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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解放前社会经济特点-马绍忠学术文选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0年,国民党在福贡县又进一步推行区乡保甲制度,委任了一批区乡保甲长,直接统治各族人民,并向各族人民征收苛捐杂税。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和社会改革,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在各民族中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氏族社会和奴隶制社会的残余,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社会经济和原始经济并存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是:第一,生产资料私有制已基本确立,个体经济占主要地位。

福贡县解放前社会经济特点-马绍忠学术文选

福贡县1949年有7 873户、32 464人,有傈僳、怒、勒墨(白族支系)、纳西、汉等五种民族,其中傈僳族占81.5%。各族人民居住在怒江两岸,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较差。全县有耕地4.3万亩,其中水田占20%;固定耕地2.4万亩,轮歇地1万余亩。轮歇地一般要丢荒5年才能耕种。农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耕作粗放。不施肥,中耕锄草一道。由于耕地离村寨较远,走路的时间多,劳动的时间相对减少,制约了生产的发展。这里的农作物主产玉米,稻谷次之,还有荞、豆类等;经济作物高山有黄连中药材),江边有漆树等。此外,在人民生活中,采集经济仍占一定的地位。

历史上,傈僳族早期居住在金沙江两岸和四川西南部的木里、盐源、盐边一带。元代,他们大部分属纳西族领主管辖。由于受不了民族压迫,大约在400年前,部分傈僳族开始由金沙江迁到维西、兰坪和澜沧江流域,后来又搬迁到怒江两岸。他们在怒江两岸定居下来才有170年左右的历史。1912年前他们的社会中存在过家庭奴隶制。1911年国民党势力进入怒江,建立设治局。第二年就宣布实行“开笼放雀”(释放奴隶)的社会改革,使这里的奴隶制趋于瓦解,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1930年,国民党在福贡县又进一步推行区乡保甲制度,委任了一批区乡保甲长,直接统治各族人民,并向各族人民征收苛捐杂税。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和社会改革,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在各民族中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氏族社会和奴隶制社会的残余,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社会经济和原始经济并存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是:

第一,生产资料私有制已基本确立,个体经济占主要地位。土地大部分已私有化,但仍保留少部分原始共耕协作的关系。

第二,土地租佃和买卖已经出现,但不很普遍。土地占有也不集中。地主经济开始出现,富农经济有相当发展,但还不占优势。广大贫苦农民尚未失去土地,因而阶级虽已分化,但阶级对立尚不突出。

第三,雇佣劳动有很大发展,但主要形式是短工,长工较少。

第四,残存着少量奴隶剥削和大量原始经济因素。

阶级分化的情况,据1969年第一次划分阶级,经过1971年复查结果:全县有地主30户,占总户数的0.4%;富农229户,占3.1%;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15户,占0.2%;上中农602户,占8.2%;中农1 289户,占17.4%;下中农有1 469户,占19.9%;贫农3 745户,占50.7%。

在社会各阶级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剥削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地主的剥削

全县地主30户,占有土地432亩,即占总户数0.4%的地主,占有1%的土地,每户平均占有28.8亩,最多的户占有45.5亩,最少的9亩。其中出租土地有7户,共出租25.5亩,最少的2亩。多数地主是经营地主,主要剥削是雇佣长短工,其中雇长工的有10户,雇长工13人;雇童工8户、10人。雇短工则比较普遍,每户每年平均雇短工183人,最高的750人,最少的也有80人。此外,还有3户地主蓄奴8人。

最大的地主叫路阿夺,此人担任国民党区长多年,家业较大,占有土地42亩、出租3亩,家中有劳动力但不参加劳动,雇长工2人、童工2人、短工700人。最小的地主郭昌(汉族),1937年由内地到福贡县当小学教师,后被委任为区长,1945年退休,家中有田10亩,都是当区长后买来的,出租2亩,其余8亩雇短工耕种;该户还放债谷1 500斤,年收利1 500斤。

(二)富农的剥削

全县富农227户,占有土地3 890亩。即占总户数3.1%的富农,占有9%的土地。其中出租土地3户,出租42亩。雇长工的53户,雇长工93人;蓄奴30户。雇短工的很普遍,多的每年雇300~400人,少的也有50~60人。鹿马登公社一大队9户富农雇短工达2 488人,平均每户276人。

