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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史:先秦社会形态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公社是由氏族制度后期的家族公社脱胎而出的一种群体生产形式。奴隶和奴隶制度是存在的,但只是村社结构的补充,而并非社会主导性生产方式。文献记载中的“井田制”,正反映了农村公社的生产形态。

四、村社体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

1.农村公社结构的生产方式

春秋时期秦国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对立状况,在文献记载中找不到直接而明确的表述。但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都离不开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它要展现在某个地域;第二,它要在时间流程中发生变化。如果我们对这两重因素掌握可靠的信息,便可据之考察该制度的存在状态。春秋时期秦国的中心地域是西周的王畿及其外围,包括今甘肃省的东部。秦人全面继承了姬周长期经营的农业基础,延续了周人对王畿及其外围的管理和统治。西周的社会形态,是乡遂制度下以份地制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公社结构。另一方面,秦在战国时期进行了重大社会改革,其中的田制改革尤受关注。简公时“初租禾”,放弃助法剥削,改行彻法剥削;孝公时“废井田,开阡陌”,“制辕田”,彻底铲除井田制躯壳,扩大了份地量,迈出了土地私有化的关键一步;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所出秦《为田律》木牍,又印证了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阡陌制度。《汉书·食货志》说秦国在商鞅变法后“王制遂灭”,所谓“王制”,即指西周以来的旧制,此语也表明变法前秦国沿用着传统的土地制度。这些资料都显示出秦国经济形态中份地制的演化轨迹。所以我们确信,春秋时期秦国的生产关系,是西周生产关系的顺延;秦国和东方列国一样,走在农村公社结构历史发展的同一条大道上,只是为种种条件所制约,在前期和中期步伐曾显著滞后。

我们知道,判断某一个社会是什么形态,最关键的是看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是怎样结合的。农村公社是由氏族制度后期的家族公社脱胎而出的一种群体生产形式。生产者即村社中的小家庭,乃部族的基本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原本就是族体共同开发共同拥有的,后来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各个小家庭使用。原部落、氏族的首领及家族长,因世代相袭地主持祭祀,领导生产,指挥作战,处理公共事务,而形成了公认的权力,他们很自然地转化为不同层序的公社管理者。农村公社在最初分配土地时,为村社保留了一块公有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作,其收入用于部族群体的祭祀、战争及各类公益事业;后来,随着财富私有化进程的加速,随着各级公社管理者向贵族阶级转化的完成,阶级对立日益明朗化,公有地便逐渐演变为由贵族控制的所谓“公田”,成了贵族们榨取村社成员剩余劳动的工具,即马克思所说:“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地,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也被他们侵夺了,自由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22)

份地分配以独立的小家庭为单位,这些小家庭人数一般在5口到9口之间,其拥有的份地量因地域而异,但在同一地域内却是绝对平均的。村社成员在政治上是国家的公民,其份地享用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村社成员通过份地上的劳作,建立自己的家庭经济;通过“公田”上的劳作,为贵族阶级提供财富;此外还要为国家服兵役和徭役,为直接掌控村社的贵族服某些劳役。贵族阶级则依宗法爵级层序所确定的上下统属关系,控制、管理数量不等的村社,并行使取得村社收益的权利,构筑起以国君为首的统治体制。因生产关系而形成的两大对立集团,是贵族阶级和广大的村社庶民。奴隶和奴隶制度是存在的,但只是村社结构的补充,而并非社会主导性生产方式。(23)社会的基本生产者是村社成员,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是通过村社结构组织起来的。这种社会,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本书依照学界的通习,称之为“贵族社会”。

文献记载中的“井田制”,正反映了农村公社的生产形态。对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有一段著名解说: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里我们先关注一下耕地的分配情况。依孟子所言,“井”是社会的基层单位,由8个小家庭组成,每家的份地量相同,都是100亩。公田也与份地等量,由8家共同耕种。这种井田制,可视为农村公社的微型化,具备了农村公社最本质的特征,即平均分配份地,份地与公田并存,公田处于优势位置,并由村社成员共同劳作。然而,由于孟子把这种田制讲得过于明朗精致,过于整齐划一,所以自古至今都有学者不相信历史上曾施行过这样的制度,有人讥之为“乌托邦式的理想化”。(24)

