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刑法
嬴秦强化国家机器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严格刑法。《秦本纪》对此只用了一句话,但这句话分量沉重且深指要害:“(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此前的秦国刑律,文献无载。文公时代大约对刑律作了一次修订和补充,最重要的便是增加了这条“三族之罪”。对“三族”的解释,注家有歧说。《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引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郑玄注《仪礼·士昏礼》云:“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如果严格按古代“族”字的含义理解,当以如淳说为是。郑玄所训实乃一族中之三世,那恐怕是后世的演变。司马迁择此一项书之于史,以示秦刑之酷重。
学界有人认为,列国均有三族连坐法,此法是秦人从东方列国学来的,并非秦人的发明。这种意见有待商榷。在最古老的一些言三代刑律的典籍如《尚书·吕刑》、《周礼》等书的记载中,并没有三族连坐法。《汉书·刑法志》详述周之刑律及其演变,亦始终未言及此类条文,却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颜注:“叁夷,夷三族。”班固将此法的始行归罪于战国时的韩、秦,无疑有些偏晚,但这表明他未见过实施此法更早的材料。事实上春秋时期确实不止秦国设有此法,但目前还找不到一条早于秦文公二十年(前746年)的例证。因此,我们还没有理由说秦国的三族连坐法学自他国。(www.xing528.com)
文公在嬴秦发展史上是个功勋卓著的国君,正如司马迁所评价的:“秦起襄公,章于文穆。”(8)但不能因此而掩盖其“功业”中带血腥味的一面。和所有贵族统治体制下的君主一样,他的政治举措都是基于维护对人民大众的统治,三族连坐法是这种意图最露骨的表现。用残酷的杀戮震慑民众,以保障统治秩序免遭破坏,表面上似乎是提高了国家机器的威严,强化了贵族统治体制,但从本质上说,只能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更具隐伏性,使阶级对立更加激烈,更具破坏性,从而对政权构成更大的潜在危机。这种用血腥重刑预防犯罪、预防反叛的法制思想,流毒后世,贻害无穷。后来的封建王朝将亲族连坐法推向极致,乃至扩延到“灭九族”的规模,还出现了与“乱世用重刑”相对应的“治世用重刑”理论,公然宣扬以酷毒治狱。这种令人发指的政治暴行,实由秦文公滥其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