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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史:农民义务和地主阶级的增长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国家授田的渠道,土地私有制渐趋确立,地主阶级迅速成长。算赋是农民被强制承担的另一项义务。成年男子在规定的服役年龄时限内,每年要为国家服一个月的劳役,因到期须更换,故称“更卒”。以上所言“更卒”、“正卒”、“戍卒”等徭役和兵役的服役时限,不过是国家的明令规定,实际执行情况要复杂得多。

甘肃通史:农民义务和地主阶级的增长

三、农民对国家的义务

战国时期,中国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级阶段。通过国家授田的渠道,土地私有制渐趋确立,地主阶级迅速成长。由村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自耕农阶层,即所谓“编户齐民”是国家的主体,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承担者;支撑封建国家的三大基柱——租赋、军队、徭役,是靠他们构筑起来的。处在封建社会初级阶段的秦国也不例外

1.田租与算赋

秦国授田制下的田租在文献中没有直接记载,当与战国时期通行的田租大致相同,基本上沿袭了自春秋中后期以来形成的什一税制,即征缴收获量的1/10。当然各国在不同时段有上下浮动的情况,但总体上什一税制已成常制。从情理上推断,秦国也实行什一税制。

关于什一税,古文献有一致记载。《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评论鲁国的初税亩时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汉书·王莽传》也记录道:“古者……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行什一税制,必须确定收获量。《周礼·地官·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即每年收获前,由负责农业的官员到田间观察,估算收成情况,从而决定征收量。这可能是比较原始的方法,很难在广阔的地域普遍采用。《国语·齐语》言齐国“相地衰征”,即以耕地的质量来定征租额的级差。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叙述齐国的田税,耕地分上中下三等,“大上与大下相覆以为率”,即取最好的耕地与最差的耕地收获量的平均值。有关文献记载显示,秦国的耕地也是分上中下三等的,秦国很可能采用根据田质确定不同级差的收获常量,以此为基数征取什一税的方式。

商君书·垦令》云“訾粟而税”,可知秦国的田租征取物主要是粮食。但粮食之外还要征取牲畜饲草和庄稼秸秆。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一顷即耕地百亩,为农民份地的基本单位,饲草和秸秆按重量收取,不管你的份地垦种与否,都要缴纳。秦政府非常重视租税的征收,《田律》规定:“禾、刍稿彻木荐,辄上石数县廷。”《仓律》也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以为img216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石一积。”刍稿、粟粮不仅要保管好,还须按时统计数字,呈报县廷,乃至中央,出入都有严格规定。

算赋是农民被强制承担的另一项义务。赋最初也是按田亩征收的,后来逐渐演变成按人征收的人口税,称为算赋。

秦国在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为赋”,史籍未明言其征收方式与数额,但据相关资料可知,至迟在战国后期秦国已按人口征取算赋。《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载秦昭王为奖励射杀白虎的巴郡夷人,“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对少数民族地区已征收算赋,其他地区必定实行。《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言秦“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头会”即指按人头征取。(www.xing528.com)

秦国算赋的具体征收数量无相关资料记录,通常以汉初的算赋量作为秦赋的参照。汉初,人口税分两个年龄段征收,7~14岁每人每年征收20钱,称作“口赋”;15~56岁每人每年征收120钱,称作“算赋”。据此可知,秦国算赋的征收数量在120钱左右。

2.兵役与徭役

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负担主要不在于租赋,而在于沉重的兵役与徭役。对秦国来说,情况更是如此。战国中后期的秦国,大力发展军事力量,对外战争越来越激烈。随着政权的高度强化,超大型水利土木工程接连兴起。大量青壮年被频繁征调,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家庭生活,给农民造成了无休止的苦难。秦制,男子到服役年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即所谓“傅”。服役年龄的起始界限,古文献有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三诸说。综合学界观点,秦制以十五岁作为始傅年龄是比较可信的。

关于年老免役的年龄。古籍中有56岁和60岁两种说法。联系秦政尚爵的特点思考,56岁老免与60岁老免,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56岁老免;反之,无爵者,一律60岁老免(16)

关于服役期限,“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17)。成年男子在规定的服役年龄时限内,每年要为国家服一个月的劳役,因到期须更换,故称“更卒”。本人亲自服役,称为“践更”,如出钱雇人代役,称为“过更”。更卒的劳役通常在本县本郡,轮换并不困难。特殊情况下,更卒也可被征调至其他地区服役,称作“外徭”。一些全国性的大型工程,如修筑长城、治理黄河等,大量使用“外徭”。

除了每年一个月的更役之外,成丁一生至少还要服两年兵役。“为正一岁”,指当一年正规军,驻守京都或必要时执行作战任务,称作“正卒”。“屯戍一岁”,指在边防地区或军事要塞驻守一年,称作“戍卒”。戍卒往往要从事一些修筑军事工程的劳作,也具有服徭役的性质。

以上所言“更卒”、“正卒”、“戍卒”等徭役和兵役的服役时限,不过是国家的明令规定,实际执行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种种原因,“逾时之役”大量存在,地方官吏的“擅兴之役”,也不在少数。农民真正的力役负担远远超出律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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