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前教育史:实施的必然性

学前教育史:实施的必然性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4年2月,苏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学前教育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托儿所组织条例》。《托儿所组织条例》的颁布,为老解放区建立完善、规范的学前教育制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孕妇、产妇、婴幼儿的保护、待遇等均作出详细规定。

学前教育史:实施的必然性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但学前教育的发展却远远超过经济较发达的国民党统治区。这种状况是和中国共产党“重视保育事业,抚养革命后代”的学前教育方针分不开的。

(一)妇女地位提高,参与革命生产活动,建立学前教育机构

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工作,需要有学前教育这样的机构来保育儿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实行男女平等。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纲领,其中明确指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男女平等在老解放区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是妇女得到了土地。妇女同男子分得同等数量的土地,由妇女独立经营与支配。二是与男子同样享受劳动报酬,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可以得到同男子一样多的报酬。三是与男子一样加入工会等组织,享受同样的权利,履行必要的义务。由于女工自身的特殊性,她们在生产、生活中都得到了特殊照顾。妇女要全身心地参与社会生活实践,就必须把她们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把孩子组织到社会教育机构中去。

(二)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

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建立以后,党和政府一贯关怀幼儿的成长。1930年江西苏区兴国县总工会提出了要创办妇科院、育婴院、幼稚园等。1931年湘鄂赣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文化问题决议案提出,要注意学龄前儿童教育,注意看护小儿的教育。1932年在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学制,把幼稚园列入普通学制的第一类,收3—7岁的儿童,为3岁以前的儿童设保育院。1933年,全苏区教育大会上提出了要在苏区逐步建立一些能够养护、管理未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如幼稚园、托儿所等,以实现增进社会进步和妇女的彻底解放。

1934年2月,苏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学前教育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托儿所组织条例》。《条例》规定:“使小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在集体的生活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活习惯。”“有选举权的人生下的小孩凡过1个月至5岁(须无传染病)都可以进托儿所。”同时《条例》对托儿所的规模、作息制度、环境设备、保教人员的编制标准、小儿的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托儿所组织条例》的颁布,为老解放区建立完善、规范的学前教育制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www.xing528.com)

1938年初,在武汉成立了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该组织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国共两党合作的产物。战时儿童保育会把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把儿童培养成追求真理,手脑并用,自觉工作,反抗侵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同年8月,在延安成立了战时儿童保育会陕甘宁边区分会,以更好地保护、教育、培植新中国的嫩芽为目标。1939年,陕甘宁边区把加强保育儿童的工作,注意儿童的健康使其健全发展列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941年,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实行儿童保育”列为中心工作,并且专门作了“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决定要求,在边区民政厅设保育科,各县要添设保育科员1人,区乡政府内也要添设保育员1人。对于如何保护孕妇产妇及其待遇,婴儿保育、托儿所的建立,保姆的待遇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是继《托儿所组织条例》之后老区又一重要的学前教育法规文件,它对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学前教育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46年12月,为适应解放战争和土改工作的新形势,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战时教育方案》,号召“各级学校及一切社教组织,亦应立即动员起来,发挥教育上的有生力量,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卫战争服务”。

(三)儿童公育的萌生

革命战争年代军政干部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和子女,只有实行儿童公育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根据地实行军事化的供给制,儿童公育能够解决儿童成长需要的经费和场地等条件,儿童公育是战时体制的特殊需要,带有浓重的战时共产主义色彩。

1934年2月,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比较清晰、完整地表达了儿童公育的愿望。1941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实行儿童保育”。同时对孕妇、产妇、婴幼儿的保护、待遇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如男子不得与孕妇乳母提出离婚,各机关团体学校不得推卸怀孕或携有婴儿之女工作人员,对于带有婴儿及孕妇之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不能要求过高,其工作时间每日只有4—6小时,且不妨碍其哺乳时间。孕妇产前休息一个月,产后休息一个半月,孕妇于生产时,发给生活费和营养费,产前产后酌发大米、白面。婴儿未满周岁,每儿每月均发保育费10元;满周岁的婴儿,领取半个成年人的伙食粮费,补发给保育费5元。婴儿衣被均按成人发给,每年发宽面布5丈,棉花3斤。周岁以上的儿童,其衣食按成年人发给,津贴每月2元等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儿童公育的物质需要。1945年,边区保育工作规定:一方面,要建立公育制度,凡抗战将士及一切机关工作人员子弟,一概都由政府抚育,以便使家长们能专心致力于抗战建国的事业,更加提高他们的工作热忱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行保育工作,使这个工作真正能普遍地深入到民间去,为边区的儿童谋福利。这个文件,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孕妇、产妇、保姆、儿童的待遇,奖励儿童集中起来管理与教育,成立保育院、托儿所等,儿童公育制度更加明确起来。

随着形势的发展,至1945年,陕甘宁边区有托幼组织90多个,集中在保育院、托儿所、幼稚园中受公育的儿童有1 180余名,分散在各个机关托儿所的儿童有930名。享受公育的孩子,从出生至学龄期,他们的衣、食、住、教育等,均由政府供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