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885年6月9日《中法越南条约》(下简称《条约》)签订后,中法战争正式宣告结束。《条约》第三款规定:“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1]同年8月29日,清政府派内阁学士周德润为勘界大臣,前往云南,会同云贵总督岑毓英、云南巡抚张凯嵩办理中越界务(滇越段)勘界事宜。并着吏部主事唐景嵩、江苏试用道叶廷眷随同办理。法方先派浦理燮,以后又改派勘界大臣、驻越帮办狄隆、副将狄塞尔、五圈官西威仪等会勘中越边界。
清政府在给周德润等的谕令中说:“中越勘界事宜,关系重大,各国地图详略不一,应以会典、通志为主”[2];“凡我旧疆固应剖析详明,即约内所云或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亦不得略涉迁就”(《中法战争》七,第2页)。周德润、岑毓英也上折表示:“臣等自当按照会典及通志所载图说,并相度形势,设法辩论,断不敢略涉迁就,分寸让人,以副朝廷保重边疆之至意”[3]。此外,岑毓英还于同年10月9日、29日两次上折建议,在与法人谈判中,拟请开导法使,令其在河内、海阳开设码头,把宣光、宜兴以西之地及谅山、高平数省退还越南,“以存越祀”;将原属中国、后赐安南的大赌咒河以西之地,特别是具有战略地位的都龙、南丹、新街收归中国,使我得以有险可凭;中越仍以大赌咒河为界。清政府认为,中法已经议和,如欲以口舌争回北圻数省,于河内、海阳设埠通商,看来事所难行。但要勘界大臣在与法使晤谈时,不妨姑持此论,以为抵制[4]。
1885年9月13日,勘界大臣周德润率江苏试用道叶廷眷等随员离开北京,由天津取水路到广西百色,经剥隘,12月1日抵开化(今文山),同先期到达的云贵总督岑毓英会合。岑氏曾数次带兵出关,对滇越边界情形谙熟,为周“口讲指画,备极分明”。并已派其弟岑毓宝踏看沿边一带,绘图贴说,粗具规模,以备临时考证。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周德润与岑商议后,决定亲自查勘马白关、都龙、古林箐一带沿边情况,然后再回开化,与法使谈判。他们认为,界务问题,“山河寸金,关乎形势”,马虎不得,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一切准备。12月31日,周率同江苏试用道叶廷眷、记名海关道户部郎中张其浚、户部主事李庆云、兵部主事关广槐等,由开化启程,出勘马白关、都龙、古林箐一带,即沿南溪河到河口汛、保胜、蛮耗等处;岑毓英在开化督操防营,未能偕行,遂派其弟岑毓宝、安平同知凌应梧随同前往履勘。1886年1月12日,周氏勘察完毕,返回开化。1月20日,他写了个奏折,汇报查勘情形,并提出了他的意见,这就成了后来中方边界谈判的指导思想。奏折说:“臣等查马白关外约二里许即小赌咒河,有雍正六年碑记。河北属滇,地势平衍,无险可凭。河南属越,层峦叠嶂,峭峻异常……翻山而南,以都龙为最险……都龙为三路喉隘,扼守都龙,则万夫皆阻。考通志舆图内刊载,开化南二百四十里至交趾赌咒河为界,不得指马百汛外之小沟为赌咒河也。自开化府起,丈南丹、都龙等处应在界内。交趾领地结文亦云马白汛外四十里并系内地,本国蒙恩赏赐等语。值越南颠覆之余,岂能为我守险?昔受之天朝者,今还之天朝,在中国只收还旧界,与另行改正者不同……至古林箐一带,深林丛竹,高坡绵亘,数十里回环起伏,上为马白关声援,下为河口汛策应,实中路之要区……在昔为辅车相依,在今为卧榻之侧,设埠一条,似应于议商务之时会商改正,以在保胜之下为宜。”(《中法战争》七,第34-35页)清政府接折后电谕周、岑“先勘原界,以后酌度情形,再议改正”(同上书,第41页)。
