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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为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一)著作权补偿金模式的优点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可以实现利益的共享、使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互利双赢。在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中,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也降格为报酬请求权。德国学者迪茨教授认为,与其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解释为法定许可,毋宁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技术的发展使私人复制被普及和大量使用,特别是录音设备的出现,使人们可以以低廉的价格复制音乐作品。为了弥补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德国于1965年修改《著作权法》,开始对复制设备和复制品载体的制造商征税,然后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这些著作权补偿金分配给著作权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就此形成。著作权补偿金模式主要是为了弥补复制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私人复制不受控制,继而导致的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因此,这也是实现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平衡的一种权宜之策,它既弥补了著作人基于其作品之上应享有的经济收益,又使消费者获取作品、吸收文化养料的需求得到了满足,同时作品的市场价值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前文已述,数字图书馆开发作品的公共利益需求与著作权之私益保护发生了冲突,对著作权采取强保护将会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事业带来阻碍。“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为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从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中取得相应的利益;任何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且依法享有请求该侵权行为人以合理的条件与其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只有当该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合理条件与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才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其他特别情形除外。根据“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之要义,应弱化知识产权的禁止权,实现利益共享和互利双赢。这不仅有助于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由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52]“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为数字技术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提出了一条新的理论路径,为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著作权补偿金模式的优点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可以实现利益的共享、使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互利双赢。一方面,通过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进行限制,将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绝对权转化为获取补偿金的报酬请求权,这样权利弱化的操作可以使使用者更加方便无障碍地使用作品,省去了授权许可的复杂过程,增进了使用作品的效率,加快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不仅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使用者也要受到相应的约束,即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www.xing528.com)

(二)著作权补偿金模式的缺陷

首先,在设计著作权补偿金模式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补偿金如何收取、如何合理地分配、按照什么标准收取和分配,这些问题都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操作执行。然而,如上文所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完善,集体管体组织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实施所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补偿金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首先要明确补偿金应该交由哪一个机构管理,按照什么标准交付,以及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建立起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其次,从权利性质来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将作者所能掌控的复制权这一支配权转换为了报酬请求权。由于私人复制技术的发展,对作品复制专有权已经难以进行控制,出于对产业发展的考虑,法律采取对著作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措施。可以理解为,在著作权补偿金模式下,著作人对复制专有权的掌控随着作品的发表而消失,转变为了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不再享有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只要他人付费就可以不经过著作人的许可使用作品。这种权利也被称之为私人复制报酬权,有学者认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法定许可。[53]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与法定许可具有内在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以著作权人获取合理报酬为最终结果,并且报酬的收取和分配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运作。在法定许可中,作品一旦发表,他人按照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不需要获得作者授权许可,作者只能享有法定报酬权。在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中,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也降格为报酬请求权。欧洲有些国家将这种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列入法定许可的范畴,例如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4条之规定,法定许可的设置旨在规制某些已经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损害,但是著作权人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使用行为,对录音设备和录音磁带征收版税就属于这种法定许可。德国学者迪茨教授认为,与其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解释为法定许可,毋宁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所以从本质上来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设计初衷在于弥补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技术普及、管理失控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而不是从使用行为的源头控制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这样一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所能达至的效果就会发生变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并不能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授权问题,难以发挥降低授权成本的效果。[54]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归根结底是为著作权人所设计,旨在创设一套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而不是授权许可机制,所以无法从权利控制的环节起到降低授权成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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