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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的兴替与地主阶级:李英华学术文选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耕农曾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地位和作用也因所处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而有其特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使自耕农摆脱了地租的剥削。“赋出于租,租出于佃”,自耕农向国家负担的田赋,少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为明初奖励开垦,扶植自耕农等政策的执行开辟了道路。

自耕农的兴替与地主阶级:李英华学术文选

自耕农是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它的特点是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而从事个体劳动,革命导师往往将自耕农和佃农通称为小农。马克思说:“租地农民平均地说是小农民”[1],“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2]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家口的限度。”[3]列宁说:“小农,他们根据所有权或租佃权拥有小块土地。”[4]导师们主要是从经营规模和个体劳动这一点来看,自耕农和佃农是相同的,所以小农经济应不限于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

自耕农曾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地位和作用也因所处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而有其特点。本文着重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最后部分涉及佃农。

一、自耕农的优越性及其发展

所谓自耕农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佃农而言的,他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其有利条件。小块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使自耕农摆脱了地租的剥削。“赋出于租,租出于佃”,自耕农向国家负担的田赋,少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豪强兼并,赁民以耕而役之,国取什一而豪强取什伍。”[5]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什一的田赋,而地主向佃农索取什伍的地租,这大体符合历史实际。自耕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只向国家缴纳田赋,当然比耕种同面积土地的佃农负担轻,经济条件好一些,有提高农业生产的能力。更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独立性强,生产积极性高,愿意对土地投入较多的工本,舍得加强劳动强度,以提高产量。有人将其和佃农比较:“小户(自耕农)自耕己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耕,种多而收成较薄。”[6]张英在《恒产琐言》中也说:“尝见荒瘠之地,一二土著老农之家,则田畴开辟,陂池修治,禾稼茂郁,庐舍完好,竹木周布,居然佳产。其仕宦家之田,则荒败不可观。”[7]土著老农田中之所以茂郁是由于这小块土地是他自己所有,不遗余力以经营的结果,仕宦家的田之所以荒败是因为佃与别人耕种之故,佃农“地非己有,虽欲用力未由也”,他们只能进行较为粗放的耕作。吕坤认为:“膏田一亩胜薄田十倍,精田一亩胜荒田十倍。”[8]自耕农较佃农能挖掘生产潜力,改进耕作技术增加土地的丰度,使荒瘠之地居然成为佳产,能将荒田变为精田。可见,同是小规模经营,而在精耕细作集约经营方面较之佃农,自耕农的优越性很明显。他们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曾做了卓越的贡献。

在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作为补充形式而存在的自耕农充分发挥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自耕农经济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的确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每当富有生命力的自耕农经济兴旺,则国家户籍上人口增多,社会经济比较繁荣,封建秩序相对稳定。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情况不变。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自耕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表现出两个特点:

其一是起伏不定,时增时减,而这种起伏是和农民战争紧密相连的。一般情况是在封建王朝后期,土地兼并剧烈,自耕农沦为佃农,甚至求为佃农而不可得,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走上流亡的道路,造成农业生产中断,自耕农经济的破坏,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的严重破坏。这必然促使阶级矛盾极端尖锐,导致农民战争爆发。在激烈的阶级大搏斗中,农民的武装有力地扫除了一些反动势力,不同程度地摧毁土地垄断局面,部分土地回到农民手中,削弱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使之分化为小规模的个体所有制。农民战争规模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对地主经济摧毁越大,自耕农的增加也越多。自耕农得到小块土地和自己的劳动力结合起来,辛勤劳作,使中断了的农业生产再度恢复,社会经济也重新走上恢复发展的道路,形成一段时期的安定局面。西汉政权建立于秦末农民战争之后,阶级矛盾有所缓和,因而自耕农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发挥,社会经济发展,进而形成政治上的安定达六七十年之久,这是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所起的最明显最有效的积极作用。尽管“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人自爱而重犯法”等描绘难免有溢美之嫌,但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则是事实。这主要反映封建社会上升时期个体小农的发展是和社会前进的步伐一致的。

东汉帝国初期的强盛也是以绿林、赤眉起义后,土地问题有所缓和,自耕农增加,社会经济恢复为前提的。没有隋末农民大起义后地权的相对分散,闻名遐迩、蜚声中外的唐代文化肯定是没有那么灿烂辉煌的。

元王朝统治中国的几十年中,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十分猖獗地吞噬农民的小块土地。蒙古色目上层分子在北方“据民田为牧地”,使封建生产关系逆转。“害稼病民”,破坏生产。南方汉族大地主“广占田地,驱役佃农,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靡所不至”[9]。建宁路崇安县六分之五的土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四百多家农民只占有六分之一的土地,其中能保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当然很少。《元史类编》记载,地主魏敬益兼并附近的土地达十顷之多,结果使“环村人多不自给”。那些因失去土地而不能自给的人,无疑大多数是无权无势而财力薄弱的自耕农。元末社会各种矛盾交织,而阶级矛盾是主要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游民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压力愈大反抗愈强。元末农民起义是一次规模较大的阶级斗争,它不仅摧毁元王朝,而且猛烈地冲击了大土地所有制,有的地主被消灭,“自红巾窃发,士大夫不幸死于难者多矣”[10];有的财产被剥夺,“荡析其室庐,剽夺其玉帛”只能“窜身岩石之下,屏迹田野之间”。江阳大姓王子渊“家毁于难,落魄无业”,流落到松江无钱租赁房屋,“寄食龙门寺,孱童敞衣”,勉强维持生活。浙江丽水地主余元瑞经过农民战争后,“家业荡然,遗田几亩而已”。当时文人贝琼伤感地说:“海内兵变,江南北巨姓右族,不死沟壑则奔窜散处。”[11]再从“往年大姓家,存者无八九”和“高门大宅化灰烬,蓬蒿瓦砾塞道周”等描绘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剥夺者被剥夺的情况。经过剧烈的阶级斗争,许多吮吸人民血汗的剥削者被摧毁,不少被兼并的土地又回到农民手中,地主经济削弱,土地关系缓和。为明初奖励开垦,扶植自耕农等政策的执行开辟了道路。

