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制定了一整套系统的民族政策。既有全国各民族通用的民族政策(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又有根据各民族不同类型地区实行分类指导的具体政策,如农业区、牧业区、边疆地区、内地山区、高寒山区、贫困地区、杂散居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等,实行不同的照顾政策。在进行社会民主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实行专项的政策。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要也不可能为每一个民族制定单独的政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的需要,也可以为某一个民族制定某些特殊政策。回族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回族高度分散、高度杂居,在宗教信仰、生活习惯、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许多特殊性,为了照顾回族的特殊需要,逐渐制定并形成了一套党对回族的政策。其中有些政策是针对伊斯兰教的,但由于云南和其他内地省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只有回族,实际上就形成回族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承认回族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个成员,享有和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
清朝时期,对回族采取镇压歧视的政策,不承认回族的合法地位,有些地方甚至把回族写成“犭回”。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也不承认回族是一个民族,只看成一个宗教群体,或称“回教”。蒋介石则把回族称为“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孙中山先生讲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其中的“回”,指的是维吾尔族,也没有回族的份儿。只有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承认回族是客观存在的一个少数民族,并给予平等的权利。早在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就在回族聚居的地方建立回族自治政权,让回民自己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解放后党和政府始终坚持让回族人民享有各民族同等的权利。
二、对回族历史冤案给予平反
清朝咸丰年间,清王朝推行民族压迫政策。云南巡抚舒兴阿公然下令“剿灭滇回八百里”。全省回民被大量屠杀,活下来的人不得不起义反抗,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粉碎了反动势力的灭回政策,少部分回民顽强地生存下来。滇西地区回民起义被定为“叛逆”罪行,土地、房屋、店铺、清真寺等被定为“叛产”,被官府没收。民国时期,回族人士上书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政府,喊冤叫屈,要求平反和退赔被没收的财产,结果是石沉大海,国民党政府置之不理。只有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以无产阶级的气魄,敢于为云南回民平反。1950年,中央派出的民族慰问团到大理访问,在各民族群众参加的大会上,访问团负责人在讲话中公开宣布,历史上回民的反清行动不是“叛逆”,而是“革命起义”,不是“耻辱”而是“光荣”。百年沉冤终于得到昭雪,被没收的土地也在后来进行的土地改革中作了解决。
对滇西回民领袖杜文秀的平反是个很大的难题。某些著名的历史权威专家根据错误的史实,曾经把杜文秀定为“勾结英帝国主义叛卖祖国”的“叛徒”。直到20世纪80年代,田汝康教授受马曜教授的委托,到伦敦大英博物馆查阅原始档案材料,发现那份所谓杜文秀勾结英帝出卖祖国领土的文件是伪造的,帅府的印鉴也是假的,既不是出自杜文秀,也不是帅府所为。因此,这件事纯系别人假借帅府名义所干的罪恶勾当,与杜文秀无关,从而还杜文秀以清白。1985年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重修杜文秀墓,并题书《大元帅杜文秀墓》,碑文中对杜文秀给予充分肯定和应有的评价。
三、清匪反霸、减租退押中的回族政策
