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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户籍制推动社会进步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变法于孝公三年、十二年集中推行过两次。商鞅变法关于户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鼓励人口繁衍,尽可能多地培育独立的小家庭。商鞅变法倡导个体小家庭,以行政律令强制家族分异,无疑是对戎羌落后风俗的一场革新运动,有力地推动了偏远地区的社会进步。商鞅变法宣告了贵族爵位等级制度的死亡,颁行新的二十等军功爵制。

商鞅变法:户籍制推动社会进步

三、商鞅变法

秦国社会改革的全面展开并取得显著成就,是在秦孝公(前361年-前338年在位)时代。孝公在其父献公初步改革的基础上,大力度推行强国战略。他继位后,一方面“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励精图治;一方面颁令陈志,募请贤才。此时,在魏国未受到重用的卫人公孙鞅,离魏至秦而见孝公。他对孝公讲“帝道”,讲“王道”,一门心思谋求霸业的孝公均不感兴趣。摸清了孝公的意图之后,公孙鞅最后大讲了一通“霸道”,纵论强国利民的手段,博得了孝公的赞赏。经过慎重权衡后,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7)。公孙鞅后来被封于商地,故史称商鞅。

商鞅变法于孝公三年(前359年)、十二年(前350)集中推行过两次。其指导思想是:“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改革的矛头鲜明地指向了贵族社会的旧传统和旧制度。改革的核心,可以归纳为耕、战二字。目的是强化君权,削弱贵族势力,抑制寄生性消费,增多人口,扩大耕地,繁荣农业,提高军队战斗力。最重要的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严格户籍管理,培育小家庭体制

秦国的户籍制度在献公时即着手建立,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把户籍管理同治安司法紧紧连接起来。《史记索隐》解释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基层居民由此便处于相互监督的状态中,体现出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维护行政权威的意志。

商君书·境内》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普遍的人口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首要环节。据湖北云梦出土的战国秦简《秦律杂抄》有关记载可知,人口登记执行得非常严格。户口册要写明户主的姓名、年龄、居处、身份、身体特征以及全家人的状况。这主要是为了政府征发兵役和徭役的需要。《秦律杂抄》中有“傅律”的记载,所谓“傅”,即指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云梦秦墓所出《编年记》,记载了墓主喜一段时间的简历,其中有“今元年,喜傅”一条,说明“傅”在秦民一生中的重要性。“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8)其实不单是徭役,兵役也含籍内。人口登记须经专职人员认真审查,如有不实,自报者和审查者都要受处罚。《商君书·垦令》规定“使民无得擅徙”,秦简律令与之一致。居民迁移须向官府申报,经批准后办理“更籍”手续,擅自离境者即遭惩处。此外,对某些违犯法规的人要“削籍”,即从户口册上除名。这反映出户口登记对居民来说不单纯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是公民权被承认的标志。

商鞅变法关于户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鼓励人口繁衍,尽可能多地培育独立的小家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同息者为禁”。村社解体后,租税、兵役和徭役都以份地为基础按户征调,一个家庭内集中了较多的劳动力,对国家是不利的。所以商鞅立法促使家庭小型化,以扩大个体家庭的数量。多一户家庭,则多垦辟一块份地,政府多收取一份钱粮,国家多拥有一个提供战士和劳丁的单位。还有一项与此配套的政策,即以优惠条件招引境外的劳动力到秦国定居,以缓解地多人少的矛盾。《商君书·徕民》云:“诱三晋之民,以尽地利;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秦国具有行使这种政策的地域优势,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不仅能满足本国不断衍生出来的个体小家庭的份地需求,对境外迁来之民还可以把份地量放得更宽。商鞅的徕民政策是成功的,确有不少境外劳动力迁入秦国定居。故户籍制度中有“故秦人”和“臣邦人”之区别,前者谓秦国的原有居民,后者即指从他国迁入的居民。

商鞅变法培育小家庭的政策,对于甘肃境内的社会进化来说,其进步作用更为明显,意义更深刻。甘肃境内秦域的居民,大部分是被征服的戎羌诸部,他们中的许多聚落尚处于家族公社阶段,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结构还没有成熟、巩固,生产、生活习惯性地以家族为单位,即所谓“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商鞅变法倡导个体小家庭,以行政律令强制家族分异,无疑是对戎羌落后风俗的一场革新运动,有力地推动了偏远地区的社会进步