朱元璋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他并不以扶植自耕农为其政策的出发点和最后目的,但他出身贫苦,参加过农民军,深知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他的政府需要来自农村的大量物资和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和土地相结合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他将一筹莫展。在较早的时候,他就提出:“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12]所以,在统一战争过程中,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让民归耕。他曾亲自签发一种称为“户由”的户籍田产凭证,承认农民耕占土地的合法性。刘辰《国初事迹》说:“太祖亲征城池,给民由俱自花押”,实行扶植小土地所有者的政策。他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培育了不少自耕农。由于朱元璋在农村地权分配方面作过一定的努力,阶级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有人估计,明初自耕农占有土地远多于地主所占有的,而农民自耕农户数约为佃农户数的一倍以上。自耕农的大量存在使农业生产进步,使社会繁荣、商品经济发展,使明中叶以后萌芽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为明王朝政治上的高度专制集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样的大规模农民战争在明末爆发,其根本原因也是来自地权集中,自耕农减少而形成阶级关系的紧张,起义军沉重打击了贵族官僚绅衿地主之后,出现了不少荒地,一些原来流离失所、寸土俱无的流民,也得到小块耕地。清政府又将前明藩王贵族庄田的所有权给予原耕之人,号为“更名田”。自耕农增加和地权分散的局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而小土地所有制的增长,促使富裕农民和富农经济发展,从而使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绝大多数王朝都是在农民战争后,地主经济有所削弱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这时候,地权分散,自耕农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繁荣。到王朝末期,地主经济扩张,地权集中,自耕农经济凋残零落,社会生产萎缩,危机四伏,人民又在酝酿着下一次的起义斗争。

由此可见,自耕农经济的起伏是和农民战争紧密相连的,不断的农民战争才使自耕农的积极性得到较充分的发挥。自耕农的比重对封建王朝的盛衰更迭,社会经济的繁荣枯萎有较大的影响。绝不能因其居于附属地位而低估其进步作用。

其二是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的不断膨胀而自耕农数量日减,自耕农经济力量日削。我国封建社会初期,自耕农大量存在,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崩溃,农民纷起反抗,摆脱了领主制度。在农业生产力发展和“人不称土”有荒可垦的条件下,他们逃往荒野之间,驱虫蛇,辟草莱而有其地,取得了小块土地所有权。当时各国争霸,奖励耕战与重农政策,对小自耕农的兴起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秦统一后“令黔首自实田”,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制。于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也和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一样,得到统一的封建政府的确认和保护。西汉初期,自耕农是全国土地最主要的占有者,可以说,它“在某种程度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武帝时虽已出现豪强武断于乡曲,但直到西汉中后期农村中的自耕农户数还占有相当的比例。东汉士族地主兴起,土地兼并情况日趋严重,不少自耕农丧失土地,沦为佃农,“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13]”。魏晋南北朝时期,大部分农民等于农奴,在世族田庄里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部曲、奴隶,当时有“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之语,正是反映主要的封建依附关系。北魏隋唐均田制虽有其特殊性,但从北魏露田到唐代口分田都是具有国有私有两重性质的土地,而桑田则已完全属于私有性质,所以授田农民应算是不完全的自耕农。正是这种农民的大量存在,才带来唐时期的空前繁荣。

唐代中叶均田制破坏后,情况为之一变,而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社会前后期的界限。此后,自耕农处境是每况愈下。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膨胀,封建生产关系迅速发展。在北宋初期,租佃关系已占绝对优势。赵普提出:“邓州五县,其四在山,三分居民,二皆客户”[14],“在一邑之中,……所谓农民,非佃客庄,即佃官庄,其如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15]南宋时已是“千夫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16],元代江南地权特别集中,“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为佃农”[17]。到了明后期,“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18]清代的商人和高利贷者都争购土地,到了清中叶,江苏昭文的情况是“小户之脂膏已竭,苟有些恒产悉售于大户”[19],“彼境小户之田,或契卖,或寄粮,犹水之就下,急不可遏者”。道光时,常熟县“大户已将十分之九,小户不过十分之一”[20],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这时人口迅速增长,可垦荒地已少,即有,也需一笔很大的开垦费。早在康熙时,北京附近垦荒之费已达到“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的昂贵程度,贫苦农民如何负担得起。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权转移快,但地价之高昂对一般小农来说是力不从心的。失去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本是“贫而后卖”,既卖当然无力再买,前途是佃农化,奴隶化甚至成为游民,已非个别情况了。

从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和居于附庸地位的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是成反比例而消长的。前者的发展壮大过程正是后者枯萎凋敝的过程。总的趋势是小土地所有制逐步式微,终于成为农村土地关系中的少数。

西欧国家的情况和中国不一样。英国在14世纪经过农民起义后,农奴制瓦解,绝大多数农民已成为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招牌后面,一些从农奴转化而来的“佃册农”虽仍对地主有封建义务,但已和自有土地的“自由持有农”统称为自耕农了。马克思认为,英国在17世纪的最后几十年,自耕农比租地农民的人数多。恩格斯把英国“农村地区的自耕农”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者”。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起小土地所有制,而且历时较久。鸦片战争前,中国农村中广大佃农的独立性虽有所增强,但始终未能跻身于自耕农的行列。从自耕农兴衰这个侧面,我们可以看出东西方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封建主义经济结构的牢固性乃是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自耕农衰落的原因

自耕农经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做过巨大贡献,起过推动促进作用。然而,它在封建社会中受到地主经济的影响和处于无保障的地位,是被吞噬剥削的对象,难逃其日益凋零的命运。

导致自耕农经济衰败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主观方面,是自耕农经济本身的脆弱性,不稳定性。

封建主义的基础是农业,封建制度是以一定的土地制度为基础的。中国是一个大农业国,土地是主要的社会生产资料。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只作为附庸而存在。这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农民经济,力量单薄而孤独,不可能成为社会中坚,不可能形成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从而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来保护自己。在自然灾害较少,国家赋役没有超过一定限度,地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勤奋耕作,发挥其优越性。可是,一旦兼并之风袭来时,他们无力抗拒,首先被吞噬的是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在自耕农的贫富分化过程中,上升为地主者极少,而下降为佃、雇农甚至走向破产者则是绝大多数。明洪武中,有人说:“农民有一夫一妇者,当耕时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即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室家。”[21]这就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遭遇人祸的悲惨境况。自耕农经济的脆弱素质也就经不住风吹雨打而表现为不稳定性,这是自耕农经济本身的致命弱点。马克思曾从理论上对此问题作过许多精辟的分析,我国封建社会的大量史实也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自耕农更为严酷的是客观条件,它们从各方面迫使其难以生存而走向衰微凋零。

