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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问题——甘肃通史中华民国卷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政府建立后,田赋在征税的田亩数(承粮地)和税率方面都继承清制。在征收田赋过程中,还有几种附加税。甘肃省为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除了中央政府所公布的工商税目,从省政府到地方驻军都自立名目征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的税目是由地方甚至驻军擅自设立,而由省政府作为新税目向全省征收的。民国初,协饷停止,甘肃财政陷入困境

税收与财政问题——甘肃通史中华民国卷

七、赋税和财政

民国建立的时候,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社会,田赋是国家的主要税收。北京政府建立后,田赋在征税的田亩数(承粮地)和税率方面都继承清制。这样,民国初期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制度方面是晚清社会的延续。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同北京政府一样,也宣布在田赋方面继承清制。1928年,国民政府还宣布田赋由各省支配,不再上交中央。[11]这样,田赋由历代的国税变为地方税。这是一大变动。

田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甘肃全省实征地丁239975.46两,实征正粮342991.99石,征草3854314.39束。民国初,全省土地共649186.79顷,番地269134段。其中实熟地(耕地)212747.09顷,番地218950段;应该征地丁并粮草折价银元共1380297.61元,本色粮204825.97石,本色草58384束。[12]在征收方法上,地丁,一般征银两。粮石,原定额为实物,以小麦为主。征收实物称本色。按市价折征银两,称折色。清宣统三年(1911年)每两白银折银元1.5元。民国前期,河西各县田粮一般为“本七折三”,其余各县为“本六折四”,而成县、两当、化平(今宁夏泾源)等县则不征粮。草束,大草每束18斤,小草每束7斤。1916年起,一律按7斤计算,折收银元。[13]少数地方如武威,因驻军需要,仍征草束。1912年,北京政府财政部通电各省:“凡民间定纳丁课税厘并发放俸饷官款一切出纳事项,概以银元计算。”[14]此后,甘肃的田赋税收,征收银元的比重逐渐加大,但在全国各省中,甘肃田赋征收实物、市场使用银两的比重仍较大。甘肃藏族聚居区,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仍使用银两、银元。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甘肃商品经济的滞后。

在征收田赋过程中,还有几种附加税。一是耗羡。每两加收一钱五分的火耗,作为无薪经收人员的开支。1906年,全省一共征收36356.35两。二是“百五”经费。每两加收百分之五,作为征收地丁费用。三是盈余。每正银一两加收五钱五分。

差徭。自“摊丁入亩”后,清朝后期的徭役在汉族地区已经很少,只残留一些,主要是在官吏出巡或入境办案时的支应差役。民国以后,甘肃临时省议会倡议“裁革支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除了在兴修水利、修桥、筑路等公益事业方面征发民力,很少动用民力。民国初年是扰民最少的时期。20世纪20年代军阀割据,开始滥用民力。孔繁锦在创办近代工厂中不仅滥派民力,甚至修建厂房的材料,也向地方和人民摊派。国民军在甘肃的军事征发——征兵、征畜(车)和征派粮秣频繁,是民国扰民最重的时期。征兵没有定制,是最扰民的差徭之一。征兵之外,还征发驮畜(骆驼、马、牛、骡、驴)。“经役数次,则城乡无一能畜牛马者,废农失时,酿为灾荒”,“至于随时拉夫,紧急时虽文弱者,老稚者亦不得免,其死于道路者时有所闻”。当时扰民最重并引起经济负担的有两项:征兵和防区摊款。国民军征兵而人民多逃亡(含入伍后的逃亡)。农民或士兵逃亡之后,由所在乡按户派款,雇人顶替,每丁值300元。每县每年征兵数百人,数年逾千人,则累计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驻军在防区内的粮秣等费用,由省政府下令向各县借款,实际由各县分摊。征兵和防区摊款,是当时甘肃人民最沉重的负担。“取之既多则,亦无术清偿,最为病民。”从数额上讲,这些负担远远超过正常田赋。1926—1929年的档案记载,这期间定西(安定)县征兵3600人,摊款5万元,征发粮秣值300万元。甘谷县征兵2000人,摊款28.1万元,征发粮秣值32万元。1926—1927年,临夏县征发很重,是引起1928年河湟事变的重要原因之一,此两年的档案被焚毁。仅1928—1931年征兵1378人,征发粮秣值20余万元。而在清代,上述诸县每年差徭费分别为白银450.4两、509.9两、1635.4两。宁夏府的灵武县则多征实物。1928年征兵750人,征发粮秣:白面750356斤,小麦712石,大米80石,豆870石,麸760石,柴草70万斤。上述苛重混乱现象,到全省统一后才逐渐好转。[15]

