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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税制改革:变革中的民国工业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政府的税制改革包括两个部分,即关税自主权的恢复和裁厘改税。南京政府成立后即启动关税自主的外交攻势。从1928—1930年间,南京政府陆续与美、英、法、德等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最终与日本也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例如在1932年12月,南京政府颁布了进口货物原产国标记条例,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国名,在“九·一八”后全国人民抵制日货的背景下这个条例的颁行显然是反对日本产品对内地市场冲击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税制改革:变革中的民国工业

南京政府的税制改革包括两个部分,即关税自主权的恢复和裁厘改税。

1.关税自主的恢复

1842年后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实行列强控制的协定关税。协定关税不但使政府财政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中国也丧失了调节关税保育民族工业的能力,使国内市场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品任意驰骋的自由市场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即开始恢复关税自主权的外交谈判,但由于政府更迭、政局不稳,谈判半途而废。

南京政府成立后即启动关税自主的外交攻势。从1928—1930年间,南京政府陆续与美、英、法、德等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最终与日本也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在新的关税条约中,各国放弃在华一切关税特权,中国基本实现了关税自主,并分别在1928年12月、1930年12月、1933年5月和1934年7月四次修订关税税则。

对于关税自主后南京政府实行的四次税则调整对工业发展的影响应当如何评价,南京政府新的关税税则的性质到底是财政性的关税还是保护性的关税,通过对表4—1的分析来解答。

表4—1 非竞争性进口产品分类的税准*

*税准指税额对同类进口货物起岸价格的平均百分比
资料来源:郑友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2页。

在表4—1中,总税准在1929年后有了显著的增加,这是第一次国定税则调整的结果,但总体税准仍然较低;在1933年是一个突破,总体税准提高到了23.1%,这次调整的背景是中日关税协定的期限已满(为了换取日本对中国关税自主的支持,在1930年和日本签订了一个为期3年的特别关税协定),南京政府乘机全面修订税则;在第三个关税税则遭到了日本的反对和破坏后,南京政府又修订了第四个关税税则,其总体税准实质上比第三个税则还要高,增长了8个百分点还多。因此,从总体来看,四个税则税准在不断提高,这对于抑制进口,缩小逆差意义重大。中国进口物量指数也因此从1926年的100下降到了1936年的55。[10]进口的下降无疑给民族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和机会。

但总体税准的下降还不能评估对国内工业的具体影响。在表4—1中,郑友揆先生把进口品分为两类,竞争性的进口品和非竞争性的进口品。非竞争性的进口品指国内不生产或没有替代品的商品,而竞争性的进口品则指国内能够生产的商品,并进一步依据国内生产量对进口量的百分比从1%—100%以上划分为三大类。

如表4—1所示,在1929年的税准中,非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上升很快,从5.1%升到了17.2%,而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只是从4.1%上升到9.0%,虽然竞争性进口品税准有一定提升,但远不及非竞争性进口品的提升速度。在这个阶段,可以判断这个国定税则是财政性的,[11]但也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有积极作用。

在1931年的税准中,非竞争性进口品和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保持同步增长,但保护性关税已初现锋芒,在11—100%这个板块内的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突然升到了28.5%(无出口)和15.2%(有出口),而这个板块对应的国内工业就是一些发展较快的新兴工业,如棉纺织品、纸烟、呢绒和糖等。到了1933年,南京政府第三次修订税则,大幅度提高税准,这时保护性关税的形势已成,在11—100%的板块中,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又进一步提升,达到了47.9%(无出口)和27.1%(有出口)。到1936年这两项甚至提高到了56.1% (无出口)和34.3%(有出口),其中无出口的一类竞争性进口品的税准达到全部进口品类别中税准之最高。由上分析可知,1933年后的关税税则就是一种保护性的关税。[12]

关税自主后,在保护性关税色彩逐渐加深的情况下,我国进口货物的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见表4—2。

表4—2 中国进口货物构成统计(1920—1936) 单位:%(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72、73页

如表4—2所示,在保护性关税的影响下,到1936年,中国进口品中生产资料部分已占到了44.4%,而消费资料部分从最高的1930年的73.1%下降到了1936年的55.5%,其中直接消费品下降到42.5%。进口产品结构的变化也说明我国工业发展环境有所好转,竞争性的轻工业产品进口下降,而有利于工业发展的生产资料的进口在增加。

如以上分析,南京政府的国定税则从总体表现上保护性色彩很浓厚,尤其是后两次税则的修订,因此其对国内工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保育意义。[13]以近代两大支柱产业之一——面粉业为例。关税改革前,进口面粉是免税的,关税改革后洋粉进口税加至每担课以0.75海关金单位再附加税10%,其目的“在乎保护国内面粉工业”。洋粉提税后,“世界任何国家输往中国之面粉数量难期过大”。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粉厂一扫在洋粉压迫之下萎靡不振之态,开工率大增,从20年代的50-60%增加到80-90%;用作原料的洋麦进口也大幅度上升,1931年增至1961.4万关担。上海各大粉厂在30年代初获利均较前丰厚。阜丰面粉厂之获纯益,1928年为20万元,1933年为25.8万元,1936年增至36万元,较1928年增加了80%;股息和红利1928年为11万元,1936年为21万元,净增近1倍。[14]

此外,近代中国对本国工业的保育已经不仅仅只是通过关税壁垒,非关税的贸易保护手段也在逐渐尝试。例如在1932年12月,南京政府颁布了进口货物原产国标记条例,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国名,在“九·一八”后全国人民抵制日货的背景下这个条例的颁行显然是反对日本产品对内地市场冲击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政策。

总之,这个阶段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保护手段都对抑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促进本国工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裁撤厘金与统税制度的建立及对工业的影响

厘金制度设于晚清,它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广为诟病;同时它又是一种通过税,任意设置关卡,重复征收。在贪官污吏的盘剥下厘金制度严重阻碍国内商品的流通,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近代工业的发展。相反,进口货物只要缴纳一次子口半税后即可行销全国,这种鲜明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国内工业品的竞争力,造成洋货和国货的不平等竞争。

1930年,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裁撤厘金令》,规定自1931年1月1日开始,将全国所有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税费中含有厘金性质的以及常关税、子口税等一律廓清,各地征收上述税费的机构也一同裁撤。同时,南京政府开始征收统税,统税的征收坚持“一物一税,一次征收”的原则。到1936年,统税的征收范围几遍于全国,税率也普遍提高,和关税、盐税一样成为南京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裁厘改税的税制改革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裁厘改税减轻了国内工业的负担。裁厘改税后,简化了税目,裁撤了税卡,确定了统一的征收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征税的随意性,税收渐趋合理,使工业企业对税费有了一个合理的预期,减小了工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次,裁厘改税消除了中外工业产品竞争的不平等。改税以前,进口商品只要缴纳一次子口半税即可行销全国而免征税费,而国内商品却税费繁多。通过裁厘改税,中外商品征收同样的统税,竞争环境渐趋平等。[15]

最后,裁厘改税加快了国内商品的流通,有助于扩大国内市场。裁厘改税减少了商品流通中的费用,提高了市场运转的效率,也加强了国内工业品的流通活力,为国内工业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此外,商品出口即可退还所缴统税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刺激了国内产品的出口,对国内工业品开拓国际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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