盐的生产失去了控制和垄断权。商人们也领不到盐引,在此种情形下,商屯也因此而自然消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五、江南官田

明代的江南官田来源有三:第一部分是继承宋元遗留下来的官田,其次是明朝增加的还官田、没官田及断入官田,再就是所谓被遗弃的荒闲地。

明初的抄没田“有因兵燹遗下土田无主者,有籍没张士诚者,有籍没土豪虐民得罪者”。这部分田土主要是当时盘踞江南苏、松、平、湖地区张士诚部及支持过张士诚的富豪大地主及其子弟的土地,都在籍没之列,此外还有因各种罪名而被籍没的官僚土地。如江南首富沈万三被籍没之田就达“数千顷”。[114]

还官田是赐田复还归于国家,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经常对皇亲贵族及其下属均常常给予“赐田”,而明代也不例外,在“恩赐”之后,又十分不放心地令他们“各归旧赐田于官”[115]。把赐田收回,这就是还官田。洪武十年(1377年)仅苏州府收回的还官田就有二百一十八顷还多。[116]

第三类则是元末起义后,被蒙古王公贵族及地方豪强地主所抛下的无名田地,它自然成为明政府的官田。

宋元遗留下来的官田及明代的没官田,在江南田地中所占比例是很大的,达三分之二以上。洪武十二年(1379年),苏州府全部土地为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七顷,而官田就占四万六千七百八十四顷。弘治十五年(1502年)曾核实当时田地亩数,苏州府的官田是九万七千七百八十六顷,松江官田是三万九千八百五十六顷,是民田的五倍之多。[117]有明一代,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嘉兴、湖州六府的耕地面积为三十万零二千五百三十六顷,其中官田十三万六千二百零六顷,约占全部土地的45.02%。

在江南官田中,这类官田的税粮也特别重,苏、松地区的官田税粮是民田的十倍甚至数十倍。[118]官田租税为六斗至一石,也有税达二三石者。

所以江南官田“官租尤重”,是全国首屈一指的重赋地区,“国家赋役之重莫逾于江南”[119]。江南之中又首推苏州府为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则更低一些。

当时苏州府的官田面积约占全府土地的62.98%,而上交的税粮就占全府的95.47%。

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田土的总数为850762368亩,上交税粮总数为29442350石,平均亩税是0.034石,而苏州府田土总数为9850671亩,税粮总数为2810490石,平均亩税为0.285石。松江府田土总数为5132290亩,税粮总数为1219896石,平均亩税为0.237石。[120]这两府的平均亩税均高出于全国平均亩税的7倍以上。

而与同处江南地区的常、镇、嘉、湖等府比较而言,苏、松二府的税粮是“较之嘉湖每亩多出十之三四,较之常镇则每亩几于倍矣”[121]

江南官田这种沉重的税粮负担几乎是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到万历六年(1578年)持续了近200年的时间,由此在江南地区官民田之间产生严重的税粮不均,与此同时又蕴藏着更尖锐的社会矛盾。纳粮户逃亡现象日趋严重,税粮逋欠高达数百万石。“顷岁以来,逋赋日积,而小民嗷嗷者,十室九空”[122],这种危机深重的矛盾导致了江南官田的赋税制度的改革。

六、江南官田的改革

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政治中心北移,而经济重点仍在江南。嘉靖时的徐阶说:“国家建都燕蓟,百家六军之食,咸仰于东南。”[123]“而财赋收入,皆自东南来”[124]。这里的东南就是指江南地区。在江南之中“苏、松二府,军需国储所自出焉”[125]。苏、松二府是江南地区中官田最多的地区。因此是:“今天下大计,在西北莫重于军旅,在东南莫重于财赋。而苏、松等府地方,不过数百里,岁计其财赋所入,乃略当天下三分之一。”[126]总的说来国家的财赋收入有三分之一要依靠苏松地区的南粮北运。《明史》:“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为四百万石,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而南直隶正粮独百八十万,苏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127]永乐初年(1403年),江南苏、松、常三府漕粮就占全国漕粮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128]江南漕粮主要来自税粮,而税粮又来自江南官粮。在明初,苏州府的税粮总计是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其中官粮就占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其余为民粮,官粮是民粮的十五倍之多。[129]因此,江南官田“官租尤重”,为全国首屈一指的重赋地区,而“国家赋役之重莫逾于江南”。而江南地区之中又以苏州府为最重,松、嘉、湖次之,而常、松则更低一些。官田租税一般为六斗至一石,更有亩税达二三石者。