首先,是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赋税。”[22]中国封建制度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作为封建专制主义权力核心的君主的无限权力,则是以军事、官僚、财政三大系统的集中为支柱而构筑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与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23]在高度强化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中国,统治阶级特别需要庞大的经费开支,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支撑,赋税是以皇帝为首的官僚集团的生活源泉。赋税来自对全国直接生产者的剥削,而在封建社会前期,赋税的很大部分是由自耕农承担着。因为此时自耕农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小块土地所有制在整个土地关系中为数尚多。从国家按丁口而不按资产征税,按人口计算的赋税总和远大于田赋征收的数字等,都反映出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自耕农的剥削。所以“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24]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政府无不凭借政治权力去掠夺自耕农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产品,从而牢固地建立起专制制度的物质基础。唐代开元、天宝之际,全国养兵五十七万余,边镇兵四十九万、马八万余匹,占全国兵额十分之八而强。每年用粮是政府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而衣着“数逾岁入绢布之半”。这里,大部分的粮食布匹都是均田制下的自耕农辛勤劳动的果实,由政府强制掠夺而来的。连《资治通鉴》的作者司马光也不得不承认“公私劳费,民始困矣。”[25]唐代中期(建中时)国家开支最多者兵资,次多者官俸,其余杂费十不当二事之一。其后果是“黎人重困,杼轴犹空”[26]。农民负担的沉重可想而知。

残酷的兵役更是农民破家亡身难以生存的枷锁。兵役之扰民记载甚多,古诗“十五从军征,八十始来归”,而迎接征夫的只有断瓦颓垣的荒凉废墟。冯唐回答汉文帝说“夫士卒尽家人子,起田中从军,安知尺籍伍符,终日力战,斩首捕虏,上功莫府,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其赏不行,而吏奉法必用……陛下法太明,赏太轻,罚太重……”[27]这里说明自耕农负担兵役之苦况。唐代杜甫《兵车行》中士兵们控诉说“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边庭流血成海水,武皇开边意未已。”还有“三吏”“三别”及白居易的《新丰折臂翁》等,都是用受苦者的血和泪写成的,不能看作文学的夸张,这正好说明担任兵役的痛苦是人民的普遍感受,故被诗人作为题材来写。他们甚至否定了中国重男轻女的传统习俗而发出“生女犹得嫁比邻,生男埋没随百草”的哀叹。在武则天统治的盛唐时期,人民已经因“军机调拨份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别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这是自耕农经济为兵役所破坏的情况。我们必须承认汉唐的开疆拓土及显赫的武功乃是当时广大人民(特别是自耕农)的财产和生命换来的,没有这些丰富众多的财力人力,虽有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也将一筹莫展而无所作为。

至于一般徭役,对于自耕农也是难以忍受的沉重负担,因为它较大地危害了农业生产。旧史家常用“轻徭薄赋”歌颂“有道之君”,但从农民的切身体会来看应该是与其薄赋,宁可轻徭。因为劳动力是最主要的生产力,而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稍一迟误,无法弥补。故“民所患苦,莫如差役”,略有远见的统治者都考虑到要“使民以时”,像中国这样君主具有无限权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皇帝的穷奢极欲会给人民带来极大的痛苦,给社会经济以严重的破坏。秦始皇父子以全国15%的劳动力去戍边和修筑一些巨大的工程,造成“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的恐怖局面,“伐无道,诛暴秦”道出了全国人民的心声。《盐铁论》说“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足见超龄服役。隋炀帝不顾民力,为所欲为,“举国就役”,“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以致“天下死于役而家伤于财”。窦建德提出,“主上不恤,亲驾临辽,加以往岁西征,疮痍未复,百姓罢弊,累年之役,行者不归。”[28]显然,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是反对政府的兵徭役。唐末,政府将繁重的赋役分摊到少数有户籍的自耕农身上,使之“竭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有休息”,终于爆发了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明政府按户等派差徭,但又规定官吏甚至一般生员都免差役。于是“无免之家,其役始重”。农民有田数亩,买牛一头,里书报为有(财)力,随升(户)等。有的买马一匹,里书指为殷实,随升户等,派以重差。因此,农民不敢买牛以召差。由此可见,当政府赋役增加幅度较大时,自耕农优于佃农的情况就不复存在,甚至在对土地的耕作权方面还不如佃农之有保障。

其次,是地主阶级的兼并和转嫁。土地兼并是伴随土地买卖而出现的,历时长达两千多年。其实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法甚多,不完全由于买卖,他们可以凭借特权非法侵夺和霸占别人的土地。从封建制度建立之时起,用经济之外的手段强制掠夺土地的事例就史不绝书,直到封建社会后期,一般虽通过买卖而获得土地,经济因素在地权转移过程中的作用有所增大,但仍有许多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夹杂着以强凌弱的暴力夺取或诈骗等,以前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或混杂物尚未完全摆脱。北宋仁宗天圣时,“衡州大姓尹氏,欺邻翁老子幼,欲窃取其土地,乃伪作卖券,及邻翁死,遂夺而有之”[29]。南宋光宗绍熙时,豪强富户既贱买官田,又将原佃官田“官赋无亏”的四五等贫乏民户(略同于自耕农)的土地,“指挥计较,逼迫划买”归于自己[30]。明代吴县富民朱应举令家僮将田主乱捶打死而兼并其土地。又吴城富豪盛明卿欲吞并邻人张木匠土地,便伪造地契控于官府,张无力与争,气愤而死。松江豪霸董其昌对于“温饱之家则压其价而折其田房”。这样巧取豪夺之例不胜枚举。有时农民垦耕之地,立即被地主掠夺,致使愿意和可能垦荒的农民也裹足不前了。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感叹地说:“荒田之为荒也久矣,原户何在,而任其莽莽若是?夫荒而弃之,熟而收之,人任其劳,己享其利,此奸民故智而报垦者所以不来也。”明中期孝宗弘治时,国家税田较洪武时减少三分之一以上。这是因为大量自耕农土地已被兼并成为无赋之田,所以在政府的田册上消失了。在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伴随土地买卖而产生的土地兼并规律的作用下,自耕农更易丧失土地。小土地所有制只能作为大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和牺牲品,地主经济是以牺牲自耕农经济喂养成长的。