2.颁行军功爵制,大力倡导耕战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是商鞅变法措施中政治性最强的一项内容,不仅否定了旧的身份观念,而且颠覆了旧的社会等级构架及社会财富的分配原则,而以新观念指导下的新爵制及新分配方式取而代之,从根本上发起了对贵族势力和地位的冲击。

贵族社会传统的爵位等级,是按宗法血缘关系分配权力的标志,是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金字塔的最高端是王或国君,其向下递减的贵族权位级序,是由与王室或公室血缘关系的亲疏决定的。这个宗法结构,基本上也就是国家的行政结构。到农村公社晚期,宗法贵族权力体系组织社会生产、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行政职能日益弱化,甚至完全沦落为保守、僵化、腐朽的社会桎梏

商鞅变法宣告了贵族爵位等级制度的死亡,颁行新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其爵称:“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9)新爵制的核心精神是否定宗法权位的世袭身份,而纯以对国家的“功劳”定爵级。据《商君书》记载,士兵勇敢作战,斩敌一首即可“赏爵一级”(《境内》),“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靳令》)。也就是说,即使最底层的老百姓,只要积极为国家效力,即可获得爵位,所谓“民力尽而爵随之”(《错法》)。在新爵制的激励下,“境内之民,莫不先触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慎法》)。因为爵级是同一定的经济、政治权益相对应的,如上引《境内》言,斩得敌甲士一首者赏爵一级的同时,还要“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一顷”为百亩,乃当时一个家庭的份地量;“除”即免掉、解脱的意思,“庶子”指嫡长子之外的男劳动力,按常制是应分异而出,或要负担国家规定的丁男税役。上述奖励等于允许受爵家庭享有两个家庭的实惠,而只承担一个家庭的义务。

据《韩非子·定法》言:“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又据《汉书》颜注说,爵至四级“不更”,可“不豫更卒之事”,即免除更役。上引《境内》载:“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五级爵位即可任县尉之职。又载:“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五大夫为九级爵,可以享有三百个家庭交纳的租税。秦爵的许多名称同官职名是一致的,如左庶长、右庶长、大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大上造等,也反映了军功爵与官职的对应。

爵位还有另外一些功能,如云梦秦简《军爵律》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奴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这就是说,奴隶也可以通过战功获得爵位,包括奴隶在内的社会下层民众,都可以用自己取得的爵级,作为解除亲人奴隶身份的交换手段。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认识商鞅军功爵制面向大众,立意解决社会问题的进步性质。

新爵制对贵族传统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宗旨十分明确。过去贵族们的权位和利益靠宗法身份,靠血缘世袭;如今不行了,“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属籍”指归属于贵族名下的村社家庭户籍。助法剥削消失后,大贵族以邑为单位,中小贵族以家为单位,占有村社成员的剩余产品。商鞅变法废除了旧的爵秩,要求贵族们和所有公民一样,凭自己对国家贡献的多少,而享受不同的待遇,不立军功就不能获得权益。所有公民的社会地位,拥有田宅、奴婢的数量,车马服饰的华美程度,都由新爵制的等级决定;而新的爵位级别,完全靠你自己凭功劳去争取。这便从根本上剥夺了贵族们呑噬社会财富的依据,迫使他们或者顺应时势,向地主阶级转化;或者迅速没落,退出历史舞台。商鞅变法之所以遭到旧贵族势力的强烈仇恨和抵制,以至于孝公死后不久商鞅即被残酷杀害,原因即在于此。

新爵制直接而明显的社会效果,是激励民众努力生产,奋勇作战,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使军队的战斗力不断增强;其深层的历史意义,是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贵族阶级的统治体制,对政治资源和社会权益作了新的分配,为自耕农阶层的上升,也即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铺平了道路。农村公社解体后,小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授田制,成为生产结构中的主体性土地形态,建筑在这种土地形态上的自耕农经济,是初期封建社会的基础。自耕农阶层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剩余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赋税的总源,是军队的基体,是那个时代国家的真正支柱。马克思说过:“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10)对于战国中期的秦国来说,繁荣自耕农经济,维护自耕农阶层的利益,扶植自耕农阶层中的一部分向地主阶级攀升,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商鞅变法的二十等爵制,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3.铲除井田躯壳,革新份地制度