每个长工每年创造价值约1 500斤粮,扣除工资150~200斤、伙食400~450斤,纯剥削800~900斤。每个短工创造价值15斤,扣除工资5斤,粮食1~2斤,剥削9斤。这个剥削量还是相当可观的。

(三)各种剥削的比较

第一位是雇佣剥削,全县有69户雇用长工112人,有110户雇童工和牧工118人,童工多为12~13岁的小女孩,任务是领小孩,实际就是小保姆,不付工资只供吃穿。牧工男女老少都有,任务是放牧牛羊,成年牧工也需要给点报酬。雇长工和牧、童工者绝大多数是地主富农和工商业者;雇短工者多数是富农和上中农。

第二位是蓄奴,全县畜奴户43户,蓄奴71人,其中地主富农蓄奴33户,蓄奴61人,占了绝大多数;上中农蓄奴10户10人。

奴隶中以女奴居多,男女奴隶都没有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买卖、打骂甚至杀害。生活方面吃住与主人相差不大,但穿衣要靠自己纺麻织布和自己缝制。一辈子在奴主家劳动至死,也有部分男女奴隶由奴主指定婚配,另立小家庭,成为分居奴,但农忙时必须帮主人家栽种完毕,才能种自己的地。

奴隶来源有四个途径:其一,多数奴隶系外地流落到当地无家可归的人;其二,当地人因受灾破产,生活失去依靠,沦为奴隶工;其三,世袭奴隶(一代一代地传下来的血统奴隶);其四,个别人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抵债为奴。临近解放前和解放初,由于受革命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这里残存的奴隶制改变了形式,披上一层“人道”的外衣。有的奴隶主的子女与奴隶以“兄弟姐妹”相称,有的出卖奴隶冠以“出嫁”的名义等。但没有根本改变奴隶性质。随着“直接过渡”政策的推行,才得以废除。

第三位是出租土地。出租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工商业者有3户和中农有1户出租少量土地。这里还没有出现小土地出租者。地租的租额一般是“半分苗”,还有的由出租者出籽种;远田远地实行固定租额,每架水田(1.5亩)收租200斤谷,略低于产量的一半。

第四位是债利。放债者多为外来的工商户和高利贷者,年利率为100%~133%,借债户多为贫下中农

第五位是分养牲畜,猪鸡狗牛羊都可以分养,唯独没有马,因傈僳族一般不养马。分养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至助性的,一种是剥削性的。剥削性的以分养母畜、母禽为主,由分养户承包饲养,繁殖的幼畜、幼禽分给畜(禽)主一半或一腿;分养母猪生下小猪,养户只得1只,其余归畜主;分养肥猪,各得一半;分养母鸡者,养户也只得1只小鸡。分养畜禽主要发生在地富与贫下中农之间。

第六位是国民党政府(设治局)的苛捐杂税和各级官员的勒索。地主富农担任区长的有9人、担任保长的16人,他们除征收规定的各种捐税外,还自己加码或另立项目,敲诈勒索群众。

(四)工商业剥削已出现并有一定的发展

福贡县解放前有工商业者59户,其中外来的就占57户,本地只有2户。这些工商业者又多集中在上帕这个地方。这里有商业和手工业者53户,都是外来汉族。

这里的商品交换多系以物易物,交换的计价单位以粮食为主,货币为辅,有的还以牛为计价单位;长度用手量、容量用斗量、重量用斤两,但没有尺寸的概念。粮食用升、斗计算,1升约5斤、1斗50斤。1949年全县的物价水平大体是:

粮食1斗(50斤),售价1元半开,较便宜。

酒:一碗酒换1升粮,按5升粮产30碗酒的成本计算,生利5倍;如果赊销,还需加价50%。

糖:每斤换2升粮,按成本4升苞谷制饴糖12斤,生利5倍。(www.xing528.com)