地主对自耕农不仅兼并其土地,而且将自己应负担的赋役转嫁于他们,仅此一招,就足以置自耕农经济于死地。这种情况到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地主政权之强大而日益严重。北宋初,开封附近豪富,趁自耕农逃亡后,侵占其田,收买胥吏,将自己之田,一并并入逃籍,以避赋役。明宣宗时,“苏常诸府税粮……大户及中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无赠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完。”[31]乡绅董其昌“膏腴万顷,输税不过三分”。普通自耕农有“米石丁一而费至数十金者”[32]。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常州府武进县总书金某欺隐田六百余亩,将其赋税洒派众户,令一县穷民代其纳税,己则阴得其利。后被揭发,“竟为一二缙绅所护脱”,真是“即一例以推其余,何可穷诘也”。甚至出现“中人以下之家有粮者反无田,中人以上之家有田者多无粮”的情况。州县胥吏与地主勾结作弊。地主贿买里书,将殷实之家改为代管畸零,本有丁口,止将老幼一二名造报,其余不收上册。州县专造图册的人员,任意作弊。政府征收赋役的册籍上多是假名姓,户籍地籍都和实际情况不符,有利于豪富转嫁赋税于贫者。

徭役之转嫁更甚。明代中叶以后,政府苛派愈多。无偿之役愈繁重,而地主之逃役也愈猖獗。“成化时,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不当年里甲)亦令出粮。”[33]南方的无锡农民是“鹑衣百结、豕食一岁,反共出死力,以代大户非常之劳”[34]。北方山西盂县“杂役出于里胥之手,贫者无资以求于彼,则无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嬴以市之,则无贫之名,而有贫之实。故贫者愈踣而富者愈恣,甚者卖田而鬻女,或死亡而转徙”[35]。福州田产多为士大夫兼并,而徭役留给贫民。河南南阳的自耕农因役重而力不支,“产必入于巨室,巨室得之复免,而小民之役愈重”[36]。实行“一条鞭法”后,情况并未好转。崇祯三年(1630年),河南巡抚范景文就指出,政府“所签实非大户,何也?大户之钱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难幸免,而免脱雉罹,大半中人耳(指中小地主与自耕农),中人之产,气脉几何,役一着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室矣。”[37]路振飞亦谓:“吴民之苦于役,有不可胜言者。”[38]无数史实都说明国家剥削和地主掠夺是自耕农经济枯萎的主要客观原因。西汉时期晁错为一个耕种百亩之田的五口之家自耕农的收支算了一笔账:

“治官府,给徭役……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39]

当时地主经济尚处于成长阶段,而自耕农经济已拮据如此,正反映它本身的脆弱和负担的沉重。宋代四、五等户多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因有小块土地被称为主户,但他们的经济情况有时比佃农差。正如吕南公所说:“名为主户而其实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不如客户。”[40]一旦天灾人祸,这些站在破产边沿的自耕农处境更为艰窘。“凶年饥岁,上户力厚,可以无饥;下户赈济,粗可以免饥;惟中等之户,力既不逮,赈又不及,最为狼狈。”[41]仁宗时,富弼在《论河北流民》中就说:“(流民)十中得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四等人及不济户与无土浮客。”足见破产自耕农多于破产佃农。破产而逃之前“伐其桑枣,撤其庐舍,杀其耕牛,委其良田,累世之业,一朝破之”[42],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破坏。明代自耕农不堪重赋而“卖屋者有矣,卖田者有矣,卖牛者有矣,卖子女者有矣”[43]。周忱指出:“苏松常三府,土壤虽饶,民生甚困,……类皆乏食。又其转输粮税,或罹风盗之患,攘夺益急,兼并日甚,以致农民弃其本业,膏腴之壤,渐至荒芜,地利削而国赋亏矣。”[44]

从晁错到周忱,时间相距一千五百多年,生产在发展,社会在前进。然而自耕农的地位并没有多大改善,甚至贫困痛苦日益增加。明清时期有些自耕农因保不住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将田宅投献富豪之家,以求保护。还有投靠之风,河南“光山(地主)一荐乡书,则奴仆十百辈皆带田而来,止听差遗,不费衣食”[45],山东益都农民“投靠藩势,借佃护身”[46],曲阜农民投靠衍圣公家,以逃避国家赋役。河南禹城农民因逃避丁银“换田产投豪右,以资福庇”[47]。一经投靠,不仅丧失土地所有权,而且沦为佃仆,加强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以如此高昂的代价来保存自己对土地的耕作权,从而摆脱政府和其他地主的剥削掠夺,足见自耕农的无保障。由于投靠者多,某些“世隶之邑,几无王民”。这种生产关系倒退,历史前进中逆流的出现都说明在地主经济制约下的自耕农经济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各种矛盾的激化和地主阶级的日益腐朽贪婪而更加难以摆脱衰败的命运。

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扼杀自耕农还在于堵塞其发展转化的渠道。清初,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自耕农比例增加,有的“力农致富”,上升为富农。如能顺利发展,将会出现农业资本家和租地农业家。新的生产关系逐步增长更会促使社会经济结构发生质变。但直到鸦片战争前夕,农业中新的生产关系徘徊不前,甚至有所倒退。一些从小生产者上升起来的富农,往往放弃其雇佣较多的人进行商品生产的先进经营方式,而购田置地成为出租地主,或进行高利贷活动。他们拥有的土地越多,出租的土地也越多。农村经济关系这样逆转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高额封建地租的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无利可图,难于发展。社会经济条件迫使他们走回头路,转向封建化。富有生命力的自耕农的发展前途被阻,走不出新路子。农村两极分化的结果仍然是广大农民的极端贫困,商人地主高利贷者拥有大量土地及其他财富,封建生产关系依然继续。这是自耕农的悲剧,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悲剧。

总之,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自耕农是弱者、被剥削者,其命运始终掌握在地主阶级和封建政权的手中。

