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回族人民和全省其他各民族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终于迎来了全省的解放,开始建立各族人民自己的政权。部分地区早在1948—1949年就为“边纵”游击队所解放,建立了临时人民政府。1949年12月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进军大西南的胜利形势下,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战政策的感召下,国民党云南省主席宣布和平起义。但随即又遭到了蒋介石嫡系部队第8军和第26军的猖狂反扑。起义军在革命武装和广大昆明市市民的积极支援下,成功地进行了昆明保卫战,打退了敌军的进攻,捍卫了起义,保住了昆明免遭破坏。
1950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四兵团进驻昆明,沿途受到了各民族同胞的热烈欢迎。呈贡县[1]回回营的回族人民全村出动,和县城里的回民一起加入了全县数万人的迎军行列,在公路两旁夹道欢迎陈赓将军和宋任穷将军率领的二野四兵团。两位将军为感谢群众的热情欢迎,特意进入呈贡县城稍事休息,与县领导人见面,然后直驱昆明。昆明市区近万回民在主要街道上,盛情迎接盼望已久的亲人子弟兵的到来。各地县的各族人民也把迎军工作作为一件大喜事,认真做好准备,积极投入迎军工作。他们把解放军的到来作为当地正式解放的主要标志,分别参加了各地举行的欢迎仪式。呈贡县回族人民还在清真寺里隆重集会,按照宗教仪式,宰牛开经,庆祝解放。全体回民在一起,热热闹闹地聚餐,叫作“吃翻身饭”。
一、建立、健全人民政权
人民解放军或地方人民武装所到之处,首先是对旧政权进行接管,紧接着就是筹备建立各级人民政权。游击战争时期建立的临时人民政府,经过调整充实,改建为正式的人民政府。
昆明市由于是省府所在地,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下属部门机构较多,接管工作比较复杂。专门成立接管机构,逐项进行接管。而专、县、区、乡的接管则比较简单,旧政府留下来的只是一些破旧的房屋、办公用具和文书档案等。对旧政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一部分留用,一部分做适当调整,一部分安置回家或自谋职业。回族在旧政府中工作的人很少,一般都得到了安置。
建立人民政权是各族人民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云南回族人民居住高度分散,绝大多数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居,只有零星小块的聚居区。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建立单独的回族人民政权,只能采取“联合政府”的形式,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安排一定的回族代表。
回族较为集中的寻甸县解放较早。1949年12月25日中共滇北地工委组织武装力量接管了寻甸县城,插上了五星红旗。随后组织了接管委员会。同时大力宣传、张贴布告标语、宣传我党我军政策,使社会秩序很快恢复。接管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接收了国民党政府机构的全部房屋、办公案椅、文书档案、枪支弹药等,并打开监狱释放了被无辜关押的受害群众20余人。各有关部门留用了部分公职公务人员。接管工作完成后,于1950年1月12日召开了庆祝大会,宣布寻甸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共寻甸县工委随即派出工作队,赴各乡组建乡解放委员会(即乡政权)。1950年2月,原地下党干部与南下外来干部会师后,正式建立中共寻甸县委和县人民政府;3月下旬在县以下的六个区分别建立区政府,区以下仍设乡解放委员会。
回族较为集中的蒙化县(后划分为巍山、南涧两县),在1949年已开展游击战争的基础上,12月9日卢汉宣布和平起义后,旧县长也立即宣布起义,所带领的国民党武装队伍主动接受改编。1950年1月9日,巍山县革命武装——长山游击队进驻县城。次日,县人民政府宣布成立。全县各族人民迎来了翻身解放。接着又在县以下建立17个分区人民政府;分区以下,建立以地下斗争时期建立的“农抗会”为核心的“村联”和村政权。
党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政权的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1950年10月3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少数民族杂居地区的专县各级政府组织原则问题复西南局》的指示,文中说:“西南汉族和藏、苗、彝等族杂居之专区及县的各级政府,若当地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原则上应按各民族人口比例,分配当地政府委员会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若当地少数民族占少数时,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政府和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样组成民族、民主的联合政府,在取得少数民族信任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作用很大。应该特别注意……政府凡在处理关涉到少数民族的工作问题时,必须和少数民族的委员充分协商,力求取得他们同意,然后做出决定。”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中共云南省委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省委书记宋任穷同志于1950年7月29日在《云南省第一次党代会上的总结》中说:“少数民族政权问题,在杂居地区,按汉人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分配。汉族多而少数民族少的地方,由汉族任正职,少数民族任副职;反之,少数民族任正职,汉族任副职。