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国内立法来看,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我国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同时发生在网络提供商和作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著作权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暴露出了问题。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概况
1.国家实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
1997年由国家计委批准,由我国六个图书馆联合推行的“中国实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CPDLP)”是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开端。[1]这一项目的主要内容为,一方面研究规范化的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另一方面建设规范化的数据库。
2.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
1998年下旬,由文化部,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等多家机构、大学共同成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筹备组。2000年4月,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正式启动,并被列入国家“863计划”。2003年1月,国家数字图书馆二期工程暨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成为“十五”规划的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建设目标是,促进数字资源开发建设,实现个性化定制服务,构建一流的信息资源环境。[2]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极大地融入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专业化与个性化结合的服务,为我国的民族文化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011年中央财政投入1.73亿元投入33家省馆和185家市馆的建设中,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1.7205亿元,用于剩余的240家市级馆的硬件平台搭建。虚拟网初步实现了互联互通,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在内的60家图书馆完成了虚拟网连接;各地硬件基础条件大幅提升,全国共计24家省馆、86家市馆硬件设备已达到推广工程配置标准;系统平台部署有序进行,统一用户认证、唯一标识符、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等系统平台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部署安装。推广工程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借助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和镜像等方式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等12个省、市共享了总量超过880TB的优秀数字资源;启动了资源登记工作,收到了总量达9万余条的自建资源数据,为全国资源的统一揭示和整合奠定了基础(详见图5-1)。[3]
图5-1 国家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总量分布图[4]
3.各省市数字图书馆建设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是国家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对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意义重大。随着数字图书馆工程的推广,各省市也积极建设了自己的数字图书馆。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覆盖了电子图书类、电子期刊类、外文数据库、影音数据库、工具索引类、古籍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等多种类别的数字资源,向用户提供网上在线咨询、远程访问、在线浏览、线上学习等多种服务。[5]在湖北省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引领和工作指导下,武汉市、十堰市、黄冈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已陆续展开,其中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黄冈市等市的数字图书馆的硬件设备已配置完成。其他市级图书馆也在积极投入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之中。随着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在湖北省的发展,省内各市、州级数字图书馆的硬件平台都将逐一搭建完成,并实现虚拟网互联,构建起覆盖省、市、县的虚拟网体系,实现各应用系统平台的建设互通,大大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保存和服务能力,从而为广大人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现代化数字图书馆服务,促进省内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逐步走上富有生机的文化强省之路。[6]
4.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
我国各类高校均建立了自己的数字图书馆,代表性的数字图书馆有北京大学数字图书馆和清华大学数字图书馆等。例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十分重视数字图书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通过成立北京大学数字图书馆研究所,将相关数字图书馆模式、技术模型、标准数据等,规模化地运用到百年来几代图书馆人辛勤努力所形成的珍品荟萃馆藏中,极大地推动了北京大学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建设。北京大学图书馆还努力为全国高校图书馆服务,积极参与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并逐步加快国际化的步伐。[7]
5.各企业开发的数字图书馆系统(www.xing528.com)
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大军之中,成为了数字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数字图书馆有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简称CNKI或中国知网)、超星发现系统、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万方数据库等。这些企业,有的侧重对文字数字化的加工;有的注重于对数字信息的内容提供,例如制作市场上需求较旺盛的各类数字资源产品、电子期刊和电子书等;有的侧重于数字图书馆相关软件和技术的研究;有的将数字内容开发与数字化技术软件研究相结合,构建具有自主特色的数字产品和数字化阅读平台。
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和研究,我国一大批数字图书馆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以势如破竹的态势不断发展和建成。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知识传播发展做出了无法比拟的巨大贡献。在未来,我国仍应继续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解决建设工程的法律问题,加强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不断创新发展国际一流的数字资源传播环境。
(二)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及其局限性
