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封建统治政权。它的统治区域东起沿海,西至新疆、西藏、云南,南到南海,北至西伯利亚及鄂霍次克海,疆域之辽阔,前所未有。
蒙古高原从远古时期就有人类居住,蒙古民族就是在这块北部高原上从民族的激烈斗争中崛起的。
初始的蒙古各部主要居住在鄂嫩河上游和肯特山区,它们部落分散政治不统一,过着原始的狩猎及游牧生活,蒙古族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始的平等民族关系逐步过渡到等级制度的奴隶社会。奴隶制社会的形成使蒙古部出现了“那颜”(官人)即游牧贵族及“勃斡勒”(奴婢)、平民“哈剌抽”,这些少数的上层者占有众多的牧民和奴婢及一批“那可儿”(伴当军队)以巩固其牢固的统治地位。
公元12世纪末蒙古各部由于各部落之间的战争,兼并而形成蒙古、塔塔儿、篾儿乞、克烈、乃蛮五大部落,五大部的崛起及争夺战争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于是统一蒙古各部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铁木真的肩上。
铁木真以他强大的军事武力在蒙古高原上消灭了最后一个部落完成其统一蒙古大业,又于公元1206年正式被推举为“蒙古大汗”,尊号成吉思汗,正式建立了蒙古帝国。帝国的建立,更助长了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统治者不断对外扩张的勃勃野心,在几十年的时间里,蒙古军队的铁蹄几乎踏遍了整个欧亚地区。
公元1227年春,蒙古军队杀死西夏国主李观,西夏灭亡。公元1234年正月,蒙古军和南宋联合举兵攻金围蔡州,金哀宗自杀,金亡。蒙古统治者在灭金后对南宋政权背信毁约,于公元1235年同时几路出兵攻宋,灭宋是统一中国建立元朝的最后一战。从公元1206年蒙古建国起到公元1259年蒙哥汗攻南宋,历经了成吉思汗、窝阔台汗、贵由汗、蒙哥汗。蒙哥汗死后,忽必烈继位,忽必烈在灭宋期间,由于统治集团内部争权激烈而几经曲折中断。在平定内乱后于公元1271年(至元八年)宣布“大元”为国号,建立元帝国。次年,建大都于北京,成为全国的政治中心。
这是蒙古灭宋统一中国前的战略形势。
一、官田的形成及来源
元朝的建立,结束了中国长达五百多年各族统治者为争权而造成的长期分裂割据的混乱战争局面,代之而起的是以少数蒙古统治阶级为首的元帝国。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大土地所有制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迅速发展起来,少数的统治者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愈多,则自耕农占有土地愈少。数十年内,就出现了更为严重的土地高度集中现象。元朝初期,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官田(就是国有土地)和民田两大类,官田是国家政府直接掌握的土地,它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场牧地。民田也就是私田,则是官僚地主、庶民地主、寺院及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
元代的官田超过以往任何朝代,官田占有总数约在一百三、四十万顷左右[1]。元代官田畸形膨胀有其历史的因素,但更为重要的则是政治和军事力量双重干预的结果。
金、元过去同是起自北方的游牧民族,都拥有大量的草场牧地。金在接收北宋地区的官田之后,又不断括民田为官田,当时仅河北、山东变民田为官田的就达三十万顷之多[2]。与此同时,金统治者还到处肆虐收括民田为草场牧地。这样,金朝官田数量远远超过北宋。金灭亡后,这些官田自然归属元朝。
统治元朝的蒙古人在入主中原之前只习惯于草地游牧的生活方式,统一全国后,一时还无法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又加上军事占领及镇压人民反抗需要,又大量围占土地为牧地。凡军队驻防之处,无不是草场牧地,在内地和南方也占民田为草场牧地,当时是“东越鮃罗,北逾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折连怯朵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3]。它们主要分布在东北、中原和西南地区,数量之多也很可观。
灭南宋后所获得的官田,五代前主要是屯田,五代后官田才有所发展,特别是南宋政府因战争多次出卖官田,估计总数大约也在二十万顷左右。[4]而金、宋两朝的贵族、官僚、军阀常掠夺民田为官田,两朝灭亡后,这些官田全部为元朝所有。
元朝的官田除了全部承继金宋两朝之外,另一个来源则是没官田和括自民间的私田。元在灭南宋时,凡坚持抗元守将及支持南宋政权抗元的江南地主的田产,城下之后,全部没官。其次是元朝犯官在被诛之后,其田产也全部没官。如元世祖忽必烈时的阿合马为尚书平章,权倾朝野,为所欲为任意强占民田“辄取为己有”。阿合马于至元十九年(1282年)被诛,其田产全部充为屯田。[5]
