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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以马福祥、马鸿逵、马麒、马步芳为首的西北回族军阀集团的产生,是民国史和西北地方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从清代回族人民的基本历史要求及清政府之于回族政策的演变入手,对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探讨。回族人民的实际社会地位低下,在法律上受到公开的歧视。但是,门宦的产生还有另一个社会历史条件,即清政府对回族的民族压迫及其僵死的国家区域结构形式。

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论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以马福祥、马鸿逵、马麒、马步芳为首的西北回族军阀集团的产生,是民国史和西北地方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从清代回族人民的基本历史要求及清政府之于回族政策的演变入手,对西北回族军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探讨。

一、清代回族的基本历史要求及其曲折表现

清王朝建立后,以强大的武力残酷镇压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信奉伊斯兰教的广大回族人民,备受清朝统治者的歧视和压迫。清朝统治者以野蛮的屠杀对付回族人民不屈的反抗斗争。白寿彝教授正确指出,在清代二百多年中,几无一朝无大规模屠杀回族人民的事实。“迄今,滇西人口缺少,西北地旷人稀,与此三百年间之屠杀不无关系”[1]。回族人民的实际社会地位低下,在法律上受到公开的歧视。回民纠众持械,罪加一等;回民犯盗窃者,面刺“回贼”字样。

然而,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她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过自己应有的贡献。她与生息养育自己的神州大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向心力。在清政府残酷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僵死专制的国家区域结构制度的统治下,广大回族人民的基本历史要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维护祖国的统一,确认并坚持回族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回族聚居的地方是中国区域结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争取本民族的生存权利,要求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这两方面的基本历史要求,代表着回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着回回民族当时在祖国大家庭中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贯穿于回族人民发展斗争的始终。它在清朝统治者残暴的民族压迫政策和僵死的国家区域结构制度下,顽强地、曲折地甚至是变态地表现出来。它也是我们认识和掌握回族的演变发展及其反抗斗争以及回族军阀产生的指导性线索。

回族人民信奉的伊斯兰教,在回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回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大分散、小聚居”的居住方式。与此相适应,在宗教上产生了“教坊制”,即以一个清真寺为中心对所辖教区教民的管辖。在教坊制下,清真寺成为回族聚居区的宗教、文化经济乃至政治活动中心,“它是穆斯林过宗教生活的场所;是调处穆斯林一般民事纠纷的法庭;是培养宗教接班人的学校;是协调和决策一坊教众事务的最高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它也是指挥作战的参谋部和司令部”[2]。清真寺中的掌教者(阿訇)不仅是宗教职业者和教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主持者,同时也是教民的户婚、钱粮、词讼等民政事务的掌管者。教民对之“如奉官府”。“而民之敬信阿訇、乡约,犹甚于官。”“凡经官数任,而不能结之案,第凭阿浑抱经盟誓,即可了结”[3]。教坊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实际上体现了回回民族的基本历史要求。中国伊斯兰教的三大教派:格的木、依黑瓦尼和汉学派(西道堂),除汉学派有自己独特的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外,其他都实行教坊制。

但是,后来于清康熙至乾隆年间,又有伊斯兰教的苏菲派,经马来迟、马明心等人传入我国。苏菲派传入我国后,建立了不同于教坊制的另一种伊斯兰教组织制度——门宦制,并因传教者和某些宗教行为上的不同(并非教义不同),先后形成虎夫耶、哲赫林耶、嘎得林耶、库不忍耶等不同的门宦。这种新的组织制度的特征是:教民必须绝对服从教主(道祖、太爷);教主世袭;教主或通过其代理人“热依斯”在宗教事务和户婚、钱粮、词讼等民政事务方面对所属教民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管辖权;教主的“口唤”(命令)教民必须绝对服从。教主至高无上的教权是门宦制度的核心。