法国方面派出的界务会勘使臣狄隆、狄塞尔一行,由于北圻越南义军和中国不愿回国的清军余部(俗称“游勇”,包括黑旗军)的节节抵抗,直到1886年的7月中旬才抵达河口,与中方使臣周德润等会晤,开始了中越边界滇越段的谈判。岑毓英因患痢疾,在南溪调治,未能参与此次会谈,但与周仍保持密切的联系,“往来函商,悉心酌定”。
二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犬牙交错,许多民族又都跨境而居,历史上又有着特殊的“宗藩关系”,所以两国的国界虽有传统的习惯线,但长期以来并未有过明确的划分。中法战后,越南成了法国的殖民地,边界问题便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使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的难度增加了。法国的殖民政策,便是为了掠夺更多的殖民地,不管是过去的军事入侵,还是现时的边界谈判。而清政府则为了自身的安全防务起见(当然也有经济利益),也不得不与强敌“争”地盘,上谕有“多争一分,即多得一分之利益”便是如此(光绪朝《东华续录》,卷73,第2页)。
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初二日(1886年7月22日—8月1日),中、法两国勘界大臣会商后,议定先勘保胜上游一、二段,并拟解决全局办法8条,主要是:(1)所应勘之界,俱是现在之界。(2)勘现界后,或有改正之处,两国勘界大臣等会同商酌,如彼此意见不合,各为请旨商办。(3)先由老街勘到龙膊河及龙膊河邻近地方后,回老街再勘老街邻近地方。(4)红河自北河岸之老鏊至南岸之龙膊,均以河中为界。(5)滇越交界,遇有以河为界,均以河中为界,如有全河现在归中国界者,仍归中国,全河现在归越南者,仍归越南。
同年8月20日,6只法船行至红河南岸者兰地方,突遭越南义军的袭击,杀死法兵13名,兵官2员,焚船1只,余5只且战且走,退回保胜。此后法使不敢前往勘查,想“就图定界”,早日了结。但是,双方在各自展示自己的地图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后来,经过协商,达成6条协议:(1)先于彼此图上,比较现界。(2)交界处所,注明中法文字。(3)界限各段,意见相合不相合与改正之处,分别清楚。(4)意见相合界限,立节略、绘图。(5)彼此意见不合之处,边界梗阻,将来勘定。(6)改正处所商酌。6条协议达成后,谈判暂告一段落。法使又请展限数年,俟越界肃清,再由法照会续勘。中方同意了这一请求。根据协议,1886年10月19日,中、法大臣签署《滇越边界勘界节略》,将滇越边界划分为五段。
第一段:自龙膊河入红河处起,至云南新店与北圻狗头寨交界处止,陆路之界较少。沿河之地,以河中为界。
第二段:自牛羊河将入大河之处起,至高马白以下止,彼此意见不合,俟将来沿边安静后,另行会勘划界。马白处仍以小赌咒河为界。曼冲、董纽两寨归还中国。
第三段:自云南三文冲、北圻高马白相对处起,至云南烂泥沟、北圻龙古寨之间止,双方意见出入不大。因绿水河卡在河之西,地势平衍,无险可凭,经反复会商后,定线于河之东岸处。
第四段:自云南烂泥沟、北圻龙古寨相对之间起,至云南凉水井、北圻篾邦相对之间止,以普梅河河中为界。河北之苗塘子、龙潭、龙膊、田蓬街、沙人寨划入滇界。
第五段:自龙膊河入红河处所起(以上红河全归云南),至云南之瑶人寨、北圻之龙兰街止,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待将来勘定。
在这五段中,双方争议最大而又未能决定的是第二、第五段界,其焦点又主要集中在第二段上。