这类地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府机构内,各民族均应有其相当名额的代表和工作人员。在纯少数民族地区,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0年11月7日,邓小平同志在《关于西南目前形势和工作布置的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建立民族联合政府的问题。报告中说:“在民族杂居的专署及县人民政府两级设专署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以便容纳各少数民族、各阶层代表人物到政府中来。同时吸收他们参加政府中的具体工作。”1950年11月30日,省委召开的全省少数民族工作会议总结又指出:“各族人民普遍要求参加政权,在政府中有发言的地位,这一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和必需的。”“民族杂居地区,专、县、区、乡均组织各民族联合政府,根据各民族人口状况,吸收各族代表组成政府委员会,并使参加一定的政府工作(如政府正副首长、科局长等),真正有职有权。省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之下的一个地方政府,不论立法上和实际上也是云南各族人民的联合政府。”
根据这些指示精神,在中央民族访问团云南分团的帮助下,先后在楚雄、大理、丽江、文山等专区,建立了专区一级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县一级普遍成立了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府委员会。在多数专县的政府委员中一般都有回族代表担任委员。其中在省人民政府中担任委员的就有马伯安等二人;回族人口较多的寻甸、巍山、昭通等县,不仅有回族的政府委员,还有一定数量的回族干部担任县级和科局级的领导职务。在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农代会中,回族代表名额一般都不低于回族人口比例。如鲁甸县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有代表207人,其中回族33人,占15.9%,与该县回族人口比例一致。1950年9月,云南省第一次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团赴京参加新中国成立一周年国庆大典,代表团160人中,有回族代表3人,略高于回族人口比例。代表团受到了毛主席和其他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随后到各地参观,备受各方面的热烈欢迎和热情接待,到处受尊重,代表们深受教育和感动,认识到各少数民族的地位是真正提高了。
二、巩固人民政权
新的人民政权建立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严峻的考验。一是财政困难和军需供应困难。各地国民党政府官员在移交政权之前,早已把属于政府所有的钱、财、粮搜刮一空,交下来的只是一个空架子、烂摊子;全省几十万干部和解放军需要供给;接收的一批官僚资本企业需要资金来启动,以便恢复生产;等等。二是云南解放较晚,国民党残余势力流窜汇集到云南的比较多,他们潜藏下来,继续进行捣乱破坏;农村中的封建地主阶级不甘心即将被消灭的命运,拼命进行反抗和垂死挣扎。许多地方的地主恶霸拉起了地主武装,与国民党残余势力相勾结,频频发动武装叛乱,攻打我政府机关,杀害地方干部和农村积极分子,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和艰巨复杂的斗争。广大回族人民积极拥护人民政府,为政府分忧,配合政府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财经工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
毛泽东主席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报告中说:“在新解放区(约3亿1千万人口)因解放的时间只有几个月、半年或者一年,还有200万分散在各个偏僻地方的土匪待我们去剿灭;土地问题还没有解决;工商业还没有获得合理的调整;失业现象还严重存在;社会秩序还没有安定……我们的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还不是根本的好转。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土改的完成;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国家机构所需要经费的大量节减。大约需要三年时间。为此目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1)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改工作;(2)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统筹兼顾的方针下,调整现有工商业,切实而妥善地改善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与全国的形势相比,云南在经济、政治上存在的困难更大,各级人民政府基本上是白手起家。1950年上半年基本上靠西南军政委员会支援,才勉强得以维持局面。
为了解决我省财政上的巨大困难,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包括在农村征收1949年公粮、在城镇征收工商税、在城乡推广使用人民币、发行公债等。全省回民和各民族人民一道,积极拥护和执行人民政府所采取的这一切措施。城镇回族工商业者积极交纳工商税、购买公债和使用人民币;农村回民踊跃交纳公粮,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为解决国家财政经济困难作出了重要贡献。许多地方的回民积极参加抗美援朝捐献活动。爱国进步的回族工商业家“原信昌”商号的主持人马泽如先生早在解放前就积极支持地下党的革命活动。他接纳陈盛年同志(中共昆明市委书记)到他家担任“家庭教师”,主动拿出70两黄金给地下党做活动经费。解放初期,他看到人民政府面临的经济困难,将私有的昆明崇仁街2号院住房捐献给政府,作为省委统战部办公用房;还向人民政府捐献轿车一辆等。对于工商税收和购买公债等任务,更是积极带头完成。
(二)征收1949年公粮