作为最高统治机构的元政府竟不惜用一切卑鄙手段,强取豪夺民田扩充为官田、职田、学田。因战争结束后前朝农民留下的荒闲地、农民开垦出来的河滩地及沿海海涨涂田等均没为官田。世祖时江南立营田司,借口荒地属官例,强夺农民开垦荒地的世业田。[6]更有英宗时宣政院到浙西,一次性夺民田十万恒产为官田,并赐给普庆寺为业。[7]
元朝官田中还包括一项为数不少的土地,就是政府官吏的职田。职田的来源除定例的断没地、营盘草地外,国家也“冒占荒闲地”[8],强夺农民开垦的荒地为官田、职田、学田。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世祖诏令没有学田的地方“量拨荒闲田给赡生徒”,[9]更有甚者,在政府的纵容下,竟强指民田为无主田,连人带田一同献给政府,以图邀功请赏,有的献田者一次就高达十万亩以上。
元朝政府官吏占有职田总数虽无法确定,但从各行省诸司官吏的职田数,也可见其数量之大。当时元王朝认为:“风宪之司,牧民之官,职高任重。是以多俸之外,复加之以公田养廉者,务以政重民安也”[10]。按照当时政府规定,官达鲁花赤者,上路俸钞八十两,职田十六顷。下路七十两,田十四顷,散府六十两,田十二顷,上州五十两,田十顷,中州四十两,田八顷。上县二十两,田四顷,中县十八两,田四顷,下县十七两,田四顷。总之,各路、府、州、县的下属官吏如总管、知州、府尹、同知、治中、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等,都有数量不同的俸银和职田。[11]因此,从以上职田数来看,以全国数以万计的官吏所拥有的职田数是比较庞大的。同时政府又规定:职田应当招募“院客”佃种,其收成分配当“依乡原例分收”。这就是说,官吏当按照本地农村中主佃关系的常例,向佃户征收地租。[12]而这些职田的佃户数量是:“诸职官三品(一级)职田佃户有五七百户,下至九品(县级以下巡检司一类),亦不下三五十户”[13]。这些官吏拥有的佃户数量同样是十分惊人的,而同时他们也成为地主阶级的一分子。
在统治者大肆掠夺民田为官田的同时,他们又大量将官田赐给王公贵族官僚,其数量之多也是前所未有的。当时仅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赐燕铁木儿平江官田五百顷,已故平章置驴平江田三百顷及嘉兴芦地赐西安王阿剌忒纳失里。至顺元年(1330年)又以平江等处官田五百顷赐给鲁国大长公主。有元一代对各种人员的赐田总计约达十八万五千五百余顷,[14]据清人统计,从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至顺帝至正元年(1341年)这七十余年里,仅寺院得到的赐田就达三十三万八千七百余顷。[15]王公贵族的赐田达二千七百六十顷,功臣百官的赐田又达一万五千七百九十顷,总计约为三十五万七千二百多顷,当然这些赐田均来自国家的官田。
二、屯 田
(一)军 屯
建国初期,蒙古军队因为纵横交战及南下战争的需要,军队迅速膨胀,为解决其军队庞大的粮食需要和长途运输供给十分艰难的矛盾,元政府决定令其军队就地屯田以资军饷。在蒙古旧制中就有成年男女“十五岁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16]的传统及“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17]的传统习惯,服军役的军户必须自己置备鞍马兵器等物。因此,对这些草原游牧军队来说屯田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而在元代以前的军屯一般都是就地屯田,有事则兵,无事则农的耕战结合的屯田方式。
元代军屯有两类性质的屯田:一种是正规军队,专职是防守,分布在边境要地以固边防;另一类是屯田军“凤翔府种田户,隶平阳兵藉,毋令出征,务耕屯以给军饷。”[18]从此类隶属兵籍而专门从事垦田生产以供军饷的屯田军可以看出,从且耕且守的屯田军发展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屯田军是元代军屯的一大特点。
蒙古统治者最早设立的屯田点是于公元1212年成吉思汗时令镇海屯田于阿鲁欢,[19]尔后成吉思汗的后代——元统治者则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屯田,这些屯田有民屯、军屯合屯,而更多的还是军队屯田。中央枢密院所辖各卫屯田为军屯。大司农、宣徽院管理的屯田为民屯,也有属地方各行省管辖的军民合屯。中书省兼掌屯田政令,并设行大司农司。各道劝农屯田使,而以屯田总管,屯田经略领其事,元朝的屯田点大约有一百多所,每屯田军一名占地约五十余亩,多者达二三顷至四五顷。元代的军屯规模多而大,组织严密完善超过以往任何朝代。
