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将有利化原则从具体的研究参与者延伸到了整个利益相关者群体。
第4个也是最后一个指导我们思考的原则就是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这项原则来源于《门罗报告》,因此并不为广大社会研究人员所知。《门罗报告》认为,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隐含在有利化原则之中,但它也认为前者值得被明确考虑。特别是,当有利化原则趋于关注参与者时,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明确鼓励研究人员应该有更为广阔的想法和法律方面的考量。
在《门罗报告》中,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包含两个明确的部分:(1)合规性,(2)基于透明的问责制。合规性意味着研究人员应该尝试识别并遵守相关法律、合同和服务条款。例如,合规性意味着,想要获取网站内容的研究人员应该阅读并考虑该网站的服务条款协议。尽管如此,也有可能存在违反服务条款的情况;请记住,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仅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譬如,威瑞森电信(Verizon)与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曾一度有服务条款阻止客户对其进行批评(Vaccaro et al.2015)。我认为研究人员应该遵从服务条款。在理想情况下,如果研究人员违背了服务条款协议,那么他们应该公开解释这样做的理由(参见Soeller et al.2016),正如基于透明的问责制所建议的那样。但是这样的公开化可能将研究人员暴露在附加的法律风险下,譬如,美国《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FAA)可能将违反服务条款定义为非法(Sandvig and Karahalios 2016;Krafft,Macy,and Pentland 2016)。这个简短的讨论表明,伦理审议中的合规性可能引发更为复杂的问题。
除了合规性以外,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也鼓励基于透明的问责制,这意味着研究人员应该对各阶段的研究目标、方法以及结果都很明确,并且对其行为负责。从另一个角度来想,基于透明的问责制试图禁止研究团体的秘密行为。这种基于透明的问责制使公众在道德伦理争议中发挥了更广泛的作用,这对伦理和实践两方面都很重要。(www.xing528.com)
将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应用于这里所考虑的三项研究中,可以说明研究人员在涉及法律时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譬如,格林默曼指出情绪感染项目在马里兰州可能是非法的(Grimmelmann 2015)。特别是在2002年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了917法案(Maryland House Bill 917),将《通则》保护拓展到在马里兰州进行的所有研究,并且这种保护与研究的资金来源无关(很多专家认为情绪感染项目的主体并不是属于联邦法律《通则》下的主体,因为该项目由脸谱网发起,而该机构并不受到美国政府的研究资助)。尽管如此,一些学者认为马里兰州917法案本身也属违宪(Grimmelmann 2015,pp.237-238)。社会研究人员并非法官,因此他们也不必理解或评估全美国50个联邦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国际项目中,这样的复杂性变得更加严重。譬如“Encore”项目涉及170个国家的参与者,要从合规性的角度考虑是异常困难的。为了回应模糊的合法环境,研究人员可能通过第三方监管其工作来获益,以防研究中的无意违法,第三方既是法律要求的建议来源,也是对个人的保护。
另一方面,这三项研究均将其结果发表于学术期刊,以实现基于透明的问责制。事实上,情绪感染项目的结果以公开的形式发表,所以研究机构或者社会大众能够获知其设计方案和研究结果。一个简单而粗略的用来评估基于透明的问责制的方法是询问你自己:当我的研究过程在我家乡的报纸头版上被提及时,我是否感到心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说明你的研究设计可能需要做出调整。
总而言之,《贝尔蒙报告》和《门罗报告》提出了四项可用于评估科学研究的原则:对人的尊重原则、有利化原则、公正原则以及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原则。应用这四项原则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直白的,它可能需要更为复杂的权衡。譬如,在决定是否向情绪感染项目的参与者汇报该项目的情况时,对人的尊重原则就会鼓励研究人员告知,但是有利化原则就不会鼓励这样做(如果汇报本身可能造成伤害的话)。并不存在一种自动的方式可以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但是这四项原则帮助我们理解了如何做出取舍,对研究设计方案的调整给出了建议,还能让研究人员对他人和社会公众解释其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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