这是解决我省财政困难和军队、国家工作人员吃饭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1949年已经过去数月,由于全省各族人民在中共云南地下党领导下,开展反“三征”(即征粮、征税、征兵)运动,普遍都没有向国民党政府交纳1949年的公粮。向新成立的人民政府交纳这份公粮,既是对人民政府的支援,也是跟国民党政府进行斗争的一项胜利成果。这是云南各族人民为革命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具有特殊政治意义。(www.xing528.com)
人民政府征1949年公粮实行新的政策,采取累进税率,即田多的多纳,田少的少纳,无田的不纳;实行起征点,使土地少、收粮少的贫苦农民免去负担。派出征粮工作队,有些地方还派部队保护或抽调部队人员参加征粮工作。自1950年4月开始,六七月结束。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征粮工作,省委提出“首先是联络感情,加强民族团结,长期耐心,十分谨慎稳重地工作”的原则,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在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民族地区和杂居区,按一般地区的政策和任务执行。但在征粮办法和分配任务上注意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意见,予以照顾。回族地区按民族杂居区对待,执行一般地区的政策,做法上比较慎重。广大回民积极完成任务,工作进展顺利。巍山县在大理地区是完成任务最好的县;凤仪县芝华村是一个回族聚居村,该村在短期内就完成公粮任务的90%,在全县起了模范带头作用,使该县成为大理地区完成任务较好的第二个县。昭通地区1949年遭受自然灾害,到1950年5月开始征粮时,已进入春荒季节,群众手中已没有多少粮食,但为了支援国家,这里的回民还是克服了巨大困难,积极交粮。八仙乡有位妇女把留作子种的粮食交了公粮,还有一位回民卖了耕牛和肥料,买粮食来交公粮。对这两起属于收过头粮的违反政策事件,上级领导发现后已及时做了纠正。但这两位回民却是自愿这样做的,他们宁可自己忍受困难,也不让国家困难的精神是可贵的。
(三)剿匪肃特,安定社会秩序
由于各种原因,云南的土匪比较多,国民党留下的特务和伪军警宪人员也不少。因而对敌斗争任务十分艰巨复杂。另外,还由于我们实行累进税的征粮办法,过去很少交税的地主阶级,现在成了公粮负担的大户,他们拼命进行反抗,甚至进行武装抗粮,发展为暴乱。他们袭击国家机关、杀害干部,破坏征粮工作,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人民政府的生存和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昭通地区11个县中就有10个县发生土匪叛乱,有2个县已落入敌手。匪情严重的地方,征粮工作无法进行,被迫停顿下来;由于交通被土匪阻断,商业交易被封锁,城镇工商税也收不起来,更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根据这个严峻形势,领导机关迅速作出决策,凡是发生土匪暴乱的地方,一律以剿匪为中心来开展各项工作。要求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军事部门、公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结合起来,采取军事打击与政治瓦解相结合的方针。经过几个月的激烈战斗和广泛深入的政治攻势及艰苦细致的工作,嚣张一时的土匪队伍逐渐瓦解缩小,最后被彻底消灭,使社会秩序逐渐安定下来,征粮征税等工作恢复正常。
值得一提的是广大回族人民在剿匪斗争中自始至终站在人民政府一边,积极参加和支持剿匪斗争,极少有参加叛乱者。回族人口分布较多的昭通县是昭通地区唯一没有发生叛乱的县。在曲靖、玉溪、大理等地区几十股土匪中,也没有一股是回族。据峨山县报告说:“河西县的大白邑、维沙冲两个回族村准备暴动。”这两个村是河西县[2]的边远村庄,因鞭长莫及,工作基础薄弱,少数反动势力进行造谣破坏、蠢蠢欲动;还有少数地主,为逃避负担躲进山里。但大多数回民仍相信政府,保持稳定,不受煽动,使少数人蓄谋的暴乱没有得逞。而该县纳家营、古城、下回村、大回村、小回村等地回民,则积极支持剿匪斗争。该县团山乡发生土匪暴乱,有匪众数百人,为该县最大的一股土匪。县领导立即派民兵大队长李忠英(下回村人,回族)率领三个区的武装基干民兵(包括部分回族民兵)数百人,开赴团山乡,配合“边纵滇中独立团”,一举消灭了这股土匪。寻甸县二区、五区相继发生土匪暴乱,周围的回族和其他民族农民闻讯,拿着土枪、砍刀、斧头等原始武器,有的甚至扛着锄头赶来,支援被包围、情况万分危急的区政府。声势浩大的农民队伍发出的枪声、喊声,震天动地。两股土匪被吓跑了,为区政府解了围。
(四)改造基层政权
解放初期,回族农村地区和汉族地区一样,普遍建立了农会组织,行使基层政权的职责,以取代国民党的保甲制度;少数地方除有农会外,还建立了区以下的乡、村政权。有的农会组织和乡村政权是在群众尚未充分发动的情况下一哄而起;有的是敲锣打鼓,号召大家入会,举手表决选出来的,存在着不纯甚至严重不纯的情况。其中有不少农会领导人和乡村政权负责人是地主的“狗腿子”、旧军警宪及保甲人员等,领导权直接或间接地为地主阶级所控制和掌握。这些人在征粮、剿匪斗争中,消极怠工,成为工作中的障碍。有的身为干部,不积极带头交粮,还为地主辩护,公开包庇本乡本村的地主。针对这种情况,省委宋任穷书记在1950年5月21日的“地书会”上说:“新区农会很大部分为地富掌握,在群众未发动前,主要经验是运用保甲,不要急于改造政权。在征粮中要初步掌握基层政权情况。有些村农会能改造的改造,不能改造的暂不理他;有些村庄政权太坏的,政府可撤销他;有些不要撤的,暂定几条原则要他遵守,向群众公布,要群众监督。”根据这个指示,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从实践中总结出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和农民代表会,是广泛联系各族各界各阶层人民,动员和团结一切社会力量的最好的工作方法和组织形式;也是发动和组织群众的重要方法;又是监督干部的重要措施。在征粮、剿匪斗争中,经过考验和考察,对表现好的基层干部予以保留,对表现坏的由政府下通知予以撤换,使农会组织和基层政权初步得到改造。让领导权掌握在真正的农民手中,为下一步减租退押、土地改革打下基础。
(五)禁绝鸦片烟毒