蒙古人作为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对其他民族进行统治,其力量显然是很不够的。因此在军事胜利之后,为巩固统治和镇压反抗的需要,也以重军遍布全国。当时是“以蒙古军屯河、洛、山东、据天下心腹,汉军(中原民兵),探马赤军(色目诸部族军)戍江南,以尽南海,而新附军(原南宋军队)亦厕焉”,[20]即用蒙古军队镇守淮水以北的原金地,让诸部族军、汉军及宋降兵镇守淮水以南、长江以南的南宋地区,此外,边疆各地中原腹地都需驻扎庞大的军队。如此东西南北,纵横交错遍布全国的镇守军队给长途粮食供给运输带来极大的不便,何况还是在交通条件极差的情况下,为此,元政府令各地驻军开始大规模屯田。大规模的屯田始于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从此“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由是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21]至此,凡是元朝政府军队所能涉足的地方,都有屯田,既解决了军队粮食供需矛盾,又减轻了当地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发展了当地的生产,提高了农业生产技术和水平。这种军事性质的屯田,客观上也起到了保障国家统一的作用,同时又由于内地农民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并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可以说,元朝早期大规模的屯田其进步和积极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二)民 屯
在军屯的同时,政府也进行民屯,其规模较军屯小,进行民屯生产劳动力的来源其一部分是招募。至元十六年(1279年)“诏涟海等州募民屯田”,十八年又“募民淮西屯田”。另一部分则是从内地迁徙有地农民及家眷到人烟稀少的边塞进行垦荒。至元三年(1266年)“徙归化民于清州兴县屯田。”
政府对屯田管理比较严格。土地来源有二:一是自备己业田,二是官给田,官给田又分官田和无主荒田两种,官田中还有没官田,如至元十九年(1282年)就以阿合马的“田没官田产充屯田”。其次是括民田为屯田,至元十七年(1280年)“括沙洲户丁,定常赋,其富户余亩,令所戍汉军耕种”。二十二年(1285年)“括京师荒地,令宿卫士耕种”。有的则是官荒地,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十月,“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东海,多荒田,命司农司立屯田法,募人开耕”[22]。同时政府可向贫困的屯田户提供一定的农具、牲畜和种子。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迁徙瓜、沙两洲居民到甘、肃两地进行屯垦时就提供了牛和农具,“世祖至元十六年,募民开耕涟、海州荒地,官给禾种,自备牛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任免屯户徭役,屡欲中废不果。”[23]由此看来民屯是分成制,官四民六,同时,政府在进行民屯时,使大量漏籍人口得到清理整顿,统编为屯户,进而稳定了边疆地区的居住人口。
元代的屯田不仅在整个国家中显得比任何朝代都重要,且范围很大,遍布全国各处,从内地到边塞无处不屯田。北至怯鹿难、脱里北、乞里吉思、谦谦州(欠州)、杭海、五条河、和林、上都等;东北是忻都察、金复州、哈思罕、瑞州等地以及黑龙江流域达达地区;南达湖广。当时湖南行省设立“镇守黎蛮海北海南屯田万户府”专门负责琼州、雷州、高州等各路的屯田。在西南、广西就设有多处屯田,云南的屯田几乎遍布全省,在占城(今越南)都有过临时性屯田。可以说,元代的屯田在前朝的基础上更加扩大,而且规模之大数量之多也是任何朝代无法相比的。据韩国磐先生的估计,当时的屯田总数当在五千万顷以上。
元政府对屯田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来扩充:官田不足夺民用为官田,任何人不得对屯田加以非议和阻拦,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时欲夺民田为屯田”。大司农董文用“固执不可”,结果被排挤而调离,夺民田时还以被签民户自备“己业田”充数。此种屯户一旦被签,世代承袭,土地成为“官田”,失去了一切人身自由和土地,世代被强制在国家土地上耕作,沦为封建国家的佃户遭受着极为严重的剥削和压迫。
当然,屯田在经济上和军事上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特别在战争期间,可使流离失所的流动人口成为固定的农民,使流民与土地重新结合。同时也为蒙古汗国鼎足中原及不断扩大的战争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在元朝建国之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三)屯田的破坏
