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关于实验研究的道德伦理的争议都会减少结果主义与义务论之间的分歧。
对人的尊重原则、有利化原则、公正原则以及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这四项原则本身来源于更为抽象的两种道德框架:结果主义与义务论。理解这两种框架有所裨益,因为它们将可以让你识别并推断出伦理研究中最根本的紧张关系之一:使用潜在的不道德手段达到道德目的。
结果主义来源于杰里米·边沁与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思想,关注于采取相关行动使世界上的国家变得更好(Sinnott-Armstrong 2014)。有利化原则旨在权衡风险和利益,是结果主义者更为深层次的思考来源。义务论来源于康德的思想,关注于道德义务,它与其所收到的结果无关(Alexander and Moore 2015)。对人的尊重原则重视参与者的自主权利,它是一种道德义务的深层思考来源。一个简单而粗略的用以区分这两种框架的方法是:道德义务论者关心过程,而结果主义者关心结果。
要了解这两种框架如何运作,可以参考知情同意。这两个框架均能用以支持知情同意,但是有不同的理由。结果主义者的论证观点在于,对于禁止那些不能准确权衡风险与预期利益的研究,知情同意能保护参与者免受伤害。换言之,结果主义者认为支持知情同意能帮助参与者免受不良结果的影响。尽管如此,对义务论者来说,其论证观点在于,知情同意关注研究人员有义务尊重参与者的自主决定。基于这些方法,纯粹的结果主义者可能愿意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放弃获得知情同意的要求,而纯粹的道德义务论者可能不会。
结果主义和义务论都提供了重要的道德洞察力,但每个都可以被视为荒谬的极端。对于结果主义,其中一个极端例子是移植。试想一个医生有5名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病患,而另外一个人的器官可以拯救这5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一名结果主义的医生会允许甚至要求杀死那位健康的人去获取他的器官。他完全只看结果,并不考虑过程,这是有缺陷的。(www.xing528.com)
同理,义务论也一样拥有荒唐的极端,例如一个关于定时炸弹的例子。试想一个警察抓捕到一名恐怖分子,恐怖分子知道一枚能危及数百万人生命的定时炸弹的位置。一个信奉义务论的警察可能不会通过欺骗来从恐怖分子口中获知定时炸弹的位置。他完全只看过程,并不考虑结果,也一样是有缺陷的。
在实践中,大多数社会研究人员含蓄地融合了这两种道德框架。我们注意到,这两种道德框架的融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存在如此多的伦理争议,因为某些人更趋近于结果主义者而另一些人更趋近于义务论者,且双方无法取得更多的进展。结果主义者往往提出有关结果的论点,而这样的论点并不被义务论者所接受,他们更忧心于过程。同理,义务论者倾向于提供有关过程的论点,而这也不被结果主义者所接受,他们更关注结果。结果主义者与义务论者就此渐行渐远。
这种争议的一个解决方案是让社会研究人员发展出一种一致的、道德坚实的、易于操作的结果主义与义务论的融合体。很遗憾,这不太可能发生,哲学家已经被这个问题困扰了很长一段时间。尽管如此,研究人员仍旧能够使用这两种框架以及四项原则,为道德伦理挑战提供理由,明确利弊权衡以及改善研究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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