对于商鞅变法核心内容之一的田制改革,史籍记载非常概括。《史记·秦本纪》只言“为田开阡陌”;《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食货志》言“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史文虽简,包含的内容却十分复杂。所谓“阡陌”,乃纵横相交的田间道路,对此古今无异议;须进而指出的是,在井田制耕地配置格局中,阡陌也是村社成员家庭份地之间的疆界。“开”字曾有决裂废弃和设置建立两种对立的认识,其实这两种认识反映的是同一行为过程的两个环节。

商鞅时代,井田制的灵魂即公田与份地并存,贵族通过“助法”剥削庶民的生产方式早已消亡;但井田制的躯壳,即原有的份地划分形态及疆界配置却还存在。商鞅要推行辕田制,必须打破旧的田界,建立新的格局。旧的阡陌是要被废掉的,但随之须设置新的阡陌。“开”的文义是扩展,《汉书·地理志》注引张晏云:“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释说最为确当。因为商鞅辕田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扩大亩积的方式,大幅度增加每户的份地量。这就必须全面打破旧有的耕地划分格局,设置新的阡陌。

辕田制也即最早在晋国推行的“爰田制”。农村公社早期的爰田制,是一种份地定期轮换分配的制度,即所谓“三年爰土易居”;农村公社后期份地渐趋固定化,不再定期重新分配,但份地数量因土质优劣而不同,土质差的份地量大,村社成员可以在自家份地中实行二圃或三圃轮作,即所谓“自爰其处”。《汉书·地理志》注所引孟康对前后两种爰田制的解释,是符合历史实情的;但他把后一种爰田制归功于商鞅,说“商鞅相秦,复立爰田”,却造成了后世很大的误解。比商鞅变法要早将近300年,晋国即已推行爰田制,那是韩原战败被俘入秦的晋惠公,为求复位,争取国人支持而采取的措施。晋惠公行爰田史称“作”,强调这是新创立的一种制度;而份地定期轮换,是前期农村公社的惯例,绝不可能晚到春秋中期才被发明创立。可以肯定地说,晋惠公施行的爰田制,就是停止份地轮换,而将休耕轮作与份地固定化结合起来的爰田制。只有这种爰田制才顺应经济发展的大势,受到民众的普遍欢迎,晋惠公也才得以达到争取民心的目的。商鞅是卫国的公室贵族,曾当过魏相公叔痤的中庶子,详悉三晋的国情制度,其在秦国推行的辕田制,当是从三晋学来的。

然而,商鞅变法的辕田制与晋惠公所行爰田制毕竟时代不同,国度不同,其承担的历史任务也不同。晋惠公时代,井田制的生命力尚未枯竭,惠公“作爰田”只是为了解决份地固定化的问题,不可能也无须触动井田制的剥削关系,更不用说触动土地配置的原有框架了。商鞅时代已是农村公社的晚期,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土地私有化趋势空前强劲,新兴地主阶级的实力已颇具规模,这便极大地缩短了原本滞后的秦国农村公社瓦解的进程。而且,秦国又具有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所以,商鞅推行的辕田制,完全摆脱了农村公社的结构,以国家授田制彻底埋葬了井田制,连井田制下的阡陌封疆躯壳也被铲除得荡然无存。辕田制与户籍制相结合,使村社成员都直接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之内,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农民从国家手中获得份地,并承担国家规定的种种义务。

商鞅辕田制的一大特色,是大幅度增加了份地量,使每户农民都有条件在自家份地上实施二圃或三圃轮作。这样便将缓解地力的休耕制消融在份地制中,不仅实现了份地使用权的固定化,也实现了份地量的统一化,克服了因份地量相差悬殊而造成的潜在不公。我国的村社份地量,从西周时起便以百亩为标准。那时的亩积较小,“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一亩为宽6尺(约合1.38米)长600尺(约合138米)的一个条状地带,即古书多言及的“长亩”;并列100个长亩,形成一块百亩的方域,便是一个小家庭的份地。这种份地规格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每个家庭只能胜任这种规格的耕作量。晋惠公行爰田制,使份地固定化,并用配置休耕田的办法解决土质优劣的矛盾,但仍以百亩为单位,如前引《周礼·大司徒》所述,份地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之别。百亩格局不变,原来井田制下的阡陌封彊,也便无须改动。