关于第二段界,中方经过实地勘查,并根据志书典籍,提出恢复过去清初被越南占领、后由雍正六年“赐”给越南国王的大赌咒河(黑河,亦称斋河)以北之地;滇越应以大赌咒河为界,而不能以现在的马白关外二里的小赌咒河为界。岑毓英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说得很清楚:“臣查马白关为入越要路,惟汛地临边,离小赌咒河不过数里,兼之地面平敞,四路通达,无险可扼。由马白直出越界数十里,有地名都龙新街,险峻异常,实为徼外之要隘。本在大赌咒河内,为云南旧界,失于明季。国朝雍正年间,督臣高其倬奏请查勘,奉旨撤回内地。后因越藩陈诉,奉谕以马白汛外四十里地赐之,而都龙遂仍归越南,云南即以小赌咒河为界。臣伏思越为中国外藩,要地归藩,原系守在四夷之义,不必拘定撤回。现在越几不能自存,何能为我守险?应否俟勘界时,将都龙、南丹各地酌议撤回,仍以大赌咒河为界,以固疆圉,以资扼守之处。”(《岑襄勤公奏稿》,卷25)嗣后周德润、岑毓英的联名奏折也基本上是这个思想,即主张恢复过去以大赌咒河为界的滇越边界。在1886年7月22日至8月1日的会谈中,中方代表就此提出,要求改正,但遭到法方的拒绝:“德润与唐景嵩等,因指大赌咒河、都龙各地,系滇省旧界,应归改正。反复辩论,该使(指狄隆)坚持不允;且指猛梭土司为越南地。”[5]同年10月13日,即《滇越边界勘界节略》签订的前夕,周德润等照会狄隆,再次重申恢复原界:“为照会事。照得滇、越现在之界,中、法勘界大臣业经会商辨认。惟查第二段界图由马白关、小赌咒河现界,南至横黄树皮、青门(应为“箐门”)前之赌咒河,东至船头下之清水河,西至山门硐前之陆地,系云南原界。应行商明贵大臣改正,划入云南界内。”[6]而狄隆在同日的复照中则称:“查此节,本大臣无权断定,应即抄录贵大臣来文并图,转报本国办理可也。”[7]这段时间,双方你来我往,斗争异常激烈,“虽反复辩论,舌敝唇焦,几同凿枘之不入”(中国第一历史挡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后来,中国大臣以开化、广南、临安等府志书示之,法方理屈词穷,“不敢自出其图”,然而还是以“地面稍大,碍难骤办”为借口,拒绝了中方改正以大赌咒河为界的要求。
关于第五段界,周德润、岑毓英在光绪十二年十月十六日(1886年11月11日)《奏为遵旨校图定界分别办完折》中谈到了会谈的经过:“自龙膊河西南沿黑江至木戛,彼此之图无大异,而界线悬殊。狄隆谓猛梭即丰收总,猛赖即莱州署,并拦马渡等处,均应归入北圻。屡引《通志》、《会典》、《临安府志》以折之。该使谓书原可信,但近今四五十年,业经属越,凭据甚多,彼此碍难迁就。拟照节略第五条,各请示于本国。其曰将来如何勘定者从缓办理之词,何时勘定者,不能拟定年月之词。臣等查乾隆四十六年安南王黎维祁以猛梭、猛赖、猛喇、猛丁、猛蚌、猛弄六猛,为彼之昭晋、广陵、莱州等七州,请申划边界。五十七年,阮光平又申前议。嘉庆十年,阮福映令兴化镇目印传各猛。道光七年,越南意图占据六猛,阮元等奏明,照会阮福皎令遵旧规等因。盖各猛距滇省较远,其附越南甚近,历年勾结,间有为越役属者,然照旧纳课。咸丰、同治以来,滇省扰乱,各猛停征。臣毓英前年督兵出关,先后将各掌寨钱粮征纳,均存有册结为凭。今法人坚执猛梭、猛赖等处为越地,非日后另行会勘,不足以服其心。”(中国第一历史挡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于是第五段临安府之猛梭、猛赖与越南之间的边界便作为悬案搁置了下来。《滇越边界勘界节略》说,其将来如何勘定,并于何时勘定,由两国再具体商定。但当时勘界大臣周德润和岑毓英由于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解决收回都龙、南丹的问题上,因而已有放弃猛梭、猛赖的打算。
