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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二地主浅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时间一久,田面权所有者对土地的控制权力超过了田底权所有者而转化成为二地主。据刘和惠同志统计清代徽州情况:在66件买田皮权的契约中,约三分之二的买者是地主。清政府称二地主为“佃户”,而将实际种地纳租者称为“花户”。可见在国有旗地上二地主的存在是较普遍的。清政府为了保证享有田骨田皮权的全业地主的地租收入,乾隆时曾不止一次地明令取缔田皮权,但事实上并未禁止下来。

明清时期的二地主浅析

一、二地主的来源

二地主是向地主租入土地,再转租给农民,自己不耕种,而以向地主交租后剩余的地租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中间剥削者。它出现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虽为数不多,但却增强了封建土地制度的牢固性,加大了农村变革的难度。

产生二地主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即分为田面权与田骨权两部分。从南宋到元,民间私有土地买卖典押过程中已有将田底(又称田骨)、田面(又称田皮)分别处理的习惯;明中叶,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日趋明朗成熟。其后,即不断出现二地主。不少福建人到江西承佃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定银两换取田面权,然后辗转顶耕,分佃与人而己得其利,成为二地主。嘉靖时,福建龙岩县原来的地主只有田骨(即田底)所有权,他向佃户收租而输赋于官,其所收之租称为“大租”。佃户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取得了田皮权(即田面所有权)。“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甚至主人(即原来的全业主)但知其租,而不知其田之所止”[1]。其过程是佃户将取得的田面权转佃他人,自己以田面业主身份向直接耕种土地者收取小租。时间一久,田面权所有者对土地的控制权力超过了田底权所有者而转化成为二地主。到清中叶这种情况有所发展。(道光)《龙岩州志·卷七·风俗》中说“岩地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其间辗转流顶,有更数姓,不闻业主,小租加倍原租者,尤为积重之势”。这些愿意“多出资钱,私相承顶”的人中,可能有的是农民,有的是二地主,但他们都得到比大租多达一倍的小租。这种情况,其实不止龙岩一县,福建省的永安、漳州、南平等地都存在苗主(田骨主)—赔主(田皮主)—佃户(直接耕种者)这种一田三主的租佃结构,如南平县:“南邑之田,有苗主、有赔主、有佃户。赔主向佃(户)收谷,苗主向赔(主)收租,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知耕佃,其田之荒垦上下,无从稽查。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坐何村落。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2]建阳县的情况是“皮亦有不耕种者,仍将此田,佃与他人,得谷租若干并还骨主若干。”[3]江西宁都“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4]。尽管在大租小租的交纳方式、耕种土地的佃农和田底业主是否有直接联系等方面,各地不完全一样,但租来土地不自耕种,利用佃权进行封建剥削的行为则是这些中间剥削者的共性。

二地主的来源,由于资料的缺乏,尚难完全掌握。已知的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地主对田面权的兼并

根据《福建省例·卷一五·田宅》,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布政使司详文“绅监土豪贪嗜无粮之差,置买田皮,剥削取租”[5]。解放后,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所编《福建农村调查》对古田七保村田面权抽样调查表明有三户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全部出租。又把租进的土地转租与人耕种的有二十多亩。这些转租土地只占他们所有土地总数的1.85%,足见他们有较多的土地,身为地主又兼二地主。在徽州地区,田皮权转移时往往有地主插手其间,他们利用其经济优势像兼并土地一样进行对田皮权的兼并,然后转租出去收取小租。据刘和惠同志统计清代徽州情况:在66件买田皮权的契约中,约三分之二的买者是地主。其中有一自耕农方某先卖出田底,后又将田皮卖给许姓地主。而许姓地主将买进的田皮仍租与方某耕种而自己成为收取小租的二地主[6]。这个事例表明:一方面是田面权的兼并使全业地主兼有二地主身份;另一方面则是自耕农逐步沦为佃农,遭受双重剥削而负担日益沉重。它充分展示了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农村两极分化的状况。

(二)佃富农的转化

佃富农出现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它是农村中一个代表新的生产方式而又不稳定的阶层,有的在租地雇工经营农业获利较丰时,却放弃对农业的经营而将土地转租与人蜕化成为二地主。如从福建到江西租地种烟的“闽佃”。经过几代人的辛苦经营“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其祖里、彼然后召顶种者,又获重价顶与之”[7],这些人在江西祖里是地主,在福建是由佃富农转化而来的二地主。转租土地“又获重价”,说明他们所得的小租多于大租。