关于门宦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中所主张的“阶级分化说”。该书认为:“门宦制度就是回族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随着回族经济的发展,天课的增加,土地的集中,“在教坊之内,原来的教长与教民之间的宗教等级的差别,转化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社会阶级的对立了”,因此从教坊内部产生了门宦制度。该书认为,始建初期的哲赫林耶门宦代表回族民众的利益,反映“农民对压迫者的意识”;与之相争的虎夫耶花寺门宦则代表回族地主阶级的利益,格的木教派也代表回族地主阶级的利益。[4]但以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解释门宦的产生及其相互间的斗争,是不够全面的。对广大穆斯林群众发生巨大影响的门宦制度,有其超出阶级意义的民族背景,不可简单地贴上“阶级”的标签了事。事实上,门宦产生前,回族内部并非只有宗教等级差别而没有地主与农民的对立和斗争(回族不可能在自元、明至清初几百年中保持内部不产生阶级分化)。门宦产生之后,门宦内部教民起来与教主斗争的事向来不见经传。既然门宦内部存在着阶级对立,把门宦之间的斗争视为阶级斗争就更嫌牵强了。“阶级分化说”自从《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于1947年在延安出版以来,一直为学术界所遵行,近五十年没有实质性变化。后来一些学者只是对其稍加说明而已。如,花寺门宦代表地主阶级,表现为其拱北和清真寺雕梁画栋,富丽堂皇,其传教者“居高屋华堂”;而哲赫林耶门宦的道祖马明心“清贫度日,自奉俭朴”,因而代表“受苦难人民”的利益等等。[5]

门宦制度是回族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门宦的产生还有另一个社会历史条件,即清政府对回族的民族压迫及其僵死的国家区域结构形式。前一个条件使门宦的产生成为可能,后一个条件使门宦的产生成为必要。门宦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回族内部阶级分化的结果(这种分化早已有之),而是在新的生产力水平上回回民族基本历史要求在宗教组织制度方面的表现。由于回族内部生产力发展不平衡,门宦制与其他各教派的教坊制呈现出并存的局面;又由于回族生存自主的历史要求狭隘化地集中反射在门宦的教权上,门宦之间以及门宦与其他各教派之间基于教民与经济收入归属的斗争从未间断,甚至演化流血事件。更由于体现回族基本历史要求的门宦制度往往与清政府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以及封建专制制度僵死的国家区域结构制度相冲突,门宦和其他各教派为了回族的生存和自主权利,在忍无可忍时不断起义反抗,与清政府兵刃相见。

就在回回民族反抗斗争的艰难步履中,清政府政策上发生的某些变化,使回族内部政治力量产生了分化,滋生出了回族军阀的萌芽。

二、回族内部政治力量的分化和回族军事实力派的出现

同光年间西北回民起义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投降就抚的历史。陕西格的木派的赫明堂、米阿訇,金积堡哲赫林耶门宦的马化龙,河州花寺门宦的马占鳌、马千龄、马海晏,北庄门宦的马悟真、马璘,穆夫提门宦的马云、马维翰,胡门门宦的马万有、马福寿,洮州的马芳,依黑瓦尼派的马万福等,都先后向清廷投降就抚。过去我们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一历史现象的。一是从阶级上分析,认为投降是回族内部上层地主阶级对广大起义回民的出卖,它代表了回族地主阶级的利益,给回族下层群众带来了灾难;二是把投降归结于伊斯兰教阿訇们的信仰和思想方式,认为“伊斯兰教中的某些教义是提倡人们忍耐、顺从的……由于伊斯兰教的阿訇平日积极宣扬这些教义,因而在许多穆斯林中便长期形成了一种随遇而安的心理和人生态度”。“伊斯兰教的这些教义即使他们认为这是结束这场民族灾难的唯一出路……”[6]我们认为,阶级和民族不是同一个层次的现象,从阶级的角度回答民族现象中的问题,当然中肯但不全面。民族层次的问题更复杂一些,仅从阶级的角度去解释,未免简单化了一点,如马克思所说:“在这种民族高潮面前,一切阶级的差别都消失了。”[7]至于从宗教教义方面去寻找答案,就更不全面了。伊斯兰教主张忍耐和顺从,同时也主张“圣战”和“舍西德”精神。

