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邮驿,兼有邮(公文传送)、传(公务输送)、驿(公务接待)的功能,统归尚书省兵部掌管。据《唐六典》记载,唐代兵部设有“驾部郎中一人(司长),从五品上;员外郎(副司长)一人,从六品上;主事三人,从九品上”〔1327〕,其职责是“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薄籍,辨其出入阑逸之政令,司其名数”〔1328〕。唐代共设置驿站1 643所(水路驿站260所,水陆兼用驿站86所,陆路驿站1 297所)〔1329〕,工作人员达到2.5万余人(其中驿夫1.7万余人)〔1330〕。唐代最大的驿站配备有驿马75匹,最小的驿站也配备有驿马8匹,水路驿站通常配备驿船2—4艘。此外各处驿站还根据需要配备有大量驿驴、驿驼、驿车。按照唐代每30里设置驿站计算,其驿道总行程应当有2.5万公里左右。
唐代邮驿的首要任务就是传送军令、军报。天宝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755年12月16日),安禄山在范阳(北京市宣武区)起兵发动叛乱,6天之后,唐玄宗就在华清宫(西安市临潼区华清池)获悉军报,两地相距约1 800公里,其信息传递速度已经达到每昼夜300公里。唐代的政令,一般能够在两个月之内推行于全国,这显然也有赖于邮驿的畅通。为加强与全国各地的联系,唐代初期形成了“诸侯入朝”制度。贞观十七年十月一日(643年11月17日),唐太宗下诏:“令就京城内闲坊。为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1331〕于是,长安皇城附近的待贤坊就成了全国各地行政长官的住宅区。后来又在崇仁坊、平康坊等处开设“进奏院”。所谓“进奏院”,就是各州府在首都的办事处兼招待所,其信息传播渠道显然还是邮驿系统。
唐玄宗时期,朝廷开始发布每天的朝政简报,成为当时最重要的政务信息。这些信息也是通过邮驿系统迅速传送到全国各地,被称为《开元杂报》。尽管《开元杂报》没有刊头封面,也没有编录期号,只是逐条罗列的手抄本“信息汇编”,但是仍然不失为中国古代第一份官报,也是世界上报刊的首创。唐代的邮驿系统,不仅是四通八达的交通系统,也是组织严密的政治系统,被视为封建王朝的生命线,重要路段还派遣有军队驻防,实行军事管制。由此可见,唐代邮驿制度之完备,管理之严格,也是史无前例的典范。
一是“伤亡传送”制度。《唐律》规定:“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1332〕;“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1333〕。就是说,凡是从军参战,或随行车驾,或因公出差死亡的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传送还乡安葬。如果邮驿拒绝传送,就要处以100杖的刑罚;伤病人员返乡途中,邮驿如果不能保障其医疗和饮食,也要处以60杖的刑罚;如果因为缺乏医疗或饮食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更要处以1年的徒刑。异地任职的官员死于任所,如果家属无力送回家乡,也应当“部送还乡”。如果邮驿拒绝传送,也要处以100杖的刑罚。与此同时,《唐律》还明确规定:“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1334〕,“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1335〕。就是说,虽然应当给予传送,但是如果超出规定,格外占用邮驿的物资设备,当事者就要处以40鞭的刑罚,并且将非法占用部分以贪赃论罪,最多可处以2年徒刑。凡是拿走不应该拿走的公物者,就罪加2等;强行拿走公物者,又再罪加1等。如果是管理人员格外奉承供给,也一律按照同罪论处。
二是“品阶入驿”制度。《唐律》规定:“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虽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1336〕就是说,凡是私人事务,任职官员5品以上,候补官员2品以上,或国公爵位以上,可以投宿驿站;边远无客栈的地区,任职官员9品以上,候补官员5品以上,或者县公爵位以上,也可以投宿驿站,但是都不能享受相应的因公供给标准。凡是不够资格而投宿驿站者,就要处以40鞭的刑罚;格外索取驿站供给者,即使数量不大,也要处以100杖的刑罚;超过100杖罪责者,就按照盗窃罪论处;强行索要者,更要加重2等处罚。
三是“用驿限量”制度。《唐律》规定:“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驴”〔1337〕;“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又)一匹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1338〕就是说,按照驿马供给标准,3品以上职官及王爵者,供给4匹马;4品职官及国公爵位者,供给3匹马;5品职官及3品散官(有官衔无官职的闲官),供给2匹马;6品职官及4品散官,供给1匹马;其余职官及散官,供给1匹驴。凡是超过供给标准者,多用1匹马,就处以1年徒刑;再多用1匹马,就罪加1等;如果格外占用驿马的行程超过1个驿站者,又罪加1等;如果只是应当使用驿驴而使用驿马者,也可以减轻1等执行处罚;管理人员如果知情听任不管,也要按照同罪论处。
四是“枉道处罚”制度。《唐律》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1339〕就是说,因公乘用驿马如果擅自超出行程范围,就应当按照绕道里程来回计算,每超出1里路程,就处以100杖刑罚,超出5里就罪加1等,最多可处以2年徒刑;如果一直“枉道”超出到下一个驿站,更要罪加1等。经过沿途驿站不换乘马匹者,也要处以80杖刑罚。
五是“行李限重”制度。《唐律》规定:“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1340〕;“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1341〕;“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1342〕;“诸乘驿马赍私物,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1343〕。就是说,因公乘用驿马、驿牛、驿驼、驿骡、驿驴者,其私人随身行李不得超过10斤(约6.62公斤〔1344〕);超重10斤以内者,按照每斤处以10鞭刑罚;超重10斤以上者,罪加1等,最多可处以80杖刑罚;因公乘坐驿车者,其私人衣物等随身行李不得超过30斤(约19.9公斤),超重20斤以内者,按照每5斤处以10鞭刑罚;超重达20斤以上,就罪加1等,最多可处以1年徒刑;如果是多人同行,则应当分别计量;监管人员如果听任超载,也要按照同罪论处。如果私下携带随身行李之外的物品,每斤就要处以60杖的刑罚;如果超过10斤还要罪加1等,最多可以处以1年徒刑。