三、地主政权对自耕农的政策

封建政权的政策以代表和保护地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其对待自耕农的政策也是服从于这个原则的。由于自耕农经济的荣枯在封建社会前后期不同,因而封建政府的政策也明显有变化。前期扶持自耕农而抑制兼并,后期则对地主的吞噬自耕农采取姑息纵容的政策。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代表大土地所有制的地主经济也经历着一个从小到大,由少壮到成熟衰老的过程。封建社会前期,地主经济发展不充分,小土地所有者大量存在。他们是国家的主要剥削对象,因而扶持保护自耕农成为统治者必不可少的政策。到后期地主经济扩张、租佃关系发展,自耕农减少,国家财源是和地主分割地租。佃农输于地主、地主输于国家,朝廷粮赋出于田租,于是限制兼并、保护自耕农不再是统治者当务之急了。这就是国家对自耕农政策变化的根源。

西汉初期,自耕农经济蓬勃发展,地主经济尚未臻于成熟。史称“未有兼并之害”,虽不一定符合事实,但地主官僚贵族强夺民田的事例的确不多。萧何为了免除刘邦的怀疑而强买民田以自污,那些受到损失的农民竟然敢于向皇帝告状,最后还是田归原主。既然国家的赋役大部分由自耕农承担,统治者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这些小土地所有者的命运。贾谊说:“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民不足而可治,自古及今,未之尝闻。”[48]晁错也担心“今法律……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政府鼓励农民归耕,令“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49]。惠帝修筑长安城,分三次进行,每次不过三十日,有不滥用民力之意。文帝欲建露台,估计需百金,他说:“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何以台为”[50],便取消了这个工程。这并不是因去古未远,他们要实行爱民如子的“王政”,或其他原因,而是自耕农的兴衰和国家的财政是紧密相关的。武帝时,随着社会发展,土地兼并问题逐渐突出。董仲舒对此十分不安,反复指出其危害性。武帝设十三州(部)刺史,令其“周行郡国”,以六条察州,其第一条就是有无“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51],就是从保护政府的赋税、徭役的来源出发来限制兼并的,有时还将政府掌握的官田假与无地者耕种,以缓和紧张的土地关系,并增加政府的剥削对象。其后,地权愈集中,哀帝的限田计划、王莽的“王田令”,均以失败告终。东汉光武帝的度田令,虽颁于建国之初,经过农民战争,地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然而还是碰上“河南南阳不可问”的阻力,不得已而草草收兵。从武帝以来一系列限制兼并的措施,说明尽管兼并在发展,而自耕农还广泛存在。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不能不对他们有所关注。当地主经济正处在上升时期,政府限制兼并政策之不能完全奏效也是必然的。东汉时,豪门士族已成盘根错节之势。荀悦在《汉纪》中批评汉文帝“田赋三十税一”制度助长了豪强兼并。他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也。”[52]

其见解虽有正确精辟之处,但他是就东汉末自己所看见的情况而言的。须知,当时土地日趋集中,已和西汉初地权较分散的情况不一样了。文帝在自耕农比重较大的条件下,“三十税一”虽优待地主,但却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稳定,是可取的。时异势变,历史在运动,经济关系在发展,以东汉末的情况来评论西汉初政策的得失,似嫌不够准确。

三国屯田,不过为了解决政府财政和军粮的供应,直接生产者并无土地所有权,不具备自耕农身份。西晋占田制优待士族官僚,说不上对自耕农有利。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到唐代略有变化,规定奴婢不受田,对拥有奴婢的官僚地主有所限制,但允许买卖口分田,则是前所未有的利于兼并者。

封建政权还有另一种扶持培育自耕农的办法,就是将荫蔽在贵族豪强下的部曲、家丁等收括出来,使其回到土地上,成为自耕农,承担国家赋役。如隋代的输籍法。杜佑认为:“高颖作轻税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53]的确,隋初的富庶是以自耕农经济的增长为前提的。唐王朝也鼓励客户上升为自耕农,规定:“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54]政府不断检括逃人,但也不断让步。开元十一年(723年)的诏令就是承认客户的合法地位,正反映了土地兼并剧烈,均田制的破坏。两税法实行后,政府对土地兼并法无干预,纵令有扶持自耕农的政策,但已成强弩之末。

北宋政权不是经过农民战争,在地主经济有所削弱的情况下建立的,赵匡胤使用权术,从寡妇孤儿手中夺取了政权。不仅“不抑兼并”,而且还认为“富者田连阡陌”是“为国家守财”,土地兼并是合理的。他鼓励臣下掠夺土地,“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所谓结束唐末五代割据局面的“杯酒释兵权”,其实质无非是牺牲无数小土地所有者的生存命脉,以换取石守信等放弃觊觎皇位的野心,如此而已岂有他哉。于是,租佃关系随着土地兼并而不断发展,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不少是需要租佃别人土地的半自耕农。佃农比重上升而自耕农比重下降,有人对此表示担心,认为“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建议“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则邦本自固。”[55]当然也有从佃农上升为自耕农者。如荆湖间的佃农“或丁番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便欲脱离主户而去。”[56]但那毕竟是极少数。

朱元璋采取一些具体措施,让农民获得土地,培育了不少自耕农,应予以肯定,但朱元璋毕竟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在统一战争过程中,他就不断表示要保护地主阶级和维护封建制度,统一后更不断鼓励其部下掠夺土地,他对本已是大地主的刘基的儿子说:“你家去种田,有庄仆的使庄仆,有伴当的使伴当。”他还分别召见土地在七顷以上的大地主,“富户耆民,皆得进见,奏对称旨,辄予美官。”[57]任命土地多的人当粮长,要“教粮多的管着粮少的”。他认为“人有恒产,斯有恒心。今天下富民生长田里之间,周知民事”[58]。既扶持自耕农,又纵容大地主掠夺其土地,岂非矛盾。其实并不奇怪,扶持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移民以政府掌握的空闲土地为限,到成祖时就“移徙者鲜矣”。政府无土地,停止了移民垦荒,而依靠地主阶级则是持久不变的方针,所以土地兼并到明中叶以后,便如脱缰之马,一发而不可收。崇祯时武生李琏请江南富户报名输官,行首实籍没之法,遭到大学士钱士升的反对,理由是“富家固贫民衣食之源。”所以有人说“人之所以能守其富而众莫之能攘之者也,恃有朝廷之法故耳。”[59]这句话一针见血地道破了封建国家政策的阶级本质。

清统治者入关后便号召“官来归者复其官,民来归者复其业”,明确宣布保护地主阶级利益,山东大地主丁耀亢、厉宁都仗恃政治力量将农民在战争中获得的土地倒算回去。清初张英在《恒产琐言》中说:“独有田产,不忧水火,不忧盗贼,虽有强暴之人,不能竟夺尺寸……即有兵燹离乱……独此一块土,张姓者仍属张,李姓者仍属李,芟夷垦辟,仍为殷实之家。”

“兵燹离乱”,王朝更迭,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张姓者仍属张,李姓者仍属李”,只要有农民可供剥削,“仍为殷实之家”。没有封建国家作后盾可能吗?

