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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凉山奴隶社会阶级问题的研究 - 马绍忠学术文选成果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就该奴隶制内部的一些特点及阶级分化、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一小凉山彝族地区解放前有12 981户、58 289人,保持着完整的奴隶制度。各奴隶主各自为政,同时又以“家支”、家族关系和婚姻关系互相紧密联结,形成一个整体,一个强大的奴隶主阶级。全县最大的奴隶主占有奴隶近200人,统治的百姓500余户。第二等级称为“百姓”。家奴有11 475人,占总人口的19.7%。任何逃奴只要不离开小凉山就会被抓回来。

小凉山奴隶社会阶级问题的研究 - 马绍忠学术文选成果

宁蒗县小凉山地区于1956年10月—1958年2月进行了翻天覆地的重大改革,永远地废除了那里千百年来存在的奴隶制度。这是历史性的巨变,这一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云南有许多少数民族似乎没有经历过这个阶段,而这里不仅经历了这个阶段,而且长期系统完整地保持着这一制度,直到解放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工作和斗争,才圆满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我国民族工作上创造的一大奇迹和一项伟大的创举。这里的奴隶制度为什么保持这么久?除了地理环境等外部因素外,其内部因素也值得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就该奴隶制内部的一些特点及阶级分化、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

小凉山彝族地区解放前有12 981户、58 289人,保持着完整的奴隶制度。奴隶主是这里的最高统治者,国家政权管不了它。各奴隶主各自为政,同时又以“家支”、家族关系和婚姻关系互相紧密联结,形成一个整体,一个强大的奴隶主阶级。在这个社会内部分为几个等级,各等级之间界限森严,互不通婚、不交朋友;人的姓名都实行父子连名制,从每个人的姓名上可区分出他所属的家支、辈分及其所处的社会等级。全社会大体上分为3个等级:最高等级是黑彝贵族,均为奴隶主,约300余户、1 500余人,占社会总户数的2.3%,占总人口的2.57%。分为余、刘、米、章、胡等5姓,即5大家支。每个家支有“大房”“中房”“小房”之分。他们都是世袭的“贵族”,他们的“黑骨头”血统永远是高贵的。他们占有较多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占有大量的奴隶和其他等级的人身自由,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绝对优势地位的统治者;他们不参加劳动,靠剥削奴隶、收地租和收债利为生。

据跑马坪区统计,全区有51户奴隶主,占有土地6.2万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6.6万亩的92%;占有奴隶1 000多人,平均每户占有奴隶20人。全县最大的奴隶主占有奴隶近200人,统治的百姓500余户。这个阶层由于是世袭的,在历史上比较稳定。个别人因天灾人祸,经济破产,经济地位上只相当于自由民,但政治上的贵族等级依然不变。

第二等级称为“百姓”。百姓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他们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自由结婚权、生儿育女权、家庭经济自主经营权等,但仍不算完全的自由民。他们的自由仍受到种种限制,对奴隶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受奴隶主管辖。没有迁居的自由;要承担奴隶主的劳役和特权剥削;为奴隶主当兵打仗等;每年6~7月农忙季节,每户百姓要自备耕牛、农具为奴隶主劳动8~10天;每逢过年过节和奴隶主家婚丧、迁居等,百姓们要向奴隶主“送礼”,包括羊只、猪膘、鸡、酒、大烟、银锭、粮食等,实际是强行摊派,若交不起就转为债利,利率50%~100%;违反奴隶主的“礼”要交赔礼钱;奴主在战斗中伤亡要交“赔命钱”;百姓无后嗣者,遗产归奴隶主,叫作“吃绝业”;百姓犯了奴隶主的“法”要被没收财产甚至处死。

但是百姓这个等级在解放前已产生了重大的阶级分化,有“大头百姓”“富裕百姓”“普通百姓”和“穷百姓”之分。少数人担任奴隶主的管家,依仗奴隶主权势或参与奴隶主对外征战、抢夺有功,上升为“大头百姓”,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和奴隶,有的还出租土地和放债,并逐渐脱离生产劳动,成为新的奴隶主或二奴隶主;“富裕百姓”占有较多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有的还占有少量奴隶,或有地租债利剥削,但家中有人参加主要劳动。其剥削量在30%以下者相当于富裕中农,剥削量超过30%以上者相当于富农。“普通百姓”占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有的有1~2个奴隶,主要靠自己劳动,虽有轻微剥削,但他们又受奴隶主的剥削,剥削与被剥削大体相当,类似于中农;“穷百姓”占有很少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得不租种奴隶主的大量土地,从而被束缚在奴隶主的土地上,受其支配,并忍受奴隶主的地租和各种特权剥削,沦为半奴隶或农奴。以上四种百姓共8 160户,占总户数的62.8%;人口2 816人,占总人口的48.31%。其中“穷百姓”15 358人,占百姓总人口的54.53%。