明代江南官田的私有化是伴随着江南官田赋税制度的改革而开始的,也是伴随着改革的失败而完成的。

明中期,江南官田重赋之下所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就日愈尖锐而日趋严重。重赋之区的人民为逃避重税竟举家逃往远乡,苏松地区的逃民甚至是“远年窜匿”,打算长期落户异地而不回来。因逃亡人多抛荒无人耕种的地也多,而税粮欠逋也必然日益严重,当时史称:“苏州一府自宣德元年至七年积欠米麦至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松、常等府莫不皆然。”[130]仅苏州一府平均每年拖欠的税粮就是全年税粮的一半,不仅苏州如是,其他常州、松江也是同等状况。

不仅欠逋税粮严重,人民逃亡的情势也更为严峻,两者之间互为因果,人民的逃亡直接影响政府对税粮的征收。当时曾做过江南巡抚的周忱就不无担忧地说过:“夫以738户,而当洪武年间8986户之税粮,欲望其输纳足备而不逃去,其可得乎?忱恐数岁之后,现户皆去,而渐至于无征矣!”[131]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到宣德七年(1432年)的四十年之间,户口就减少了90%以上。使其“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132]。“重赋”之地已名存实亡变成“无赋”之区。全国以江南苏松地区为首的人口大量逃亡和税粮积欠,这一切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还使政府面临财政经济崩溃的危险,为了稳固统治者的统治和切身利益,缓和日趋严重的阶级矛盾,终于导致了以周忱为主导演的赋税改革运动。

官田土地关系的变化,是由于人民大量逃亡重赋而造成严重的税粮欠逋促成这种关系的转化,它的转化则是通过减轻官田重赋及均平官民田不合理轻重悬殊的租赋改革措施来逐步完成的。

宣德五年(1430年)二月,曾规定减低税粮的办法:每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每亩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各减十分之三。虽然它是正式规定的诏书,却未能真正执行,就是在同年担任江南巡抚的周忱曾奏请江南官田照民田起科,它不但没有得到批准,户部反而奏请惩处周忱。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又根据周忱的请求,诏令嘉、湖、苏、松等府照民田起科:每亩旧额四斗一升减至二斗七升;二斗七升以上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这些办法是否执行过,是很难确定的,因为当时皇帝的诏令常遭到户部抵制,正因如此,也才有周忱实行的赋税改革。

周忱在江南的赋税改革实际上是税粮过分不均的调整和均平,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以均耗来达到均粮、均田的目的,因而它的改革并非是税额的减少,相反的是在改革之后,国家的税额得到了增加。周忱所实施的办法叫“均征加耗法”,也叫“平米法”。

其具体内容是:其一是加耗。由于明代南方很大一部分税粮都是通过漕运,而耗费之大,需三石米才能运一石到达目的地交仓,这部分损耗就全部摊派到一般人民头上,而富户则无一人承担。而周忱的改革是“乃令官民田并出耗”。也就是把耗米加入到正米中一起征收,无论大户小户一律平均负担。这种正耗并征的税粮就叫“平米”。

其二是均征或折征,就是让科则较重的田土,缴纳实际负担较轻的折色;又让科则较轻的田土,缴纳负担较重的“重等本色”。在税粮上,将其中的一部分折纳金花银或布匹。根据这个原则,凡是每亩科税在四斗以上的,可改纳金花银、布匹、轻赍等折色;每亩科税在三斗以下的则交纳白粮、糙米等重等本色,以此来达到平衡官民田税粮差距不均的目的。