由于回族主要分布在坝区和城镇,按规定在社会民主改革中应执行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政策,但各级党委对回族地区还是采取了慎重的做法。在1950年反霸斗争中,楚雄地委请示将盐兴县(今禄丰、广通之一部分)回族地主马开寿定为恶霸,按恶霸处理。省委批示:“一、马开寿系伪政权人员,他的材料主要是贪污受贿,这是伪政权人员的一般通病,不能说明政治上的恶霸行为;二、马开寿是回族,涉及少数民族反霸应以同族为主,其同族大多数群众是否一致要求反他?马在同族群众中是否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否因为反霸引起民族矛盾和纠纷?或者控告马开寿者系地主内部派别斗争,而非广大群众的要求。我们认为民族地区之反霸,必须以其同族绝大多数群众有反霸的迫切要求,而且广大群众敢于行动,该恶霸在同族中已完全孤立的条件下,以其同族群众为主,并得到其他民族的赞助;三、凡民族杂居地区,如各民族中都有恶霸,应团结各民族被压迫群众,首先反汉族的恶霸。”省委的这一批示已批转全省各地参照执行。这一指示不仅规定了回族地区进行反霸斗争的基本政策,对其他民族也有指导意义。
关于减租退押政策,省委于1950年11月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租种汉族地主的田,应坚决减租退押,否则即为大民族主义。民族杂居区同时有汉族地主和少数民族地主者,应先在汉族地主中实行减租退押,然后再看条件再在少数民族地主中实行。”回族地区除执行这个规定外,还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楚雄地委请示如何处理回族二地主的减租退押问题,请示中说:“杜文秀事变民族仇杀时,清政府将回族全部田地没收后,回民中有势者就大量低租租入公田,再以高租分散租给贫苦回民和汉人。现在汉人佃户和回民佃户要求政府取消此种二地主的剥削,直接向公家交租。”省委批复:“根据上述,需要弄清回民中‘有势者’转租之公田是否多是他们被清朝政府没收的?贫苦回民是否多是田地被没收者?取消二地主剥削是否可能引起民族纠纷?在彻底弄清情况前,宜采取慎重的办法,照顾双方(最好先照顾贫苦回民),用调解方式处理。”
关于昆明市清真寺土地如何减租退押的问题,昆明市回族联合会于1950年4月致函省农民协会筹委会,函中请示:“关于清真寺田产概系远年回族义民及绝业户捐赠,每年收入租谷米粮及远年所收押金均用作办理回族文教慈善救济公益事业,其性质与私人土地出租不同。兹一旦退还押金实无法筹办,请依据退押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以资兼顾政府帮助少数民族等。”省农协筹委会又转省委统战部征求意见,统战部的意见是:“照第十三条原则处理,即‘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团体等出租土地之押金,亦应依法退还,惟孤儿院、养老院、托儿所、医院、农村义渡义眆等及其他公益事业,确系土地收入维持费用者,其所应退之押金,可由县人民政府及农协会协商决定,分期退还或退还一部分或免予退还’。一般的只算押金,不算其他赔偿。发生纠纷时,如佃户非回民,农协处理时应与当地民族联合政府或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回族农民协商。”经反复研究协商,认定清真寺土地押金属于第二类情况,决定免予退押。
四、解放初期回族中的几个具体困难问题
第一是玉溪大营和河西(1956年并入今通海)纳家营、下回村等地有一批以造枪为主的手工业者,解放后不能造枪了,他们的出路怎么办?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这个问题。省委指示:“玉溪回民造枪手工业工人200余人的转业问题,委托玉溪地委妥为处理。”经与昆明、东川等地各大厂矿联系,将上述手工业者安排到昆明机床厂、昆明海口兵工厂、东川铜矿等厂矿企业就业,受到各厂矿的欢迎。由于他们拥有精湛的技术,受到重用,很快成为各厂矿的技术骨干。
第二是宣威秃头梁子(回族、彝族聚居)的贫困问题。由于历史的、社会的、自然的原因,秃头梁子是全省有名的穷地方。那里的回、彝农民一年只有半年粮,半年出外逃荒,有的人铤而走险,以抢劫为生。但党和政府不以土匪看待他们,不采取镇压和打击的政策。省委指示:“应以生产自救为主,政府给予必需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不去抢人。”在国家帮助扶持下,经过几年工夫,秃头梁子终于改变了贫困落后面貌,成为全省有名的先进单位之一。
第三是征收1949年公粮问题。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1950年上半年国家决定补征1949年度公粮。由于征粮时间晚了半年,许多农民手中已经没有粮。回族地区也面临同样的困难。省委指示:“少数民族的征粮问题,除个别特殊者可全免外,一般以看情况照顾为原则,以示无例外支持政府。不产稻的地方,可以折征和收杂粮。”在这项政策的照顾下,回族地区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完成征粮任务。
五、土地改革中的回族政策
云南土地改革分五种地区,执行五种不同的政策,即一般地区(内地坝区)、山区、缓冲区、和改区、直过区,回族大部分居住在一般地区,少部分居住在其他4种地区,原则上住在哪一类地区就按那个地区的政策办事。但回族还有一些特殊性,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
第一,滇西地区党委和政府为了解决历史上的“叛产”冤案遗留问题,特规定没收地主、寺庙、学校占有的原属于回民的土地,分配给缺少土地的回族农民。圆满解决了历史悬案。
第二,省委规定回族地区土改由回族干部领导;在民族杂居区,回族地主由回族群众进行清算斗争,汉族不参加,但斗争汉族地主时,回族群众可以参加。