鸦片烟毒是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祸害,是帝国主义和旧社会留下的一条祸根。云南是受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回族人民也深受其害。解放前国民党政府表面上也讲禁烟,但实际上在其军政要员的操纵下,其成了他们垄断的专卖行业。农村中种烟(罂粟)的农民也不少,在一些偏僻地区和某些山区,种植罂粟是公开合法的。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这一祸害采取了坚决禁绝的政策。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出了财秘字108号文件,即《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明确规定:“在军事已完成结束地区,从1950年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应注意在播种之前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禁种;从本禁令公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事件,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吸食烟毒的人限期登记并定期戒除,隐瞒不登记者,逾期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构,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多的城市设戒毒所。”中共中央西南局于1950年5月14日又发出《关于禁绝烟毒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烟具、存土,对某些较大烟馆主人,还可课以罚款。在禁令公布之后,如查有秘密烟馆,应予严惩,乃至判处死刑;与剿匪结合,严禁运销烟土;对于吸食鸦片者,只采取劝说宣传其自动戒绝的办法,目前不宜实行强制(因吸烟人数太多),更不许拘捕或科罚;对种烟过多形成灾荒的地方,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办法,酌量贷予粮食;种烟地区应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作专题讨论,作出禁烟决议而后施行。今冬明春严禁种植,查出者惩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中央指示,也于同年6月27日发出了《关于严禁鸦片烟的指示》。
云南回族地区和其他民族地区一道,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重要指示,开展了禁烟工作。回民中有少数吸毒、贩毒者;在昆明还有个别开烟馆者;在农村偏僻地方也有种烟者。人民政府禁烟令一下,大家都一致拥护,坚决执行。昆明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在广大群众监督、检举、揭发之下,烟馆、烟具、毒品等一扫而光。吸毒者进了戒毒所,贩毒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城乡回民中的少数吸毒者、贩毒者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理。对种烟区域,在有关部门和本族人民监督下,一律铲除,改种其他作物。
(六)做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
解放初期,我省许多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还缺乏正确认识,也不懂得如何做民族工作。有的人对回族特点的看法是“狭隘、偏激、自私、狡猾”等等。这些观点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违背马列主义的。中央提出“慎重稳进”的方针是非常正确的,对民族工作采取慎重态度是非常必要的。云南省委发现我省少数民族存在几类不同的情况,一开始就决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征粮工作中按民族杂居区、民族聚居区和边境地区三种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到1950年7月第一次省党代会上提出了比较全面的方针,即:“少数民族工作,坚决贯彻民族和睦,加强民族团结,消灭历史上所造成的民族隔阂,工作稳步前进的方针。”“征粮工作及其他一切工作,必须照顾少数民族特点及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意见去进行;从生产、救济、文化、卫生和物资交流等各方面给少数民族必需的和可能的帮助;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领导少数民族自己解放自己。”省委还注意不断总结民族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倾向。宋任穷同志在1950年9月28日省委扩大会议上的《关于半年工作检讨的总结发言》中讲到民族工作时说:“半年来,省委对少数民族工作,只有一般的原则政策指导,缺乏具体的研究帮助,各地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混乱的,乱子出了不少。在民族工作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把少数民族工作一般化,对待少数民族也像对待汉族一样去对待;二是干部中对阶级立场与民族立场的一致性,还没有贯通。没有阶级立场的民族立场,要不就是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要不就是大民族主义思想、帝国主义思想。如蒙自地委对少数民族‘八大特点’以及各地诸如此类的提法,就不是正确的阶级立场去分析。”这就在我省第一次提出了用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去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理论。明确地指出没有阶级立场的民族立场(即民族观),只能是狭隘民族主义(即地方民族主义)或大民族主义。