(三)垦荒中田骨田皮分别管理

分管起因于开垦。在开垦时,有人插标占领,招人开垦,占领人称为“管骨者,”开垦人称为“管皮者”。管骨者所收之租谷极轻,而管皮者可以将田皮转佃他人,所收租谷较管骨者所得反多数倍。管皮者将田皮辗转典卖,而管骨者只能按簿收租。“历年既久,恒不知田亩所在”[8]

(四)旗地上的包租人

一般旗地佃农若不欠租,则长种、永佃者居多。于是一些豪强地主利用永佃权成为敲骨吸髓的“包揽交租之人”,实即二地主。清政府称二地主为“佃户”,而将实际种地纳租者称为“花户”。“民人承领官地,纳租有名者曰佃户,承种官地交租于佃户者曰花户。花户实出租银而官册则无名;佃户不必亲耕而汇租交官,仍可食其余润。向来情形,大率如此”[9]。可见在国有旗地上二地主的存在是较普遍的。

在一般佃农中也有将自己租来的土地再转租给其他农民而从中间取得地租的情况。例如乾隆时,江苏宝山县佃农钱佛助在取得有永佃权的二亩土地后,又将此地转租给孟岳承种,言明收割后“除还业主额租外,余米各半均分”[10]。福建浦城县林老俚、叶天新合顶苗田,二人各出钱三十三千一百文之后,其余五十二千文全由叶天新支付,“那田给林老俚耕种,议定除交主苗之外,剩的稻谷,公割分收”[11]。在这里,叶天新利用较多的顶价取得较多的佃权,便和林老俚分收稻谷,他自己不事劳动利用佃权分享林老俚的劳动产品,这是对林的中间剥削。以上二例中的钱佛助、叶天新是否依靠中间剥削而来的剩余地租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从而构成二地主身份,因资料不全难以确定,但就其转佃活动本身来看,把田皮权作为剥削别人的手段,在本质上和二地主的行为一样。

清政府为了保证享有田骨田皮权的全业地主的地租收入,乾隆时曾不止一次地明令取缔田皮权,但事实上并未禁止下来。既然存在田骨田皮继续分割并分别买卖的情况,就势必难免有田皮权经过流通领域进入二地主之手。有关二地主问题尚须进一步搜集材料深入研究,但它在中国农村中却已存在了几百年,直到解放后土地改革才随着封建土地制度的彻底覆灭而灰飞烟灭。

二、产生二地主的客观条件

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会出现二地主?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现仅就经济的前提和条件作一些探索。

首先,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出来的。后者的解体已经把前者的要素游离出来。”[12]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小生产,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以及生产技术极端低下并停滞不前等为特征的一种经济体系,这种经济体系是以具有隶属性的城乡小生产者为奠基石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要素怎样才能从封建经济结构中游离出来?主要取决于商品经济能否充分发展,从而破坏封建制度,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封建制度抵制商品经济发展的能力。

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土地就可以买卖,因而很早就出现了商业资本与封建地产的互相转化,可这种转化带来的后果是商业资本依赖于封建地产,这就必然削弱商品经济侵蚀封建制度的力量,强化封建制度抵制商品经济的能力。尽管在清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小农经济还处于自给半自给的状况。安徽凤台县的“郑念祖者,邑素封家也。佣一兖州人治圃。问能治几何?曰:二亩,然须僦一人助之。问亩之粪几何?曰:钱二千。其邻之闻者哗曰,吾一人治地十亩,须粪不过千钱,然岁之所出,常不足以偿值,若所治少而须钱多,地将能产钱乎?郑亦不能尽信,姑给地而试之。也与其人辟町治畎,密其篱,疏其援,萌而培之,长而导之,赺而灌之,湿而利之,除虫蚁,驱鸟雀,虽所治少,而终日蝵蝵不休息。他圃未苗,而其圃藤已实,蔬已繁矣。鬻之市早,以其早也,价辄倍,比他圃入市早,而其所售者,已偿其本,与他圃并市者,皆其赢也。又蔬菰皆鲜美硕大,殊于他圃,市之即速售,岁终而会之,息数倍,其邻乃大羡,然亦不能夺其故习也。”[13]