宋神宗和文彦博议论新法的得失。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很干脆地回答:“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60]封建政权是依靠地主阶级,而不是依靠老百姓的。既然如此,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恩格斯认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到封建社会后期,像贾谊晁错那样为自耕农请命,像董仲舒那样强烈反对土地兼并的声音,显得是那样微弱;而认为兼并难免、剥削有理,地主养活农民的声音却越来越强了。宋叶适说:“富民,贫之母也,疾其母而不能活其子。”[61]甚至有人为那些兼并土地、在各地设寄庄的行为辩护说:“贫民虽出力耕耘,坐享其成焉。故曰,寄庄富室,乃贫民之所倚,可有不可无者。”[62]清初的康熙皇帝也说:“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何必刻剥之,以取悦穷民乎?”[63]对这些谬论应该从经济关系中去寻求其根源。

乾隆时期是清王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也是土地兼并之风猖獗之时,山东潍县“绕郭良田万顷余,大多归并富豪家”。湖南“田之归于富户者,大抵十之五六,旧日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64]。失掉土地的自耕农愈来愈多,有人建议均田,乾隆说:“即均田亦称善政……而在今日亦断属难行,无论夺富以予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者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亦何赖此调节耶。”[65]

有人提出限田之法,也被乾隆一概回绝了。不可否认,到了清代,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壮大,已不是政府命令之所能制止,无论均田限田都不能实行也不会有效,但政府不关心自耕农的命运,以地主利益为重则是很明显的,而且更刻薄自耕农以优待地主。江苏在征收钱漕时,政府“以大户之短交,取偿于小户”;湖南淑浦“农民附缙绅完粮,被地主苛派诈害,不啻几上之肉”[66]。当时有人估计“各省地丁钱粮出于富户者不过十之二三,惟中下等户,力不能谋转运之利,始株守田园,甚至有守田数十亩,赋税之外,不足以赡身家者。”[67]这种以损贫益富,“剜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的办法来满足政府诉求,结果必然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不仅自耕农,甚至中小地主也日趋没落。“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68]政府对自耕农经济的衰落不能也不愿过问,的确“只是任他自贫自富,自有自无……田连阡陌由他,无立锥之地亦由他。”[69]当权者的注意力转移到主佃关系上去了。

由于租佃关系的发展,地租苛重,封建社会后期,佃农和地主的矛盾突出起来。政府为了保证地租收入而注意主佃关系,公开压制佃农。乾隆十一年(1746年),有人提出上杭县因政府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乾隆的答复是:“朕普免钱粮……出自特恩……佃户之与业主,其减与不减,悉听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岂有任佃户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70]

如佃农不交租,粮从何出?必要时,政府还直接出面为地主逼租。乾隆七年(1742年),政府为江阴地主催租而发出《严禁顽佃抗租告示》,要求佃户将以往欠租“扫数清还……经此番晓示之后,尚有抗欠新租,致业主具控者,定当立拿枷责,游示各乡,仍押吐退,另行招佃”[71],既然“业主置田,原为收租”,那么“佃户不还米,捉将官里打欲死”也是理所当然的。嘉道时,作过按察使的李象认为“今之为地方官者动曰:吾不能为富人催租,以苦此贫民,此谬论也。”[72]政府对抗租佃农严厉镇压,不仅维护了地主利益,更保证了政府税收。政府和地主的利益在这里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封建社会前期,地主和佃户的关系还掩盖在宗法封建关系之下的话,到后期则揭去了这种装饰而使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明显地暴露出来了。同样的,封建社会前期地主政权还虚伪地称自己爱民如子,披上公天下的外衣,而在后期则明显地站在地主立场,运用国家政治、军事和司法力量,充当地主阶级剥削压迫农民的后盾。在这里,国家的阶级实质也完全暴露无遗。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3]所以,中国地主政权对自耕农政策的变化,正是反映封建社会前后期经济关系的变化。政策只是表明和记载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小土地所有制的日趋没落的过程而已。但君主及其臣僚们不是自觉行动,而是被动地接受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顾炎武看出了对于地主的称呼,封建社会前后期不一样,汉代称为豪民,唐代称为兼并之徒,到宋以后则公然号为“田主”,但他不知道称谓之不同乃是经济关系变化的反映。

就作用而言,封建制前期扶持自耕农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一致的,有积极作用,后期却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起着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否认,清代前期在奠定我国版图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方面都有很大成绩,但其经济政策往往因循守旧甚至顽固,统治者凭借强大的政治权力采取一些措施来阻碍社会新因素的增长。限制民间工商业使商品货币经济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压制佃农以保证地主的高额封建地租;吸引商业资本流向土地,削弱了产业资本的来源,迫使农民买田耕种的押租制更起着阻碍生产发展、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已经出现的带有新性质的经济因素也得不到发展。佃富农转化为“二地主”,经营地主倒退为“坐而收其什伍”的出租地主。在封建经济基础及其强大的上层建筑的控制下,广大佃农只能极其艰难地进行耕织结合的生产劳动,无论丰荒之年都在痛苦中挣扎,当然难以扩大再生产。由于缺乏新的社会因素的冲击,十分牢固的古老的封建经济结构不能瓦解,政府的许多政策只起着扼杀新生因素,巩固封建经济基础,延续封建社会的作用。此时地主阶级尽管还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但已是一个反动腐朽的阶级。

