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负责的那部分海上力量是海上军事力量的主体,它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利益负主要责任,所以又被称为“第一海军”。民间部分的海上力量在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构成中居于辅助地位,这部分海上力量平时从事海上生产和海外贸易活动,战时则可以为第一海军提供急需航海人员、装备、后勤物资保障等,甚至直接从事海上战争,它是海军的后备军,所以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海军”。
所谓海上力量,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综合国力中的海洋部分,这部分综合国力要素包括海洋空间、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开发和管理能力、海洋防卫力量,这些要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海上力量”的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用来将其军事力量向海洋扩张的手段”,同时也指构成海上力量的具体物质形态,“诸如作战舰只和武器、辅助船只、商船、基地以及训练有素的人员等。”[1]在战争中,如果交战国一方的海上力量在一部分海域能绝对控制海运时,这个国家就被认为拥有了“制海权”。因此,“海上力量”在广义上也可理解成“利用和控制海洋”的权力。
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一般由本国民间的海上力量和政府主导的国家海上力量这两部分构成。政府负责的那部分海上力量是海上军事力量的主体,它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利益负主要责任,所以又被称为“第一海军”。民间部分的海上力量在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构成中居于辅助地位,这部分海上力量平时从事海上生产和海外贸易活动,战时则可以为第一海军提供急需航海人员、装备、后勤物资保障等,甚至直接从事海上战争,它是海军的后备军,所以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海军”。(www.xing528.com)
民间海上力量的人口数量主要指从事海洋产业或经济的人口,这个人口数量是影响海权运用的六大基本要素之一。明朝时期,中国的民间海上力量从人员组成上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沿海地区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民,这些人“以海为田”,是民间海上力量的主体;二是从事与海洋活动相关的手工业者;三是从事海外贸易和走私的商人;四是海盗。在整个民间海上力量中,走私商人和海盗因其有组织和一定的武装,因而对政府主导的海上秩序影响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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