第三,清真寺土地问题。《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按照这个规定,回族清真寺土地也应属征收之列。但考虑到减租退押时碰到的特殊情况,《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又另外规定:“清真寺所有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交给回民代耕或由住寺阿訇自己耕种。”直到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这部分土地才收归回民集体所有。(www.xing528.com)
但是昆明市清寺的土地又遇到了特殊情况,由于这部分土地(共276.7亩)远在郊区,分散多处,佃户又都是汉族农民,继续出租政策不允许;收回来自己耕种,清真寺又没有这个能力。从民族团结考虑,只有把这些土地送给汉族农民。昆明市清真寺“文教资产管理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8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经过慎重地讨论,会议通过决议:“一致决议,除马家巷、咸阳王墓陵及回族公墓周围坟地,请予保留外,其余各村全部土地,均愿自发自觉、全心全意地申请征收,分配农民兄弟,以资倡导。”决议送交省农民协会,省农协尊重回民的意愿,接受了这部分土地,分给了郊区农民。
第四,保护城市回族上层人士(地主成分)。在农村土改中涉及某些居住在城市的回族上层人士(地主成分)的问题,党和政府对这些人士采取保护政策,规定凡是农民进城要求回族上层人士(地主)到农村接受批斗和清算剥削账者,一律要经过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执行结果,昆明市没有一个回族上层人士被揪到农村去,一般采取派农民代表进城来与有关回族上层人士协商解决清算问题。
六、城市民主改革中有关回族的政策
云南省的城市民主改革一般与“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结合进行。在回族中还是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和做法,如派回族干部担任具体领导,依靠回民群众开展斗争等。以昆明市为例,于1952年8月开始,在省委统战部领导下,以昆明市回族联合会为基础,由回族元老、教长、教师、学生和居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广大回族群众,首先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学习有关城市民主改革和“三反”运动的政策;逐步发动群众,开展以清理清真寺财产为中心的民主改革运动。群众发动起来后,声势和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一些过头过火的做法。有的提出“抓大老虎”“反对封建把头”等口号,揪斗和批判了一些具有贪污、挪用、浪费公款公物、侵占清真寺公物等行为的人,对其中情节严重者还实行“隔离审查”。经群众检举揭发和本人交代,有关部门作了调查核实和清理登记。贪污、挪用、侵占公款公物者作了退赔,由于这些人态度较好,最后都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在运动中有些做法过了头,后来作了纠正。
七、农业合作化中有关政策
在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回族农村地区和其他民族一道走过了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几个阶段。在具体政策上和其他民族大体相同,但是根据回族的特点还是作了一些特殊照顾:一是大小牲畜入社后,仍允许回族社员自养菜牛、菜羊;二是汉族社员饲养的生猪实行派购(吃、卖各半);而回族的菜牛、菜羊不实行派购;三是为照顾回族社员食用菜油的特殊需要,对合作社种植的油料作物国家只收购30%,其余留给集体,而汉族地区国家收购50%;四是对不能参加劳动的阿訇等宗教人士,允许由合作社评给一定的工分参加分配,或分给一定的粮食作为基本口粮。
八、城镇回民副食品供应
城镇回民在国家实行计划供应时期除享受同其他民族同等的供应外,还略加照顾或格外照顾。供应的项目有:(1)食油,汉族人口每人每月供应4市两,回民每人每月7市两;(2)牛羊肉供应,国营食品公司专门为回民开设牛羊肉专卖店,凭票供应,供应数量比其他民族略高;(3)糕点糖果供应,国家开办回族糕点糖果厂和回族糕点糖果门市部,凭票向回民供应。
九、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的照顾
有以下几项:一是民族节日放假。国家规定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三大节日,各放假一天。由于回族为全民信教,故宗教节日变成了民族节日,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回族职工在三大节日,各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回族职工如单位不办回族食堂,每人每月发给2.5元的伙食补助。三是丧葬用布供应。回族实行土葬,遗体需要用白布包裹。在国家实行计划供应时期,此项用布按特需供应,每个死者供应3~3.6丈,城乡同样标准。
十、“文革”时期回族政策遭受破坏
