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国早期的改革
秦国社会改革的开始,应以简公七年(前408年)的“初租禾”为标志。这不单纯是以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的改换,也反映了生产形态的演进。公田消失,份地固定化,个体小家庭直接向国家交纳租税,并承担兵役和徭役,表明村社结构已经基本解体。
秦献公(前384—前362年在位)是在复杂而又残酷的政争漩涡里执政的,长达30年的逆境磨炼,不仅使他对当时秦国内外交困的处境有清醒认识,也培育了他带领秦国走出低谷的胆略和能力。
献公执政后所作的第一件大事是“止从死”,即废除了人殉制度。人殉是特定宗教观念支配下的产物,是阶级压迫同愚昧迷信结合而生的怪胎;而秦国畸形发展的奴隶制度,又成为人殉恶习的温床。事实上献公并未能彻底废除这一贵族葬俗,考古发现表明,献公之后秦国人殉现象仍很普遍。但献公此举对人殉无疑是有力的遏制,也是对贵族阶级生活传统的正面挑战,这无疑昭示着人文精神的萌动,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献公的另一项改革是迁都栎阳(今西安市阎良区附近)。栎阳位处肥沃的渭北平原东部,石川河绕城北和城东后南流,后来修的白渠直经城北,表明这一带当时是水利资源非常丰富的良田区。《史记·货殖列传》评价栎阳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栎阳是一座交通发达、经济繁荣、具有战略地位的城邑。秦孝公在元年诏令中明确指出:“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即秦穆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献公徙都栎阳的动因之一,就是要营造一个秦国东向进取的基地。(www.xing528.com)
献公时代改革措施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附文所载“十年,为户籍相伍”一条。这项措施同简公七年的“初租禾”相呼应,进一步反映出秦国农村公社晚期的制度变化。村社是社会运作的基本单位,支撑贵族政治的农业生产、兵源和役源,都由村社承担,都通过村社组织、管理、分配和征调。在这种体制下,国家通常并不太关注村社内部的家庭户籍和人口变化。但发展到农村公社后期,公田消失,份地固定,实物地租取代了劳役地租,自耕农阶层渐趋形成。国家依赖的已不再是分级层的贵族管理系统,而开始直接面对独立性越来越强的自耕农阶层。这就必须施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以便对村社体制瓦解后个体家庭严格管理和控制。献公十年的“户籍相伍”,便是适应上述经济结构变化而采取的制度改革。即依据原村社的份地配置格局,统一编制村社成员的户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以便于收取租赋,征调兵丁,安排徭役。这是东方各国早已实施的制度,秦国晚至献公时代才开始推行。
《史记·秦始皇本纪》附文中还提到秦献公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此语当然不能理解为这以前秦国没有市场,没有产品交易;此语意为政府开始为市场的建立、运作和管理,规定并颁布明确的政策条例。以前,秦国的商品交换可能是规模不大的、原发性的、无序的。同理,附文中所言秦惠文王二年(前336年)“初行钱”,也并不意味着这以前秦国还没有货币,还停留在原始的以物易物的阶段,只是说从那时起秦国开始由国家发行金属铸币,而以前商品交换使用的是非金属货币,或沿用着原来周人的货币。《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那时即有了专业经商者,且政府已在向他们征税了。又据《三辅黄图》说,早在秦文公时,长安附近即已设有“直市”,因“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史记·货殖列传》更明言,秦文公、秦穆公“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隙”指商业孔道,陇蜀间虽交通不便,但远距离货运交易却已存在。
不过应当承认,在农村公社的体制下,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始终是社会生活的主流,商业居于很次要的地位。民间交易大都是自发的、约定俗成的,即所谓“日中为市”,“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货币形式也多为某种使用最普遍而又便于计量的实用产品,如生产工具或布帛等。在这种交换层次上,政府并不重视市场管理。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已能显著影响社会生活,实施严格管理能使国家获益的时候,政府才会制定方针,颁布制度,把市场纳入行政轨道中。秦献公的“初行为市”,应当就是在这种经济发展水平下实施的,可能包括规划市场位置、指定交易时间、明确交易原则、规范度量衡,以及宣布税率和征税方式等一系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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