事实上,井田制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细读《滕文公上》可知,孟子可以杜撰井田说,但他无法杜撰文公“使毕战问井地”的史实,除非我们认定整部《孟子》都是在造伪。滕文公派人向孟子请教井田知识,表明战国时代人们已不清楚井田制的具体内容了,但却知道古时曾行施过井田制。何况《国语·鲁语》还载有孔子论述古代以“井”为单位征收军赋的话:“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整顿田制的若干措施中,有“井沃衍”一项。襄公三十年载郑国子产的改革,言“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国语·齐语》载管仲的改革,亦言“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此外,《周礼·地官·小司徒》也有“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的记载。至于秦国,则有上文所引商鞅变法的“废井田,开阡陌”等等,这都可证明春秋时期尤其是春秋以前,各国都通行过井田制。

当然,孟子所处时代井田制早已消失,他所说的八家为井、中为公田的格式,也不过是往昔的史影,很可能含有理想化、整齐化的成分。但他讲的一些实质性问题,是可以同许多文献记载相印证的。如百亩的份地量,就是当时生产力条件下一个小家庭所能承受的合理面积;又如“同养公田”的助法剥削,也是被大量资料证明了的事实。

至于村社的规模以及份地与公田的配置格局,是否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并不重要,因为那些因素都会因地而异,更会因时而变。成熟期的农村公社,份地和公田都经过长时期规划和治理,是连接成大片的,公田当为一片独立的田域,不大可能如孟子所说划成与份地等量的小块,分散在份地之中。上引《周礼·小司徒》言“九夫为井”,即表明一井之地为9家之份地,其中没有公田。而《诗经》中多篇咏述的“大田”、“甫田”上众多农民集体劳作,即所谓“千耦其耘”的景象,反映的正是公田的规模。

至于份地的连片成域,《周礼·地官·遂人》有典型性表述:“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所谓“夫”,即指拥有一个小家庭的村社成员。万家农民份地总计百万亩的大型田域,按当时的量度标准计算,纵横各30余里。所以《诗·周颂·噫嘻》咏周王祀神祈年,有“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之句。《汉书·刑法志》:“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是份地连片的终极性单位,故曰“终”,其方域的边长正好是30里。这是以西周王都之四野为背景规划出来的,显示出份地连片的最高模式,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村社耕地都具备这样的规模。各地川原大小和地形地貌不同,份地的规划格式也肯定不同。银雀山汉墓所出竹简中有齐国的《田法》,云:“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域。”这也是份地制下存在统一规划的大型田域的力证。青川秦牍《为田律》的内容,更具体地说明份地制下的大型田域规划,直到战国后期还在沿用。(25)

这种统一规划、管理的大型田域,正是农村公社田制的遗存。它们曾存在于全世界的许多地区,所以马克思说:“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垅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为了使自己的劳动机会均等,他们根据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把土地分成一定数量和地段,然后按农民的人数把这些较大的地段再分成小块。然后,每一个人在每一块地中得到一份土地。”(26)后一段话所言每个农民在不同质量的耕地中都占有一块,这是解决份地公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在中国,通常是采用定期轮换的方式。这里牵涉到“爰田制”的问题,须略加阐述。

“爰田制”是我国农村公社前期曾普遍施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辕田,开阡陌”,辕田也就是爰田。但商鞅所推行的是农村公社趋于解体时的爰田制,同最初的爰田制已有本质区别。不过,既名之为辕田,则应当是从爰田古制演变而来的,故可以推断,春秋时期秦国不仅施行过井田制,也施行过爰田制。

在文献记载中,爰田制最早出现在晋国,其内容古今歧说纷呈,论评罄竹。细理其绪可知,实乃一种轮耕休作制度。《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的一段文字,很值得推敲:“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孟康把“爰”字训释为轮换,最得真谛。此字后来音借为辕、袁、img204等,但本字为爰,其甲骨文形体为两只手分持一物之两端状,以示援引,由援引之义引申出转移、变动、改换的义项。卜辞多用此义,如“爰东室”,即迁至东室,“爰南单”即迁至南单。《尚书·盘庚》“既爰宅于兹”,意为迁居于此。汉代官府司法文书习用语“爰书”,意思就是将有关案情的叙述、供词、辩解和判决等内容,转写成公文报告,“爰书”的“爰”字指语言的声音形式向文字形式的转换。“爰”字用来表述一种田制,只能是指耕地的转换。

