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对待民间海上力量的问题上,明朝政府主要使用双重政策来处理。对于沿海渔民和手工业者,政府通常加以保护,并利用这些人的力量来为海防建设服务。政府的保护和利用政策并非完全出于对海洋经济和海洋文明的支持,而是将其看成是中原农业文明在海边的延伸,通俗点说就是看成“海里的农业”。因此在情感上政府是愿意为保护这部分“海里的农民”服务的,同时政府也将这些人看成是保护内陆农耕文明不受海洋文明侵犯的一道屏障。
对这些人的利用同样也反映了明政府在海洋事业上的态度。洪武年间,明政府在东南沿海地区大规模地修建海防设施和卫所,通过籍民为兵的办法来充实海防兵力。这种做法虽然客观上是为了维护当地百姓海洋生产生活的安全,但其初衷恐怕也有将民间海上力量纳入到农业文明之中,从而达到维持明朝农业社会稳定的目的在里面。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受海洋文明影响的沿海居民并不是那么愿意接受传统农业文明的影响和束缚,因而在籍民为兵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大的骚动,许多人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兵役。但最后明政府的做法还是得以完成,也没有因为强制征兵的事情引发武装反抗,沿海居民最终也默认了政府的征兵做法,究其根源还是在于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在东南沿海地区有重叠的利益,对农业文明的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当地的海洋生产活动。因为在利益上存在着互利互惠的地方,所以沿海居民可以承受部分海洋权益的损失。例如他们能够继续从事近海渔业捕捞,但远海捕捞和海外贸易就受到了限制。
有时候,政府利用民间海上力量为国家海上力量建设服务也可以收到高效快捷、省时省钱的效果。譬如,正统五年春正月(1440年2月),监察御史李奎向内阁报告说:“洪武间,浙江沿海卫所备倭海舟七百三十艘,岁久废坏,止有一百三十二艘,不足备御。”[2]内阁随即将此事下发巡按御史及都、布、按三司商议,得到的答复是先建造136艘,以应急需。建造新船的任务被分派到宁波府,宁波府知府郑珞为及早完成造船任务,于是找到巡抚侍郎周忱商议。周忱随后向皇帝上奏说:“臣询之,匠作云,造一海舟必得米千石,则物料百需皆具逾三月可完。今各卫所已造七十六艘,其五十艘所费若干官库物,物不足给。而杭州府仓现贮米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余石,岁计官吏人等所给不过六万石,久则陈腐无用。请以新输米给工匠。每舟给九百八十石,期三月必完。则事易集而人不扰。”“上是其言,命即行之。”[3]这样,宁波府通过雇佣民间造船工匠,只用了3个月的时间就造好了50艘新船,而如果按政府的常规做法,3个月时间还不够筹备建造50艘船的物料。可见,民间海上力量在为国家提供服务时,效率要比政府部门高,因此在国家海上力量建设中常常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过,当发生大的海上军事行动时,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的征用有时候也会无节制,这势必引起民间的不满,进而影响到民间海上力量的储备。(www.xing528.com)
例如,隆庆二年(1568年)福建巡抚涂泽民剿灭曾一本海盗集团,就出现了以上问题。涂泽民为剿灭曾一本,倾全省之力扩建海军。他不仅将福建省的福、盐、龙、艚、八桨等船全部调回月港修理,[4]还从广东募集大福船、乌尾船80艘,另外造册封琉球过洋极大巨舰24艘,[5]总计建造、募集了超过200艘的战船。此外,他还希望临时征用福建省的民间盐船来扩充舰队的数量。但是在征用民船的时候,涂泽民遇到了极大阻碍。很多拥有大船的大户倚仗朝中有人,以反对课捐为名,拒不借船。最后涂泽民只能请出圣旨,派福州府通判周召和坐营都司金科,携带饷银5000两,会同福清县掌印官,才完成了征用大盐船15只、民船15只的任务。
曾一本被涂泽民逐出闽海后,重新集结人马,并联合新来的倭寇占据碣石、平山,威胁惠州,广东也需要对付曾一本海盗集团了。但由于之前新会、顺德、东莞等处的乌艚、横江船多被涂泽民征借,而战损的船只政府又不赔补船户,结果当地人既不愿意借船,更不愿意造船,这导致广东省也征集不到足够的船只去对付海盗,以至于两广提督殷正茂都觉得动辄就借用民船去打海盗不是个好办法,并因此向万历皇帝上奏:“请敕浙闽,勿复再借。”[6]
由此看来,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无节制地滥用,最终会导致政府和民间双方都受损失。因此,政府在海上力量的建设和使用上要避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视政策。不能在海疆无事的时候就把国家的海上力量建设抛在脑后,而一旦有事时,就让民间海上力量出力,这样本末倒置的做法最终将会使国家和民间的海上力量都面临枯竭衰败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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