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维修保养制度的破坏主要是从英宗朝开始的。正统四年九月庚戌(1439年10月12日),行在户部会官议奏《漕运船二事》。在奏折中,户部官员们提到,洪武永乐时期,“海运粮船损坏俱有司修造,今遮洋船亦是”。但是到了正统年间,年久损坏的海运船维修起来“虽称官支物料,多系军士陪办”。因此,“船不坚固,稍遇风涛,人船俱丧。”据此,户部要求“发旧海船,着落龙江提举司添料改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送赴淮安,与官军领驾”,并说明“遮洋船坚固,漕运易完”。皇帝同意了户部的意见,并做出批示:“命关防严密,若有透漏作弊者,令管工官具实以闻。”[28]可是,当行之有效的制度一旦被破坏,要想重新恢复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在实际运作中,户部的建议和皇帝的御旨都变成了一纸空文,丝毫没有阻止住该制度的进一步崩坏。
到了明孝宗弘治元年二月(1488年3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马文升向新皇帝上了一份奏折:
臣尝承命总督漕运及参赞南京守备机务,颇知运军之苦。盖湖广、江西、浙江运船,本布政司造;南京、南直隶运船,淮安、清江提举司造;河南、山东、北直隶运船,临青、卫河提举司造。价皆给于工部,或有损坏,亦为缮治。近漕运总兵以工部价不时给,请领价自造。工部又虑军士不加意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出三分,旧船准作三分。然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此运军造船之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余丁充之。一户至有三四人应役者。每年春初兑粮,至八九月以后始回卫,劳苦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船,剥多称贷以济用,来春复然。此运军往来之苦也。……乞命所司,每船一艘加银二十两,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29](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海运制度被破坏后,不仅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而且比以前更糟了。皇帝的诏令和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根本挡不住地方行政机构实行的潜规则,因此海运状况的好转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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