孟康说了两种爰田制:一种是“三年爰土易居”的“古制”,一种是“自爰其处”的后世“复立”之新制。“三年爰土易居”说,出自何休的《公羊解诂》:“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这是用轮换份地的办法,调剂由于田质差异而造成的贫富不均。份地定期轮换由村社主持,形成经济生活中的习俗性常规。这种制度一般存在于家长制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的过渡期,但在中国延续时间很长,至迟春秋前期还在普行。20世纪70年代出土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的古简《田法》,确凿无疑地证实了这种制度的存在:“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一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美恶因均之数也。”田分三等,三年一轮换,轮换三次方能让每家农户把三种质量不同的耕地都使用一遍,到第十年,才重又开始新的轮换周期,故曰“十岁而毕易田”。这种爰田制,在农村公社前期,确能起到“财均力平”苦乐共尝的作用;但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它必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为它违背了耕地使用权稳定化的大趋势,遏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份地频繁轮换,没有固定主人,大家只追求短期效应,不愿深耕细作,多施粪肥,为保养地力而多付出,这是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所以,到农村公社中、后期,废止份地定期轮换制度,使份地固定化,就成为广大村社成员日益强烈的愿望,于是便出现了孟康所说的第二种爰田制。

第二种爰田制的要点是“自爰其处”,份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固定到户;改用调剂份地量的办法,解决田质差异的矛盾。这也正是《周礼·大司徒》所叙述的那种情况:“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所谓“易”,指休耕,故郑玄解释说:“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田,休二岁乃种。”份地的质量与数量成反比,农民分到土质较差的份地,因其量大,可以施行二圃或三圃轮作,以缓养地力,保持产量。古老的爰田制的“爰”字,指村社成员之间的份地轮换,即所谓“爰土易居”;新的爰田制的“爰”字,指村社成员在自家份地中的休耕轮换,即所谓“自爰其处”。为便于田间管理,农民份地上都建有临时性简易居屋,即《诗》“中田有庐”之“庐”。孟康所说“爰土易居”之“居”,即指此田中庐舍。它们规格大致相同,所用材料不多,在份地定期重新分配的时代无须拆迁,而是随份地更换主人;在份地固定化之后,它们的主人也随之固定,人们也便“不复易居”了。这种爰田制意味着村社基本功能之一的土地分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私有化开始萌生。商鞅所推行的辕田制即以此为前提。

2.村社内部机制的演变

被称作“助法”即村社成员无偿在公田上劳作的剥削方式,也只施行于农村公社的前期和中期。孟子解释“助”的含义,说“助者,藉也”。周代王室与诸侯都要行“藉田之礼”,即在都邑之野专辟的大型公田上,由周王或诸侯领头举行春耕仪式,告天祈年,并向全国发布农业生产的动员令。不言自明,王侯公卿们不过是做做样子而已,实际在藉田上完成耕作任务的还是庶民大众。所以韦昭注《国语·周语》述藉田之礼时说:“藉者,借也;借民力以为之。”说藉田劳作是“借民力”,无疑是正确的;但以借释藉,却很可能是据事附义。观甲骨文“耤”字,为双手持耒耜操作之象,本有耕义。但藉田之耕不是一般的耕,是为祭天告祖而耕。孟子以藉释助,把藉田劳动同井田制的助法一样看待,正透露了这种剥削方式缘起的信息。“助”字从“且”从“力”,“且”即“祖”之本字,可见助法起初打的是“为祖灵贡献力量”的旗号。村社的公有地,原先主要就是为祭祀祖先的需要而划出来的,基于氏族时代祖先崇拜至高无上的观念。那时农民把公田劳动看得很神圣,所以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祈语(27),希望上天为公田降雨,农民的私田也跟着沾光。

但后来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变化,随着私有制度的日益强化,随着阶级对立的日益尖锐,随着村社内部血缘纽带的日益松弛,庶民大众对公田劳作越来越失去积极性,贵族阶级对公田的管理效率也越来越低下。正如《汉书·食货志》所言:“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是时庶民已在咏叹“无田大田,维莠骄骄”(28)了。于是统治阶级被迫改革剥削方式,变“助法”为“彻法”,即废止公田,将所有耕地都规划为份地,把公田消融在私田之中,转而向村社成员征收实物税。许多学者称之为由劳役地租转换为实物地租。(29)公田消失,彻法取代助法,意味着农村公社已经发展到后期,生产关系已开始发生变化。