实际上,回族人民在反清斗争中的投降行为,在阶级、宗教、道德原因背后还有其深刻的内在历史根源。我们认为,它和回族人民的反清起义一样,是清代特定历史条件下回族基本历史要求的表现。起义和投降,都反映着回回民族要求生存和自主的合理愿望。清朝统治者野蛮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和僵死专制的国家区域结构制度与回回民族的基本历史要求之间的矛盾,作为当时西北地区社会的主要矛盾被凸显出来。它制约着一切其他社会矛盾,推动并决定着历史进程的演变。这一特定的社会基本矛盾本身,就排除了起义回民推翻清政府、打倒回族内部教主或地主的可能。它的运动发展导致了回民起义,但也注定了这种起义不是一般的反封建的农民起义(如太平天国运动),而仅仅是一种争取能在中央政权管辖下自主生存的民族斗争。同样,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发展也决定了当回族真正能够取得生存自主的权利时,向中央政府投降就抚,符合回回民族的根本利益(不仅仅是符合其上层的利益)。回族的反抗与投降,都是回族基本历史要求在不同条件下的曲折反映。它既表现了回族人民要求自主生存的决心,也表现出了他们向往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服从中央政权的愿望。有学者对马化龙“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起推翻清王朝,建立政权的雄心壮志”[8]而惋惜。殊不知,推翻清王朝,建立自己的政权,不可能成为清代回族反映其根本利益的基本历史要求。马化龙发自肺腑的自白并不是虚伪的假话或懦弱的表现,而是反映了广大回族人民的心声:“吾本念经人,遭逢乱世,为众推戴,不得不维持桑梓,苟延残喘。俟东南军务平定,甘肃重见天日,必有贤明长官主持大局,届时吾即投诚,当一个太平百姓,予愿足矣。”[9]历史的悲剧在于,金积堡陷落和太子寺大战之前,清廷几无容忍回族生存之心,屡将招抚当作血洗屠杀前的诱物,致使乡邦破碎,生灵涂炭,千里原野抛满了无辜穆民的累累白骨!

回回民族的基本历史要求决定着他们起义的目标,同时也决定着他们投降的条件。无条件的投降对他们中任何一个阶级或阶层的成员来说都是极大的侮辱。投降就抚的条件很简单,就是允许回族穆斯林享有生存自主的权利。马化龙从同治元年到同治九年十一月,先后三次就抚,但每次总是“伙党尚聚,军械不交”[10]。他多次“佯为陕回乞抚,阳缴枪马,而阴实资之”[11]。当清政府允许接受这一条件时,起义首领多有投降;而一旦发觉这种允诺仅仅是一种骗局时,便再次奋起斗争。清官军头疼地认为:“甘肃之回,旋抚旋叛,几与陕回同”[12]。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回民起义中有那么多屡降屡反的首领。

附有这种条件的投降,当然不是起义者一厢情愿所能解决的问题。这还取决于清政府的态度,取决于清政府是否作出让步。纵观西北地区回民起义的全过程不难发现,在金积堡陷落和太子寺大战之后,清政府对待起义回民的政策有着某种程度的变化。在这之前,清政府的“抚”,主要是一种缓兵之计,如甘肃布政使恩麟在接受马化龙求抚时所说:“……势难兼顾,姑许投诚,以示羁縻。”[13]可见清政府方面实际上是在玩弄假抚真剿,先抚后剿的把戏;在这之后,左宗棠主张“将良回分别招抚”,对反抗的“逆回”则“必先尽剿”[14],实行了一种比较认真的“剿抚兼施”的政策。清政府这一政策性的变化影响了整个局面。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太子寺大战后清军一路得手,迅速浇灭了甘凉烽火

回族的基本历史要求和清政府这种政策性变化引起了回族内部政治力量的分化。一部分掌握起义军事指挥权的阿訇、首领等军事实力派人物,脱离了教派门宦教权的束缚,利用穆斯林群众争生存求自主的要求,以保持自己手中的军权为条件(这在以前是不太可能的),向左宗棠持械投降,成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他们的投降,当然最好是在打了胜仗之后进行。以马占鳌、马千龄、马海晏等为代表的从回民起义队伍中分化出的这一政治力量,以军队和军权为主要依托,滋生发展,问鼎西北,成为西北回族军阀的始祖。

回族军事实力派分化出来后,在它还没有发展为独霸一方的军阀之前,它和门宦教主之间存在着对教民控制权的争夺。在早期,这主要表现为回族军事实力派对门宦的破坏和对各门宦教主及教民的残酷屠杀。这种血腥的暴行史不绝书,各门宦也都一蹶不振。当回族军事实力派发展成为地方军阀之后,对各门宦采取既排斥又利用的态度。马步芳、马鸿逵虽然都出身于门宦(花寺门宦和毕家门宦),但在他们控制的地区却扶持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出现的马万福所创立的旨在“尊经革俗”、“其锋芒直指门宦势力”[15]的依黑瓦尼教派。

回族军事势力集团的出现,使数以万计的回族群众付出了血的代价。他们利用广大穆民生存自主的要求,踏着同胞们的尸骨爬向高官显位。但是,反映回族根本利益的回族基本历史要求对他们亦有所制约。因此,尽管他们能独霸一方,辖兵治民,但从不言分裂独立。相反,在日寇制造伪满和伪蒙疆之后,又企图策划西北“回回国”的阴谋时,无论是马福祥,还是马鸿逵、马步芳,都绝不敢接受,并坚决取缔。