四、如何评价小农经济

把小农经济完全说成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持续原因的观点,似乎有欠公允。

自耕农经济优于佃农及其在整个封建社会的进步性已如上述。

撇开生产资料之有无来看,自耕农和佃农都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形式。小生产赋予他们以共性,下面着重讨论这个共性,也就是小农经济的特点。它在经济上表现为生产规模狭小、分散、孤立、封闭而保守落后,无力使用新式工具,不能合理利用土地并进行土壤改良,不能进行分工协作,导致生产力长期低下,生产结构脆弱,经受不住自然灾害的冲击;在政治上不能形成独立力量,不能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所说:“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说:“作为政治力量的因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表现出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隔绝状况的冷漠态度。广大居民的这种冷漠态度不仅是巴黎和罗马议会贪污腐化的强有力的支柱,而且是俄国专制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柱。”[74]应该说,这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及官僚政治强有力的支柱。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中也指出这一点:“零散的单独的小规模的剥削把劳动者束缚于一个地点,使他们彼此隔绝,使他们无法理解自己的阶级一致性,使他们无法统一起来,无法理解压迫的原因不在于个人而在整个经济体系。”[75]

贫困的经济生活使小农在政治思想上也陷于贫乏,往往受统治阶级思想影响,容易吸收那些维护封建剥削和压迫的伦理道德以及各种迷信等唯心的甚至反动的思想。斯大林说,农民要好皇帝,这正是受到皇权主义思想的影响,是地主阶级“普照的光”使农民阶级的特点变了样。然而,它又和地主阶级以皇权愚弄人民不一样,是因愚昧而接受皇帝权威。二者必须加以区别。上面所述这些就是小农的阶级局限和时代局限,而且的确也影响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我们还需进一步找出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原因,才是关键所在。

中国封建社会地租苛重,剥削率一般占产量的5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70%。国家的剥削有时也波动很大,特别是封建王朝末期,竭泽而渔者不可胜数,“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又岂止秦始皇父子。封建主义生产的特点是用于再生产的费用基本是靠必要劳动而不是靠剩余劳动,残酷的剥削必然侵占农民的必要劳动。大小官僚地主们“未尝目观起一拨土,耕一株苗”[76],“知兼并而不知尽地之利”[77],“近见富家巨室深居不出,田主足不及田畴,面不识佃户。”[78]一般不过问生产,其地租收入除高消费外就是购买土地使地租地产化,以扩大其剥削范围。个体农民所得甚微,而在支出方面除生活费外,还必须包括再生产的费用。他们的“生产物在这里,必需足够在他自己生活资料之外,还补偿他的劳动条件”。无论如何贫困的农民也要储备种籽、修理和更新简陋的生产工具等,所以能再进行扩大再生产者少,多数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一遇荒年,或国家大幅度增加赋役,他们“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79]。有田可卖的自耕农尚且如此,佃农则更加窘迫。纵使把生活费用降到最低水平,也难保证再生产之不中断。“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不得已采用预卖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剜心头之肉,以医眼前之疮;或饮鸩止渴,求助于高利贷,最后陷于家破人亡的深渊。”

个体农民的生产工具,一般是很简单的。明代有人估计,根据江南农村情况,一人种田八亩,管桑地四亩,每年农具拆旧耗损需白银三钱,这对于贫困农民也是不易筹措的。崇祯十三年(1640年)五月十三日,浙江桐乡某些地区“水没田畴,十二日以前所种者,水退无患,十三日以后,则全荒矣。有人以蓑笠未具,不克种田,以致饥困。”[80]蓑笠是农民最起码的雨具,然而却因无力购置而“不克种田”,结果耽误耕作时间,影响全家生活。其财力之单薄,生产规模之狭小可知。桐乡是较富裕之区,尚且如此,其他刀耕火种的地区更可想见。直到解放前,我国农民因生产工具落后,土地少,财力不够,只能用多投放劳动力的方法,争取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得更多的产量,以维持一家生计。

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结构牢固、难于分解的原因之一,但还应找出导致耕织紧密结合的深刻根源。农民既然遭受苛重的剥削,单靠农业生产不能维持生活,势必要靠家庭副业来补充。男耕女织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可是到了糊口困难时,只得将织以自用之手工业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出售,以缴纳租税和购买粮食。从“寸丝何尝挂得身,完过官租剩空屋”的织妇哀怨和“檐前缫车急作丝,又是夏税将催时”的紧迫状况,都说明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租税的来源而不是自用。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指出,松江农民“所由供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生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他们依靠家庭手工业产品“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到了清代乾隆时,江南富庶之区的农村还是以织助耕维持生活,“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舂而置于困,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质米归,俗所谓种田田饭米。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81]。毫无疑问,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农民贫困,生产力低下,使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难于分解,并起着阻碍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作用,终于导致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长期延续,这些都是事实,而小农经济之所以长期停留于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阶段,主要是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压迫所造成的。农民有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贫困束缚了手足,是贪如狼的地主,猛于虎的苛政,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封建专制制度长期存在的恶果。

马克思说,“生产方式,生产力在其中发展的那些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规律,而是同人们及其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的东西,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生产关系的变化”[82],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在一切社会中都发生作用。它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的内在必然联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83]我们应该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的出现,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源泉。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总是和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个体生产是远比奴隶制的集体生产要进步得多,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一次质的飞跃,落后是相对于资本主义而言的。封建社会的农业基本是小生产,中外皆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长时期生活在农村。直接生产者不管是自耕农还是租佃官田或民田的佃农,都是一样分种小块土地进行小规模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是孤立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小农经济活动力小,手工业难于越出家庭的范围,内部分化缓慢。在这种生产结构和历史条件下,很难出现大生产,小生产必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产生消灭自己的物质基础。消灭小生产,即是把个体的和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集中的生产资料,即是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产生,开始原始资本积累的时期,才有这种可能,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及其他原因,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也未进入这个历史阶段。列宁认为,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经济的规律,仅仅是商品生产的规律,因而不能把它用于还没有彻底卷入商品生产,还没有受市场支配的经济。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和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只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并未完全转化为它的对立面。直到解放前,农村商品经济一般仍很不发达,绝大多数农民的经济生活还处于自给半自给的状况。不分析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过早地否认小农经济存在的必然性,过多地指责它的落后性,特别是抹杀自耕农经济对封建社会的促进作用,也未必恰当。我们应当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要把它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小农经济之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具有生命力,正是由于它能适应当时缓慢发展的生产力之故。

歌德说,美国没有历史的负担,是一种幸运。须知,历史并不都是阴暗的,中国悠久的历史给后代留下了光辉灿烂的珍贵遗产,使每一个有血性的中国人都感到骄傲和自豪,绝不能说是不光明不幸运。但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84]。当我们自己创造自己历史的过程中往往碰上“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特别是带有决定性的“经济的前提和条件”[85]。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首先要经济起飞,旧社会遗留下来贫穷落后的包袱还未摆脱,起着消极作用。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同时要尊重历史而不要割断历史。对小农经济也应该历史地、辩证地来评价它。