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决定了上述进程在各个地区快慢不一,大致说来发生在春秋中、后期。《国语·齐语》叙述管仲对齐国社会的全面改革,有“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一项,韦注曰:“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移,徙也。”这显然就是征取实物的彻法。晚于齐国的是鲁国,《春秋》宣公十五年记鲁国“初税亩”,即“履亩而税”,这是有明确纪年(前594年)的颁行彻法。秦国最晚,至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才“初租禾”,那已到战国前期了。有意思的是,“租”字也从“且”,恰与前文所述“助”字相对应;“助”字义缘起于为祖灵出力,而“租”字义缘起于为祖灵交禾,这正反映出农村公社内部机制的质的变化。

公田消失之后也即晚期的农村公社,已经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相对独立的个体小家庭地位日益突出,国家采取严密的行政手段,强化对村社成员的控制。因为此时的赋税征收、徭役调发、军队组建,都不再以村社为单位,政府直接面对的是村社成员。在大型田域中各家的份地相连,村社成员的户籍次序、行政组合及军事编制,也都与之相对应。相比邻的家庭,其份地靠在一起,作战时也编在一起。居民组织的层序和名称,文献记载不尽相同,基本精神却完全一致。《逸周书·大聚解》:

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

《国语·齐语》:

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

这里把农村公社成员间的相互关系描述得淋漓尽致。《周礼》记载的是王畿内的情况,更典型些,《地官·大司徒》: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地官·小司徒》记述与此相应的军事编制: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村社成员被纳入严密有序的行政组合之中,户籍、赋税、军事、力役都紧紧地捆绑在一起,甚至婚丧嫁娶、灾庆祸福,也都相互关联,情融事通。

3.春秋前期秦国存在村社体制的迹象

在东、西周交替的那段时期,秦国的主要农业区即西周王畿旧地,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动乱,农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再加上王室东迁,王族及公卿权贵们的大家族随之离开关中,原有的农村公社结构必然被彻底破坏,甚至一度被废弃。后来秦人逐渐控制了局面,并致力于“收周余民”,但收容的毕竟不是原先农业生产者的主体。农业生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而与乡遂制度配套的村社体制,却决非短时间内所能重建。所以,春秋前期到中期,秦国基本上处于农村公社的恢复、重构阶段,耕地矛盾并不突出。

就农村公社本身的发育进程而言,秦与东方列国拉开了一段距离。但我们还是可以找到春秋前期秦国存在村社体制的信息。如《史记·秦本纪》记载的那个由秦穆公失马而引发的故事:穆公有一匹“善马”,不幸走失,落入一伙“岐下野人”手中,被宰食了。寻马的官吏抓住了那些杀食君马的人,准备依法处置。穆公闻知后说:“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不仅没追究食马的罪责,反而“皆赐酒而赦之”,表现了政治家的宽宏气度和人道精神。若干年后,秦国与晋国发生了著名的“韩原之战”,穆公在追击晋君的途中“反为晋军所围”,而且身体受了伤,情势万分危机。这当口,忽然杀过来一支300人的部队,拼死血战,把穆公解救出来,整个战役也以秦方大胜而告终。原来,这支部队就是由当年杀食穆公善马的那伙“岐下野人”组成的。他们见穆公身陷危境,“皆推锋争死以报食马之德”。此事被传为善德获善报的佳话。但我们在此关注的是,故事所反映的秦国社会形态。(www.xing528.com)

先秦的所谓“野人”,是相对于“国人”而言的,不含“野蛮人”的语意。周代王畿与诸侯国行政的基本框架是乡遂制度,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都邑称“国”,以王室或公室为内核的族体成员居于国中,其份地规划在都邑周围称为“乡”,份地中有农忙时临时安身的“庐”。由于人口世代繁衍,小家庭不断分离出“庶子”,使份地范围逐渐向外扩延,“乡”之外,便又出现了“遂”。“遂”可以说是发育中的“乡”,乡、遂同制,其居民称“国人”。国人同周王或国君的血缘关系最近,是政权赖以存在的强势群体,所以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国家对他们的管理比较严格,其村社制度也比较细密。乡、遂之外的区域称作“都鄙”,那里多为公卿大夫们的采邑地,也存在一些依附性的小族体,其居民统称为“野人”。由于都鄙存在许多地域差别,其居民的性质相对复杂,故国家的管理比较松散,在村社体制、赋税征收与劳役安排等方面,和乡、遂往往不同。如兵役,最初军队只由乡区居民组成,后来推延至遂区,再后来才发展到都鄙。在都鄙之民不服兵役的时代,他们要承担更多的徭役。前引孟子述井田制度内容,最后加了一句“所以别野人也”,就是在强调乡遂田制应当和都鄙田制有区别。

