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的成功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它体现了中国的精英阶层融入现代世界体系的强烈冲动,这一点在革命后一系列密集的立法活动、政策的易辙和社会理念的更移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宣泄。而这些新的制度、规范、理念随后在市场的刺激下在经济领域尤其是近代工业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推动了近代中国第一次工业发展的热潮。
毋庸讳言,辛亥革命并不符合我们理想中的资本主义革命,它掺杂了太多陈旧的东西,包括从萌芽时期和封建地下势力纠缠不清的关系以至成功之后与旧官僚的结盟等等。但不论怎么说,辛亥革命是中国的精英阶层开眼看世界后在近代中国努力导入新鲜元素的一次艰难尝试,在这一点上,辛亥革命各派系是取得了共识的。那种将近代旧派精英脸谱化的历史叙事实质上是对这些精英智识的一种侮辱,可以说,新旧精英在关于导入近代元素到中国的问题上是大体一致的。
因此,革命之后,我们看到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也最迅速的立法高潮。这场立法高潮从只存在了90多天的南京临时政府一直持续到北京国民政府初期。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在短短的存续期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初步确立了近代的法统观念和体系,使其成为规范整个民国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的纲领性的规则,对整个社会从思想到行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5]最为突出的是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意义的宪法从形式上奠定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制度框架,它所主张的一些近代的民权、宪政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观念。
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些旨在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具体法规,这些法规从不同方面对经济生活进行了界定,期望为近代产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规政策环境。比如,孙中山就任大总统后不久即颁布保护私有财产的法令,法令申明“临时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并规定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从这五条的具体规定看,体现了新政府对保护产权的高度重视。虽然鉴于当时革命形势的发展,法令中隐约包含了政治对产权任意宰制的风险,例如对清朝官吏财产处置办法的规定。但总体来讲,这一法令开宗明义地表明政府有保护产权的良好意愿。
临时政府还发布文件保护华侨和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并积极处理了一批破坏交易的积案,鼓励人民兴办实业,从而掀起了一场兴办实业的热潮。
马克思认为,革命是人民的盛宴。在这场盛宴中,人民得到了教育,思想发生了飞跃。的确,革命为了取得胜利,往往会鼓励进行程度不同的动员,在这种掺与程度骤增的动员中,新的社会观念、思潮以至风气会逐渐形成,不论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都会以新的精神面貌出现。在这种掺杂着民族主义的兴办实业的过程中,政府作为权威体系的倡导显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如果说,南京临时政府为近代资本主义政府奠定了法统,初步申明了政府对发展近代经济的鼓励,用动员民众(精英)的方式开化了社会观念和风气,那么,北京国民政府的具体的立法工作则践行了这种新的观念、精神,推动了经济的近代化特别是工业的近代化。民国元年9月25日,孙中山、黄兴和袁世凯三人会谈后发布共同拟定的《内政大纲》,其中宣布北京国民政府将致力于: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业,以厚民生;提倡奖助国民实业,先着手于农林工商;迅速整理财政等。[6]这一宣言即表明北京国民政府继承南京临时政府推动经济近代化特别是工业近代化的基本立场。在这一基调下,北京国民政府在其后的十几年中一直致力于经济法规的修订。
当然,从北京政府的组成人员来说,北京政府确实体现了资本主义革命派和有近代意识的旧官僚的某种结盟。在推动经济立法的过程中,他们由于经历不同,思想迥异,在具体政策思路方面颇有差异,但在促进中国近代产业发展这一点上,却是基本一致的。
例如,对北京政府经济法规的制订有重大影响的张謇和周学熙,他们在经济法规和政策的导向方面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来自于二人不同的产业发展思路。张謇认为官办产业“排调恢张,员司充斥,视为大众分利之薮,全无专勤负责之人”,“与财政上有徒然增豫计溢出之嫌,于实业上不能收商贾同等之利,名为提倡,实则沮之”。正是张謇对官办实业低效、浪费、管理落后的判断,在他就任伊始就发布公告“自今为始,凡隶属本部之官业,概行停罢,或与招商顶办”,但同时张謇也清楚“如丝茶改良制造之类,为私人或一公司所不能举办,而又确有关于社会农商业之进退者,酌量财力,规画经营”[7]。在解读张謇的政策思路中我们恍然之间会误认为遇到的是一位当代的经济学者。
而周学熙与张謇的看法就存在分歧,他认为,“赋出于工商”,振兴产业的政策是开源理财的手段。他主张“举个人所难办,公司所难成之事业”,如路矿、航运以至于纺织等“均由国家直接经营之”;当然,周学熙也吸收了办洋务的教训,他说“每年积国库之所余,兴办工业。先办民生工业,再办军事工业”。[8]周学熙的工业化之路和张謇有着重大的区别,他主张以国家资本为主体利用国家权力的强大动员,快速推进工业发展,而张謇主张以民营资本为主体走市场推动的工业化之路。此后,中国一百几十年的工业化道路不外乎也是在这两者之间不断摇摆。[9](www.xing528.com)