商鞅时代完全是另一番景象。战国中期秦国的铁制农具已普遍使用,牛耕也已逐渐推广,农业生产力达到空前的高度,原井田制下的份地量,早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扩大耕地的愿望和要求。何况,商鞅变法的基本目的是富国强兵,经济方面的中心措施就是垦地务耕,增殖人口,尽快改变秦国土广人稀、地多不辟的状况。所以,商鞅以扩大亩积的方式,大大增加了每家的份地数量。他把100步长的旧亩,改为240步长的新亩,使每家份地实有量一下子增大了2.4倍。徐锴本《说文》称“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即指此而言。《通典·州郡四》叙述更为明确:“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份地量变大,就必须“开阡陌封彊”,井田制的旧格局便被彻底摧毁。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从《史记》、《汉书》起,古代学者述说、评论商鞅的田制改革,可以不言其他,却必言“开阡陌”,就是因为“开阡陌”是商鞅田制改革的标志性举措,在我国土地制度史上留有最深刻的印记。这一点是晋国的爰田制所不具备的。(www.xing528.com)

用不同的份地量来调剂份地土质的高下,并且以倍数作级差,这种做法潜藏着不公平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会越来越尖锐地呈现出来。因为三圃或二圃的莱田轮作,是较原始的农作方法,莱田一旦被纳入固定化的份地之内,由农民“自爰其处”,在农耕技术不断提高的条件下,经过主人的精心养护调理,会较快地变成熟田。要不了几年,轮作制便要被连种制乃至复种制所取代。那时,领有300亩或200亩次质田地的农民,同领有100亩良田的农民相比,最初的劣势即变成绝对的优势,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商鞅大约有鉴于三晋已经存在的这种矛盾,采用了统一份地量的授田原则。据云梦秦简、青川秦牍以及《吕氏春秋·上农》等农业文献提供的信息看,商鞅变法后秦国农民的份地量都是大亩百亩,即所谓“顷”。但这并不是说秦国耕地不论优劣,耕地还是被分为上、中、下三等的,只是份地量不因土质优劣而变动。对上、中、下三类地,政府可能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秦国份地阡陌畛域示意图(据《青川秦牍》资料绘制)

用调整租税额的办法,来解决因份地质量差异而造成的不公平问题,显然是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史言商鞅“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似即指此而言。许多文献资料还反映出这样一种情况:秦政府为鼓励勇战杀敌,把一些上等土地奖赏给了立功受爵的军官和士兵,如《战国策·赵策》即称秦,“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这表明秦政府手中握有相当数量的优质田亩,它们并未作为份地授予普通百姓。换句话说,农民拥有的份地虽然量大,但质量大都一般或较差,需要通过休耕轮作熟化(故称“辕田”),通常情况下彼此的份地质量差异并不悬殊。真正的良田都用于军功奖励,渐渐集中到高爵阶层那里去了。这一方面是秦政府培育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农民份地量得以统一的重要因素。

4.迁都咸阳,普行县制

商鞅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年),把国都由栎阳迁至咸阳。(11)这是一项关涉国势发展前景、极具战略眼光的举措。当年献公徙都于栎阳,除了意在削弱贵族权臣的势力外,更多地考虑秦国东进对魏军事斗争的需要。献公基本上实现了自己的徙都意图,他在位后期,取得了宅阳之役、石门之役、少梁之役等一系列胜利,不仅部分地收回了河西失地,还迫使魏国将都城由安邑迁往大梁。形势的演变使栎阳在军事方面的意义不再突出。对于迅速强大起来的秦国来说,全方位权衡都邑的择地,则咸阳要比栎阳条件更加优越。

咸阳位于关中平原的中心,正处泾、渭两大河流形成的夹角地带,不仅是关中通往外地几条主要道路的枢纽,也是渭河南北两岸间最重要的渡口,陆路畅达之外又有漕运之利。这一带原属西周王畿腹地,土壤肥沃,水系丰密,开发较早,经济繁庶,形势恢宏,“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12)。从位置和形势方面看,“南临渭水,北倚九嵕,左挟崤函,右控巴蜀”(13),实为大国建都之胜地。秦在咸阳“筑冀阙宫庭(廷)”,“营如鲁卫”。这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此时秦国建都的规格和气势。“冀阙”为古代宫廷大门两侧高耸而华美的建筑,“阙,观也。周置两观以表宫门,其上可居,登之可以远观,故谓之观,人臣将朝,至此则思其所阙”(14)。这本来是荟萃华夏文明的东方列国的宫殿建筑形式,此时秦国锐意仿袭,其都邑已具中原大国的风貌。当代考古资料也表明,咸阳建都之初,规模即已相当可观,后来又随秦之国力增强而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一座雄跨渭水南北、众宫星罗、端门四达的华邑盛都。从孝公十二年到秦王朝灭亡的144年间,咸阳一直是秦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秦人踞此而虎视诸侯,悬衡天下。