郑所雇治圃之人采用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的方式,投入较多肥料与人力,因而得利数倍,这是必然的结果。问题在于周围的邻人,虽“大羡”,却仍然不愿改其粗放耕作的“故习”。一方面,他们因贫困缺乏生产资本。“人治地十亩,粪肥只有千钱”,不可能采用这种多投入劳动力和肥料的先进办法;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农民总是囿于小生产的狭隘眼光和保守习气,他们本身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他们不会千方百计地去进行农业改革扩大再生产。就以这个“素封”大地主郑念祖而言,最初他对兖州治圃人的话“亦不能尽信”,持“姑给地而试之”的态度,到产品出售得到“息数倍”之利后,他也并未因此采用这种先进的生产方法来继续和扩大蔬菜的商品生产。这不能不说是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人们缺乏竞争观念的反映。马克思说:“如果说贵族除了他自己的农奴,还使用自由劳动者,并把他们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又拿去出售,因而自由劳动者为他们创造了价值,那么这种交换只涉及多余的产品,并且只是为了多余的产品,为了奢侈品的消费而进行的;因而这实际上只是为了把他人劳动用于直接消费或用作使用价值而对这种劳动进行伪装的购买。”[14]郑念祖雇用兖州人治圃就是对劳动的伪装购买的性质,而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由此可见,明清时期,自然经济还居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发展尚不充分,对封建制度的瓦解也未能达到起决定性作用的程度。当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像以往一样蜂拥至农村抢购土地时,对于已成为商品的田面权被他们中的一些人当作封建剥削手段来购买也就势所必然了。这就是产生二地主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次,高额封建地租的存在。清代的土地仍然大部分集中于地主手中。松江地区“崇祯中……缙绅富室,最多不过数千亩。无贱价之田,亦无盈万之产。……至康熙……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亦田产之一变也。”[15]封建依附关系逐步趋向松懈,而地租剥削的苛重超过前代。基本上仍占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佃农则往往以副业收入缴纳田租。

在此时期,地主阶级的寄生性加强,他们一般不过问生产。“富家巨室,深居不出,足不及田畴,面不识佃户,一任纪纲所为,至有盗卖其产,变异区亩而不知者。”[16]他们当中有的是为了经营工商业,有的则是追求生活舒适而离乡城居。“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十之四五,聚居市镇者十之三四,散居乡村者十之一二,”[17]苏松地区长期以来,拥有田底田面权的底面业主多是乡居地主,而且占田不多。清代吴中甫里,上田半归城居地主,由佃农耕种,乡居地主一般占有土地不满百亩。城居地主占地较多,自己并不到乡下,只由管家或租栈收取地租,其田面或租与乡居地主,或租与其他农民再转佃与农民耕种,所以城居地主不直接管理经营土地是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二的原因之一。当封建土地制度尚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一般人总是把封建地主剥削佃农、攫取高额地租安坐而食视为天经地义的制度,认为地租收入比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更“正当”,因为后二者“取材于人”,而地租则是“取材于天地”。取材于人会使人怨恨,取材于天地则“虽多方以取,而无网利之害”,足见封建地租是受到上层建筑的保护和意识形态的支持。不仅是以购买田皮从中渔利的商人地主,就是那些租进田皮而又转租与人耕种,自己从大租小租的差额中获取利益的农民也并未认识到这是一种中间剥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加以摈弃。这就是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租佃关系中出现二地主的原因之二。

高额封建地租和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是产生二地主的原因。但进一步探索这两个原因之间的关系时,似乎可以这样说,封建地租之难于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是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所致;反之,商品经济不发达正是由于高额封建地租的阻碍。它们形成了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一种循环关系,因此需找出更深层次的原因,进而打破这个循环圈。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革的前提,生产关系扎根于生产力之中,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经济规律。那么,商品经济不发达和高额封建地租存在应归因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是生产力现状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只有提高生产力才能打破这个循环圈。但任何生产力总是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是这个社会的物质基础并为之服务。这个特定的社会赋予在其中的生产力以特定的社会属性,这就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所起的反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落后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封建土地制度对它的限制和阻碍。二地主正是从这块土壤中生长起来的。

三、二地主的性质和作用

进行中间剥削的二地主,对土地所有者来说是佃户,对直接耕种者来说则是地主。从田面权的解剖中就更能对二地主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田面权和永佃权不一样,后者是土地经营权,而前者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在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二后形成的。按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的原则,二地主从耕种土地的佃农那里剥削来的小租,无论是实物或货币,数量的多少以及名称上的各种变化都改变不了封建地租的性质。因此,二地主尽管只占有部分土地所有权,他“还是这样的人,他凭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能够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直接占为己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表现为生产的主要条件”[18]。在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二的情况下,地租就相应地一分为二——大租和小租。所以,田皮权和小租的性质就决定了二地主的阶级属性,是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