工商税。1913年1月,北京政府成立国税厅,把17种税目都划归中央国税厅。其中除了田赋、关税渔业税,还有14种都是工商税目:盐课、常关、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地方税只有田赋附加、商税(商业营业税)等征收不多的税。因受利益驱动,各县都截留中央税款。1914年6月,北京政府取消两税划分,采取地方解款中央的体制。甘肃省为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除了中央政府所公布的工商税目,从省政府到地方驻军都自立名目征税。

《甘肃通志稿》财赋卷载:甘肃财政厅经收的工商税有:统捐(含百货、大布、木料、药材、包裹、子口、羊税、担头等)、杂税(含商税、畜税、当、牙、帖、油粱、磨课及各地独有的税捐)、皮毛公卖、驼捐、茶课(各种散茶)、杂收入(官业收益、税捐票价等)。由各专办局经收的有:榷运(盐)、印花、烟酒、禁烟善后、药材(1922年4月后新设局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的税目是由地方甚至驻军擅自设立,而由省政府作为新税目向全省征收的。地方自立税目的第一例是1912年10月,由马安良向临时省议会提出的皮毛产场税,经通过后,向全省征收,年税收约100万两白银。驼捐,是由驻大靖(在武威与景泰间)游击因部队经费不足,于1913年7月对甘凉与包头间来往的骆驼每头征收制钱2枚,称为驼捐。后东西商路上各县都设驼捐局征收驼捐,有的每驼征收1元,以致驼运费用大增,养骆驼者也随之减少。会宁县还仿此设立羊捐,每只羊收制钱100文。此后,全省各地还相继征收马税(河州、岷州)、西税、架税(凉州)、药税(文县)、警察经费、教育经费、烟亩罚款(有的叫清乡费,不种烟也征收)、铁桥捐(兰州)、农具税、鸦片通过费等等。[16]

财政收支。甘肃财政在清末就入不敷出,靠内地各省的协饷平衡收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和宣统二年(1910年),甘肃得到的协饷分别是1049622两和731075两。民国初,协饷停止,甘肃财政陷入困境。1913年4月,北京政府向英、法等五国银行贷款2500万英镑(“善后贷款”),拨给甘肃100万元,湘督谭延闿对甘肃协饷10万元。甘肃的财政困难大为缓解。加上省政府增设皮毛公卖、验契、屠宰、印花、烟酒公卖等5种新税,又发行公债,使财政勉强渡过难关。可是在1912—1914年,省财政实际收支缺少完整档案。表3-6、表3-7是1915—1928年这14年的实际收支数字。[17]

从表3-6看,1915—1925年的11年中,1920年、1923年、1924年三年的省财政总收入都在200万元左右的低水平。这是当时易督风潮、“八镇”割据在财政上的反映。其余各年都为320万元~420万元,属于正常范围。其中田赋收入一般占第一位,但因折色、本色比例不明,无法评论其增减。1926—1928年国民军主甘期间,各项收入激增。同1915年比较,1928年总收入同各项税收都增加2~3倍,其中杂收入一项达到原来的9.85倍。这在历史上也是仅见的。人民负担之重可以想见。

表3-6反映的14年中,1915年和1927年两年有盈余,一共为387890元。其余12年都亏损,共6368646元。盈亏相抵,14年中共亏损5980756元。弥补亏损的办法有:一是发行公债80万元(实发67.6万元,未收回)。二是向官银号透支白银300万两(《甘肃通志稿》载为“二百数十万两”)。三是截用上交国税。四是增加捐税,这是省政府通常采取的最主要的办法。[18]

表3-6 1915—1928年甘肃省岁入实数表  单位: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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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反映的各项支出中,军费历年来都占第一位,占总支出的一半以上。1928年达到78%以上。其次是维持政权运转的警务、保安、公安人员薪给等费用。有关经济、文化建设的支出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二者相比较而言,教育经费又稍高一些,每年在3%~5%,1923年因总收入、总支出都较低,教育费占到9.4%。有关经济建设农商费和交通费,二者之和一般只占总支出的2%左右。其中1928年交通费支出达到20万元,是这14年中最高的。但因这年总支出也最高,所以同农商费加在一起只占总支出的1.98%。这里交通费的支出猛增,主要是军事需要、拓修通渭马营至清水关山等公路。有关经济发展的开支比例很小,是经济发展长期停滞的反映;政府长期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投入缺乏,也是造成经济发展停滞的原因之一。