秦迁都咸阳后,又“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15)

“县”这一行政建制,最早就是秦国创设的,起初是为了管理被征服的边域民族而采取的变通性措施,后来逐渐成为国家对某些地区加强控制的行政手段。秦献公时,县的建制为数已不少,但还没有成为普行的定制。至商鞅,为了与严密的户籍制度相配套,把县确定为全国统一的行政建制,把分散在广大乡野的许多小型村社(邑),或因村社解体而独居垦耕的个体农民,编入户籍,纳入县的行政管理体系。全国被划分为31个县,每个县的最高长官称“令”,其副手称“丞”,均由国家委派,并由国家发放俸禄。后来县的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万户以上的县,长官称“令”,俸禄在六百石至千石间;不满万户的县,长官称“长”,俸禄在三百石至五百石间。丞之外又设“尉”,皆属“长吏”,俸禄在二百石至四百石间;长吏之下有“斗食”、“佐吏”等属职,称“少吏”,俸禄在百石以下。(16)

普遍推行县制,建立由国家直接掌控的官吏体系,也是彻底否定宗法分封制,剥夺旧贵族权力,营造封建性政体的关键性措施。此举为秦统一之后全面施行郡县制奠定了基础,县这层政权机构遂成为我国历代行政体制中最重要的一级建制,一直沿袭至今。

秦国最早的县设在甘肃境内,即秦武公所置的邽、冀二县。商鞅变法普行县制,其在甘肃境内共设置了哪些县,今已难详考。但汉承秦制,西汉前期甘肃东部和中部县的格局,应当在战国后期已大致形成。那时秦已步三晋之后,采用以郡统县的体制。昭襄王时秦设立北地、陇西二郡,今甘肃境内秦长城以东、以南的各县,都归属二郡管辖。

马非百先生曾对秦的郡县作过全面考述(17),现将其中甘肃境内或地涉甘境的县列示如下,并略指其大致方位:

北地郡(治义渠,今宁县境)——义渠、乌氏(今镇原及宁夏彭阳一带)、朝那(今平凉及宁夏彭阳一带)、阴密(今灵台境)、泥阳(今宁县东南)、鹑觚(今灵台境)、朐衍(今环县至宁夏盐池东南境)、泾阳(今平凉西境)、郁郅(今庆阳境);

陇西郡(治狄道,今临洮境)——狄道、临洮(今岷县)、西(今礼县东部及西和北部)、冀(今甘谷境)、上img209(今天水境)、枹罕(今临夏境)、故道(今两当境)、下辨(今成县境)、榆中(今榆中境)、绵诸(今天水东部及清水南部)、成纪(今静宁、秦安一带)、img210道(今陇西境)。

还须指出,秦国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创立了“道”的建制,专门管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县同级,县、道并立。少数民族各有其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行政治理和教化上应与华夏族区别对待。所以,“道”的创设是一种进步而明智的举措,有利于各民族和睦相处与社会稳定。甘肃境内曾经戎邦林立,众多部族活动频繁,因此“道”的设置数量也一定相当多。

战国时期的秦道,和县一样没有明确记载,我们只能从西汉道的建制中获得部分信息。据《汉书·地理志》所载,位处甘肃境内或涉及甘肃的道,至少有19个;陇西郡——狄道、氐道、予道、羌道;天水郡——戎邑道、img211诸道、略阳道、img212道;安定郡——月氏道;北地郡——除道、略畔道、义渠道;武都郡——故道、平乐道、嘉陵道、循成道、下辨道;广汉郡——阴平道、刚氐道。这些道中有的同上述县名重合,其初建时为县还是为道,已难究知。