这场改革与反改革的斗争和矛盾一直都是十分激烈的,而首当其冲的周忱也遭弹劾。周忱的后继者虽然也承继其法还略有创新,但这些办法毕竟只能起到暂时缓和矛盾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赋税负担不合理的尖锐矛盾。因而,景泰七年(1456年)又在周忱改革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官民田土税额,使税额最轻的民田(五升)加倍缴纳耗米,中等水平的增加一半,最重的官田则免加耗粮。[133]同时制定了嘉、湖、杭等官民田则例:“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石二斗。”[134]这项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额的轻重差距,平均了官民田的科则。

从周忱开始的赋税改革及后继者的按田加耗、按粮加耗的反复过程,都体现出改革的局限性和种种弊病。因而就发生种种情况:“官民之田,或以其税寄之官宦谓之诡寄;或分散于各户,谓之飞寄(飞洒)。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于则数之细碎故也。”[135]科则的细碎和繁多,更进一步地造成豪强官吏的舞弊、飞洒和诡寄,以此逃避国家的赋税。为此,嘉靖十年(1531年),给事中徐俊民上疏请求“合官民田为一”[136]。嘉靖十六年(1537年)江南巡抚欧阳铎根据他们制定的“征一法”在常州、镇江、应天等府将官、民田各自均为一则,而只有苏州府把官民田合为一则。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湖州知府也进一步把官民田扒平合为一则。直至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137]。而开始了扒平科则运动。

由于“官民合为一则”的扒平科则改革的实现,同时也就意味从此官田的消失和私有化。

这次赋税改革历经一个半世纪,从宣德起历经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嘉靖直到隆庆才完成它的“扒平科则”改革运动。从最早周忱所进行的赋税改革就带有均粮均田的意义,但其主要是均耗,而他的继任者欧阳铎等在周忱的基础上主要进行的是均粮,从而实现均田的目的,这次改革虽然给社会带来积极作用,但它所进行的改革措施毕竟是从维护统治集团利益出发的,它不可能代表和满足深受此害的广大人民的要求而采取彻底的根本改革措施,只是略能抑制残酷的经济掠夺和奴役,无疑它像一针强心剂只能起到延缓封建统治及官田的生命力的作用,而官田的消失也意味着改革的失败。

七、江南官田的转化

江南官田虽然经过纷繁复杂的改革,但并不能阻止它被达官豪强蚕食侵吞的大趋势而走向私有化的历史进程。

官田虽然是国家所有,并且要向国家缴纳高出一般民田数倍的税粮,但官田却可免除一般民田所要承担的徭役,因而承佃官田的主要对象是一般平民、农民及一些中小地主。由前面所说到的官田税粮苛重的因素而造成农民大量逃亡。在一片官田改革的浪潮声中,一部分官田早已由小民手中悄然遁向一些有权势的豪强地主手中,“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氓,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反洒移换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谓官田者,非昔日之官田矣”[138]。官田本来是不准买卖的,但有少数奸诈之人为求私利,不择手段的贿赂官吏而“将重额官田,捏作民田,就轻粮典卖,递年不肯推收,虚粮在户”[139]。因为民田税轻,所以出卖者谎称官田为民田出售,而这种情形造成田粮分离,也就是田去税存的现象。

其他的情形是许多贫苦农民因不堪官田的重赋,无力再佃种而转卖给富豪者,因为当时民田(私田)的售价是官田的十倍,而民田之粮又轻于官田,因而是“富者不利官田之重而倍价以要民田,贫者欲利民田之价而改民以售官田”[140]。所以贫苦农民为求得价高,谎把官田当作民田出售,而富家得到“民田”的税轻之利。“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民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141]。其实造成这种买卖成交的重大因素就是官民田的税粮“轻重悬绝”的重大差异。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产生,都会造成“产去粮存”“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的情形,因为双方买卖交割时,买方只是把土地买过去,并非连同土地上所应交纳的税一同卖出去,因此就形成官僚地主富豪拥有大量的田地却不向国家交纳一分税粮,而卖出田地的贫户则要继续向政府交纳沉重的税粮,这就是“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田居富室,粮坐下户”的奇怪现象。