“文革”时期,党的民族政策遭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和全盘否定,党对回族的政策也同样被否定和取消。以“扫四旧”为名,冲击宗教,清真寺有的被关闭,有的改作仓库、厂房,有的被砸坏;正常的宗教活动被迫停止;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强迫回民养猪,强迫回族职工吃猪肉的怪事。“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各地的代理人的倒行逆施,理所当然地受到广大回族人民的抵制和反对;党内坚持真理的同志也起来抵制和反对。周恩来总理就点名批评了云南省革委擅自取消4个较小自治州的错误。1973年沙甸回民开始上访,强烈要求恢复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省里开始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着手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其中回族政策提到了议事日程。时任省民族边疆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林钧同志找到笔者,要笔者负责调查整理解放以来党对回族的政策有哪些需要恢复。笔者到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查阅了历年颁发的规定和执行情况,写出了《关于照顾回族人民生活习惯的通知》,上报省革委。经省革委副主任刘明辉同志批示“同意”,以“省革委革发〔1973〕144号”文件下发全省各地执行。
这个文件的内容有7条:一是恢复回族职工每月2.5元的伙食补助;二是恢复对城镇回民非农人口每月7市两菜油的供应;三是按照回族人民的饮食习惯保证城市回民牛、羊肉供应;四是恢复回族糕点糖果的生产和销售;五是在城镇和交通沿线恢复或开办清真食馆,以方便过往回民就餐;六是丧葬用布一律按3.6丈恢复供应;七是针对各地出现的因搞基本建设占用回族坟地的问题,明确规定:“各地搞基本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回族坟地。如确需占用时,需征得回民同意,并另外划给坟地,付给合理的迁葬费。”
十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
“文革”十年动乱中,“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云南的代理人在各民族中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回族地区是重灾区之一。突出的是“沙甸事件”,涉及滇南好几个县20多个村庄。还有玉溪地区的“三·五命令事件”、华宁县的“盘溪事件”等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民族工作方面实行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受冤多年的回族领导干部王连芳同志勇敢地上书党中央,要求给“沙甸事件”平反。对事件中被错捕错关错判的人给予无罪释放;对错杀的和事件中被打死的人给予抚恤;对伤残的人给予治疗和生活补助;国家拨款帮助群众重建家园和重建清真寺;党和政府领导回族人民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经济文化事业,迅速摆脱贫困,走向小康。在短期内消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沙甸事件”的不良后果。其他冤假错案也相继得到平反或纠正。广大回族人民在党领导下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十二、改革开放对回族有特殊重大意义
历史上,经商、做小生意、饮食业、运输业和皮革、五金等手工业是回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活来源。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统购统销和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些行业不再允许个体经营。做点小生意说成是“搞资本主义”“投机倒把”;回族人常做的贩卖牲畜被说成是“翻牛倒马”的非法活动。回族经济失去了其多样性,变成单一的农业经济。
改革开放打破了一切“穷过渡”的框框套套,除了贩卖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绝对禁止外,其他行业都可以放手大干,提倡劳动致富及合法经营致富。广大回民如鱼得水,他们的特长和爱好得到充分发挥,推动回族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许多地方迅速摆脱贫困,奔向小康。广大回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支持和发展较快民族、先进地区的帮助带动下,满怀信心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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