5.其他改革措施

商鞅变法还有许多同以上几项根本的、全局性改革相配合的政策措施,其意义也不应忽略。如孝公十四年(前348年)的“初为赋”,即其中一项。赋字从“武”,最初是指军事上的调发,包括兵士及其所用的物资。在农村公社解体后,军赋逐渐演化为田租之外普遍征收的一种人口税(18),商鞅变法的“初为赋”,是秦国人口税制度化的开始。故《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批评商鞅变法的文字中,即谓秦不仅有力役、田租,还有“口赋”,这也就是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所说的“户赋”。前引商鞅变法条律中“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赋”,即指此而言。

商鞅“初为赋”,不单纯是为了顺应村社体制瓦解的大势,保证税收的落实,增加政府收入,也是对豪门势家的一种制约,对奴隶制畸形膨胀的一种遏阻。那些妻妾成群、奴仆无数的贵族们,将为其奢纵生活付出税收方面的代价。《商君书·垦令》曰:“禄厚而税多,食口者众,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这是说,俸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利。政府按‘食口’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么这些游荡懒惰的人就没处吃饭。”(19)

商鞅第二次变法中,还有统一度量衡一项措施,即“平斗、桶、权、衡、丈、尺”。“斗、桶”指容积,“权、衡”指重量,“丈、尺”指长度。此举当与献公时的“初行为市”参看,乃政府严格市场管理,建立商业秩序,强化国家职能的具体作为。战国前期秦国的经济虽然相对滞后,但工商业还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商鞅变法的宗旨之一是重农抑商,但植根于社会正常需要的商品经济,他不但未加遏阻,还把它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内。出土秦简所反映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经济面貌,也印证了这一点。政府不仅重视官府手工业和商业的经营,也很注意保护私营手工业和商业的存在。商鞅统一度量衡,即显示政府维护市场交换秩序所作的努力。存世青铜量器“商鞅方升”铭文记载,秦国统一度量衡在孝公十八年(前344年),此时商鞅变法的进步效应已经逐渐显示出来,农业和手工业产品日益丰富,民间交易趋于活跃,政府必须加强市场管理,统一度量衡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也为秦兼并天下之后更大规模地统一度量衡,拉开了序幕,积累了经验。考古发现的实物业已证明,秦王朝颁行的度量衡标准,基本上就是商鞅变法时所确定的那一套规格。

6.商鞅变法的阶级实质

必须指出,商鞅变法举措中也包含许多消极的、反动的乃至酷毒的内容,暴露出剥削阶级为维护其专制政权而与人民对立的凶残本质。如前述户籍制度中的连坐律,“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20)。不讲是非缘由,强行把同伍、同什的居民捆绑在严刑峻法的险境中,让百姓终日生活在互相监视、互相检举的阴影下,是商鞅对全社会施行政治高压的具体写照。他的治国方针就是以横暴手段迫使人民绝对服从,不允许百姓有任何发言权,即使说好话也不行。《商君列传》有这样一段记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当时政治气氛之阴窒,于此可见一斑。刘向曾十分尖锐地指出:“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蓄怨积讎比如丘山。”(21)其屠戮民众的暴行,令人发指。

商鞅打着“以刑去刑”的幌子,宣扬所谓“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22)的酷刑治国思想,妄图以凶狠手段震慑人民,维护新兴的封建统治秩序。对于秦国来说,这一套政策和理念,早在春秋前期文公时代即已开其滥觞;作为地主官僚集团的代言人,商鞅用具体的律令条例,把它们推向新的高度,形成严密的体制。为后世频现于史的残暴独裁统治大张其本,流毒极其深重。

与上述严酷刑律相辅相成的,是商鞅倡导的愚民政策,这在《商君书》中有直言不讳的表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勉农而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安无殆。”“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垦令》)老百姓什么都不懂,只配接受统治,接受管理。无须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别让他们学习知识,把他们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使他们只知道埋头干活。这就是商鞅所追求的治民境界。在商鞅眼里,“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这十种事物或品性,和民众不能沾边,是必须抛弃的东西。以此十者治国,国必削必贫;“去此十者”,则国必胜必富(《农战》)。这种愚民政策,反映了剥削阶级一种极端强权化心态,集中表露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阴暗的、反人性的因素。我们在客观评价商鞅变法进步意义的同时,对其消极一面也必须给予有力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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