元代的屯田在初期是取得了显而易见的巨大成效,但不久就由盛转衰而遭到破坏以至瓦解。屯田的破坏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屯田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超经济强制性的奴役劳动,这些在国家土地上辛勤劳作的农户是绝对没有人身自由的。国家是土地占有者及剥削者,屯田户是被奴役及被剥削者。“听富人欲得官者。……能以万夫耕者,授以万夫之田,为万夫之长,千夫百夫亦如之,……如军官之法。”所谓万夫、千夫、百夫之长就是管理屯田上屯户的管理者,是国家的代理人及监督者。屯田上的屯户不能随意离开土地,其实质就是国家土地上的农奴,这种农奴式的生产者没有一点积极性,只是被动的强制性生产,而国家对屯户的剥削很重。虽然国家实行的是分成制,规定:“官给禾种,自备牛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24],此种情况是“自备牛具”则官四民六,如果是政府提供生产工具,分成则增加一成或一成以上,剥削率则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定额租制中又规定:“人给地五十亩,岁输粮三十石,或他役不及耕作者,悉如数征之”,[25]屯田上的屯户因其他劳役抽调不能及时耕作收获,其租仍不能够免除,还须如数完租。其次是还要担任繁重的差役。虽然定科差法规定屯田军可免服杂泛差役,但必须是在出征时还须有诏令“诸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杂泛差役,不便。’诏免之”[26]方可免除。与此同时,屯田户承担的建造房舍、道路、堤防,建仓储、驿站等任务也是很繁重的。对此屯田户应役时,常因无劳力耕作而荒废田地,无力完租时则多破产,只有“以妻子易马”[27],“每行必鬻田产,甚则卖妻子”[28]。屯田户除了遭到国家严重剥削外,还要遭受屯田官的另一重剥削,管理屯田的屯田官常常是“差请屯田军人并牛只车辆,耕种私己(军官)田禾,船载己物。”[29]“世袭军官蚕食部下行伍,……中原军户日贫,边官日富”[30],“军站户富者至有田亩连阡陌,家赀累巨万。丁队列什伍,贫者日求生活,有储无鐌石”[31]。从这里可以看出,屯田户在屯田军官的压榨和剥削下日趋贫困乃至破产,而屯田官则家产巨万田连阡陌,屯田户的贫困同时也是国家和屯田官双重剥削造成的结果。屯田户的生产劳动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活,乃至日趋贫困破产,没有丝毫的人身自由及经济上被掠夺,造成屯田者没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只能维持农奴式简单重复的再生产,这是造成屯田破坏的最根本因素,也是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次,造成屯田破坏的另一大因素,就是私有土地所有制以其强大攻势鲸吞国有土地,其表现形式就是豪强权势对国有土地的兼并,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省臣言:“江南隶官之田多为强豪所据”,二十六年(1289年)大司农司言:“亡宋各项系官田土,……归附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以为己业,佃种或卖与他人作主”[32]。至正八年(1348年),右丞太平言:“勃答,乃秃、忙兀三处屯田,世祖朝以行营旧占拨属虎贲司。后为豪有力者所夺,遂失其利”。由于豪强权势强行侵占屯田,政府无能为力只好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悉令输租”,也不敢追究其侵占屯田的罪责。这样,屯田土地被私人侵占完全合法化,国有土地变成私有土地,屯田上的屯户也变为地方的佃户。
元代屯田规模大,取得的成效也大,但其最终还是被私有土地的浪潮所吞食淹没,也是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规律。作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大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只不过是其中的补充形式而已。
三、江南官田
元代的官田之中有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普通官田,它分布在江南地区,因此又称江南官田。它不同于国家管辖的其他官田,其方式是通过租佃方式来经营的,地方政府为此专门设立了有关的专门籍簿,记载官田的种类亩数,承佃人姓名及应交租额等项目。
承佃者政府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承佃人来看,上自朝廷的官僚贵族,下至地方一般官吏,地主豪强乃至普通农民均可承佃官田。