由于官田税粮格外沉重的缘故,大批佃种官田的贫民“肆力耕种,不足办粮,事穷势迫,多作民田出卖,遗粮在户,倍纳不敷,多致逃窜”[142]。由上所述,无力负担税粮的贫苦农民因把土地卖给富室之后,而税粮则一分不少的继续保留在其名下,而“产去粮存”更无法交纳税粮,只好举家逃亡,“人民逃亡数多”[143]。以至丢下许多田地无人耕种致使荒芜,“天顺中,仅松江府荒芜的田地就达四千七百顷以上。”[144]而“苏、松诸府流民弃田,为豪猾侵据,贻累细民,代供税赋”[145],这些被抛荒的田地被豪强地主占为己有,更有甚者“将无主抛荒田捏作己业,而以成熟田报抛荒者”[146]。即占有了无主荒田,又把自己的田地报荒田可免除赋粮。被抛荒占田地上的税额则分别摊派在其他税户头上。

官田上沉重的税粮,民田上无尽的徭役,正好是创造豪强地主及身份地主兼并土地的温床。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如“诡寄”“投靠”等,集中了大量的民田和以官田当作民田土地而占为私有。

再次是官田的承佃者直接据为己有,因为在官田的承佃者中,除了一般的贫苦农民外,还有一部分官僚地主,他们之所以大量承佃官田,其一是官田的税粮高于民田,而私租又高于官租,在他们承佃官田之后又私自转租出去,从中获取私租高出官租的那部分。其二是这些官僚地主中一部分人可以利用他们所有的特权而少交甚至拒交官租,如身为宰相的徐阶田地万顷,他的田地每亩交税五升。[147]同时以他们特殊的权势和地位又把官田占为私有。因而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而粮则多寡悬殊,差则有无互异”[148]。能有此胆量占官田为私田的当然是极有权势的达官显赫人物,而一般“良民不敢有也”[149]

江南官田在其私有化的过程中,由于豪绅地主大肆兼并土地,侵占官田,形成“田居富室”富豪者田连阡陌,土地更加高度集中,当时的严嵩就占有土地达二十多万亩。湖州董份是“富冠三吴,田连苏、湖诸邑,殆千百顷”[150]。就连当时以“不失其正”[151]著称的徐阶在其故乡松江也数“田园最广”“富可敌国”,所占良田也有二十四万亩。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无锡县豪强地主所占土地为全县土地总数的四分之一[152],隆庆元年(1567年)巡按直隶御史查出苏、松、常、镇的投献、诡寄田共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万五千五百六十亩[153],万历三十八年华亭县清查出隐没田六十万亩[154]。清浦县清出花分、析产田十六万亩[155]常熟花分、诡寄田也有十五万亩之多。常州府的武进、嘉兴等四县清出的花分、诡寄田共达九万九千二百九十三亩[156]

明代的江南官田无论是赋税改革还是官民合为一都不能阻止其土地的私有化及豪强地主对土地的猖狂兼并,正如顾炎武所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种者什九”,广大的贫苦农民在这场改革与反改革的长期斗争中绝非是受益者,不论改革成功与否,土地的国有与私有他们最终还是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得到还是赋役负担的加重而不是减轻,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来看,当时江南土地面积占全国总数的17%,税粮则占全国总税粮的35%,经过长时间之后,税粮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还有所上升,到万历十四年(1586年)时,土地面积占有数不变,而税粮占全国总数的37%。[157]而税粮最重的苏州府一直保持在二百一十万石左右,到天启时又增到二百八十万石以上,[158]这些苛重的税粮自然出自百姓之手,“国家失累代之官田,而小民及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事之不平莫过于此。”[159]事实确实如此,“官田”是不存在了,而田去赋在,无穷无尽的赋税却不会随着官田的消亡而消灭,官田都转化到大官僚身份地主及豪强地主手中,赋税却全部转嫁到小民身上去了,因为统治者决不会因为官田的消失而取消赋税,官田的民田化却更增加了一般人民的负担,这就是所谓官田私有化的结果。