1887年6月26日,北京总理衙门奕劻、孙毓汶与法国公使恭思当根据《滇越边界勘界节略》所请求的问题举行会谈后,签订了《续议界务专条》。6月30日的上谕对此作了说明:“滇省界务,周德润与法使狄隆会勘时,意见未合,归入请示者两段。此次定议,经总理衙门与周德润按图面商,据称猛梭、猛赖一段,荒远瘴疠,弃之不足惜,岑毓英所见相同。至我所必争者,南丹山以北,马白关以南,其中山川险峻,田畴沃美,如能画归中国,即可固我疆圉,亦可兼收地利。当经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与法使恭思当反复辩论,将猛梭、猛赖一段准归越界;其南丹山以北,西至狗头寨,东至清水河一带地方,均归中国管辖……所有各该处界址,应照约按图,由地方官会同驻越之法员申划清楚,设立界碑。”[8]至此,这两段边界在《续议界务专条》(下简称《专条》)中原则上被定了下来。双方声明,图上新界,以红线为界。《专条》对第二、第五段作了以下修正:
“滇越边界第二段,从小赌咒河南岸狗头寨,照图上甲字起,由狗头寨自西直抵东,计五十余里,北边聚义社即聚姜社、聚美社、姜肥社即义肥社归中国,南边有朋社归越南。至图上乙字处,从乙字至丙字,亦由西抵东,中、越边界路经二河,其二河并归一河,入大赌咒河又名黑河,从丙字往东南约十五里至丁字以北之南丹地方,全归中国。从丁字往东北至猛峒下村即图上戊字处,按图上所划,从丁字至戊字界线,其南之南灯河、漫美、猛洞上村、猛峒山、猛峒中村、猛峒下村,全归越南,其北全归中国。从猛峒下村戊字起,经清水河入大河之处,即图上己字,以河中为界,从己字至庚字以大河中为界,河西之船头归中国,河东之偏马寨归越南。从庚字往北至辛字,经老隘坎至白石岩,中、越各有一半,白石岩、老隘坎以东归越南,以西归中国。”
“滇越边界第五段,自龙膊寨越南、云南边界,经龙膊河到清水河入龙膊河之处方止,此处图上甲字,由此界自东北往西南至绵水湾入赛江河之处为止,即图上乙字,按现划界,则清水河、绵水湾河归中国。自乙字由东直抵西遇藤条江,在大树脚以南为止,此段界线以南归越南,以北全归中国。”[9]
根据《专条》规定,中国收回了小赌咒河以南部分土地(都龙),而猛峒山、猛峒村一带仍在界外;猛梭、猛赖的大部分土地划给了越南,但猛梭寨、猛蚌仍在界内。而此时的情况是:法国虽然表面上占领了越南,但其实力仍停滞于红河三角洲;北圻的大部分土地仍在越南爱国者手中,他们不愿做亡国奴,正英勇地抵抗法军;在黄树皮、漫美、猛峒各处,清军、游勇和滇东南以项从周为代表的各族人民武装实际上控制着滇越交界的地盘。这个情况一直又延续了七八年,直到法国基本上镇压了越南义军和游勇的反抗,实际控制了北圻和老挝为止。
《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签订后,双方并未立即勘界立石,因法人此时未实际控制北圻。直至1893年5月,中、法派员实地会勘时,才发现图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因而发生了争执:中方认为猛赖在历史上一直属于云南的临安府,不应归越;法方则认为猛梭寨应该归越,不能属滇。临开广道汤寿铭在与法使西威仪谈判时,西提出滇越第五段界,黑江源流方向与原图不符,要求改正,并说:“漫美及猛峒三村,从前总署允归越南,现照红线,均在中国界内。请将该地剖分一半如何?”[10]1895年1月,法员杜尔业在会勘时竟提出“请将猛蚌改归越南”的无理要求;并无视原定之红线,任意地以自己所指之界“志以蓝线”。腐朽的清政府同意了法人的蓝界线,将猛棱对换猛峒。1895年6月20日,中、法在北京签订了《续议界务专条附章》(下简称《附章》),对滇越段边界作了以下修改:
第一,第二段自丁字处起至戊字处止,界线改绘如下:
界线自丁字处,向东北至漫美止,又自漫美向东至清水河之南纳止,漫美归越南,猛硐村、猛峒山、猛峒中村、猛硐下村各地归中国。
第二,第五段自龙膊寨起至黑江止,界线改绘如下:
自龙膊寨云南、越南第五段界线,溯龙膊河到红岩河入龙膊河之处,即图上甲字处为止。自甲字处向西北偏北,顺分水岭至平河发源处,又顺平河、木起河至木起河注打保河之处,又顺打保河至打保河注南拱河之处,又顺南拱河至南拱河注南那河之处为止。又界线溯八宝河至八宝河与广思河合流之处,又溯广思河即顺分水岭以至南辣河与南辣相注之处,又顺南辣河至南辣河注黑江之处,又从黑江中心至南马河即南纳河为止。
第三,自黑江与南马河相注之处起至湄江止,绘定如下:
自南马河注黑江之处界线,顺南马河至河源处止,又向西南,又向西,顺分水岭至南杆河、南乌江两水发源处,又自南乌江发源处界线,顺南乌江与南腊河并各支河中间之分水岭,其西边之漫乃、倚邦、易武、六大茶山等处归中国,其东边之猛乌、乌得、化邦、哈当、贺联、盟猛各处归越南。又界线以南北线,东南向,至南峨河发源处,又顺分水岭以西北偏西向绕南峨河及注南腊河南岸诸水发源之山,以至南腊河注湄江,在于猛拿西北之处而止,其猛莽、猛润之地归中国,至八盐泉(一名坝发岩)之地仍归越南[11]。
《附章》对第二段滇越边界的改绘比较清楚,认定猛峒山及猛峒上、中、下村归中国。第五段只载明河流及分水岭界线方向,而未说明具体村寨城镇之归属。不过,只要我们仔细查图,就可发现猛梭、猛赖、猛蚌已经划给了越南。《附章》中的第三款,自黑江与南马河相注之处起至湄江止,即为第六段界,清政府已将猛乌、乌得等地划给了越南。本来,在1886年签订的《滇越边界勘界节略》与次年签订的《续议界务专条》中,并没有所谓的第六段边界问题。后来,随着法国完全控制北圻并占领了老挝后,法国得寸进尺,并利用中日战争中中国失败之机,法国借口干涉还辽有功,进而提出了割让中国领土猛乌、乌得的无理要求。腐朽卖国的清政府,屈服于法国的压力,被迫同意了法国的要求,并无耻地说:“以法既因调停和局,坚求利益,自不得不勉从其请,以示酬答之意。因于界务、商务二者,权衡利害,于界务予以通融,于商务严其限制,允将猛乌、乌得两地让与法国,以敦睦谊。”[12]中国人民对屈辱卖国的《附章》表示了极大的愤慨,两乌人民更是“个个惊急,食卧不安”,一致要求清政府撤销这个卖国的条约。然而清政府却一意孤行,将人民的呼声置若罔闻。《附章》签订不久,清政府即派勘界委员、思茅同知许台身,宁洱县知县黎肇元,游击刀丕文等,会同法员巴威、桑德来、佘纳尔等勘察澜沧江东岸边界。两乌人民“闻法员起意侵占,遮道悲泣,哀求内附。揆之地势人情,均无让与法管之理”[13]。清政府连骗带吓,平息了人民的不满和反抗。(www.xing528.com)
在勘界中,巴威等法员对黎肇元采取拉拢利诱的手段,只要黎“倘肯于界务上稍事迁就,则我驻京公使必有异常酬报,立跻显要”[14]。贪图富贵、卖国求荣的黎肇元竟堕其术中。他先在法员事先准备好的界图上会了印,继而又做贼心虚,怕将来脱不了干系,于是又在图上注明:“此段界线,系法员自画字样。”狡猾的巴威骗黎会印后,马上派人携图潜至北京,声称两乌地方业经滇省委员划归法界,盖有会印。清政府无可奈何,只好按图割让。在巴威的图中,除猛乌、乌得外,还有车里宣慰司之整法,猛蚌属之黄竹板,猛腊属之磨丁等地,也划入了法国的版图。为了推卸罪责,掩人耳目,在舆论的压力下,清政府经云南巡抚兼署云贵总督崧蕃参奏后,将黎革职,“以儆效尤”。然而数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却从此沦入法国之手。光绪二十一年七月十九日(1895年9月7日),法国正式接管猛乌、乌得,“夷民男妇老幼哭声震天”[15],表达了边疆各族人民对法国占领的无比愤怒和对清政府卖国活动的强烈抗议。