江南官田的来源之一是“盖仍宋公田之旧”[33],就是沿袭南宋留下的官田。根据当时的材料估计,从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到淳熙元年(1174年)的四十年内,营田、垦田、圩田、湖田等官田就约在二千万顷左右。南宋政府又借行公田法强买官田,到景定四年(1263年),平江、江阴等六郡“已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34]。南宋灭亡后,这些公田自然就转到元朝政府手中“乃为大元饷军之利”[35],成为元政府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江南官田中除了南宋官田之外,还有元政府又增加的一些没官田,如大德年间没入的朱清、张煊等人的田地[36]。其次是战争时期逃亡人口的荒田[37];宗族大姓的义田[38]及元政府从民间购买的田地。当然这种购买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
承佃此种官田的佃户显然是没有退佃自由的,“民田易售而官田难除,害将无穷,……俾子孙贫不得卖,永为官田输赋之助”,由此看出虽然“害将无穷”也是“贫不得卖”,无法摆脱退佃。虽然如此,官府还“日夜拷打。逼勒承认亩纳五斗以上……”[39]用残酷拷打逼佃户承佃官田,这显然是一种超经济强制性租佃关系,除此,官田是土地贫瘠“易旱易涝,所入绝少,而输赋甚重,每岁也以民田之入助输官田之赋”,[40]由于官田地贫收成少而租重,只好用佃户本人的私田收成来补贴官田的租额。
此类官田虽然不能退佃但却可以转佃,官府原则上同意转佃,但必须“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随即交割,承佃人依数纳租”。[41]这种情况是公开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的合理转佃,而“私下受钱,书立私约,吐退转佃”[42]的情形肯定也不少。另一种现象则是有钱的贵族、官僚、地主豪强大量包佃官田,然后再转佃给一般农民佃耕,充当其“二地主”从中进行剥削,而在此类官田上佃耕的农民受到的是双重剥削。而这种“二地主”的现象从南宋时的公田上就有了,入元以后更有所增加。这种现象的存在又使此类官田的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了变化即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官田上的佃耕者——农民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承佃者即“二地主”。
此类官田的地租是高额的实物地租,承佃者每年向国家交秋税不交夏税。因为政府规定:“凡官田,夏税皆不科”[43],这是江南官田与一般民田在租赋上的重要区别。
在租税方面政府虽然曾宣布:“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44]但由于时间、地区及土地的种类肥瘠不同官田的租额也不一定,总的说来元代江南官田的租额是很重的。“民疾苦岂止于斯,如公田之租重宜减……”[45]“惟豪民私占田取其十之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什伍以上。”[46]松江地区又是官田集中之地,更是“岁输粟三十万石,而宋季公田、漕民湖田,额重租耗,民多闭偿”[47],高额的租税使佃户无力承担,为交官租只得鬻妻卖子以完官粮。
江南官田的佃户除承担高额地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长途运输费用:“乃至秋成,催租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却,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纳正米五斗”[48]。而一些管库和官吏与地主豪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初限皆细民,其输粮也,石加五六斗不能足;豪右至末限,什仅纳二三,却用细民多输者足之。”[49]交租佃户需长途运输,其中需损耕费用一石左右。再加上交粮时官吏把地主豪强所应交纳数又添加在“细民”身上,则这些普通佃户负担更为沉重。在如此沉重的租赋重压之下,早已难以喘息的佃户如遇灾害之年则更是雪上加霜,官田上的佃户只得“遂将家业变卖,无资产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所者有之。”[50]佃户如此悲惨的境遇,虽然“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51],却无力反抗和摆脱这无形的枷锁,只能卖妻卖子,落得个倾家荡产,弃生就死的悲惨境地。