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摧毁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很快就开展合作运动,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农村中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从而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农民再经历一遍两极分化的痛苦。正确的政策,赢得了农民对党的深刻信任与真诚爱戴。生产力的解放带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社会的繁荣,国家的巩固。但三十多年中也出现过“左”的偏差,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走过一段弯路。其所以走弯路的原因之一,是脱离中国国情,没有真正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出发,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经济文化落后的历史基础,将必然给建设社会主义带来特殊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估计不足。对于因中国封建社会特点所决定的农业经济的特点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轨迹探索得不够深透,因而出现不尊重客观规律,忽略了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条件尚未具备时,采取一些超越现实的做法,结果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而不得不回到现实中来。历史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落后国家的跨越现实的行为是要求补偿的,这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响亮地发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号召,这是时代的最强音,它起着振聋发聩的作用,使不少人从“建设社会主义只能有一个模式”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党的正确的农村经济政策发生了巨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民已经不是徘徊观望于十字路口的小生产者,而是沿着社会主义大道走了很长一段路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他们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坚决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他们通过实践创造了有统有分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而耕作则分散,劳动是一家一户甚至单干,但生产过程的基本方面是在国家指导下,由集体规定的;产品分配方面也更符合于按劳分配原则,它既扬弃了私有制的糟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又充分发挥了我国农业生产中农民长期积累的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等优良传统。既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又适应我国落后的多层次的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的基本国情,它是我国农民正在探索走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伟大创举。当前农村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起着补充作用的个体经济,这种并存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是由于规模小、灵活、适应能力强,同时向着专业化、社会化的方面发展,进而达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的目的,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的可贵实践和必由之路。可以预期,随着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农业上将会获得更佳的经济效果。

研究历史不仅是掌握知识,更不是留恋“男耕女织不相失”的“汉唐盛世”,从而发思古之幽情,而是向前看,古为今用。对现实的新理解,不能不引起对过去历史的再认识,剖析历史是深刻认识国情的前提,这是实现四化的需要,也是历史科学发展的需要。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16-81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9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8页。

[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9页。

[5]王夫之:《噩梦》。

[6]尹会一:《敬陈末议疏》,引自徐栋《牧令书》卷十《农桑下》。

[7]张英:《恒产琐言》,《笃素堂文集》卷4。

[8]吕坤:《实政录》卷2。

[9]《永乐大典》卷66997,第64册,第29页。(www.xing528.com)

[10]《永乐大典》卷66997,第64册,第29页。

[11]贝琼:《送王子渊序》,《清江贝先生集》卷8。

[12]《洪武实录》卷16。

[13]崔萛:《政论》,《通典》卷1。

[14]《续资治通鉴》卷27。

[15]陈舜俞:《厚生一》,《都官集》卷2。

[16]同上。

[17]陆九渊:《与陈教授书》,《象山先生全集》卷8。

[18]方回:《附论班固计井田百、岁入岁出》,《续古今考》卷18;顾炎武:《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卷10。

[19]柯悟迟:《漏网喁鱼集》卷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页。

[20]李概等篡:《李文恭公行述》,清同治四年刻本,第38-39页。

[21]《明太祖实录》卷236,引余继登《典故纪闻》,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1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23]同上书,第697页。

[24]同上书,第69页。

[25]《资治通鉴》卷31,引《唐纪》。

[26]《旧唐书》卷149《沈传师传》。

[27]《史记》卷102《冯唐列传》。

[28]《旧唐书》卷64《窦建德传》。

[29]《宋史》卷285《刘沆传》。

[30]《宋会要》卷63《食货》,第27页。

[3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武进县志》。

[3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6《福州府志》。

[33]《明宪宗实录》卷32。

[34]江苏省博物馆:《无锡均田碑》,引自《江苏省明清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

[3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7《盂县志》。

[3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3《南阳府志》。

[37]范景文:《革大户行召募疏》,《明臣奏议》卷39。

[38]陆士仪:《复杜纪略》卷3,引路振飞疏。

[39]《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

[40]吕南公:《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灌园集》卷14。

[41]董胃:《救荒活民书》上卷。

[4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武进县志》。

[43]司马光:《赈赡流民札子》,《司马温公文集》卷36。

[44]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2《赋役》。

[45]王士性:《广志绎》卷3。

[46]《乾隆实录》卷108,第22-23页。

[47](嘉庆)《禹城县志》卷5,第2页。

[48]《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

[49]同上。

[50]《汉书》卷4《文帝纪》。

[51]沈约:《宋书》卷40。

[52]荀悦:《汉纪》卷8。

[53]《通典》卷7《食货典·丁中》。

[54]《唐会要》卷85《籍帐》。

[55]吕大均:《民议》,引自《宋文鉴》卷106。

[56]胡宏:《与刘叔信书五首》,《五峰集》卷2。

[57]《明史》卷71《选举三》。

[58]《洪武实录》卷252,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

[59]张居正:《答应天巡抚胡雅斋言严治为善爱》,《张太岳集》。

[6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

[61]法式善:《陶庐杂录》卷6。

[6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0册,第58页。

[63]《康熙实录》卷266。

[64]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明经世文编》卷39。

[65]王先谦:《十朝东华录》卷36。

[66](乾隆)《淑浦县志》卷9,第2页。

[67]清代钞档《工科掌印给事中汪元方奏》。

[68]刘方霭:《请修补城垣勿用民力疏》,《皇清奏议》卷45。

[69]张萱:《西园闻见录》卷25《治生》。

[70]王先谦:《十朝东华录》,积石书局1984年版。

[71]《澄江治绩续编》卷2《集文告》,第35-37页。

[72]李象:《棣怀堂随笔》卷7,参见魏金玉《明清时代佃农的农奴地位》,《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

[7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122页。

[7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5页。

[75]《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7页。

[76]《颜氏家训》卷1《治家第五》。

[77]《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5册。

[78]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

[79]《宋史》卷177《食货上五》。

[80]张履祥:《杨园先生诗文》卷17《赤米记》。

[81]黄仰:《锡金识小录》。

[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4-155页。

[83]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321页。

[8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85]参见恩格斯《致约·布洛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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