《附章》签订后,中、法双方开始分段按图树立界碑。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九日(1896年10月25日),两国官员会商于保胜、河口,议定设立滇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段界碑。确定:“此四段边界,仍照前中、法界务章程定后。或界线遇有以河中为界者,勿容(庸)立碑。但以河为界之河能通船者,两国往返,两边皆可通行。倘若后来此河有水大小、深浅、沙石崩培成洲者,均以河中水深船舟可行之处为界。又界线经陆道者,仍以分水岭为界。界线或遇在高山险隘不好立碑之外,或在侧边,或在路边,亦可立碑,或就山石,当两国委员刻有字样、号数,亦准为牌。”[16]
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1897年6月13日),中方总办滇越界务分统云南防开化府知府刘春霖、界务委员彭继志,与法方五圈官、督办中越界务委员本义德等于保胜签订《滇越界约》。《界约》将原《节略》中的第三、四段合并为第三段,正式将滇越边界划分为四段,共立界碑六十五个。这就是最后确定的,也是现在的中越(滇越段)边界。具体是:自龙膊河至戈索为第一段,立界碑二十二号;自戈索至高马白为第二段,立界碑十九号;自高马白至瑶人寨为第三段,立界碑二十四号。此即第一、二、三、四段界碑,共为六十五号。连同第五段界线,即由龙膊寨至黑江与南纳河相注之处的四个界碑,共为六十九号。又由黑江至湄江(澜沧江)止,中、法委员先后立界碑二十四个,此即为第六段界碑。
三
中、法两国关于滇越段界务的谈判、勘定,自1885年起至1897年止,前后历时达12年之久;从《滇越边界勘界节略》《续议界务专条》《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到最后《滇越界约》的签订,也经历了一个曲折、艰难的过程,此中有激烈的斗争,也有妥协、退让之处。总的来说,中国方面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因而在界务的会谈勘定中基本上是失败的。不过,由于中方在谈判前后所处的形势、地位不同,因而在结果上也有所差别。谈判之初,中国做了充分的准备,事先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考之志乘舆图,掌握了大量的史实依据,加之清军一直驻防于大赌咒河以北之地,这样就使得中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另外,当时负责谈判的中方官员,如周德润、岑毓英、唐景嵩等,都是一些爱国的主战派人物,他们以国家、民族的利益为重,在谈判中,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表现出较好的民族气节。法方尽管贪得无厌,态度也狡猾蛮横,但其势力尚未完全控制北圻,因而也不得不作些让步。所以,当中方提出恢复雍正六年前的大赌咒河旧界时,法方虽没有同意,但在经过激烈争辩和讨价还价后,他们也不得不在大、小赌咒河之间划一红线,作为解决问题的折中办法。最后,清政府在“有争必有让”的情形下,同意了法方的折中方案,并达成了一条妥协线:中国收回了小赌咒河以南、南丹山以北的领土,包括具有战略意义的都龙、猛峒、船头等地;法国则取得了大赌咒河以北、南丹山以南的黄树皮、箐门、勐康、漫美等地。中国虽然没有完全收回大赌咒河的旧界,并以较大的代价,用猛梭换回了猛峒,但却使滇南得到了一条稳固的、可靠的边防,从这个意义上讲,还不能说是完全失败的。
在滇越的西部和东部边界,基本上沿用清初的界线,变动不大。尽管在历史上,好些地方如广南府属之三蓬,临安府属勐莱、勐梭等地,虽曾是中国的领土,但自明代或清代中期以后,有的赠予安南,有的被安南侵占,而近千年的中越历史关系又比较复杂,边界变化频繁,此时你占了我一块,彼时我又占了你一块,如果大家各执一端,仅以某时的边界为凭,那就必然增加谈判的难度,使会谈陷入无休止的争执中,要达成双方都能同意的协议就更困难了。历史的条件只能作为参考,而重视现实则才是谈判的基础。