与此同时,元朝的江南官田却在政府的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所谓元政府的财政收入是“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52]而江南地区的收入又主要来自江浙地区。“浙右之地,……岁赋租米数百万石,漕海以供京师”[53];而在浙西税粮中,官田的租税是占很大比重的,一般都高达百分之四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五[54]。而在贫瘠一些的浙东地区官税也达到百分之三十七[55]。因此,两浙地区的官田税收在元代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江南地区每年的海运税粮,有一半均出自官田。漕运——这条元帝国的生命线由于元末农民起义的爆发而中断,几至“元京饥穷,人相食”[56],“亿万口嗷嗷待哺”[57]的地步。到至正二十三年,漕运完全中断,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注释】
[1]陈贤春:《元代官田的数量与成因考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
[2]《大金国志》卷12;《金史》卷93。
[3]《元史》卷100《马政》。
[4]韩儒林:《元朝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0页。
[5]《元史》卷12《世祖九》。
[6]吴澄:《题李氏世业田碑后》,《吴文正公全集》卷32。(www.xing528.com)
[7]刘基:《前江淮转运盐使宋公政绩记》,《诚意伯文集》卷6。
[8]《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9]《元典章》卷2《圣政一·兴学校》。
[10]《元典章》卷15《户部一》。
[11]同上。
[12]同上。
[13]《元典章》卷25《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1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乙表25《元代的赐田》,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8页。
[15]《该余丛考》卷18《元时崇奉释教之滥》。
[16]《元史》卷98《兵一》。
[17]同上。
[18]《元史》卷4《世祖一》。
[19]《元史》卷120《镇海传》。
[20]《元文类》卷41《经世大典序录·政典总序·屯戍》。
[21]《元史》卷100《屯田》。
[22]《元史》卷13《世祖十》。
[23]《元史》卷100《屯田》。
[24]《元史》卷100《屯田》。
[25]《元史》卷21《成宗四》。
[26]《元史》卷98《兵制》。
[27]《元史》卷11《世祖八》。
[28]《续资治通鉴》卷194《元纪十二》。
[29]《通制条格》卷7《禁治扰害》。
[30]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元文类》卷15。
[31]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先生全集》卷35。
[32]《元史》卷21《成宗四》。
[33]吴师道:《策问》,《吴礼部集》卷19。
[34]《宋史》卷45《理宗五》。
[35]周密:《景定行公田》,《齐东野语》卷17。
[36]陶宗仪:《朱张》,《南村辍耕录》卷5。
[37]《元典章》卷19《荒闲田土无主的做屯田》。
[38]刘辰翁:《吉水义惠社仓记》,《刘须溪先生记钞》卷5。
[39]程端礼:《著存庵田记》,《畏斋集》卷5。
[40]同上。
[41]《元典章》卷19《荒闲田土无主的做屯田》,《通制条格》卷16《田令·佃种官田》。
[42]同上。
[43]《元史》卷93《食货一》。
[44]《元史》卷21《成宗四》。
[45]虞集:《天水郡侯秦公神道碑》,《雍虞先生道园类稿》卷43。
[46]吴澄:《题进贤县学增租碑引》,《吴文正公集》卷28。
[47]贡师秦:《奉训大夫诏兴路余姚州知州刘君墓志铭》,《玩斋集》卷10。
[48]《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
[49]郑元佑:《前平江路总管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11。
[50]《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
[51]同上。
[52]王沂:《送刘伯温序》,《伊滨集》卷14。
[53]苏天爵:《常州路新修庙学记》,《滋溪文稿》卷3。
[54]孟繁清:《元代江南地区的普通官田》,《观察与思考》1984年第3期。
[55]同上。
[56]叶子奇:《克谨篇》,《草木子》卷3。
[57]蒋易:《送韩士敏从尚书行部还朝序》,《鹤田集》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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