三、清王朝衰亡成为西北回族军阀兴起的历史契机

从同光年间左宗棠镇压回民起义到辛亥革命之际,清政府对待回族的态度有三次政策性的变化。这三次政策性的变化,使回族内部分化出军事实力派,并促使其逐渐发展为左右西北政局的回族军阀。

清政府第一次政策性的变化,发生在同治十年(1871年)左宗棠部与回民起义军在金积堡和太子寺两次大战之后。清政府从对待起义回民的民族灭绝政策转变为“剿抚兼施”的两手政策,允许起义军中投降就抚的回族军事实力派继续保留军队,并将之编为官军。左宗棠将太子寺大战后投降的马占鳌部起义回民编为马队三旗,就是清政府这次政策性转变的产物,它同时标志着回族内部政治力量的分化和回族军事实力派的产生,这是西北回族军阀的滥觞。清政府允许集结成军的起义回民投降并收编为官方军队的政策性变化,是回族军阀兴起的第一个历史契机。

清政府第二次政策性的变化,发生在甲午战争后亡国灭种的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时刻。这时,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回族军队的戒备、排挤和限制,将以回族军队为主体的甘军调入京畿,编入中央直属部队——北洋三军,后又编入武卫军。回族军事实力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以及他们手中的军队,这一时期基本都隶属于甘军编制,因此,清政府对甘军的倚重使他们得到了一次长足发展的极好机会。他们在入卫京师后的抗击八国联军、攻打外国使馆以及随两宫西行护驾等军事活动中,建立健全了内部的指挥体系,形成了军队的骨干,提高了回族士兵的素质,积累了进行军事、政治活动的经验,与一些要员及清室贵族建立了私人联系,更新了军事装备,显示了他们的实力和回族军队英勇善战的军事素质。这一切,对于他们的进一步滋生发展,形成独霸一方的军阀势力,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他们在这一时期建立了军功,取得了武职,并在甘军瓦解之际,由于随行护驾而有效地保存了实力,取得了清廷的信任和嘉奖。国难当头之际清政府对回族军队的进一步倚重和使用,使回族军事实力派得到重要发展,初步具备了形成军阀割据一方的主观条件。这可以说是回族军阀产生的第二个历史契机。

清政府的第三次政策性变化,发生在辛亥革命前后。当陕西民军宣布独立后,清廷迫于形势改变了过去虽有所放松但一贯实行的对回族军队的限制和戒备的政策,放手让回族军事实力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马安良、马福祥等扩充军队,补充兵员,独当一面,去镇压陕西、宁夏奋起反清的民军。这一政策上的变化,使回族军事实力派的实力得到迅速发展,成为能够左右地方政局的一股政治势力。他们不再是清廷封疆大吏手中的工具和胯下的战马了,他们的军事实力在清王朝的崩溃中全部保存并脱颖而出,成为西北政局中举足轻重的因素。随着清王朝的灭亡,他们获得了摄取地盘和地方军政大权的机会,并紧紧抓住了这个机会,跻身为全国大大小小军阀中的一员。辛亥革命一把火把清廷逼向绝境,使其不得不放开了套在回族军事实力派身上的缰绳,这是回族军阀产生和形成的第三个历史契机。

清政府对回族及回族军事实力派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清王朝无可挽救的历史命运——衰败和灭亡。左宗棠收编投降的回民起义军,是当时清军一筹莫展的形势所迫,为了对付长达八年的反清回民起义,使清廷“几乎倾其财,倾其军,‘用东南之财赋,赡西北之甲兵’,除年耗经费一千万两白银外,还不惜出卖主权,借外债三百多万两;在军事上,清廷先后出动湘军、皖军、川军、豫军、楚军、晋军、鲁军、直隶京兵和吉林马队、黑龙江马队,以及蒙兵和蕃兵(藏兵),总计达二百一十营、十一万人左右,地方团练尚未计算在内;先后参加‘剿办’的总兵官以上大员三百多名”[16],死亡军官近二百名,湘军大将刘松山亦被击毙。连左宗棠也被清廷降旨申斥,给他降三级留任的处分,并要他“扪心自问,实负朝廷重托”[1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向回民起义队伍作出让步,不去收编并利用降清的回族军队,清廷将继续陷于旷日持久的鏖战中不能自拔。甲午战争后,清廷调以回族士兵为主体的甘军入京,乃是因为偌大一个中国,几无能御敌之军队,不调甘军,京畿几无守卫之兵。腐败的清政府此时已病入膏肓,内外交困。甘军入卫京师说明了清王朝确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辛亥革命爆发后,清廷和长庚允许马安良等迅速扩军,并委回族军事实力派以重任,同样是无情的历史事实所迫。随着清王朝的崩溃,封建专制的中央政权霎时间陷于瘫痪,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出现了短时间的中断,回族军阀遂脱颖而出。西北回族军阀的产生是近代西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以及整个国家各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清王朝的衰亡造成了西北回族军阀兴起的历史契机。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皇帝,中国成了大大小小军阀们的天下。帝国主义列强乘虚而入,导演了大小军阀的混战,强取了在中国的许多特权,中国的殖民地化日益加深。在这一背景下,以诸马为代表人物的西北回族军阀的出现,有着深远的社会历史影响:(www.xing528.com)

