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这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民族大团结的基石。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建立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相离不开的亲密关系。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各民族发展进步的标志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新时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不断地、认真地加以解决。
就目前来说,回族和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总体上是好的,而且有了新的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回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特别是经济上的交往,不论在数量上、规模上、深度上都有了空前的发展。历史上本来就有经商习惯的回族人民,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和一系列经济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更加如鱼得水,如虎添翼。他们解放思想,大展宏图,在各行各业施展自己的才华。有的办企业,有的经商,有的搞运输,有的从事饮食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机械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有的继续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但已不再停留在原有的那种单枪匹马、自给自足、自养自食的小农经济,在经营的性质和规模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跨入具有一定规模的、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农业产业。这种变化是第二次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使广大回民的贫困落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同时也给回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新的因素。经济这根纽带把回族和其他民族联系得更加紧密,更加离不开。回民所从事的每一项产业或每一个项目,都属于商品经济,都必须和其他民族进行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经济交往,经营越多交往越多。包括每一项生产所需原材料都来自其他民族,所生产的产品(商品)绝大多数要销售给其他民族;跑运输的要为其他民族运货,以赚取运费;拉客运的,乘客也多为其他民族;即使开办清真饮食业,绝大多数食客也来自别的民族;回族开办的许多产业,往往劳动力不足,还需要其他民族来补充。如纳家营的外来人口比本地人口还多。这是一种互相帮助的关系,别的民族支援劳动力帮助回族发展经济,回族帮助其他民族解决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双方都有利。由此可见,回族经济事业越发展,跟其他民族的关系就越密切,这是一件大好事。这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规律和必然趋势,我们要认识这个规律,掌握这个规律,时时刻刻把民族团结列为头等大事,才能保证我们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回族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我国社全主义民族关系中,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早已实现,在回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自治地方或民族乡,由回民自己行使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力和平等权利;大批回族干部成长起来,担负着各级领导机关的职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中有相当数量的回族代表人物参与管理国家大事,行使着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国家扶持帮助下,回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有很大发展,与发展较快民族地区的差距正在日益缩小。某些回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甚至还略高于周围其他民族。回族的伊斯兰文化和宗教信仰得到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尊重和保护。总之,回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在历史上处于最好的时期,这是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带来的,是各民族和谐相处、团结合作所带来的。我们应当珍惜这个得来不易的大好形势,紧跟党中央,继续奋斗,开创更好的未来。
但是在大好形势下,在前进中,在民族关系方面还存在和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各民族之间在经济利益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如经济建设项目互相重复,产品和服务供大于求,互相争夺市场、争夺原料;搞运输的互相争夺顾客、乘客和运输路线等。这种矛盾开始发生于人与人之间,发展到民族之间就成了民族问题。各民族在频繁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竞争当中,产生一些矛盾是难免的。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通过管理机关调解和仲裁就可以解决,不行就诉诸法律,用法律来解决。但是由于某些当事人头脑不冷静,感情用事或带有民族情绪,使矛盾激化。一人出事,把其他许多同族人卷进来,形成群体性的大规模冲突,使事态扩大,矛盾开始激化,甚至发生械斗和流血冲突,酿成令人痛心的恶性事件。
从一些恶性事件中,可以看出一部分汉族干部群众和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民族团结的观念更为淡薄。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在各民族互相交往中产生一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处理得当,不至于恶化,造成令人痛心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总结出许多经验教训。(www.xing528.com)
第一,必须在各族干部和群众中经常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再教育。在民族杂居地区要把这一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并把这一教育与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多做一些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好事,检查纠正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错误行为和倾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哪怕是细小的问题。要把民族团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把民族团结放在经济利益之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民族团结是危险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各民族共同受益,共同的经济利益是各民族团结的核心和基础。民族团结是经济建设的保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民族团结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到行动上,要有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在民族杂居的乡村可订立民族团结公约。内容应包括各民族和睦相处、友好往来,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要以大局为重,互相宽容,互谅互让,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在和睦团结气氛中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要与民族问题扯在一起,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诉求法律解决。决不允许感情用事、采取过激行动或单方面报复行动,一切无关的人不得介入。凡是在群众中煽动,带头闹事,不听劝阻的,应按“破坏民族团结罪”论处。
第二,要在各族人民中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的教育。这种教育也应经常化、制度化。在农村中可举办业余学校的形式,分期分批对各族群众进行轮训学习,使全民都受到教育。我国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要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来执行,不能只依靠少数执法机关执行。各族人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因为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惩办少数违法者其目的也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各族人民行动的准则,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带强制性的,后者是自觉自愿的,把两者结合起来,就能保障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
第三,在回族人民中要解决三个认识问题:一要分清民族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方法不同。回族由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有许多人宗教观念比民族观念更浓厚,遇事往往用宗教原则来对待。例如把其他民族视为“可费勒”(异教徒),从宗教的角度来说是无可非议的,但从民族的角度来说就欠妥了,因为我国各民族的关系是兄弟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不仅要互相尊重,还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有福同享、有祸同当、患难与共,共建幸福的生活和强盛的祖国。作为民族,我们享有民族的各项权利(平等权、自治权等),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等)。而宗教关系就不同了,只要互相尊重、不要歧视任何一方就足够了,不存在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等问题。由于回族人民具有既是少数民族又是伊斯兰教徒这样的两重身份,容易把民族与宗教混淆起来。要注意分清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是不同性质的两回事,宗教问题要按照党的宗教政策来处理;属于民族问题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来解决。二要树立全局观念。回族是全国56个民族之一。国家利益与每个民族息息相关,国家富强,民族才能富强,回族也不例外。因此要自觉地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起来,民族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一切行动要顾全大局,以大局为重,不要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各民族要长期保持安定团结,这是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时时刻刻不能忘记回族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成员,而且是一个人口较多(全国超过1 000万)和发展较快的成员。要有责任感,一切行动要对国家负责,对民族负责;注意维护本民族的形象,不做败坏民族声誉的事。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回族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其他民族。要放开眼界,迈开大步,走出回族这个小圈子,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去锻炼、去开拓,并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其他民族联合起来,走共同发展、经济一体化的道路。这样做不仅能拓宽回族经济发展的路子,对改善和发展民族关系也是大有好处的。建立在经济联合基础上的民族团结才是最可靠的民族团结,也是今后民族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另外,积极参加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并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回族企业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在本民族中做好事是不够的。“独善其身”“一毛不拔”“闭关自守”更是不开放的表现,与回族的社会地位极不相称,不利于回族经济的发展,应当注意改正。
(本文为1998年在昆明召开的全国第十一次回族史讨论会发表的论文,后在《回族研究》1999第1期上刊载。收入本书时做了少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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