【注释】

[1]《明史》卷77《食货一》。

[2]《续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3]《明太祖实录》卷193。

[4]《明太祖实录》卷12。

[5]《大明会典》卷210《屯田》。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9]同上。

[10]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2009年版。

[11]《嘉靖新例》,嘉靖八年六月户部题准。(www.xing528.com)

[12]《明太宗实录》卷27。

[13]《大明会典》卷210《屯田》。

[14]同上。

[15]《大明会典》卷210《屯田》。

[16]同上。

[17]同上。

[18]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事》,《皇明经世文编》卷350。

[19]《明太宗实录》卷27。

[20]《明英宗实录》卷53。

[21](万历)《朔方新志》卷1《食货·屯田》。

[22]《明孝宗实录》卷180。

[23]《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

[24]《明英宗实录》卷123。

[25]《明宪宗实录》卷151。

[26]《明史》卷177《林聪传》。

[27]《明宣宗实录》卷76。

[28]《明孝宗实录》卷16。

[29]杨一清:《论甘肃事宜》,《皇明经世文编》卷119。

[30]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8。

[31]庞尚鹏:《清理宣府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8。

[32]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9。

[33]方日乾:《抚恤屯田官军疏》,《皇明经世文编》卷210。

[34]《明世宗实录》卷139。

[35]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8。

[36]同上。

[37]方日乾:《兴利救弊以裨屯政疏》,《皇明经世文编》卷210。

[38]《明宪宗实录》卷200,二月戊寅。

[39]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63。

[40]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事》,《皇明经世文编》卷359。

[41](正德)《金山卫志·屯田》。

[42]俞汝钦:《条陈屯粮议》,(康熙)《楚雄府志》卷8《艺文志上》。

[43]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事》,《皇明经世文编》卷359。

[44]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皇明经世文编》卷360。

[45]《明英宗实录》卷52。

[46]《明宪宗实录》卷130。

[47]《明英宗实录》卷260。

[48]《明孝宗实录》卷171。

[49]《明宪宗实录》卷263。

[50]《明宣宗实录》卷85。

[51]《明英宗实录》卷16。

[52]《明神宗实录》卷209。

[53]王崇右:《陕西四镇军务事宜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19。

[54]《明太宗实录》卷26。

[55]《明孝宗实录》卷199。

[56]《明世宗实录》卷306。

[57]《明世宗实录》卷545。

[58]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事》,《皇明经世文编》卷359。

[5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9册《凤宁徽》,引《泗州志·屯田》。

[60]《明英宗实录》卷1。

[61]《大明会典》卷163《律例四·盗卖田宅》。

[62]《大明会典》卷210《屯田》。

[63]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皇明经世文编》卷63。

[64]《明孝宗实录》卷75。

[65]魏焕:《皇明九边考》卷1《经略总考》;《巡边总论二·论边墙》,《皇明经世文编》卷250。

[6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34册《江西·赣州府志·屯田》。

[67](乾隆)《潮州府志》卷37《屯田》。

[68]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8。

[69]《明史》卷256《毕自严传》。

[70]同上。

[71]《大明会典》卷210《屯田》。

[72]王祟武:《明代民屯组织》,《禹贡》1937年第7卷1-3合刊。

[73]《明太祖实录》卷75。

[74]谈迁:《国榷》卷7。

[75]《明太祖实录》卷193。

[76]《明太祖实录》卷66。

[77]《明太祖实录》卷239。

[78]《明史》卷77《食货志一》。

[79]《明太祖实录》卷236。

[80]《明太祖实录》卷186。

[81]《明太祖实录》卷216。

[82]《明太祖实录》卷163。

[83]《明太祖实录》卷61。

[84]《明太祖实录》卷53。

[85]《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6《农桑部》。