第三个等级是奴隶,有家奴和分居奴两种。分居奴有3 540户,占总户数的27.3%,人口有17 153人,占总人口的29.4%、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每年三分之二的时间要为奴隶主服劳役(耕种土地、放牧牛羊等)。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来耕种由奴隶主指定给他们的小块“耕食地”,自己养活自己。他们生的小孩仍是奴隶并归奴隶主所有,负责抚养到一定的年龄,仍须回到奴隶主家当家奴。这种由家奴到分居奴,再由分居奴到家奴往复循环的过程,构成了奴隶剥削新陈代谢的体系。这就是这里奴隶制久盛不衰的原因所在。

家奴有11 475人,占总人口的19.7%。他们住在奴隶主家里,直接由奴隶主支配,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必须服服帖帖地为奴隶主服务,绝对服从主人的命令。不得违抗,不得逃跑,不得偷懒,否则将遭到任意打骂和惩罚,甚至杀害。他们担负沉重的劳动,使用粗笨、原始的工具(防止他们破坏工具);常年只披一件破麻布或破羊皮当衣服,有的在寒冷的冬天还赤裸着身体;长年吃的是洋芋饭、苦荞皮或主子的残汤剩饭;每天晚上为防止他们逃跑必须关进屋里,用木枷锁起来,睡在地上,连身都不能翻。为防止奴隶逃跑,奴隶主们互相勾结形成一个严密的网络,互通信息、协同抓捕逃奴。任何逃奴只要不离开小凉山就会被抓回来。惩罚逃奴的办法真是骇人听闻,有“五牛分尸”“剥皮”“割鼻”“割耳”“砍四肢”“挑脚筋”“挑肠子”“活埋”“灌大粪”等。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奴隶主们越是残暴,奴隶们反抗越强烈。虽然每年都有很多奴隶被杀害,活下来的奴隶继续以怠工、逃跑、破坏生产工具等形式进行反抗,以致很多奴隶被打得遍体鳞伤,残疾者高达7 000多人。1948年有个名叫永土的分居奴,带领65个奴隶,以7支步枪和棍棒为武器,进行武装逃跑。一路上遭到奴隶主武装的围追堵截,奴隶们英勇还击,最后牺牲48人,其余17人逃出了奴隶主的牢笼。

由于奴隶的死亡率、残疾率高,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奴隶。除来自分居奴的后代以外,奴隶主们还经常到邻近的汉族地区和其他民族中抢掠幼童、将百姓抵债为奴、穷百姓犯了“法”(奴隶主自己规定的法)被降为奴,还有买进奴隶等。这里有买卖奴隶的市场,奴隶的价格一般是小奴隶比大奴隶值钱,女奴比男奴值钱。小奴隶最高的每个可值一两黄金;年轻女奴5头牛换一个;成年男奴最不值钱,一头牛就可以换一个。这大概是因为小奴隶容易调教,女奴不敢造反和逃跑,而成年男奴难以驯服,容易逃跑或造反。

奴隶主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时不得不采取一些小恩小惠的办法,以缓和阶级斗争。没有吃的给点吃的,没有穿的给件破衣服等;还吹嘘他们对奴隶和百姓的“关心爱护”。在奴隶社会的“习惯法”中也规定了奴隶可以赎身,给奴隶们一线希望和奔头。但这是一个幌子,实际上很难办到。一要得到奴隶主的允许,奴隶主不允许就不可能实现,二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有的分居奴通过自己多年辛勤劳动积蓄了一点钱,向奴隶主提出赎身要求,往往遭到拒绝。个别的允许赎身,但已被迫倾家荡产。赎身变成奴隶主压榨奴隶的另一种手段。

小凉山奴隶社会历史的长河中也并非长期不变,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内部产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和阶级分化。突出的是蓄奴户增加了,除原来的黑彝贵族外,一部分百姓也开始蓄奴,成为新的奴隶主;一部分分居奴也有了奴隶,形成奴隶占有奴隶的特殊现象,甚至出现多层占有,最多的有7层,即甲占有乙、乙占有丙、丙占有丁、丁占有戍、戍占有己、己占有庚。到1949年整个小凉山地区的蓄奴户已多达4 920户,占总户数的37.9%,户均占有奴隶9.3人(包括家奴和分居奴)。其中构成奴隶主阶级的505户,占总户数的3.9%,户均占有奴隶19.3人。据撒尼平大队调查,全大队有奴隶主20户,其中黑彝贵族只有2户,而百姓却有18户。又据甘树子村调查,全村24户蓄奴15户,其中黑彝奴隶主3户,占有家奴63人和分居奴6户27人;百姓15户中有9户占有奴隶16人;分居奴6户又有3户占有奴隶4人。这个例子又说明百姓占有奴隶的户数较多,但他们占有的奴隶相对较少,分居奴占有奴隶更少,大量的奴隶还是集中在黑彝贵族手中。