猪肉:每斤换2升粮,赊销换3升粮。

豆豉:一碗换1升粮或一背木柴或一个短工。按1斤豆子可加工10碗水豆豉,可换1斗粮,获利10倍。

食盐:从兰坪县拉井进货,每百斤15元,运到福贡卖50元,获利两倍多。但在大雪封山时,马帮停运,盐价上涨1倍,即每斤1元。

棉线:五绕(约2钱)换5升粮。

针:每根针换1升粮或鸡蛋数个。

棉纸:一刀棉纸(迷信用)约100张,内地进货价1元,运到这里换粮10斗,牟利10倍。

土布:寸布斤粮,即5寸布换1升粮。内地进货每件土布(25尺)2.5~3元,运到这里可换5斗粮,折合5元,牟利1倍。

木柴:由于是当地产,价低,一背木柴只能换一碗酒或2两盐或一碗豆豉。

黄连:当地收购价每斤1~1.5元或1斗粮。用来换铁锅时,须用装满一只铁锅的黄连来交换一口铁锅。预购或赊销时1斤黄连只能换5~6碗酒。

上述高额利润,使外来商人都变成了富户。有的又把商业利润转化为高利贷,借3个半开,3个月的利息要交1个半开,年利率达133%。这种双重剥削给怒江各族人民造成沉重的负担,各族人民对他们是哭笑不得,既需要他们,又恨他们。需要的是他们送来了当地必需的食盐、针线等物;恨的是他们赚钱的心太黑,利润高达5~10倍,最高的达几十倍、上百倍,如一根针换1只老母鸡,一把锄头换1头牛等。许多群众把他们视为骗子。诸如“来时穷嗖嗖,住下几年变富户,回去东西驮不完”等民谣反映了当地少数民族对外来工商户的评价。更有甚者,有的商人把农民逼得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甚至为奴抵债。商人赵升堂向三区戛麻小寨贫农黑付此预购大烟2两,价3元,后因烟苗被铲,交不了货,被勒索赔钱30元,赔不起,被告到法院,关进设治局监狱,逼得该贫农不得不出卖自己的侄女那付加,得身价30元赔债了事。赵升堂还给上帕村的阿儿此赊销两张牛皮,议价5元1张,过了3个月还未交款,加利2元,逼得阿儿此把仅有的0.5亩水田抵债,两兄弟求生不得,跑到曲江跳河死了。贫农龙阿加向他借银2两,当年交利7斗粮,次年又交利6斗,仍销不了债,被勒令到赵家当长工两年。贫农方阿四向他借黄金2钱,议定借金还金,到期无力偿还,方的大儿子到曲江买来1件布,到兰坪背来50斤盐都交给他,仍抵不清这笔债;秋收后被索去500斤谷还赔不清,最后逼得卖掉3.75亩旱地和0.4亩水田,得100元如数交给他,才算了结这笔阎王债。

(五)宗教摊派也成为群众的沉重负担

福贡县于1930年由美国牧师马道民(加拿大籍,第一次世界大战退伍少将军官)与其妻艾斯梯传入基督教抗日战争时期又有王牧师、杨向楼(广东神学院毕业、马道民的秘书兼翻译)等人到这里传教,大量发展教徒,培植教会骨干,设立教堂。解放初期,全县有教堂85所、教徒9 400余人;教会骨干有“密路扒”(总管事)3人、大马扒(大传教士)5人、小马扒数10人,成为农村中仅次于国民党政府的社会统治势力。除在思想上对信徒进行神权统治外,在经济上对信教群众的各种摊派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每年三大节日(“复活节”“圣诞节”“感恩节”)大量摊派搜刮教徒的钱粮。仅上帕区每年供奉的“上帝粮”就达600斗(3万斤)、上帝钱2 000~3 000元半开。此外,教徒生病祈求上帝保佑,要献牛3头;生了猪仔的献小猪,生了鸡仔的献小鸡;还有献土地、献锄头、献弓籋等。这些钱物均由“马扒”“密支扒”享受。宗教上层还在政治上不断求发展,向国民党政权渗透,力争向“政教合一”过渡。他们派一些宗教骨干打入国民党政权内部担任要职,上帕区先后担任伪区长的8人中,就有“密支扒”4人,在伪保长23人中,有“马扒”“密支扒”7人。