但二者在发展资本主义近代工业方面却是一致的,所以,其后民国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也都体现了这种意图。相对而言,张謇在民初的经济立法中留下的个人烙印更明显一些。本文仅列出该时期部分与近代工商业直接相关的立法、政策及其颁布施行时间,见表3—3。
表3—3 工业产品值指数表(1912—1936)
资料来源:徐建生:《论民国初年经济政策的扶植与奖励导向》,《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同时,这个阶段的立法工作过程体现出的旨趣和中国历代王朝立法工作还有所不同,这一点对于我们更清楚地把握那个时代法权体系的变革也有重要意义。北京政府刚一成立,袁世凯就命令工商部“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并挈比古今中外度量衡制度,筹订划一办法。”工商总长刘揆一随即“召集全国富于工商学识经验之人,开临时工商会议于京师……政府可以通商民之气谊”,在1912年11月1日召开了首届全国工商会议,与会代表152人,其中商会代表77人,其他工商团体代表46人,其余为政府各部代表及特邀来宾。在会议中共汇集了工商部百余件议案和代表自备的大量议案。这些来自工商各界的代表在议案中也充分表达了他们意见心声,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一、迅速制定各项经济法规;二、改变垄断政策,许民自由经营,并尽保护提倡之责;三、确立特别保护法,实行补助和保息;四、裁免厘税,改良税则;五、提倡国货,仿制洋货,振兴本国制造业。[10]这次全国工商会议表达的自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要求政府奖励扶植国内工商业的意见也都陆续反映到了其后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工商法规中。
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立法工作是中国在向近代化转型期最大的一次造法运动,它得到了当时大多数政治、经济精英的支持。在具体制定中也都经过了一定的政治、社会程序,符合把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结合的造法程序,尤其是张謇主政工商部主持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充分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近代产业的意图。
像有人评议晚清的立法活动说“虽摹仿他人,颁布一种商律,但是定法律的人没有法律思想,也不明商业习惯,徒有规定,不能实施”[11],这种缺乏技术理性和实践基础的立法和具体的经济生活两张皮,自然无法实施。在晚清的立法活动中,统治者尽量避免可以提高立法质量的社会参与,例如《商会简明章程》过于简略,对商会的权限与活动范围又施予了许多限制,不能满足工商业者的要求,引起商会不满。1911年,四川全省各商会召开联合大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诮。”[12]于是联名呈文农工商部,要求重新修订而扩大商会权限,同时致函各省商务总会,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然而,清朝统治者却担心工商业者借此滋长政治权力,未予答复。直到清朝被推翻,也未见农工商部重新修订商会章程。
而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立法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尤其是法律调节对象的看法。在1914年3、4月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门讨论了工商法规问题。会上工商界提出了不少修改、补充和实施的意见。对于工商界的这些建议和意见,虽然因有些法规已经颁布,来不及吸收采纳,但是张謇同样颇为重视,并力图补救,对该会关于商律案决议的呈文批道:所提建议“均具卓识,深堪嘉尚,当由本部酌量采择,分别订入施行细则,或转咨法律编查会,以备编订完全商法典,及破产民事诉讼律之参考可也”。[13]在后来制定有关法规的施行细则中,一定程度地吸收采纳了工商界的这些建议,乃至修改了某些法规条文。
北京政府初期的立法活动不但积极征询工商业者的建议制定新法,甚至根据工商业者的意见修改旧法。据虞和平查证,1914年9月12日,民国政府颁布《商会法》。各商会对新颁法不尽满意,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尤其是针对政府取消总商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和行文程式把各商会视同同级政府机关的下属组织这一点,表示强烈反对,并纷呈函电,坚决要求修正。1915年3月25-29日,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总事务所还召集21个省区商会的78名代表,举行了全国商会临时代表大会,专门讨论《商会法》修改问题,议决通过了修正草案和意见书,并提请政事堂转呈大总统核准公布。在全国各商会的力争之下,北京政府终于完全接受了全国商会的修改意见。
此外,民初北京政府的立法工作还大量吸收了法律专家的参与,并有专门机关负责,法律专家的技术理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因此,北京政府初期修订的一系列工商业法规具有较高的质量,在数量上也超过了前代,制定了许多晚清没有的新的法律法规。北京政府还在晚清的基础上增益、修订了许多法律。例如最重要的两部单行法令——《公司条例》和《商人通例》,在晚清《公司律》131条的基础上增加到了民国时期的251条,而《商人通例》则从晚清的仅有9条增加到了73条,在法令的严谨度、可操作性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而晚清的《商会简明章程》只有简略的26条,民初1914年颁布的《商会法》则有60条(1915年颁布的修正商会法为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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