从这里的土地制度来看,基本上属于奴隶主占有制。土地高度集中在奴隶主手中。据跑马坪区统计,1949年奴隶主59户,占有土地达59 786亩,占土地总面积69 822亩的85.6%,户均千亩多。接新划定的阶级成分统计:地主富农(均为奴隶主)110户,占有土地65 02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3.13%;一般百姓(上中农和中农)561户,占有土地3 175亩,占4.55%;奴隶(贫下中农)1 146户,占有土地1 086亩,占1.55%。奴隶占有的少量的土地主要为分居奴所占有的“耕食地”,家奴根本没有土地。又据撒尼坪(大队)调查,奴隶主20户,户均有耕地60亩,由奴隶耕种,年产粮食6 000斤;他们又把另外6 000亩荒地荒山租给百姓和分居奴耕种,收租额较低,“出租一座山,收租一两石”,年收租8万斤。说明这里的土地租佃关系已有一定的发展,但比起奴隶剥削,仍居次要地位。

根据上述奴隶社会的特点,在这里怎样划分阶级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1956—1958年在平定奴隶主叛乱中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度。当时规定的政策是:划分阶级的时间以1956年1月1日往上推算3年,只划奴隶主和劳动人民两种成分。划分奴隶主的标准是:(1)有劳动力不劳动;(2)每户占有奴隶10人以上,相当于3个家奴和3户分居奴;(3)占有可耕地30架(每架约1.5亩)以上;(4)除奴隶剥削外,还有债利、地租等剥削,合计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这样划分结果共划出奴隶主505户,占总户数12 981户的3.9%。其中黑彝贵族305户、“大头百姓”200户。后来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合作农场(由奴隶们组成的农场)的发展和需要,劳动人民内部也作了阶级区分,将“大头百姓”定为上中农和中农,“穷百姓”为贫下中农,奴隶为贫农。

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所谓“清队”,又再次划分了阶级。但这一次由于没有制定政策,也不认真执行过去的政策,更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只凭少数人的看法,划得比较乱,把社会阵线搅乱了。

通过划分阶级,对奴隶社会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和家族观念产生一定的冲击,但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这两种错误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这两种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还很浓厚。(www.xing528.com)

1973年根据中央指示进行全面复查阶级成分,按政务院(现国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排行,工作中碰到了几个复杂而特殊的具体政策问题:

一是划几种成分的问题。前几次划分的结果,最后形成奴隶主、富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和贫农(奴隶)共6种成分。这次要不要划富农存在很大争议,有的主张划,有的不主张划,认为将这部分富农归入奴隶主就行了;对奴隶是否需要划成贫农也有争议,有的同志说关键在于划清界限,不在乎名称问题。四川把奴隶主叫成“奴地主”也无不可。最后还是决定按中央的政策执行。

二是划分地主富农的标准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凡占有3个奴隶劳动力者划为富农。理由是奴隶和长工不同,奴隶受极端压迫,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压抑加上怠工和使用笨重的工具,劳动生产率较低。据调查,每个奴隶年生产粮食900斤,扣除其消费300多斤,纯剥削600斤左右。要三个奴隶才能顶上两个长工。另外,按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25%为标准也有不妥。因为这里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每户的总收入也不高。有的户剥削的绝对数量不多,但与其不算高的总收入相比,还是超出了25%,把这样的人家划成富农,那是“穷富农”,失去了划富农的意义。

三是对奴隶剥削量的计算问题。这里的人们在观念上认为占有奴隶是一种“财富”。但这种财富不是死的,是可以再生的,是可以创造价值的。因此主张奴隶创造的价值,减去奴隶的生活费用,即为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量;有的还主张由于分居奴所生儿女仍为奴隶主所占有,就应当把分居奴养儿育女的费用计算为奴隶主对分居奴的剥削。

关于奴隶占有奴隶怎样对待的问题。我们碰到一位当家娃子,居然占有一户分居奴,而这户分居奴又占有另一户分居奴,这怎么计算?算不算剥削?确实是个难题。有的主张两抵计算。但是这样计算下来,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没有剥削也没有被剥削,成了中农,这岂不是大笑话;一种是由于奴隶收入较少甚至没有收入,只要他稍有剥削收入就可能超过25%,如果把这样的人划成富农,更是天大的笑话。看来,剥削与被剥削两抵计算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是行不通的。