列宁说:“和社会主义相比,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联系着的官僚主义相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的。”[19]二地主不仅落后于富农而且落后于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地主,因为前者追求的是封建地租,后两者追求的是剩余价值,它们各自代表不同生产方式中的剥削阶级。马克思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会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内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20]众所周知,尽管封建地主有追求地租的无限贪欲,但这种贪欲没有和无止境的连续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相联系。就这一点而论,封建地主的贪欲和资本家的贪欲相比,是“有限”的,但从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评价,则资本家远进步于封建地主。因为地主阶级不是封建社会再生产的承担者,很少关心生产,到封建社会后期,就只注意分配领域的问题。其剥削所得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甚至奢侈浪费。资本主义的生产是追求剩余价值,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无限制欲望,推动他们以扩大再生产为自己的职责,力图推动生产不间断地扩大,其剥削所得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这就决定了资本家的无限贪欲比封建地主的“有限”贪欲进步得多。地主的寄生性大于资本家,而且往往成为扩大再生产的障碍。对二地主应该和地主一样看待,他们都是封建剥削者。

土地的佃权和田皮权成为商品可以买卖标志着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土地商品化进一步扩大。如果顺着这条道路向前发展将会削弱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村的发展和变革将起着催化作用,加快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前进的步伐。但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条件下,却在一股回流中产生了二地主,使缓慢前进的农村经济更加步履蹒跚。如果说明清时期,永佃权及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骨田皮等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二重性的话,那么,二地主的作用则纯属消极的,它表现为:

(一)增强了地主经济

将分割出来而且带有永佃性质的田皮权——部分土地所有权,回流到二地主手中并转租给农民收取地租时,这就明显地增强了地主的经济力量,那些掌握田面权的二地主利用自己的优势跟全业主(即拥有田骨田皮权者)及田骨所有者兼并土地一样吞噬着田面权。然后将其作为剥削手段来掠夺佃耕小农的血汗。而且二地主的“小租”往往多于田骨主的“大租”。江西宁都,佃耕小农将收获产品的三分之二作皮骨租,分别交给地主和二地主,而二地主所得较多。“如五十亩之田岁可获谷二百石……则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借耕之人自得八十石”[21]。皮租超过骨租,中间剥削者所得约等于佃耕者所得。台湾一埔田皮的“小租”,“率二三十石,园半之”,而田骨之“大租”,“率八石,园租率四石”,小租为大租的几倍。甚至佃农敢抗大租,而“不敢抗小租”,这反映乡居二地主有直接控制佃农的权力,而城居田骨业主则有鞭长莫及之势,尤有甚者,田面主还要问佃农收取押租。台湾的租佃契约中常见的有“碛地银”之名,实际上就是押租。契约中一般都写明佃农除向田面业主缴小租,向田底业主缴大租外,还须缴“无利碛地银”若干给田面业主,待租佃期满,由田面业主将碛地银退还佃农[22]。四川永川林文韬将佃田转租给林国有耕种,收有押佃钱文[23],由于大租小租的数字相差大,再加上押租,这一笔不劳而获的中间剥削收入是很可观的。而且又不负担国家赋税,所以“生监富室,乐于买根(田面权),甘为佃户”[24]。可以想见,这些“佃户”中很多都是二地主。他们利用田面权取之于佃耕农民的经济收入是纯粹的封建地租,不言而喻,其作用是壮大了地主经济。