六是“驿使计程”制度。《唐律》规定:“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1345〕;“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1346〕。就是说,向驿使交付驿件的同时,也要交付铜质的通行传符,或者纸质的通行证券,并注明应当经过的驿站及日程。凡是耽误日程者,耽误1天就要处以80杖刑罚,耽误2天就罪加1等,最多可以处以2年徒刑。如果是耽误军情急件,更要加重3等执行处罚;造成贻误军机者,就要处以流放的徒刑;造成严重后果者,就要处以绞刑。
七是“文书遣驿”制度。《唐律》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1347〕就是说,应当交付驿传的文书不交付驿传,或者不应当交付驿传的文书交付驿传,都要处以100杖的刑罚。
八是“受寄处罚”制度。《唐律》规定:“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1348〕就是说,驿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私下托付他人寄送驿件,寄托人和受寄人均要处以1年徒刑。如果造成延误,以受寄人为主犯;如果是军情急件造成延误,以寄托人为主犯。
九是“误时处罚”制度。《唐律》规定:“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1349〕就是说,稽留应当发送的驿件,造成延误期限者,每延误1天就处以30鞭的刑罚;延误3天就罪加1等;罪责超过100杖之后,每延误10日就加重1等处罚,直到判处1年半徒刑。
十是“误诣处罚”制度。《唐律》规定:“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1350〕就是说,如果驿使弄错驿件地址,误送到别处,就按照延误驿件时间的规定减轻2等执行处罚。如果是驿件签发有误,就处罚签发者。
十一是“符节管理”制度。《唐律》规定:“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1351〕就是说,驿使的专项通行符节,事后必须及时交还,未及时交还者,每稽留1天,就要处以50鞭的刑罚;稽留2天,就罪加1等;稽留10天,就要处以1年徒刑。
十二是“驿畜保护”制度。《唐律》规定:“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1352〕就是说,凡是使用驿畜不当,造成驿畜脊部或颈部受伤者,伤口达到3寸,就要处以20鞭的刑罚;伤口达到5寸,就要处以50鞭的刑罚。
十三是“驿马调驯”制度。《唐律》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353〕就是说,唐代规定凡是提供驿用的马匹,必须进行调训。如果有1匹驿马未调训者,就要处以20鞭的刑罚;如果有5匹驿马未调训者,就要罪加1等,最多可处以100杖的刑罚。
【注释】
〔1327〕见李林甫《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卷第162页《驾部郎中》。
〔1328〕见李林甫《唐六典》第5卷第162—163页《驾部郎中》。
〔1329〕见李林甫《唐六典》第5卷第163页《驾部郎中》。
〔1330〕见臧嵘《中国古代驿站与邮驿》(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3页《盛况空前的隋唐邮驿》。
〔1331〕见王溥《唐会要》第24卷第459页《诸侯入朝》。
〔1332〕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26卷第490页《杂律407》。(www.xing528.com)
〔1333〕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26卷第491页《杂律407》。
〔1334〕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26卷第491页《杂律408》。
〔1335〕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26卷第492页《杂律408》。
〔1336〕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26卷第492页《杂律409疏》。
〔1337〕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0页《职制127疏》。
〔1338〕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0页《职制127》。
〔1339〕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1页《职制128》。
〔1340〕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5卷第279页《厩库199》。
〔1341〕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5卷第279页《厩库199》。
〔1342〕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5卷第279页《厩库199》。
〔1343〕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2页《职制129》。
〔1344〕根据《中国历代度量衡量值表》,唐代1斤约662克。
〔1345〕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08页《职制123》。
〔1346〕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08页《职制123》。
〔1347〕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09页《职制125》。
〔1348〕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08页《职制124》。
〔1349〕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3页《职制132》。
〔1350〕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0页《职制126》。
〔1351〕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0卷第213页《职制131》。
〔1352〕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5卷第281页《厩库201》。
〔1353〕见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第15卷第281页《厩库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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