在剥削关系不断发展,阶级不断分化的同时,许多原始落后因素依然存在,共耕伙种的习惯还相当普遍。全县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农户和一半左右的土地参加共耕。解放前3年发生共耕27起,涉及50余户,叫作“败来伙”,意为“打伙种地”。收获平均分配或按入伙的土地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产生共耕伙种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伙开荒或合伙将地改成田。如迪路子与迪阿付两家合伙开荒1.1亩,种植黄连,当年每户分得黄连10斤。

二是合买土地。如阿念与路阿此两家人合起来,用7头牛买了1.5亩水田,两家共耕。

三是因水利关系形成共耕。如路阿夺修了一条水沟,需要经过批阿安的地。这样双方商定:由路阿夺出水,批阿安出地,共同伙种,收入平分。

四是祖辈遗留下来的共耕关系。如哭马夺与迪付增两家,由祖辈传下来伙种0.8亩水田,后辈人严守这条祖规,不得变更。

五是弟兄分家,但土地没有分开。如路阿夺、路阿子和加阿四是三弟兄,分家后共有一块19.5亩的黄连地,不好分开,就三家共耕,收入平均分配。1949年,每户分得黄连225斤。

六是婚姻关系形成的共耕。路阿夺的女儿原定嫁给路先的儿子,路先给路阿夺送去一份彩礼。不料后来该女不愿嫁给路先的儿子,彩礼又没法退回,路阿夺只好将自己的4.5亩水田抵作彩礼,由两家共耕。

共耕伙种从性质上讲属于农民内部的互助合作关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互利关系中也渗入了剥削因素,大体有6种情况:

(1)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劳动力,收入平分。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变相的出租土地。如富农路阿祖出1.5亩水田、种子12.5斤,与曲路子两家共耕,收粮750斤,各得一半。

(2)双方土地不均,出工不等,而产量平分。这种形式隐藏着雇工剥削的成分。上中农施朵与贫农哭马夺共耕2.5亩地,其中施朵的1.5亩,哭马夺的1亩;施朵年出工4个,哭马夺出工27个,产粮700斤,各得350斤。后者比前者多出工23个,粮食基本上是后者生产的。

(3)一方出水,一方出土地,双方共耕,出工不等。贫农批阿安的土地上出了一股水,地主路阿夺自己的奴隶去开沟引水,水沟经过批阿安的3亩地,两家合伙将这3亩地改成水田,由双方出工耕种。批阿安出工较多,路阿夺出工较少,年产量1 500斤,各得750斤。地主明显地占了便宜,对双方有利的剥削关系很难识破。

(4)“放种分苗”。富农加马念出荞种125斤,由贫农结马子出劳动力,双方共耕3亩荞地,收700斤,各得350斤。这种形式等于借粮125斤,还本利350斤。如果这3亩地是富农的,那就等于交地租125斤。

(5)伙有伙种,出力不等。贫农批阿安与上中农施朱两家共耕1.5亩地。这块地是两家祖传遗留下来的伙有伙种关系。但施朱家缺劳动力,只在中耕薅锄时去地里照看一下,只能算附带劳动。从种到收的主要劳动均由批阿安承担,而收获平分,各得360斤。此种情况已含有地租性质。

(6)一方出土地,由另一方耕种,收入对半分成。地主路阿夺把他的3.8亩黄连地交给贫农黑付欠耕种,收黄连25斤,各得12.5斤。这是明显的租佃关系,只是不叫租佃而叫共耕而已。

除共耕以外,在生产关系中还有一种叫“瓦刷”的协作关系。在农忙时,由户主准备一些酒肉饭菜,邀集全村人帮助他家耕地播种,晚上招待大家喝酒吃饭,不付其他报酬。此种“互助”,只有中农以上的人家才能做到,也只有他们才需要这样做。因为他们土地较多,劳动力不够,为了抢节令下种,需要大家帮忙。同时,也只有这样的人家才有得起酒肉来招待。贫下中农土地不多,不需要这样做,也没有酒肉可招待。这种“瓦刷”实际上正在被地主富农所利用,成为在原始互助掩盖下的雇工剥削。

此外,在傈僳族、怒族中还保留着比较浓厚的公有观念。在家庭内部分配钱物实行平均分配,一般由母亲主持,体现了母权制的残余;在社会上私有财产观念也不强,东西不分你我,自己缺少什么物品可以向别人去要,不用借,不用买,但是不能偷,偷别人的东西是最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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