[86]《明太祖实录》卷196。

[87]《明太祖实录》卷52。

[88]《明史》卷77《食货志一》。

[89]《明太祖实录》卷52;卷62。

[90]《明宣宗实录》卷51。

[91]陆琛:《玉堂漫笔》。

[92]《明太祖实录》卷50;卷253。

[93]《明太祖实录》卷197。

[94](嘉靖)《钦州志》卷3。

[95]同上。

[96]《续文献通考》卷2。

[97]《明太祖实录》卷81。

[98]《大明会典》卷17《田土》。

[99]谈迁:《国榷》卷98。

[100]《明太祖实录》卷97;卷103。《明史》卷139《韩可宜传》。

[101]《明太祖实录》卷97;卷103。《明史》卷139《韩可宜传》。

[102]《明太祖实录》卷156。

[103]《明太祖实录》卷219。

[104]《明史》卷2《太祖二》。

[105]谈迁:《国榷》卷12。

[106]《明太祖实录》卷236;卷243。

[107]同上。

[108]王齐纂修:(嘉靖)《雄乘》卷上《田赋第四》。

[109](宣统)《山东通志》卷81《田赋》。

[110]王齐纂修:(嘉靖)《雄乘》卷上《田赋第四》。

[111]庞尚鹏:《清理甘肃屯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60。

[112]庞尚鹏:《清理盐法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57。

[113]《明史》卷80《食货四》。

[114]《明太祖实录》卷179。

[115]《明太祖实录》卷220。

[116](洪武)《苏州府志》卷10《赋税·田亩》,洪武十二年刊本。

[117]《明会典》卷17《田土》。

[118]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页。

[119]钱思元:《吴门补乘》卷1。

[120]《大明会典》卷17《田土》、《大明会典》卷15《州县一》、《大明会典》卷24《洪武二十六年实征夏税秋粮总数》。

[121]钱思元:《吴门补乘》卷1。

[122]《明神宗实录》卷176。

[123]徐阶:《漕运新渠记》,《皇明经世文编》卷245。

[124]丘浚:《漕运之宜》,《皇明经世文编》卷71。

[125]霍韬:《自陈不职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87。

[126]吕光洵:《修水利以保财赋重地疏》,《皇明经世文编》卷211。

[127]《明史》卷79《食货三》。

[128]《大明会典》卷27《漕运》。

[129]《明史》卷78《食货二》。

[130](嘉靖)《江南县志》卷五《田赋》。

[131]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皇明经世文编》卷22。

[132]杜宗恒:《上巡抚侍郎周忱书》,见《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

[133]《明史》卷177《李秉传》。

[134]《明史》卷78《食货二》。

[135]王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皇明经世文编》卷120。

[136]《明史》卷78《食货二》。

[13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引《海盐县志·食货》。

[138]顾炎武:《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卷10。

[139]况钟:《备米赈济偏灾榜示》,《况太守集》卷13。

[140]钱薇:《均赋书与郡伯》,《皇明经世文编》卷214。

[141]王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皇明经世文编》卷120。

[142]张瀚:《农纪》,《松窗梦语》卷4。

[143]况钟:《况太守集》卷9。

[144]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45](嘉靖)《江阴县志》卷5《田赋》。

[146]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97。

[147]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4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3《武进县志·征输》。

[149]同上。

[150]范守已:《曲洧新闻》卷2。

[151]《明史》卷213《徐阶传》。

[152]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520页。

[153]《明穆宗实录》卷13。

[154]董其昌:《容台集》卷3。

[15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引王思任《均役全书序》。

[156]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520页。

[157]《大明会典》卷24《税粮一》,《大明会典》卷25《税粮二》。

[15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8《苏州府税粮》。

[159]顾炎武:《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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