根据跑马坪区按照中央政策复查的结果:全区1949年1 611户,划出地主56户、富农54户、上中农138户、中农217户、下中农244户、贫农902户。依靠面(贫下中农)占71.4%;团结面(中农和上中农)占22.04%;打击面(地主富农)占6.82%。这个结果与原来奴隶社会的三个等级比较,发生了以下的变化,即阶级分化:

在原黑彝奴隶主中划为地主39户、富农10户、上中农6户、中农4户。这就是说有17%的黑彝贵族已经不是奴隶主了。

在百姓1 163户中,划出地主21户、富户44户、上中农124户、中农211户、下中农233户、贫农530户。这就说明百姓中已分化出5.6%的剥削阶级,其数量(65户)比黑彝贵族中的剥削阶级(49户)还多。

原奴隶等级389户中划为上中农7户、中农2户、下中农12户、贫农368户。这一情况说明奴隶当中也有阶级分化,但分化很小,只有9户(占2.5%)上升为中农。

上述复查结果说明小凉山奴隶社会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尤以自由民(即百姓)这个等级分化最大,有少部分上升为奴隶主,大部分则下降为与奴隶相差不多的贫下中农。奴隶主阶级也有少部分下降为非奴隶主,实际经济地位只是中农,但贵族的名声还保留。

这次复查阶级与土改时划分的阶级相比较,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土改时只划分奴隶主和劳动人民两个阶级,有利于团结最大多数的人,孤立打击一小撮顽固不化的奴隶主,但是划得比较粗糙;加上这是按照土改前三年作为划分的年限,在这三年里当地已经解放,社会变化很大,划出的阶级不能反映当地社会解放前的原生态社会面貌。把百姓和奴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人民划成一个阶级也有不妥,混淆了依靠对象和团结对象。这次复查阶级工作十分细致,但是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上也有许多不妥之处:首先,中央的政策(《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是根据我国解放前处于半封建半殖民的社会性质而制定的,这里是奴隶社会,基本上不适用,只能作参考。生搬硬套地划出地主、富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等6种成分是不必要的,抛弃奴隶主和奴隶这两个最重要的阶级,那就否定了当地奴隶社会的性质和根本特点。从严格意义上说,那里只有奴隶主,根本不存在地主和富农这两个新兴的阶级。因为地主的主要特征是以地租剥削为主,富农的特征是以雇佣劳动剥削为主,而这里根本没有雇佣劳动,地租剥削也比奴隶剥削少得多。地主富农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产物,与奴隶社会不相关。

在小凉山社会经济中,奴隶经济占主要地位,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以跑马坪区为例,全区1949年各阶层剥削收入总额为118 508.6元(半开银元),其中第一位是奴隶剥削77 197.85元,占65.14%;第二位是地租剥削29 244.6元,占24.68%;第三位是特权剥削,共10 296元,占8.69%。这项剥削是奴隶主对百姓和分居奴的额外剥削;第四位是债利剥削,共1 770.2元,占1.49%。这个统计,肯定了这里奴隶社会的性质,毋庸置疑。

在划分富农时,以三个奴隶折抵两个长工的做法也不妥。奴隶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把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都交给了奴隶主,而长工是自由的,他们被剥削的只是劳动剩余价值。奴隶和长工是两种社会的不同产物,既不能画等号,也不能折抵。从跑马坪大队划出的54户富农来看,他们占有奴隶461.5人,却没有雇请过一个长工或短工。他们的奴隶剥削加特权剥削占其总剥削量的82.43%,地租剥削只占15.64%。所以,他们就是地地道道的奴隶主,而不是富农。

将百姓这个等级根据经济地位和占有奴隶情况区分为奴隶主、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是可行的,因为这些百姓除少数上升为奴隶主外,其余都是自耕农,根据农民来区分他们的阶级成分是正确的。

将奴隶划为贫农也不准确,奴隶主与贫农在性质上有区别,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是奴隶主占有和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而贫农则有人身自由,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以出卖劳动或佃耕土地为生活来源。把贫农和奴隶等同起来是不合适的。但根据现时情况,将奴隶按贫农对待也是可行的;如果有些奴隶不愿意让别人再称他们为奴隶,叫成贫农也是可以的。

关于奴隶占有奴隶的问题,只是极少数。据跑马坪区统计只有87人,占该区奴隶总数3 174人的2.74%,这是奴隶制度下派生出来的一种连锁反应。不论占有多少层次和奴隶,占有者和被占有者都是一根藤上的瓜,只要其奴隶身份不改变,他们依然是同一性质的奴隶。不能搞两抵计算,否则占有奴隶的奴隶就成自由民,完全违背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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