第一,它的出现,及时填补了辛亥革命后西北某些地区(主要是宁夏、青海和甘肃河西走廊地区)产生的权力真空,使这些地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管制,从而排除了帝国主义分子借这一地区民族问题而干涉中国内政的可能性,也使某些帝国主义和分裂分子的阴谋无法得逞。马福祥就曾亲自计擒了因受外力蛊惑而响应外蒙王公贵族所谓“独立运动”起事的后套活佛王德尼玛,及时消除了内蒙古地区的隐患。为此,北洋政府提升马福祥为宁夏护军使兼驻防满营将军并节制鄂托克、乌审、阿拉善三蒙旗的军务。[18]

第二,由于回族军阀的民族特点,使得回族穆斯林群众的生存权利和生活习惯较之以往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到抗日战争前,西北地区基本上没有再发生较大规模的回民起义。另一方面,回族军阀的产生抑制了门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辛亥革命后,某些门宦(穆夫提门宦)只得采取贿赂汉族军阀官僚的办法振兴门宦;而张广建等汉族军阀亦曾扶植拉拢灵明堂门宦教主马灵明以排挤马安良。

第三,西北回族军阀都是通过与地主相勾结以超经济剥削的方式榨取地租收入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因此,他们竭力强化封建地租剥削,维护封建的地主经济,并在封建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军事高压政策为特点的封建军阀专制统治。在他们的统治下,封建的经济、政治制度被保留下来,社会生产力受到极大摧残。直到19世纪20年代末,宁夏的地方官还穿着清朝的官服迎来送往。[19]他们的封建军阀统治给西北广大回汉人民带来的灾难更是罄竹难书。

西北回族军阀的产生不是一个孤立的历史现象。因此,我们将它同回族伊斯兰教中的教坊制、门宦制和回民的起义与投降以及清政府对回族政策上的变化等诸因素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连接它们的一条指导性线索就是本文提出的清代以来回族的基本历史要求。这一基本历史要求代表着回回民族的根本利益,反映着回回民族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他顽强地曲折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表现出来。只有尊重它,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国家区域结构形式实现它,才能使回回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安居乐业,繁荣发展。

全国解放以后,党和国家实行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并在国家区域结构形式方面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回族聚居的地方成立了回族自治县、自治州,并于1958年10月25日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这就从国家基本政策上和国家区域结构形式上真正满足了回回民族的基本历史要求,使广大回族人民在祖国各民族大家庭中幸福生活,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署名:吴忠礼、刘钦斌、杜力夫、霍维洮)

【注释】

[1]白寿彝《中国伊斯兰教之发展》,《回教青年》第5卷第8、第9期合刊

[2]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第121页

[3]杨增新《补过斋文牍》甲集下

[4]《回回民族问题》第59~61页

[5]杨怀中《论十八世纪哲赫林耶穆斯林的起义》,《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第59页。杨漂同志曾对苏四十三起义的“阶级斗争”性质提出过异议。见杨漂《撒拉族的伊斯兰教派斗争》,《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

[6]冯增烈等《伊斯兰教在同治年间陕西回民反清起义中所起的作用》,《伊斯兰教在中国》第221~22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02页

[8]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第412页

[9]《甘宁青史略》卷二十

[10]杨毓秀《平回志》卷三

[11]曾毓瑜《征西纪略》卷二

[12]易孔昭等《平定关陇纪略》卷三

[13]杨毓秀《平回志》卷三

[14]《左文襄公奏疏续编》

[15]马克勋《中国伊斯兰教伊赫瓦尼派的倡导者——马万福(果园)》,载《伊斯兰教在中国》第453页

[16]吴忠礼《宁夏近代历史纪年》第81、71页

[17]吴忠礼《宁夏近代历史纪年》第81、71页

[18]《朔方道志》卷十三

[19]宣侠父《西北远征记》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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