(二)加重了佃农负担

“租出于佃”,地租的增加意味着佃农经济的削弱。清代地租之重达到空前的程度,不少地区的地租占农田收获量百分之六七十左右,大大超过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生长率。当然,地租的苛重是多种原因所致,但某些地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为田面权田骨权两部分并分别处理之后,确对地租的上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随着双重土地所有权的出现而来的就有双重地租——大租和小租。当清初时期,田面价格低于田底价格,一般无土地的农民多能“力佃人田以耕”。后来田面权价格大幅度上升,逐步超过田底价格,终于形成小租高于大租若干倍的局面,这不能不归咎于二地主的中间剥削。在地主和二地主双重剥削下的佃农只有日趋贫困,财力不足,不能租种大面积土地。他们既不如15世纪由农奴转化而来占英国农民大多数的“佃册农”(因为“佃册农”虽仍对地主承担封建义务,但他自己占有土地、牲畜、农具,和自耕农一样独立进行耕作),也无法和法国的小自耕农相比。马克思曾指出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土地被分割的过程越发展,小块土地连同它那极可怜的农具就越成为零碎经营的农民的唯一资本,向土地投资的可能就越少,贫农就越感到缺乏利用农学成就所必需的土地、金钱和学识,土地的耕作就越退步。最后,纯收入按照总消费增长的比例而减少……”[25]这是针对没有被封建土地制度所束缚,高额封建地租所剥削的法国自耕农而言的,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但佃农经济则不一样。明清时期,佃农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虽有所松弛,但仍然附着于地主土地之上,必须交纳很重的地租。一般仅能耕种小块土地,能耕二十亩以上的上户不多,能耕十二三亩的中户,好年或除交租外尚能进行简单再生产,但还需一定副业收入来补贴。下户只能耕田四五亩,经常困于入不敷出的窘况。福建永安农民只能佃得二三亩。河南农民“佃种他人田地者居多,终岁勤动,所得粮食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仅堪糊口。”[26]生产基金不足,生产技术低下,所谓“农民种田,牛力粪草不时有,塘池不能睿而深,堤坝不能筑而固,一遇水旱则付之天而已”[27]。松江上农以牛耕,贫困者以刀耕,一人一天耕一亩,十人抵一牛。震泽也多以人耕。农业生产规模狭小,财力单薄,经不起任何天灾人祸。浙江桐乡土虽沃而“人稠”,水利不修,一遇水旱不少人“死于饥饿”。许多佃农“收成甫毕”而“家已无寸储”,或者“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福建安溪土地多集中于城居地主手中,他们掠夺地租“载粟入郡”把粮食运走,“民间米粟以此不充佃食之家”。无锡佃农交租后,只有维持三个月的粮食。“食于田者惟冬三月。”余则靠副业来补贴。这就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村中大多数佃农的经济情况,而辗转挣扎于二地主剥削下的佃农的贫困就更甚于此。如果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村中直接生产劳动者按其经济条件的优劣和受剥削的程度大小来划分层次,除了农业雇工外,其顺序将是自耕农居上,次则一般佃农,而身受地主和二地主双重剥削的佃农属于最底层。当然,这不过是一种粗略的划分,具体落实到每一家农户就不一定准确,但并不影响划分的合理性。

(三)阻碍了农业资本主义化(www.xing528.com)

鸦片战争前,我国土地所有权集中而经营分散,兼并使田价不断上涨。乾隆时“田值之昂,较雍正间不啻倍蓰……见田之为利,故今置田之家多,而弃田之家少。”[28]农民难以获得土地,高额地租不仅使地主、高利贷者、商人以极大兴趣追逐土地,而且竞相购买田面权获取小租使自己转化为二地主。在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国内市场狭小、高额地租的影响下,有些佃富农不愿自己雇工经营租入的土地,而宁愿当“二地主”进行中间剥削,或从事包佃勾当,渔利于封建地租之中,形成富农和地主的利益分不开的情况。佃富农经济发展标志着农村经济的变革,它转化为二地主意味着农业生产的停滞与落后。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来审视当时农村的剥削者,除富农外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地主的作用是有进步性的。至于二地主经济则纯粹是封建性的,它堵塞了农业生产走向资本主义化的道路,是社会经济前进中的绊脚石,尽管在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但其消极作用则是明显的。和封建土地制度一起被埋葬,正是它应有的归宿。

【注释】

[1](万历)《龙岩县志》卷2《土田》。

[2](民国)《南平县志》卷5《田赋志》,引吴子华等《呈为沥陈文量利弊,呼天鉴照豁免事》。

[3]陈盛韵:《问俗录》卷1,建阳县“骨田皮田”条。

[4](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1《风俗志》。

[5]转引自《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6]刘和惠:《清代徽州田面权考察》,《安徽史学》1984年第5期。

[7]魏礼:《与李邑侯书》,《魏季子文集》卷8。

[8]《民间商事习惯调查报告》(一)第十章《江西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9]《八旗通志》卷65。

[10]《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江宁巡抚闵鄂元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92页。

[11]《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抚余文仪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83页。

[13]《皇朝经世文编》卷36《凤台县志·论食货》。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8页。

[15]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一》。

[16]张履祥:《补农书》下卷《总论》。

[17](道光)《苏州府志》卷10《田赋》。

[18]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83页。

[19]《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5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3页。

[21](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1《风俗志》。

[22]临时台湾旧习惯调查会编:《清代契约文书及书简文类集》,汲古书院1973年版,转引自樊树志《农佃押租惯例的历史考察》,《学术月刊》1984年第4期。

[23]《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四川总监文绶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

[24]《福建省例》卷9《根契纳税就佃》。

[25]马克思:《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2页。

[26]雅尔图:《心政录》卷2。

[2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上元县志》。

[28]黄仰:《锡金识小录》,华东印刷厂1930年线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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