表3-7 1915—1928年甘肃省岁出实数表  单位: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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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3-6、表3-7数字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历年月报制表;本书录自《甘肃通志稿·财赋》。

2.表3-6,1927年、1928年与1915年之比的倍数,为本书作者计算。

3.表3-7全部录自《甘肃通志稿》,其中有些栏目,分项之和与合计不完全吻合。但不知是合计有错,还是分项有错,故暂不改动。待有善本可稽时,再作变动。

1929—1931年,先是甘肃分为三省,后因国民军陆续东去,全省政权处于转换、混乱之中。甘肃省政府本身处于非常状态,再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全省财政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这期间的收支情况也无从稽考。1932年国民政府任命邵力子主持甘政,不到一年半即因财政困难辞职而去。随着省政权的统一,社会经济的逐步复苏,省财政状况也逐步好转。下面是1933—1936年甘肃省财政收支情况。

表3-8 1933—1936年甘肃省岁入岁出表  单位:(法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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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字采自《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四)表97“各省市区财政收支”。

表3-9 1935—1936年甘肃地方(县)岁入预算表  单位:(法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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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国民政府)中央财政部要求各县从1935年办理地方预算。

2.各项税捐包括税契附加、屠宰附加、其他各税附加、房铺捐、杂税。(www.xing528.com)

3.其他收入包括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补助款收入、其他收入。

表3-10 1935—1936年甘肃地方(县)岁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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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党政自治费包括党务费、行政费、自治费、财务费。公安保卫费包括公安费、保安费。建设事业费包括实业费、交通费、卫生费、建设费、救恤费。其他各费包括补助费、其他支出。

2.数字采自《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四)表96“各省县地方预算”。

从表3-8可以看出:1933年后,甘肃省财政消除了多年来的赤字。但财政收入是建立在1927年、1928年国民军主甘时的高税捐、高摊派的基础上的。从表3-9、表3-10看,1935年后,各县成为一个独立的预算单位。但其收入,除了传统的田赋附加,大都是将各县自行征收的各种税捐附加费、摊派费,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正式列入县预算而合法化了。甘肃开始进入了高税捐负担时期。同20世纪20年代的军阀割据和国民军统治时期相比,这种高额负担只是比较有序地进行罢了。从表3-10看,教育文化费占到全省地方(县)支出的1/4左右,绝对数也远超过20世纪20年代的各个时期,这对发展地方文化、经济是很有利的。

【注释】

[1]陈鸿胪:《甘肃的资源生产》;陈希平:《甘肃的农业生产》,《西北问题论丛》1943年第2辑、3辑。

[2]参见陈鸿胪《甘肃的资源生产》(《西北问题论丛》1942年第2辑)。

[3]《甘肃通志稿·民族·实业》;陈鸿胪:《甘肃的资源生产》。

[4]甘肃省民委:《甘肃少数民族》,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5]参考资料:《甘肃通志稿》;陈鸿胪:《甘肃的资源生产》;姜志杰、聂丰年:《兰州水烟业概况》。

[6]潘益民:《兰州之工商业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6年。

[7]胡应德:《解放前的甘肃电力概况》,《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14辑。

[8]中央实业部:《中华经济年鉴》,1935年;张善卿等:《解放前甘肃的火柴业》。

[9]潘益民:《兰州之工商业与金融》;王树基:《甘肃之工业》,甘肃省银行编印,1944年。

[10]潘益民:《兰州之商业与金融》;张令琦:《解放前四十年甘肃金融货币简述》,《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10辑。

[11]国民政府行政院:《中华年鉴》,1948年。

[12]杨思等:《甘肃通志稿·贡赋》。

[13]党家驹:《从清末到国民党统治时期甘肃田赋概况》,《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

[14]《田赋案牍汇编》(上册),1914年,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二编上。

[15]《甘肃通志稿·差徭》。

[16]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29~31;西税,对百货征收的一种杂税。

[17]《甘肃通志稿·财赋》。

[18]《甘肃通志稿·财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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