这就划清了无产阶级民族观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界限,这是我省民族工作实践认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他最后总结了半年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是:“宜缓不宜急,讲团结不讲斗争,在目前反倾向上反‘左’不反右;工作上不是减租退押,而是从生产、卫生、文化教育上帮助少数民族改进和提高,这是目前的方针,也是目前的工作方向。”这一指示,对推进我省民族工作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遵照上述指示,回族工作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由于回族居住在城镇的比其他少数民族多,如居住在昆明两城区的回民近万人,昭通、寻甸、玉溪、昆明、呈贡、开远、建水、保山、大理、楚雄等地也有相当数量的回民,他们多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还有部分农民。昆明市区的回民中除小商贩外,还有少数工商业资本家,多数则是工人、店员、自由职业者。解放前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造成经济凋敝,多数回民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成为没有固定职业的城市贫民。党和政府对城市回民做了许多特殊安排和照顾。一大批回族知识分子被招收入“革命大学”和“民族学院”,经过“思想改造”和政策知识的学习培训,吸收为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其他失业回民安排进工厂,到商业、运输业、饮食业、皮革加工业等部门就业。为此,还专门办起了以回民为主的饵厂、帆布厂、皮革厂、运输社等企业。经过1950—1952年三年的陆续安置,大多数失业、无业的回民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广大回民的政治面貌、精神面貌、生活面貌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在小城镇回民中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做特殊处理。如玉溪大营、河西纳家营等地有一批从事枪支制造业的手工业者,解放后不能再继续造枪了,面临着转产转业的问题。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此十分关心。在1950年11月30日召开的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上做了专题讨论,并作出决定:“玉溪回民造枪手工业工人200多人的转业问题,委托玉溪地委妥为处理。”经与昆明等地国营大型企业联系,玉溪、河西等地的一大批造枪手工业者被先后吸收到昆明机床厂、五三兵工厂、昆钢等企业,还有一些到了东川铜矿。由于他们具有精湛的车工、钳工等技术,很快成为厂里的技术骨干,有的当上了师傅。
民族统战部门对城市回民工作执行慎重稳进的方针,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贯彻“回族事务由回族自己管理”的原则精神。为此,批准成立昆明回族联合会,凡涉及回族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清真寺的房产、田产、办学等问题,还有“三反”“五反”和其他城市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均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回族联合会范围内,依靠回族人民用民主的形式加以解决。有些专县城镇也采取类似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正确对待伊斯兰教,是做好回族工作的重要一环。解放初期,党的宗教政策尚未明确具体规定,宗教人士中由于过去受国民党反动派散布的“共产党消灭宗教”等反动宣传的影响,思想上存在着一些疑虑。1950年7月,乌兰夫、刘格平两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名上书党中央,提出了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建议,经中央同意下发执行。在这份题为《乌兰夫、刘格平两同志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中说:“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谨慎,切忌急躁。必需毫不动摇地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回族中的阿訇、满拉等,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他们的态度也应十分审慎。为此,必需不反对他们一般的宗教剥削和宗教特权,而只采取慎重稳进的步骤,使他们不要干涉政治、司法和国家的学校教育,以便逐渐做到政教分开。”根据这一精神,逐步开展了宗教政策的宣传,加强人民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开展对宗教上层人士的团结统战工作,调动了宗教人士的积极性,使整个回族工作向更加全面健康的方向发展。在一系列社会改革中得到了宗教界的支持和赞同,宗教人士提出了爱国爱教的口号,积极支持和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和措施,发挥了积极的有益的作用。这是做好回族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本文原载《云南回族五十年》一书,为该书第一章第二节。在该书后记“各章节的撰稿人”一段说“樊子实:第一章第二节”,这个说法有误。事实是这一节由马绍忠一人撰写,樊写的是第一章第三节,特此更正。)
【注释】
[1]2011年5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
[2]河西县于1956年并入今通海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