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及发展方针
1949年底,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明确了改革旧教育的方针、步骤和发展新教育的方向。会议确定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前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教育工作的发展方针是普及与提高的正确结合,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普及为主,教育着重为工农服务。对中国人办的私立学校,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
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学制。该学制规定了当时我国的教育体系与教育结构,并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收3—7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新学制的颁布,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自己的学校系统,它标志着中国劳动人民在文化教育上的新胜利,也标志着人民教育走上了有计划、有系统发展的新阶段。幼儿教育被列入学制体系之中,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至此,自1922年壬戌学制定名的、沿用了30年的“幼稚园”,从此改称为“幼儿园”。
2.明确幼儿教育的双重任务和教育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要“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中国妇女从此翻身解放做了主人,幼儿成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1952年3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试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据此,新中国幼儿园承担抚育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便利妇女参加社会建设的双重任务。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1956年2月,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指出:“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今后将有更多的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工作。为了帮助母亲们解决照顾和教育自己孩子的问题,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有相应的增加……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在农村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主要是季节性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办一些幼儿园。卫生、教育部门应办好几个托儿所和幼儿园,使它们起示范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比较落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单靠国家投资是不可能的。因此确定了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发展方针,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逐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实施
根据建国初期确定的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发展方针,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对学前教育有计划地进行了整顿和改造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办法。
1.接管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回教育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着教育独立自主的原则,收回了被帝国主义掠夺的教育主权。1950年12月和1951年1月,政务院相继颁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和《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条例》。按此决定和条例,我国各地接管了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我国开办的幼稚园、孤儿院、育婴堂、慈幼院等机构200余所,把许多孩子从奴化枷锁下解放出来,收回了儿童教育、儿童福利事业的主权,全面结束了一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对中国学前教育主权的掠夺。
2.停办私立幼儿园,向工农子女打开幼儿教育机构的大门
根据1952年9月教育部《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精神,1952—1954年期间,教育部陆续接办了全国私立幼儿园,并改为公立。如陈鹤琴主办的南京鼓楼幼儿园、刘文兰主办的重庆景德幼儿园等。
为使劳动人民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央教育部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废除幼稚园的招生考试制度,经报名登记和核实情况即可,父母双方因工作家中无人照顾的幼儿得以优先录取;②日常在园时间从过去的半天予以延长,以利劳动妇女正常工作,并取消寒暑假制度;③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人民子女保教费用可以减收或免收;④支持在工人住宅区设立幼儿园。
3.制定颁布幼儿园规程和幼儿园教学纲要
为切实改革幼儿教育,1951年中央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并于1952年3月颁布试行。这是新中国发展幼儿园教育的具体纲要。其中规定: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培养幼儿基本的卫生习惯,注重其营养,锻炼其体格,保证幼儿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于环境的认识,以发展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谊、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
幼儿园的教养原则:使幼儿全面发展;使教养内容和幼儿生活实际相结合;使幼儿有独立活动完成简单任务的机会,使幼儿习惯于集体生活;使必修作业、选修作业以及户外活动配合进行;使幼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密切配合。幼儿园教养活动项目有: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等。
在学制方面规定:以收3足岁到满7岁的幼儿为标准;以全日制为原则,幼儿每日在园时间以8小时至12小时为准,根据需要可办寄宿制幼儿园和季节性幼儿园。为便利妇女工作,以不放寒、暑假为原则,工作人员轮流给予休假。
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规程》,使幼儿体、智、德、美几方面都得到良好发展,建立幼儿园的保教制度,1952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以下简称《暂行纲要》)。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叫教学纲要。各科教学纲要均包括目标、教学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等4个方面。
《暂行规程》和《暂行纲要》的制订和试行,明确了幼儿园的双重任务和教养并重的方针,为全面改革旧教育,为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学前教育新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4.学习前苏联学前教育的理论和经验
建国初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中央发出了全面向前苏联学习的号召。在教育上,也积极学习前苏联的经验,进行教育改革。
1950年9月,前苏联幼儿教育专家戈琳娜被聘为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顾问,1954年由马弩依连柯继任。两位幼教专家定期参与教育部对全国幼儿教育情况分析工作,赴上海、天津、南京等地对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儿园工作进行考察指导,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讲座。前苏联幼教理论和经验在我国得到系统而广泛的传播。
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教育部指定北京市六一、北海和分司厅三所幼儿园(院)为学习苏联的实验基地,翌年,又增加中央军委保育院和北师大二附小幼儿园两所实验园。苏联专家每周一次轮流到这些幼儿园观摩和分析教育活动,全国各地经常派人参加。1950年9月4日,教育部正式通知全国幼教工作者学习《苏联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和《我的儿童教育工作》等书,各地幼儿园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向苏联学习。
在教育部确定的向苏联学习的五所实验幼儿园中,六一幼儿园和中央军委保育院系创办于老解放区的幼儿教育机构。两院的幼教工作者在长期艰苦环境中为保护和教育革命后代所付出的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和忠诚,在学习苏联过程中也得到明显体现,不但保证了向苏联学习的质量,同时也对各地幼教工作者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她们“一切为了革命,一切为了孩子”的精神以及所创造的保教结合的原则等宝贵经验,在当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传播,以至影响了对老解放区先进保教经验和资料的整理、保存和继承。这对建设我国自己的幼教理论是一大损失。
(三)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高等教育部,中央教育部机构相应调整,幼儿教育处调整为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幼儿教育事业在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下得到迅速发展。
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决定:各类型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日常行政事宜,均由主办单位(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群众、私人等)各自负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等业务,在托儿所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至此,我国的幼儿教育便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领导管理体系。
(四)学前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1.幼儿园的发展
1953年1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召开大区文教委员主任会议,提出1953年文教工作的方针是“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
1955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规定提出: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独办或联办,幼儿园所需教养员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应该按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方针,“根据需要与可能的条件积极发展托儿所、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办一些幼儿园起示范作用”。同时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可用多种多样办法办理,但必须以整日制(即日托)为努力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最初几年中,由于领导重视,幼教发展方针积极稳妥,符合国情,切合实际,并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的步调相适应,因而幼儿园以及各级各类幼教专业学校发展速度逐步稳步上升。
从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一书中可见:幼儿园事业不仅稳步发展,办园的形式也灵活多样,如有整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季节制和临时性等。说明在这一时期,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方针是符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与幼儿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实需要。
2.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
良好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幼儿园、发展幼儿教育的关键。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十分重视幼教干部与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1952年7月颁发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得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短期师资训练班等。同时还规定,“为了便利学生观察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或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附近小学、幼儿园为实习场所”,使总则中“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针”和“教育原则”中“应注重参观、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神得以落实。50年代,一批独立设置的幼儿师范学校先后成立并迅速发展,为新中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培养了一大批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
3.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设置的教育系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精神,将分散于一些高校的有关专业,适当合并,调整为学前教育专业或幼儿教育系,以便集中力量,切实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此后,南京师范学院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西南师范学院教育系、西北师范学院教育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等5所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承担了为全国培养幼儿师范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幼教干部的重任。
由于政府对幼儿园师资的培养重视和制订了切合实际需要的多种政策,使正规幼儿师范学校与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手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造就了一批中级和高级的幼儿教育的生力军,提高了原有幼教干部和教师的专业水平,为我国幼儿教育的起步与发展起着奠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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