中国最大的失败在于第六段边界,即后来普洱府属猛乌、乌得之割让。两地原是云南省普洱府属车里宣慰司的十二版纳之一,早在元代,两乌便成了云南省的一部分。清雍正七年(1729年),普洱、思茅等地改设流官,分置十三土司为十三猛,内属思茅八猛(大顺、倚邦、易武、猛腊、橄榄坝、猛遮、猛阿、猛笼),分隶宁洱县五猛(普藤、猛旺、整董、猛乌、乌得)。猛乌、乌得由于地域辽阔(近8万平方公里),矿藏丰富(该地之磨扫、磨旺等盐井,出产细白食盐,远销南掌等地),加之位置重要(外通黑仙江、南乌江下游,内通六茶山之捷径,为滇南重要门户),因而引起法国侵略者的垂涎。中、日甲午战后,法国借口三国干涉还辽有功,要挟清政府将猛乌、乌得割让。清政府屈服于法国的压力,被迫将两地割让给法国。政府的腐朽无能和地方官员的卖国求荣,是此次中国外交失败和领土主权丧失的重要原因,也是留给后人严重的历史教训。
至于参加中、法会勘边界谈判的中方官员,也有许多爱国之士,如周德润、岑毓英、唐景嵩等。他们以国家、民族的利益为重,认为“山河寸金,关乎形势”,马虎不得。特别是对关乎国家疆土安全的战略要地,他们紧紧抓住,不妥协,不退让,有时竟一连谈判十余日,和法使争辩得“舌敝唇焦”,也不罢休。为了争取主动,他们事先考证通志舆图,并实地作了详细的勘查;在谈判中又博引典籍,往往驳得对方哑口无言;而当谈判搁浅时,他们也能“稍事变通”“略作通融”,但在收回具有战略意义的都龙和南丹山问题上,却是坚持不变的。参加滇越边界会谈的法国官员,在与中方谈判后写道:“自从以对照地图作划界依据以后,周(即周德润)拒绝接受我方的地图和证据,而坚持要以声称叫人完成的地形测绘图作根据……他只接受他认为有利于他的书,即使官方的地理书和中国的百科全书也不例外。他不同意不利于中方的东西。”[17]这是对周德润的最好说明和评价。
而其他的官员,上自慈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和硕庆亲王,下至云南地方官员如宁洱县知县黎肇元等,则是一群媚外求荣、丧权辱国的人物,他们已经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原载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1991年第3~4期,《1991年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收录)
【注释】
[1]《中法战争》七,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3页。
[2]同上书,第22页。
[3]《中法战争》七,第24页。
[4]《中法战争》七,第29页。
[5]《续云南通志稿·洋务志》卷85,第5页。
[6]《中外条约汇编·中法条约》,第95页。
[7]同上。
[8]《清德宗实录》卷243,函5,第5页。
[9]光绪朝《东华续录》卷83,第2-3页。
[10]《新纂云南通志·外交考一》卷164。
[11]《中法战争》七,第471页。
[12]《清季外交史料》卷114,函8,第1-2页。
[13]《云南史料丛刊》,第2辑,第167页。
[14]黄诚沅:《蜗寄庐随笔二则》(昆明务本堂),册2。
[15]《云南史料丛刊》,第2辑,第179页。
[16]《近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83页。
[17]《近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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