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良好愿望出发,大陆在继续大力推动两岸交流和人员往来的同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台措施,帮助台商和台湾民众解困纾忧。2008年明确台胞子女在大陆就读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并“适当照顾”;开放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放宽台湾医师来大陆从事行医的条件;批准台湾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在大陆成立基金会;出台规定解决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继续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协助台湾旺季果菜销往大陆;出台方便两岸人员往来新举措,包括进一步开放“小三通”,实行台胞证终身号码,增加台胞口岸签注点;加强两岸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出台一系列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帮助台湾企业纾困、共同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策等。这一系列举措,从经济、社会、司法等诸方面方便了台湾同胞,进一步保障了其基本权益。
2008年11月4日,第二次“陈江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适应了双方贸易日益扩大情况下,食品贸易可能引发的问题与摩擦,尤其是对两岸民众食品卫生与健康的关注与重视。双方为此规定,“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信息(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信息(讯息)”。双方决定“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以便于进行紧急磋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双方还决定“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讯息)交换”等。这对于保障两岸食品市场的安全,共同打击不法商人,增强两岸互信,维护两岸民众的基本权益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陈江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会在预备性磋商中,已原则同意将经济犯罪纳入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对象。这次在南京签署的协议,双方同意“共同打击两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别是重点打击:“(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进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同时,两方同意建立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罪犯接返等司法互助机制。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它将取代两岸红十字会1990年签署的《金门协议》,成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最新依据,以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www.xing528.com)
两岸的良性互动,使两岸共同抓住了机遇,增进了民众的福祉。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第三次“陈江会谈”预备性磋商时就表示,两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对两岸交流影响巨大。一方面改变了两岸人民的生活,另一方面改变了人民的心理,过去的对抗被合作取代。“更重要的是,去年(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也因两岸交流的发展,使得大陆和台湾成为最早迈向复苏的国家和地区”(《台湾周刊》,2009年第16期,第8页)。第三次“陈江会谈”后国台办主任王毅更明确指出,新的协议签署后,两岸经济关系从实体经济向金融领域拓展,两岸经济往来从单项投资发展到双向投资,两会商谈也从经济性议题拓展到社会性议题,两岸经济往来正常化的目标正在实现(《台湾周刊》,2009年第17期,第2页)。
这一切,预示了两岸未来和平发展的前景。在此基础上,两岸民众期待更快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两岸高层则进一步规划更为美好的愿景。马英九于2008年12月3日在“外籍记者联谊会”上表示,两岸需要建立信心机制,特别是军事互信机制;12月12日,马英九又在美国《华盛顿时报》发表专文强调“为奠定持久的两岸和平,台湾将努力与大陆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并创造有利于签署和平协议的条件”。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就进一步推进两岸关系提出了:恪守一个中国,增进政治互信;推进经济合作谈判,促进共同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纽带;加强人员往来,扩大各界交流;维护国家主权,协商涉外事务;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的六点意见。这一意见,在岛内再次引起强烈反响,台湾当局、国民党及岛内民众充分肯定大陆推动两岸和平发展的诚意和善意,期待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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