1.超星数字图书馆模式
北京超星公司联合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等单位合作建设数字图书馆,创造性地推出了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方案。这是一个令人振奋,也是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方案,该方案受到了作者、出版社、图书馆和广大读者的认可和接受。该方案的主要特点为:第一,大规模地征集作者授权,根据作品下载量给作者支付报酬,尊重并保证了作者的权利;第二,与出版商签订协议,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子版新书,扩大了出版商的经营渠道和销售范围,出版商可因此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第三,超星数字图书馆与各地图书馆展开合作,为读者提供大量经过授权的电子图书,同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第四,读者可以用最便捷的方式、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获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超星数字图书馆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三种解决版权问题的具体方案供作者选择,具体包括有:第一,以作品授权换取十年期的读书卡;第二,根据数字作品的下载量付费给作者(读书卡定价×销售量×15%=著作权利益分配基底);第三,作者单独定价,读书卡会员单独付费。同时,超星公司采用了一系列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例如:限制下载、打印和传播、添加版权标识、设置阅读和数字作品寿命、技术追踪,并且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超星阅读器。[8]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超星数字图书馆已经获得了35万作者的签约授权。[9]郑成思对超星模式表示完全赞成并大力支持。超星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民众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认识上的一种提高。这对我国的作者,乃至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福音。中国科学院张滂院士也表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大,如果完全靠传统印刷方式传播文献资料十分不利于知识的传递,而网络传播可以极大地增进知识传播的效率。对知识最大的尊重就是使知识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就是传播知识,书的价值也应当通过传播来体现。而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知识和文化,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10]
2.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模式
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集成音频、图书、信息、期刊等各种数字资源及数据库检索功能。书生之家通过与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协议获取授权,此外还倡导通过授权要约模式取得授权许可。2004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最后一根稻草》[11]被喻为第一只螃蟹,该书是中国首部使用授权要约这种全新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图书。该书在图书的扉页刊登了明确的数字版权使用声明,就授权访问、授权费用、支付方式和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版权协会和北京书生公司共同协作推动了这种全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并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标准的授权要约模式。通过这种模式,作者在图书馆中刊登著作权声明,权利人在自愿基础之上以要约方式规定授权的条件、方式、范围等,任何个人和机构组织接受作者提出的要约即可成立合同取得授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3.中国知网模式
中国知网的运作模式为,通过取得有关出版单位的授权,再通过后者刊登有关说明进一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给予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标准参照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的规定:以单位标准付酬,针对文字作品以千字为单位计算,每千字3元至30元;以版税付酬,所有作品按照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之间。[12]
4.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的局限性
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建设,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已经构建了各具特色的授权许可模式。超星数字图书馆模式建立在传统一对一许可授权的方式之上,要取得海量的许可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采取的则是授权要约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属于批量授权,建立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之下,需要作者和出版社的推动,不能因为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性质而强制性实施。然而授权要约模式的最终受益者主要为作者和数字图书馆,如何让传统出版商获得利益是推动这一模式运作的关键;其次,要约条款不专业,规定较为模糊简单,容易产生纠纷,不具有效益性;再次,此种模式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声明的形式涉及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内容,以及版权行业的行业规范、惯例和标准等,将这些规则统筹协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许多著作权人不具备这样的掌控能力,遇到问题时如何寻求救济,如果运行这套机制都是要解决的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授权要约的规制存在缺失,不能有效地推动这种模式的实际操作,既影响了权利人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社会系统运作的效率。中国知网模式倾向于创作共用模式,而这种模式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依靠格式合同很难实现创作共用和信息共享的理念。创作共用目前仅仅只是一种授权许可模式,还没有成为法律规则,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保障,这种模式也无法得到长久切实的运作。
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在数字资源开发方面采取的是自愿政策,即授权许可方式,从根本上来看,更多的是一种策略选择,而非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在资源获取过程中,除了高昂的许可费之外,还需要付出十分昂贵的间接成本,例如支付给资源收集建设小组员工的工资、各种开销经费等。并且当一部作品之上具有多重权利人时,取得授权许可的难度就更大,需要花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也更加繁重。采取通过授权模式解决权利获取问题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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