都鄙之民的政治地位比国人要低一些,但他们也是生活在各自的村社结构之中,也各自有建立在份地基础上的家庭经济,决非如部分学者所说的是奴隶。岐山附近一直是周、秦政权都非常重视的农业区,其居民早已纳入行政体制之内,“野人”之称表达的更多的是地域性身份内涵,而非生产关系上的身份内涵,说“野人”即奴隶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穆公失马的故事告诉我们,都鄙之民在军队中的编制,也正是以村社为单位构建的。当初那伙“岐下野人”之所以能共同杀食穆公之马,就因为他们属于同一个村社,其份地相邻接,经常有机会聚在一起,即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世同居,少同游”。而一旦“起军旅”,他们也便被编制在一起,形成一个强固的军事团体,即所谓“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其欢欣足以相死”。秦国地广人稀,兵源紧张,故都鄙之民较早地承担了兵役。

【注释】

(1)《史记·秦本纪》。

(2)《史记·夏本纪》。

(3)何德亮:《山东新石器时代环境考古学研究》,《东方博物》2004年第11辑。

(4)赵化成:《寻找秦文化渊源的新线索》,《文博》1987年第1期。

(5)袁仲一:《从考古资料看秦文化的发展和主要成就》,《文博》1990年第5期。

(6)扬之水:《诗经名物新证》,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58页。

(7)戴春阳:《礼县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及有关问题》,《文物》2000年第5期。

(8)王国维:《秦公敦跋》,《观堂集林》卷18。

(9)李朝远:《上海博物馆新获秦公器研究》,《上海博物馆集刊》第7期。

(10)卢连城、杨满仓:《陕西宝鸡县太公庙村发现秦公钟、秦公img205》,《文物》1978年第11期。

(11)祝中熹:《早期秦史》,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14~220页。

(12)康世荣主编:《秦西垂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457页。

(13)《珍秦斋藏金·秦铜器篇》,澳门基金会,2006年,图版28页。此器被认为系礼县大堡子山秦陵的出土品,说见李学勤先生为该书所写的《前言》。

(14)祝中熹主编:《秦西垂陵区》,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15页。漆匣纹饰和上文所言簋盖捉手内纹饰,也有学者称为夔纹,应为双凤纹。

(15)祝中熹:《秦西垂陵区》,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25~27页。

(16)杨鸿勋:《凤翔出土春秋秦宫铜构——金img206》,《考古》1976年第2期。

(17)张子高:《从镀锡铜器谈到鋈字本义》,《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

(1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0页。

(19)李学勤:《失落的文明》,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117页。

(20)李学勤:《失落的文明》,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94页。

(21)王学理、梁云:《秦文化》,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41~242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69页。

(23)最初的奴隶来自战争中的俘获,来自异族;当贵族统治体制完全确立之后,随着国家政权机器的日趋健全,奴隶也来自罪犯和债务,本族人也可能沦为奴隶。在村社经济主导的社会中,奴隶控制在政府和各级贵族手中,主要用于国家工程、公共劳作、宫廷杂役、官府手工业以及贵族们的家内侍奉,通常不进入村社的生产领域。

(24)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9页。

(25)祝中熹:《青川秦牍田制考辨》,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

(26)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2页。

(27)《诗·小雅·大田》。

(28)《诗·齐风·甫田》。

(29)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赵岐注以“取”释“彻”,郑玄则训“彻”为“通”,谓什一税制“为天下之通法”。孟子所谓“什一”,概言三代之税率,实乃依其八家同养公田之说,把公田融入八家私田之后而推算出的剥削比例,但后世学者一致认为,这个比例就是古代曾普遍推行过的正常而合理的农业税率。《公羊传》宣公五十年即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农民要上交份地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但如何确定收获量呢?据《周礼·地官》记载,政府设有“司稼”一官,“掌巡邦野之稼,而辨img207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这就是说,每年的农业税额并不固定,由农官观察当年收成情况决定税率。孟子说见《孟子·滕文公上》,郑玄说见《论语·颜渊》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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